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院會議案【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機關補助經費核銷作業簡化」報告(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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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22

新政府上任後即要求各部會落實「減法原則」,以聚焦核心業務,國發會繼管考業務簡化後,進一步推動核銷簡化作業,期能進一步提升行政效能。 

本次國發會針對民間組織團體、學術研究機構及立法委員反映之民意,盤點及檢討政府可再精進之經費核銷及相關行政程序,研擬「核銷規定公開透明」、「強化溝通解決問題」、「簡化核銷作業流程」及相關配套措施等政策建議。 

由於民間團體、組織或機構反映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時,常面臨經費核銷規定細瑣嚴格、行政流程繁瑣等問題,政府部門過度專注於防弊,反而消減了民間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亟須重新省思如何大幅簡化核銷作業,建立積極興利的行政文化。 



本院主計總處已優先就社福組織團體經常反映的經費核銷作業繁瑣問題,協助衛福部推動政府補助經費核銷簡化作業(例如:家訪交通經費核銷不必再附Google地圖、規範地方政府核銷期限、專案管理費核銷項目正面表列及取消發票逐張簽章規定等),衛福部並已訂頒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預定於1061月開始推動實施。經國發會評估,相關簡化作業可縮短40%的核銷時間,1年至少減去10萬餘筆核銷附件或憑證,協助1個民間團體1年平均約省下4萬元的行政成本,並進一步提升行政效能與創新流程。



簡化核銷流程,為驅動創新效能的關鍵,在國發會協調下,相關策進建議已獲中央相關部會及社福組織團體的認同與支持,未來相關部會將循序推動各項核銷簡化革新工作,期能如期如質展現成果,回應各界期待。

  

105-12-22



因應各界要求政府經費核銷作業簡化,行政院長林全今(22)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國發會「行政機關補助經費核銷作業簡化」報告後表示,政府推動核銷作業簡化的目的,不僅是積極回應社會各界的期待,更藉此鼓勵各機關建立積極興利的行政文化,真正發揮減人減事的功效。

林院長表示,政府很多核銷作業因為程序冗長,造成成本增加與不便,要有決心改變,特別是相關同仁對經費核銷的觀念一定要改變。

林院長指出,國發會所提短、中、長程的核銷簡化策進建議,已獲行政院主計總處、相關部會及民間團體的認同,應加速推動辦理。請主計總處持續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積極推動核銷流程改造,落實各項革新措施。同時,對於國發會、主計總處同仁在簡化補助經費核銷作業的努力,林院長也表示肯定之意。

國發會表示,該案分為二階段推動進程,第一階段(以一年為期)推動簡化社會福利組織(團體)、學術(研究)機構面臨的核銷議題,並分為立即可行、中期及長期作法;第二階段則擴大適用於各項政府補助民間辦理的項目。

國發會指出,立即可行的作法包括:網站公布規定、增設核銷簡化服務專線、舉辦地方政府與受補助者座談、辦理內部人員教育訓練、提供審核退件一次告知服務及輔導地方政府配合簡化;中長期作法包括:落實縮短核銷作業審核時間的相關措施、完成核銷作業流程檢討、研議核銷簡化獎勵機制、適時與審計機關協調及加強社會溝通宣導。





2016年11月30日 星期三

⊙專案質詢【立法院】徐榛蔚委員:砂石開發供應政策問題(1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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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359
來函日期:1051117
發文日期:1051122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50097231
辦理機關: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別:礦業地質

案由

本院徐委員榛蔚,鑑於國內海砂屋及海砂公共工程問題,長期危害國人居住使用安全,以及國產砂石明明足以支應全國營建所需,但政府卻放任中國廉價淡化海砂進口,導致花東業者倒閉逾半,影響相關產業員工生計甚鉅。為解決上述問題,中央應妥善利用花東疏濬清淤之優質河砂,依循國砂國用原則,明定重大公共工程使用國產砂石比例並積極推動砂石生產履歷制度之建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調查,台北市有四成的學生在海砂校舍中上課;另外今(105)年四月,檢調發現中南部數項重大公共工程使用摻混海砂的混凝土。顯見海砂已對國人建築的使用安全造成嚴重疑慮。而進一步依中央地質調查所統計,台灣河川砂石的總沖刷入海量,每年高達五千萬至一億公噸,居全世界河川沖刷量第一高,以此對照我國每年砂石約7,200萬公噸的總需求量來看,如果將花東河川疏濬清淤所產出的優質砂石善加運用,其實國產砂石應能供給全國所需用量,無須依賴進口。

