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 星期五

都市更新條例。Urban Renewal Act



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各界關注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法案,內政部長劉世芳感謝朝野各黨團及委員的支持,經過立法院會議討論獲致高度共識,在短時間內即通過修正法案。法案修正後,將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對象,提高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達到提升建築物耐震設計與民眾居住安全目標,預計全國將有8,216棟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約27萬戶受惠。

劉世芳表示,這次修法主要考量實施容積管制前的建築容積多大於管制後的法定容積,且此類建築多為921大地震前建造,就現今建築法規標準而言,恐有耐震不足的疑慮,因此,為維護民眾居住安全品質及易於更新整合,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此外,為確保符合前項條件民眾的權益,這次修法也明定條例修正實施前,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地方政府審議的案件,亦得適用原建築容積計算。

劉世芳強調,臺灣歷經多次地震災害,居住安全攸關國人生命財產保障,因此都市更新工作必須持續推動,內政部將持續結合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力量,精進各項政策,具體落實都市更新,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將能加速促進改善居住環境並增進公共利益。



為加速全臺老舊建物更新,強化國人居住安全,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全臺約有8,216棟(約27萬戶)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在實施容積率管制前申請建造執照、管制後始取得使用執照,適用921地震前耐震設計規定,普遍有原容積大於基準容積情形,不利於都更推動。

卓院長指出,臺灣地震頻繁,為提高民眾參與更新意願,強化國人居住安全,加速老舊建物更新,此次「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放寬合法建物的適用範圍,實屬必要,應加速推動。本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考量容積實施管制前的建築容積多大於管制後的法定容積,且此類建築是適用921大地震前的耐震設計規定,因此修法擴大適用原建築容積更新重建的對象,從現行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放寬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掛號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築基地也可適用,預計全國將有8,216棟6層樓以上合法建築物約27萬戶受惠,期盼透過增加改建誘因來提高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以有效達成提升建築物與民眾住的安全目標。

內政部指出,本案修正要點為於第2項第1款放寬合法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同時配合修正第 9項後段放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擬訂報核者,亦得適用本次修正施行後之第2項第1款規定。


2021-05-25都更條例修正案符合聯合國公約精神

昨(24)日民眾投書批評都市更新條例本次修正內容對於危險建築物免除代拆前協調規範,有違反聯合國公約精神之疑慮。對此,營建署回應,前開適用對象係為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有其正當、迫切及必要性,符合國際公約要求規範。另報導921地震前完成興建之3.62萬餘件6層樓以上建築物均適用強拆規定1節,係為誤解,關於危險建築物的認定,係需經由具科學且客觀的海砂屋鑑定或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而定,並非逕以建築物完成興建之年期來認定。

都更危屋拆除前 已完成充分溝通與拆遷安置

對於危險建築物未經充分溝通協調而逕以強制拆除,恐有侵犯居住權疑義,營建署表示,本次修法係在絕大多數所有權人已有拆除重建的共識下,經踐行都市更新各階段之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審議等公開、嚴謹程序後,確保更新後分配的權益,並由實施者及在地方政府協助下,提出更新期間、更新後完善的安置措施,於計畫核定後,簡化政府代拆前之協調程序,得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先行拆除,同時輔以容積獎勵及稅賦減免等獎助措施,加速都更進程。

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 需依專業機構評估結果判定

本次修法授權內政部統一訂定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標準,營建署表示將儘速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研商訂定,並由地方政府依此標準及專業機構、人員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據以認定。


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條文

總統令(11055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1421號 正公布第32條條文

32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 

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與事業概要內容不同者,免再辦理事業概要之變更。 


109年建築師考試《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申論題(30分)

(一)民國871111日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並於108130日做最新修正,請說明該條例立法意旨、重要內容及在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上應注意之重點和對環境的影響

(二)民國106510日公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並於10956日做最新修正,請說明該條例立法意旨、重要內容及在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上應注意之重點和對環境的影響

