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 星期五

【監察院】臺北市政府辦理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違失案(109內正23)




2020-06-19

有關監察院發布新聞稿對本府辦理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提出糾正一事,本府地政局強調均依法執行相關行政作業,且在監察院歷次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並向監察委員充分說明;然而監察院仍通過對本府4項違失糾正及3項檢討改進,並請內政部檢討改進1項違失,本府地政局深感遺憾但仍表示尊重。惟目前尚未收到監察院正式公文,謹就監察院新聞稿所指稱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府於82年間即規劃就社子島地區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柯市長上任後,為解決過去社子島 開發填土量過高之環境影響問題,並延續本府過去迄今處理社子島解除禁建開發之政策方向及民眾極力爭取解禁之民意基礎,積極推動社子島計畫並修正方案。目前都市計畫及防洪計畫均已獲得各級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接續環境影響評估及區段徵收相關作業,本府將秉持「加速開發、儘早解禁」的態度積極辦理。

二、有關開發案納入專家學者意見,社子島開發各項行政作業,包含防洪計畫、文資保存、都市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及區段徵收等程序,均由各領域的專家學者嚴格把關;至於訂定特別條例專案處理一事,前於97年及105年經本市議會討論後退回本府提案及暫擱不續審,目前本府已透過安置計畫訂定更彈性且多元的安置措施,更能符合民眾實際需求。

三、有關社子島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內政部已於109521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社子島地區之事業計畫已於107613日經第159次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聽取本府報告後,初步認可其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且同意朝區段徵收方式執行,後續俟本府函報區段徵收計畫時,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將嚴格審議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內政部與本府之說法並無相異,監察院所稱顯有誤解。

四、有關社子島開發方向之規劃,本府於1046月初步規劃3方案辦理i-Voting(公民投票),並從1048月至1052月底i-Voting前,共計辦理4場地區說明會、8次鄰說明會、2次頭人意見交流,另柯市長4次親自前往社子島與居民溝通,在 105221日聽取居民意見後,公開增加「維持現狀、不開發」第4方案;本府係與居民溝通過程中,滾動式檢討規劃方案,透過具體方案討論讓居民能夠表達對未來的期望,落實「開放政府、全民參與」。

五、有關「社子島開發方向i-Voting(公民投票)」作業程序,在「社子島快報」中「方向二生態社子島」下之投票蓋章欄印製紅色投票章,其餘選項之投票蓋章欄則空白一事,僅係本府以其中一個選項當作範例,而無明示或誘導之意,且投票機制於第三方公證人某會計師事務所監督驗證下,全程未有系統上或工作人員言行上不當引導投票權人自由意願之情事。至於未提供其他因而可能受到影響之居民或利害關係人(如:有長久居住事實但無設籍、無土地、無建物的人)投票,乃該群人難以界定及審認其身分;另i-Voting網路投票僅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即可投票,係考量當地居民年紀偏長,需再備有自然人憑證及讀卡機,恐徒增居民投票之困難。

六、本府辦理社子島居民安置計畫意願家戶訪查前,均逐戶寄送安置相關說明摺頁,至於訪查作業中遭民眾質疑之相關情事,本府已立即於107124日邀集訪查團隊召開會議釐清、檢討及改正;且訪查係以戶長或戶內成人為對象,並無訪談小孩之情形。另本府針對社子島4,258設籍戶完成2,047戶訪查,完成率48.07%,實已就能接觸者透過各種方式進行訪查;其他為拒訪311戶,屢訪未遇計1148戶,無人居住、廢墟及空屋計748戶,其他計4戶,該部分家戶接觸確有其困難性,如扣除無人居住、廢墟及空屋的748戶,本府訪談完成率為58.32%

七、有關本府辦理10714日問卷調查公開說明會通知時間過短,以及洩漏個人資料等事,經本府檢討後,後續說明會通知,將以提前2週通知當地里長、居民為原則,另行政程序涉及之個人資料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府地政局最後表示,辦理社子島開發計畫,會盡最大力量與當地民眾溝通,除提供駐點諮詢服務、拜訪當地里長及意見領袖傾聽民意,後續本府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時,將舉辦說明會、諮詢會進行雙向溝通,並配合查估作業逐戶說明拆遷補償及安置內容,併同調查各戶之家庭狀況及生活情形,期望規劃更全面之拆遷安置計畫,邁向宜居生態的社子島。