二、按經濟部1058月「砂石開發供應政策」評估說明書,政府未來五年每年仍規劃進口1,500萬公噸以上的砂石,用以填補國內需求量缺口,顯示中央迄今仍無視花東河砂堆積如山以及地方業者逾半倒閉的情形。為此建請政府立即檢討現行砂石進口政策,在國產砂石(含疏濬河砂)能自給自足的前提下,應該立即停止進口砂石,除此之外並應依循國砂國用原則,明訂國內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應使用國產砂石之比例,進而制定推動砂石生產履歷制度的配套措施,發揮政府帶頭示範的作用,以振興地方產業景氣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答復內容

一、有關公共工程使用國產砂石部分:

()我國砂石供應政策仍為「國內為主,進口為輔」,砂石屬耗竭性資源,且為大量使用之材料,實需多元化供應以維持穩定供給,而進口砂石為多元化供應源選項之一,對維持砂石穩定供應提供調節功能,若陸上砂石或河川砂石得以大量開採並穩定供應,進口砂石循市場機制自然減少。

()依「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之規定辦理,目前已締結涉及政府採購之國際協定,包括「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各機關須依其規定開放條約協定會員(含我國)之產品參與競標;對於不適用GPA之公共工程採購,如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使用國產砂石或使用國產砂石之比例,尚無不可。

()行政院工程會已於民國10039日通函各機關,辦理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政府採購案件,得優先採購國產品。另為提升整體採購環境,鼓勵各機關採行最有利標,對於不適用條約協定之公共工程採購,機關得考量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採用價格合理之國產品納入評選項目,並依廠商採用國產品之情形,給予評分。

二、有關建立砂石生產履歷制度部分:經濟部礦務局已提出「建置土石資源及產銷鏈資料庫」計畫,將砂石履歷業務列為重要工作項目之一。該計畫106年至109年總經費需求為2,900萬元,106年度編列經費700萬元,俟預算獲貴院通過後,將可建立優質砂石履歷,有助於品質、數量、流向之透明揭露,促進砂石產業升級、提升砂石產業競爭力,並提高砂石品質水準,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三、有關「砂石開發供應政策評估說明書」中對106年至1105年之砂石供應,規劃每年進口1,500萬公噸部分:係就河川疏濬砂石、營建剩餘土石方、陸上砂石、礦區礦石批註土石及進口砂石等5項供應來源,審酌各種供需情況預為分析,僅為各情境之其一方案,未來最佳砂石供應方針,仍需經行政院環保署專案小組意見徵詢會議及環評大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據以執行。





2016年11月18日 星期五

⊙【台南市】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修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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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 http://tnd.judicial.gov.tw/hs/












發佈日期:2016/11/08

國定古蹟原臺南地方法院歷經3年修復完成,今(8)日舉行修復竣工啟用典禮並推出「地院古蹟風華特展」。臺南市長賴清德表示,這座歷史建築屬於臺南市文化資產的一部分,除感謝臺南地方法院莊崑山院長一肩扛起修護百年歷史建築的重責大任外,也期待其成為美術館園區的城市歷史博物館。

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致詞時表示,舊臺南地院由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營繕課技師森山松之助規劃設計,1914年落成啟用,1991年被指定為國定古蹟,與臺北總統府、國立臺灣博物館並列日治時期臺灣三大經典建築。

此外,對於一般民眾對司法及法院如何保障民眾權利等問題概念模糊,甚至以他最原始的、直覺的正義感來判斷事情,並對司法作出不公的指控,導致人民對法院信賴度不高。所以許院長希望藉由舊臺南地院現址舉辦的司法文物展覽,作為民眾與司法溝通的橋梁,拉近彼此距離,也可以達到法治教育的功能,形塑司法親民的形象,瞭解司法始終為人民守護的不變理念。