(三)請說明上述二法令之間的相同性與差異性。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324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2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2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5200號令修正公布第3912192234條條文;並增訂第22-125-1條條文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2-125-12740條條文
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7條條文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41號令修正公布第25-1條條文
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771號令修正公布第27條條文
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810121316182225-1293236404345505260條條文;並增訂第19-129-161-1條條文
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6571號令修正公布第1919-129303236條條文
1081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103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8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019-07-09中央都更子法全到位 呼籲地方接棒完成配套

為利都更評選申訴會的審議作業,內政部今(9)日發布新訂辦法,定明每件申訴事件的審議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內政部表示,都市更新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子法,已全數完成,呼籲地方政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規定,以加速推動都市更新。

新舊法銜接 內政部已跑完第一棒

內政部指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於今(108)130日公布後,中央應進行12項相關子法新訂、修訂或廢止,已完成11項,今日完成發布最後1項子法「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這項新訂辦法主要針對政府主導都更案件,於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申訴,提供申訴人適當申訴管道。為利相關申訴審議作業進行,律定審議費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每一申訴事件收費10萬元,如有辦理鑑定項目或其他必要事項之需要時,需繳納相關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地方接棒完成配套 都更始克有成

內政部強調,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中央與地方政府須齊心合作,針對都市更新條例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等8項配套規定,呼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完成,以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加速城市再生。

有關都更辦法及相關子法資訊,可至營建署網站   ( 網址:https://is.gd/OkciZ8 ) 瀏覽查閱





2019-01-30都市更新條例



106-11-23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根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台灣計有850餘萬戶住宅,屋齡超過30年以上的住宅接近400萬戶,約占總數一半,顯示國內現有建物大多已逐漸老化,防災、抗震等能力皆不足。加速都市更新,保障人民的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質,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

賴院長指出,感謝政務委員張景森督導,以及內政部長葉俊榮及同仁提出修正草案,除了強化憲法所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加強民眾權益保障外,並增加各項獎助措施及簡化程序,對提高民眾參與都更意願及縮短都更實施期程,具有正面效益。此外,對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實現居住正義和產業經濟發展,都有重大意義。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失效,另鑑於台灣早期發展地區,已呈現建築物結構老化、防災抗震能力不足等現象,亟需透過都市更新方式解決。因此從「增強都更信任」等8大面向通盤檢討修正,以符合憲法所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強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能量,維護公產權益,簡化行政程序及擴大奬助措施,同時解決實務執行爭議,以加速都更推動進程。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針對大眾運輸之鐵路及捷運場站、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或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得劃定或變更為策略性更新地區;其面積達一定規模及符合一定條件者,並得突破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之限制,鼓勵及引導大規模之都市更新及都市再生。(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63條)

二、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及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執行。(修正條文第10條)

三、為增加事業概要之代表性,提高其應取得同意門檻至二分之一,並應經主管機關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審議後始予核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1條及第28條)

四、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立專責法人或機構,協助推動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修正條文第29條)

五、公有土地確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併同更新者,得不參與都市更新,及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者,原則應由政府主導開發。(修正條文第44條)

六、直轄市、()市政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前,應就拆遷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進行協調,並訂定期限辦理,以落實計畫執行。另授權直轄市、()市政府訂定辦理代為拆遷及協調、評估事項之自治法規,以利實務執行。(修正條文第55條)

七、為增加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意願,減輕其負擔,修正延長更新後房屋稅減半課徵期限至喪失所有權為止,但以十年為限;另為鼓勵實施者朝整合全體同意之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增訂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修正條文第65條)

八、為符合憲法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及避免影響推動中都市更新案之安定性,爰規定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新舊法適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2條)












106-11-23

行政院於今(23)日第3577次院會通過內政部所提「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近期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期待透過這次修法,從「解決實務困境」、「強化程序正義」、「健全重要機制」等三大面向,加速都市更新的落實推動,進而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

內政部說明,「都市更新條例」自87年立法以來,雖歷經8次修正,但實務上面臨公私部門都更量能不足、民眾錯誤期待、公權力未彰顯、審議程序冗長、弱勢戶需協助、違憲條文待處理等議題,無法全方位推展。為務實解決都更執行困境,內政部持續積極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等進行多次溝通,以期凝聚共識,讓這次的修法作業更符各界所需。

