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 星期三

專案質詢【立法院】林淑芬委員:都市公園綠地設施問題(109年11月)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24
來函日期:1091028
發文日期:109112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1090103214
辦理機關:內政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
  別:內政及國土安全
 
 
案由
 
本院林委員淑芬,據查蘆洲、五股、三重等人口密集度較高之傳統都會區,因發展較早,多處公園基礎設施已達使用期限,部分老舊公園基礎設施毀損及不足、公園遊具單調低齡化且未顧及各年齡層使用者共融使用公園之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第1款「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遊戲權是兒童的基本權利,隨著不同的年齡層會有不同遊戲設計的需求,更是兒童身心健康學習成長的關鍵因素
 
二、根據民間團體還我特色公園行動聯盟於2017年的「新北市公園遊戲場調查報告」,全市603座公園中,充斥塑化組合遊具,遊具單調低齡化,未正視兒童發展需求。此外,尚有199座公園遊具未符合CNS國家標準。
 
三、考量地方財政不足及保障公園使用者權利,需加速進行公園設施全面檢驗工作,並針對未檢測合格之設施及零件進行專案更新;同時盤點新北都會區綠地及翻新改善舊市區開放空間。
 
四、新北市政府欲規劃老舊公園更新並配合中央營建署所推動之公園綠地無障礙政策導入通用設計概念,規劃公園使用空間及設置共融遊具和體健設施,打造全齡化公園,並結合公園周邊無障礙人行通道及市民使用需求,讓各年齡層的民眾都能安全地在公園活動,從遊戲及運動中學習。惟地方財政困難,爰建請中央政府補助新北市政府進行老舊公園翻新與全齡共融遊戲場改善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內容
 
一、為維護兒童使用遊戲場設施之安全,依「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4點規定,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各兒童遊戲場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各兒童遊戲場依其所在場域,分別依其類別而明定兒童遊戲場之主管機關,以提升輔導與管理之近便性。
 
二、按都市公園綠地之設施維護為地方政府地方自治權責事項,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基於對都市公園綠地建設管理業務中央督導權責,依據行政院訂頒「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督促各地方政府本於權責,依衛福部訂頒「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及「兒童遊戲場安全工作指引手冊」規定,遵循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2642CNS12643等兒童遊戲設備之安全準則或其他國際相關標準,設置管理所轄兒童遊樂設施,並指派專人依上開規範之安全檢查表、安全稽查查核表等,經常辦理安全查核作業,並配合提報辦理成果彙整送衛福部專案會議報告。
 
三、另有關公園設置體健設施一節,教育部依據「國民體育法」授權訂有「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作為各級政府執行依據,營建署持續要求各地方政府依上開辦法規定,落實公園場域設置體健設施管理維護作業。
 
四、又為推動都市公園綠地無障礙環境建置,營建署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款規定,於民國1041022日訂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作為各地方政府辦理所管都市計畫劃設開闢之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改善依據,並自105年起以2年為1期辦理各地方政府執行相關業務成果考評工作,尚無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老舊公園翻新及共融遊戲場。



 

專案質詢【立法院】林淑芬委員:預拌混凝土混入爐碴問題(109年11月)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23
來函日期:1091028
發文日期:109112
發文字號:院臺專1090103213
辦理機關:內政部、經濟部
  
別:內政及國土安全
 
案由
 
建請訂定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辦法及國家標準等問題所提質詢
 
說明
 
一、據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修正草案,要求預拌混凝土不得混入電弧爐爐碴。
 
二、惟我國目前並無建立「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辦法」及相關國家標準,導致業界難以遵循,消費者難以受到保障。
 
三、爰此,本席建請內政部與標檢局應儘速研商「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辦法」及相關國家標準並公告,以確保民眾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答復內容
 
一、內政部為加強消費者之權益保障,於民國1085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第11點增訂賣方保證建造預售屋不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惟經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反映,現行並無混凝土中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檢測之國家標準及檢測方法,因此多數業者無從出具品質保證文件,並建議上開定型化契約規定宜予暫緩實施,以免衍生交易糾紛,爰行政院工程會、經濟部及內政部多次召開會議研商。
 
二、為落實電弧爐煉鋼爐碴()不得用於建築結構物之規定,內政部於10899日續商「混凝土粒料中有無含『電弧爐煉鋼爐碴()』之檢測方法及標準等相關執行事宜」會議決議,請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儘速研訂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爐碴()含量檢測實施要點研訂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並規劃檢測人員之培訓,透過建築施工管理,引導混凝土相關業者自主管理,以強化建築物混凝土工程品質。
 