賴市長致詞時首先代表全體臺南市民熱烈歡迎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蔡炯燉副院長、呂太郎秘書長以及各級司法院的長官來到臺南。賴市長說,原臺南地方法院是百年的歷史建築,臺南市有機會恭迎司法院三長來到臺南,這也是歷史性的時刻。同時賴市長也利用這個機會感謝臺南地方法院莊崑山院長一肩扛起修護百年歷史建築的重責大任,可說是功德無量,因為這座歷史建築也屬於臺南市文化資產的一部分,所以他特別代表臺南市民感謝莊院長率領的臺南地方法院團隊。

賴市長指出,這個地方屬於臺南市的中西區,也是以前歷史上的府城,應該是世界上數一數二,文化密度非常高的地區,所以包括臺南地方法院以外,對面正在興建美術館,附近有已修護好的林百貨與國立臺灣文學館等等,這個地方歷史的氛圍非常濃厚,所以這麼多年來,臺南地方各界都非常期待臺南地方法院能夠交由臺南市政府來管理。司法院的歷史也可當作是臺南市歷史博物館的一部分,大家共同朝這個方向來推動。這部分過去在賴浩敏院長及龍應台部長的任內其實已經有相當的進展,希望這樣的計畫能夠有機會進一步來溝通、促成。

另外,賴市長也特別藉此機會反映臺南市民的心聲,希望未來臺灣司法改革能夠在許院長、蔡副院長帶領之下,符合民意的要求。賴市長分享了他擔任國民大會代表時,支持司法獨立,希望司法預算能夠自己編列,不必像以往要編列在行政院的項下,目的就是希望能達到司法獨立。只可惜20年過去了,司法預算增加兩倍之多,但是司法的信任度卻只剩下10幾%。賴市長了解許院長、蔡副院長責任重大,但還是希望他們能夠好好的改革司法,讓司法能夠重拾老百姓的信心,也能夠成為社會正義的防線。

原臺南地方法院座落於臺南市美術館當代館正對面,位於府城歷史核心地區,週邊富含國定古蹟、市定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及歷史街區資源,若以鄰近之友愛街忠義國小為中心,環域800公尺內就有多達8處國定古蹟、35處直轄市定古蹟以及6座歷史建築,文資密度驚人,相較於德國柏林已成為世界文化遺產的「博物館島」絲毫不遜色,這是市府積極爭取原臺南地方法院成為臺南城市博物館的主因,期能形塑府城歷史核心區為美術園區及歷史文化複合區域,以「生活博物館」概念為臺南舊城注入新活力。


司法週刊第18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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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質詢【立法院】黃昭順委員:加速推動太陽能發電問題(1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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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352
來函日期:1051114
發文日期:1051115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50096920
辦理機關:經濟部
  別:能源


案由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為了加速推動太陽能,經濟部長李世光支持全台違建都可在安裝太陽能發電板後就地合法,提出嚴正異議籲請政府正視。本席完全支持節能減碳政策,也希望人民擁有一個安全的居家環境!但是,違建與綠能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違建不僅引發公共安全的疑慮,對居住者而言亦有安全問題。政府豈能為了加速推動太陽能發電的綠能,竟支持加裝太陽能板的違建即可合法,完全無視公共安全及違法者,可因合法化得到的鉅額利益?那是否也意味著,政府為了建築安全訂定的所有建築標準、要求的建照審核、按圖施工等都不必太理會了?再說,違建的認定不就是為了擔心加蓋的建物,會影響全般原建築的結構及安全嗎?難道加裝太陽板,這些影響建築安全的顧慮就沒有了?就如同,經漂白的洗錢就不是犯罪了嗎?那麼,請問清境農場那麼多的違章民宿,是否也在屋頂多裝上幾塊太陽能板,就也可以就地合法?政府為推動一個政策,到如此目無法紀、飢不擇食、不擇手段,是否也等於變相的告訴人民,可以任由的巧立名目來玩法弄法?可以為某一目的而讓公共安全與法治精神成為陪葬品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為提升太陽光電的裝置容量,經濟部長李世光日前在立法院表示,可以讓全台各縣市比照高雄市,讓違建屋頂改裝太陽能後合法化,經濟部將和各縣市溝通,能源局長林全能也表示會協助地方,比照高雄模式,以讓兩年內屋頂型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到61萬瓩的目標。

二、內政部日前才公布全台違建急速增加,經查報的違建已高達66萬戶的歷年新高,政府正研修《建築法》以重罰加速拆除違建,然不過數日,經濟部卻提出讓違建合法化的旁門左道,政府施政如此沒有章法,台灣社會如何不亂?根據內政部《建築法》修正草案,未來將採「以罰代拆」的方式,以迫使違建戶自行拆違建,政府釋出重罰拆違建的決心,原可收嚇阻之效,但在經濟部這番話後,此一嚇阻之效豈不形同作廢?