首先,在「解決實務困境」部分,本次修法將「獎勵明確化」,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增加計畫透明度,以解決過去容積獎勵審議不確定性等實務問題,提升地主與實施者間的信任,讓更新案先期整合可以更為順遂,並提高審議效率;同時,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延長更新後房屋稅之優惠期限,及增加協議合建土地移轉予實施者部分之土地增值稅優惠,杜絕外界質疑「真協議、假權變」情形,提高民眾參與意願。

其次,在「強化程序正義」方面,為避免過去民辦都更案有實施者惡意圈地的情形,未來公辦及民辦都更案都必須經過三道把關程序,包括更新地區劃定要併同擬訂更新計畫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以增加民眾參與機制;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需經都更審議會就公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充分審議討論;以及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遇有爭議,應舉辦聽證,並針對爭點進行論辯始得核定實施。至於經過上述三道程序仍無法解決爭議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維護,得執行代為拆遷,本次修法也針對代為拆遷機制予以精進規範,明訂實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協調,介入化解雙方爭議後訂定期限執行,並授權地方政府針對執行代為拆遷及協調事項,另訂自治法規,兼顧保障民眾權益及落實計畫執行。

內政部補充,考量這次修法已強化都市更新之程序正義,透過制度設計確保不同意戶表達意見的機會,並以公正方式決定計畫之實施,有益於都市土地的有效利用,不同意戶並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強制拆除或遷移權利變換範圍內不同意戶,是完成都市更新事業的最終措施,主管機關既已作成強制參與之行政處分,即負有擔保計畫完成之義務來協助推動。

最後,在「健全重要機制」方面,已增加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增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可公開評選民間都更事業機構實施都更,各級主管機關也可設置專責法人或機構協助都更推動,以擴大政府主導都更能量;另外,為強化金融參與,協助都更案之資金融通,提升財務可行性,增訂都市更新所需資金之融資,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30%之限制;提供都更基金作為住戶自主更新案貸款融資時之信用保證;對於更新範圍內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因更新致無屋可居住者,責由地方政府主動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以及對於無資力者,由地方政府主動協助申()請法律扶助。

內政部最後提到,「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後續將進入立法院審議程序,希望能獲得朝野共識儘速完成修法。內政部也會多管齊下,包含持續與各地方政府合作落實「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推動「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立法等,以更務實、全面、有效推動都市更新。




106-05-04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4)日討論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將儘速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內政部強調,為提升國人整體居住環境品質,內政部通盤研修「都市更新條例」,從「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8大面向通盤檢討,以加速都市更新推動,提升民眾對都更的信任。

內政部指出,臺灣屋齡30年以上老屋有384萬戶,10年後屋齡30年以上老屋將增加至596.9萬戶,20年後增至739.7萬戶,且我國大多數老舊建築物防災、抗震等能力不足,可見都市更新有龐大的潛在需求,且具迫切性,對人民的居住安全、居住品質、都市競爭力及產業經濟發展都有重大意義。「都市更新條例」於88年立法以來,雖歷經8次修正,但實務上面臨公私部門都更量能不足、民眾錯誤期待、公權力未彰顯、審議程序冗長、弱勢戶需協助、違憲條文待解等議題,無法全方位推展,亟需透過本條例的全面修訂,方能有效解決。

內政部表示,這次「都市更新條例」的全面性修正,務實面對及合理調整社會所關注之議題,及落實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的政策方向,目的在於透過相關執行機制的改進,讓都市更新推動更為順暢。如在「增強都更信任」方面,將明確化容積獎勵標準,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並擴大賦稅減免範圍;及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由現行實施者選定3家鑑價機構查估,修正為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選定,以確保鑑價的公正性。

在「連結都市計畫」部分,增訂更新地區劃定應併同提出都市更新計畫;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須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在「精進爭議處理」方面,將強化落實程序正義,增訂主管機關於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除已無爭議者外,皆應舉辦聽證;以及改進代為拆遷機制,明定實施者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調處,不服調處結果也可提起行政救濟。

