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各界關注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法案,內政部長劉世芳感謝朝野各黨團及委員的支持,經過立法院會議討論獲致高度共識,在短時間內即通過修正法案。法案修正後,將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對象,提高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達到提升建築物耐震設計與民眾居住安全目標,預計全國將有8,216棟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約27萬戶受惠。
劉世芳表示,這次修法主要考量實施容積管制前的建築容積多大於管制後的法定容積,且此類建築多為921大地震前建造,就現今建築法規標準而言,恐有耐震不足的疑慮,因此,為維護民眾居住安全品質及易於更新整合,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此外,為確保符合前項條件民眾的權益,這次修法也明定條例修正實施前,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地方政府審議的案件,亦得適用原建築容積計算。
劉世芳強調,臺灣歷經多次地震災害,居住安全攸關國人生命財產保障,因此都市更新工作必須持續推動,內政部將持續結合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力量,精進各項政策,具體落實都市更新,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將能加速促進改善居住環境並增進公共利益。
為加速全臺老舊建物更新,強化國人居住安全,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全臺約有8,216棟(約27萬戶)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在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建造執照、管制後始取得使用執照,適用921地震前耐震設計規定,普遍有原容積大於基準容積情形,不利於都更推動。
卓院長指出,臺灣地震頻繁,為提高民眾參與更新意願,強化國人居住安全,加速老舊建物更新,此次「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放寬合法建物的適用範圍,實屬必要,應加速推動。本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考量容積實施管制前的建築容積多大於管制後的法定容積,且此類建築是適用921大地震前的耐震設計規定,因此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的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也可適用,預計全國將有8,216棟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約27萬戶受惠,期盼透過增加改建誘因來提高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以有效達成提升建築物與民眾住的安全目標。
內政部指出,本案修正要點為於第2項第1款放寬合法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同時配合修正第 9項後段放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擬訂報核者,亦得適用本次修正施行後之第2項第1款規定。
都更危屋拆除前 已完成充分溝通與拆遷安置
對於危險建築物未經充分溝通協調而逕以強制拆除,恐有侵犯居住權疑義,營建署表示,本次修法係在絕大多數所有權人已有拆除重建的共識下,經踐行都市更新各階段之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審議等公開、嚴謹程序後,確保更新後分配的權益,並由實施者及在地方政府協助下,提出更新期間、更新後完善的安置措施,於計畫核定後,簡化政府代拆前之協調程序,得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先行拆除,同時輔以容積獎勵及稅賦減免等獎助措施,加速都更進程。
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 需依專業機構評估結果判定
本次修法授權內政部統一訂定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標準,營建署表示將儘速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研商訂定,並由地方政府依此標準及專業機構、人員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據以認定。
總統令(110年5月5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1421號 修正公布第32條條文
第32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
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與事業概要內容不同者,免再辦理事業概要之變更。
109年建築師考試《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申論題(30分)
(一)民國87年11月11日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並於108年1月30日做最新修正,請說明該條例立法意旨、重要內容及在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上應注意之重點和對環境的影響。
(二)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並於109年5月6日做最新修正,請說明該條例立法意旨、重要內容及在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上應注意之重點和對環境的影響。
(三)請說明上述二法令之間的相同性與差異性。
主要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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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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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強都更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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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容積獎勵標準明確化:
1、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
2、位於迅行或策略性更新地區之更新案,授權地方政府另定適度提高建蔽率及建築高度之標準。
(二)擴大賦稅減免範圍:
1、增加更新前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更新後之建築物,其房屋稅得減半徵收至第一次移轉前為止,並以十年為限。
2、增加因協議合建移轉土地予實施者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得減徵40%。
(三)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由現行實施者選定3家鑑價機構查估,修正為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選定,無法共同選定時,則其中一家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中公開、隨機選定,以確保鑑價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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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結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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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訂更新地區劃定應併同提出都市更新計畫,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二)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須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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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進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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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實程序正義:
1、明定事業概要須經更新審議會實質審議通過,始得核准。
2、增訂主管機關於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除已無爭議者外,應舉辦聽證。
(二)給予撤回同意書之機會:除現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前,權利人得主張撤銷同意書外,增加個案於審議有重大調整得重行公展,權利人有再一次表達撤銷同意書之機會。
(三)取消代為徵收機制:刪除得由實施者申請主管機關徵收不同意戶後讓售予實施者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
(四)精進代為拆遷機制:明定實施者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調處之程序,及不服主管機關調處結果得提起行政救濟之機制,以有效推展更新事業進行。
(五)改進權變拆遷及預售機制:明定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如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實施者代為拆除,或建築物未全數拆除即辦理預售,處以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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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明都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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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者,得免聽證。
(二)全體同意者,得簡化作業程序,並擴大得採簡易變更程序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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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強化政府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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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擴大政府主導都更能量:
1、增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構)均得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2、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設專責法人機構,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建立完備之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之機制。
(三)課予政府主導大規模公地更新的責任:增訂大面積、高比例之公有土地,原則上應由政府主導更新開發,以維護公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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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協助更新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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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度提高同意門檻:
1、提高事業概要同意門檻: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由現行1/10,提高至1/2。
2、提高事業計畫及增訂權利變換計畫同意門檻:依劃定原因之急迫性及必要性,適度提高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門檻,最高到4/5。
(二)協助危險建築物更新:明定危險建築物得由主管機關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以協助民眾加速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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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擴大金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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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財務可行性:
1、新增得以都市更新基金提供實施經費信用保證機制。
2、明定金融機構對於都市更新之放款,不受銀行法有關建築融資放款額度之限制。
(二)強制資金信託:增訂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實施者及出資者,應將所需資金以信託方式專款專用,以降低實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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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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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弱勢戶協助措施,明定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因更新致無屋可居住者,應由政府透過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對於無資力者,應主動協助申(聲)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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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修訂草案公聽會歷次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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