三、政府施政是可以有些彈性,但彈性也需有所節制,否則喧賓奪主,政府若每項政策都如此便宜行事,大開旁門左道,置法紀尊嚴於何地?社會價值觀又豈有不崩跌之理?想想,今天農地興建農舍違規情況嚴重,孰令致之?「法律者,國家治天下之柄也」,政府因為想要發展太陽光電,就讓違建就地合法,這不但衝擊都市景觀,也讓政府法律威信掃地盡矣,須知,「政無常規,民無常心」,政府每每在常規下開旁門,民眾都看在眼裡,久而久之,自然視法規為兒戲,法治體制亦必大亂。

四、用違建換裝太陽能板的作法,一定可增加民眾裝置太陽能的誘因,但公共安全與法治精神則成為陪葬品。大家只要記得蓋違建的同時,在上面裝上幾塊太陽能板即可合法化。如果此法可行,推而廣之,那些違章工廠是否也在屋頂多裝上幾塊太陽能板,也可以就地合法?

五、民進黨的能源政策要全面廢核,以綠電比例提高到20%補充電力缺口,為此既要在鹽灘地種電,又要拿農地種電,海上則是蓋風電,還想要重啟抽蓄發電、多開小型水力電廠,這等於是既要搶農地、又要搶漁場,還要破壞河川生態,現在是連都市的生態都要破壞──讓違建全面合法,這種「大躍進」式的搞綠能,到底會帶來多大的破壞與風險,政府實在該想清楚,不要到頭來,不但無法解決缺電問題,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答復內容

對黃委員昭順書面專案質詢之答復

黃委員就政府為加速推動太陽能發電綠能,規劃違建加裝太陽能板就地合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以設置於領有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或依「建築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等合法建築構造物為限。

二、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相關規定,設置於上開合法建築構造物之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始得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申請辦理該設備之免請領雜項執照備查等事宜,且該設備不得另外設置鐵皮浪板或其他頂蓋設施。

三、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設置之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亦應依相關程序取得雜項執照。如「高雄市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或「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等規定,亦針對該設備下方空間之使用(如四周不得以壁面封閉、不得作為居室使用)、消防安全及緊急避難(不得影響建築物緊急進口)等部分另有規範。

四、有關違建部分,仍須依各地方政府之自治法規或建築法相關規定下進行審查、取得相關執照等合法後方能設置,並無外界疑慮之違建就地合法衍生建物安全等問題。
  



發布日期:105-10-28

報載「經濟部支持全台違建可設置太陽光電就地合法化」,經濟部能源局澄清,為達成我國太陽光電202520GW設置目標,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除推動於合法建築物上設置太陽光電,依現行再生能源法規規範,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應設置於合法之建築物;如申請免請領雜項執照,則其結構設計須由結構技師簽證,並由所轄地方政府之建管單位進行備查;而違建部分,可依各地方政府之自治法規下進行相關審查、取得相關簽證及執照等程序後方能設置。

為擴大推動設置太陽光電,基於建築物安全條件下,對於部分地方政府(如桃園市、高雄市)透過訂定地方自治條例,將既有違建經建管單位等審查程序於取得雜項工作物執照後施作太陽光電系統,能源局表示樂觀其成。以目前高雄市政府所訂定「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為例,該辦法放寬太陽光電設置高度可至4.5公尺以下,且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惟仍應依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能源局更進一步說明,考量擴大推動太陽光電政策及兼顧太陽光電系統之結構安全,藉由桃園市、高雄市等自治條例之經驗,可擴及全國其他地方政府,達成太陽光電政策目標及結構安全之雙贏局面,共創台灣永續發展新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