在「簡明都更程序」部分,將落實程序簡化,如經全體同意者,可簡化相關作業,並擴大得採簡易變更程序的適用範圍。另「強化政府主導」,增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構)可公開評選民間都更事業機構實施都更,各級主管機關也可設置專責法人機構協助都更推動,以擴大政府主導都更能量。

在「協助更新整合」方面,將適度提高同意門檻,明定危險建築物得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同時「擴大金融參與」,提高都更之財務可行性,新增得以都市更新基金提供實施經費信用保證機制,放寬銀行法對都更建築融資上限之限制,並強制都更實施者及出資者應將所需資金以信託方式專款專用,以降低實施風險。另在「保障民眾權益」部分,將加強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安置及法律扶助協助措施。

內政部最後也提到,「都市更新條例」距離前次修訂已超過6年,在這段期間內,內政部一直不斷廣泛地與各領域專業者溝通,雖仍有部分爭議未能完全達成共識,但經過深度討論及折衷各種意見後,終能提出這次的修正版本,希望可以獲得各界支持。本條例後續將進入行政院與立法院的審議程序,內政部將持續聆聽並彙集更多建議方案,使都市更新更能有效落實推動。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修法重點

主要面向
修法重點說明
一、增強都更信任
(一)容積獎勵標準明確化:
1、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
2、位於迅行或策略性更新地區之更新案,授權地方政府另定適度提高建蔽率及建築高度之標準。
(二)擴大賦稅減免範圍:
1、增加更新前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更新後之建築物,其房屋稅得減半徵收至第一次移轉前為止,並以十年為限。
2、增加因協議合建移轉土地予實施者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得減徵40%。
(三)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由現行實施者選定3家鑑價機構查估,修正為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選定,無法共同選定時,則其中一家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名單中公開、隨機選定,以確保鑑價的公正性。
二、連結都市計畫
(一)增訂更新地區劃定應併同提出都市更新計畫,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二)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須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精進爭議處理
(一)落實程序正義:
1、明定事業概要須經更新審議會實質審議通過,始得核准。
2、增訂主管機關於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除已無爭議者外,應舉辦聽證。
(二)給予撤回同意書之機會:除現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前,權利人得主張撤銷同意書外,增加個案於審議有重大調整得重行公展,權利人有再一次表達撤銷同意書之機會。
(三)取消代為徵收機制:刪除得由實施者申請主管機關徵收不同意戶後讓售予實施者之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
(四)精進代為拆遷機制:明定實施者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時,主管機關應先進行調處之程序,及不服主管機關調處結果得提起行政救濟之機制,以有效推展更新事業進行。
(五)改進權變拆遷及預售機制:明定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如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實施者代為拆除,或建築物未全數拆除即辦理預售,處以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簡明都更程序
(一)明定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者,得免聽證。
(二)全體同意者,得簡化作業程序,並擴大得採簡易變更程序之適用範圍。
五、強化政府主導
(一)擴大政府主導都更能量:
1、增訂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構)均得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2、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設專責法人機構,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建立完備之公開評選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之機制。
(三)課予政府主導大規模公地更新的責任:增訂大面積、高比例之公有土地,原則上應由政府主導更新開發,以維護公產權益。
六、協助更新整合
(一)適度提高同意門檻:
1、提高事業概要同意門檻: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由現行1/10,提高至1/2
2、提高事業計畫及增訂權利變換計畫同意門檻:依劃定原因之急迫性及必要性,適度提高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門檻,最高到4/5
(二)協助危險建築物更新:明定危險建築物得由主管機關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以協助民眾加速重建。
七、擴大金融參與
(一)提高財務可行性:
1、新增得以都市更新基金提供實施經費信用保證機制。
2、明定金融機構對於都市更新之放款,不受銀行法有關建築融資放款額度之限制。
(二)強制資金信託:增訂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實施者及出資者,應將所需資金以信託方式專款專用,以降低實施風險。
八、保障民眾權益
加強弱勢戶協助措施,明定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因更新致無屋可居住者,應由政府透過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之協助;對於無資力者,應主動協助申()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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