三、營建署依前開決議,經1081219日及本(109)311日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公會或團體共同研商取得與會各界共識,於本年424日訂定發布「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明定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爐碴()檢測方法之認可、檢測人員之培訓、檢測之頻率等相關規定。
 
四、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東公司)嗣依前開實施要點提送檢測方法予內政部審查,營建署於本年810日召集國內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公會或團體共同研商,並給予建議修改事項,惟亞東公司及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就上開建議事項各有不同看法及意見,營建署已針對疑義逐一釐清及協調。
 
五、至為維持不得損及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目標,經濟部標準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分別於105114日及本年1015日邀集產官學研代表召開土木工程及建築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討論「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煉鋼爐碴()之檢測方法」,決議略以,由於目前國際標準ISO及美國ASTM標準、日本JIS標準等先進國家標準中,並無預拌混凝土混入電弧爐爐碴之檢測方法,因此現階段尚無法訂定該檢測方法之國家標準,最有效之方法仍須從粒料源頭管理。
 
六、綜上,鑑於現今科學檢驗方法無法直接檢驗出砂石細粒料成份是否含有電弧爐碴(石),亞東公司所提之檢測方法係以間接試驗方法進行驗證,作為判斷砂石細粒料之待測樣品是否含有電弧爐碴(石)之可能,又本案之執行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相對急迫,內政部在國家標準尚未制定前,將積極協調相關單位,以業界共認且專業方法來執行此任務,標準局亦持續蒐集國際間相關資料,俟內政部認可之檢測方法執行一段期間且成熟後,再研議轉訂為國家標準之可行性。



 

2020年11月10日 星期二

專案質詢【立法院】賴香伶委員:農地太陽光電系統問題(109年10月)

  
 
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
來函日期:109923
發文日期:1091012
發文字號:院臺專第1090101058
辦理機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別:環境影響評估、再生能源、農地利用
 
 
案由
 
本院賴委員香伶,有鑑於近年由於中央政策推動以及法規鬆綁,造成農地種電、砍樹種電等亂象,部分免結合農業經營之綠能設施反造成台灣農業及生態環境的災難,爰就如何遏止農田及生態環境因種電景象而變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訴,近來苗栗縣通霄鎮的石虎棲地有大規模太陽能光電興建計畫,其設置地點尚包含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拍攝《重返里山》的地點。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8年《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以下稱綠網計畫),台灣受到土地開發利用強大壓力,使生態棲地系統破碎化,生物多樣性日益消減,若無補救措施,許多生物將因棲地隔離,而有族群滅絕風險。綠網計畫亦藉由里山經驗,倡議應由農業、交通、水利等政府單位及民間協力推動友善環境,以健全臺灣生態系統,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僅規定在重要溼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需進行環評,其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並未考慮到是否位於各環境敏感區進行生態檢核或是環境影響評估,導致目前在石虎棲地已有完成興建的太陽能發電設施將其活動場域以圍籬包圍,致使石虎等野生動物活動空間減少,影響生存條件。
 
二、按,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除少數情形如特定農業區外,一般農地在兩公頃以下,光電業者依法申請經由地方政府審查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可免電業籌設許可而從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之開發行為,地方政府也無法管制。而兩公頃以上之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時程較長且繁瑣,也導致有不肖開發行為人將土地分割為兩公頃以下進行申請,以規避更嚴格的審查,以苗栗縣為例,目前兩公頃以下土地刻正有98.79公頃正在申請變更編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若全數通過,苗栗縣將有106.46公頃良田將被拿來種電,面積不可謂不大。為謀我國農業永續發展,以及與再生能源共榮共存,爰此詢問:
1.目前我全國範圍內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之面積總數為何?
2.前揭面積總數中,位於環境敏感區域所占面積為何?優良農地所占面積為何?免結合農業經營之地面型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所占面積為何?
3.對於環境敏感區域、野生動物重要棲地或可耕種的良田,現有無相關管制辦法避免因類似發電系統之設置而被占用、破壞?
 
三、爰就此向行政院及有關機關提出質詢,要求就上開問題答覆並研擬法令修正,並遏止種電亂象。
 
答復內容
 
一、有關國內目前太陽光電系統設置之面積總數,以及設置於農業用地部分:
 
(一)面積總數:截至本(109)年7月,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已達4.7GW4,769MW),其中屋頂型為3.7GW3,762MW)、占比約79%;地面型(含水面型)1GW1,007MW),占比約21%。以1MW設置面積1公頃估算,地面型(含水面型)設置面積總數約為1,007公頃。
 
(二)設置於農業用地數:地面型太陽光電開發已排除國家及重要濕地、一級環境敏感區域,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太陽光電設施亦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行農業用地含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等,設置容量為233.73MW(估算面積約234公頃),其中91.51MW(估算面積約92公頃)屬行政院農委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
 
二、有關環境敏感區域及生物棲地保護部分:
 
(一)針對各主管機關依法劃設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野生動物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農委會皆基於中央主管機關立場,嚴格禁止其範圍內之光電開發行為,以避免重要生態環境遭受破壞。另行政院環保署已參考日本及其他國家對於光電開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及其執行情形,納入後續光電設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標準規範之修法考量。
 
(二)至於尚未依法劃設之生物重要棲地部分,農委會依「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以下簡稱生態保育計畫),已盤點相關棲地圖資與生物資料,包括鳥類、哺乳類、爬行類分布圖層產製,整合生物分布點位、預測分布圖,產生重要生態保育潛力區域或熱點資料,後續將透過整合、建置、維護國土生態綠網相關圖資平臺,以確認生態環境敏感區位及野生動物重要棲地,提供各項開發建設選址之評估參據。如石虎議題,農委會已於「自然保育網」(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提供「石虎重要棲地評析與廊道分析」等資訊,並確立開發案件之審理原則如下:
1、避免於石虎重要棲地範圍內開發。
2、對石虎潛在棲地範圍之開發案採現地測勘,倘經評估開發,因苗栗縣淺山地區為生態保育計畫之關注區,亦有其他多種保育類動物及瀕危植物分布,將課責業者於施工及營運期間應落實生態調查工作及因應保育對策。
 
三、有關可耕種之良田保護部分:為避免可耕種良田因發電系統之設置而被占用或破壞,農委會已於本年728日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加嚴農地變更條件,以達保護可耕種良田之目的,修正重點如下:
(一)避免農地破碎化:增訂第7點之1規定變更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二)修訂審查程序:增訂第13點第1項第2款但書,明定自本年81日後地方政府受理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案件,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由地方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徵詢農委會審查同意之程序規定。




 

2020年11月7日 星期六

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

 

法規類北市13-10-4011
名  稱: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辦法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513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  三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有效日照依本辦法規定檢討,
              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第  四  條    本市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
              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基地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面寬不超過十公尺

              二、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且投影於北向
                  最大面寬合計不超過二十公尺。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其相鄰間最外緣
                  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時,該相鄰建築物投影於北向之面寬得
                  分別計算。

              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應合併檢討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各建
              築物得個別檢討有效日照:

              一、各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如基地北向
                  鄰接道路者,其北向道路寬度得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二、建築物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
                  淨距離在六公尺以上;或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三十七點五度以上,且
                  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三公尺以上。

              前二項檢討有效日照之建築物範圍,應包括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建築物可產生
              日照陰影之部分。

              基地境界線任一點之法線與正北向夾角在四十五度以下時,該境界線視為北
              向境界線。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109-08-11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自109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針對建築基地毗鄰商業區及住宅區鄰地需檢討有效日照,以維護其生活品質。建管處表示,如依該法條檢討,恐因提高商業區有效日照標準等同住宅區,將可能產生臺北市商業區轉為住宅使用效果,與本市商業區劃設之目的以發展商業活動為主有別,是不宜因商業區得作住宅使用,而限縮商業區基地開發權益。

建管處說明,為保障本市住宅區居住環境之日照品質及維護本市商業區發展地方特色,建管處目前已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2授權規定,擬妥「臺北市建築物有效日照檢討執行辦法(草案)」,報請營建署核定程序中,未來如經核定完成法制程序後,商業區即可免再檢討北向日照,以利危老更新重建。


建管處指出,積極推動老屋更新是臺北市政府首要工作,主動解決問題的態度,也從未因首長更迭而有所止步,而相關危老推動成績截至109年7月31日計有537件危老申請案,262件危老核准案,更是領先全國,未來對於臺北市老屋更新相關政策,亦會持續努力不懈的往前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