有關「據訴,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辦理『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疑未依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指引表,執行環境影響評估調查作業,且對於居民一再陳情家戶訪查不實,均未具體回復處理。究本案家戶訪查、居民安置之辦理情形如何?社子島居民之居住與財產權益是否受到保障?文化資產與聚落保存有無妥適處理?是否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之立法精神?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監察院於16日審查通過監委趙永清、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

趙永清、高涌誠表示,臺北市政府辦理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社子島居民自1083月起陸續向本院陳情。經本院立案調查後,發現有下列8項違失,應檢討改進。其中第47項,糾正臺北市政府;第128項,函請臺北市政府檢討改進;第3項函請內政部檢討改進:

1. 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自59年以來迄今已被禁建50年,居民生存權益受到重大侵害,市府早應積極處理是否開發事宜,卻延宕數十年仍未完成,實有疏失。

2. 臺北市為全臺首善之區,各項資源豐富,理應能處理一個一萬多人口的社子島,如決策要開發,自得鼓勵專家學者投入,引進專家學者的智慧,使用特殊的方法,甚至研議是否訂定特別條例專案處理,以有效處理社子島之開發事宜。

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雖已規定,需用土地人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前,向該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其公益性及必要性,惟本案社子島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內政部究是否已審查通過其公益性及必要性,市府與內政部說法卻各異,顯示有關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審查之程序,相關法規之規定欠缺明確性,易造成需用土地人及居民之困擾與誤解,允宜檢討改進。

4. 市府辦理「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對社子島開發方向之規劃,於提出方案前,事先未和當地居民充分討論及徵求其意見,作業程序顯有不周。

5. 市府舉辦「社子島開發方向i-Voting(公民投票)」作業,發行「社子島快報」,在「方向二生態社子島」下之投票蓋章欄印製紅色投票章,其餘選項之投票蓋章欄則空白,核與一般選舉票圈選示範圖例不合,招致涉有明示或誘導居民投票選擇投票章所示開發方向之嫌非議,顯有瑕疵;且未提供其他因而可能受到影響之居民或利害關係人亦有投票表達期望的機會;又i-Voting之網路投票,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即可投票,未採用較為嚴謹之方法,亦招致非議,均顯有不周。

6. 市府辦理社子島居民安置計畫意願家戶訪查作業存有瑕疵。

7. 市府召開問卷調查公開說明會之通知作業,未提前於適當時間通知到當地里長、居民,致與會人數甚少,居民亦無充分時間瞭解相關資訊,顯有疏失。

8. 市府洩漏個人資料,於查明後,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容有疏失。

趙永清、高涌誠指出,社子島自從59年被劃定為禁建區之後,其土地資源的利用受到重大影響,部分人口因此外移,整體社子島之發展明顯停頓,呈現沒落衰敗景象,昔日繁華幾乎落盡。社子島由於未發布細部計畫,因此缺乏道路、水電、共同管道等基礎建設,且除社子島某一校區內有一家連鎖便利超商外,之前口罩要在便利超商購買的時候,社子島連一個便利超商都沒有,也沒有衛生下水道的接管,可稱為臺北市基礎建設最落後之地區。社子島自59年以來迄今已被禁建50年,居民生存權益受到重大侵害,故社子島地區是否開發,早應積極處理,但歷任市長主政時期並未施行有效措施,致延宕至今,仍未完成。臺灣地區80年代經濟突飛猛進,財政實力非常雄厚,市府若於80年代便積極處理是否開發社子島地區,當時應更有能力支付補償及各種建設之經費,且相較於今日,應更為節省,尤其自80年代迄今所耗費之時間成本當可全部節省,且當時規劃開發方案如以民主之角度著眼,也許開發方案早已順利完成。

趙永清、高涌誠表示,社子島被禁建這50年來,相對於臺北市其他地區,市府在社子島並沒有投入適足的公共建設,因此市府開發社子島,允宜以彌補居民權益長久被犧牲的角度,從優考量各項規劃,從寬編列財務計畫,投入較多的資源,以減少居民的負擔。因為臺北市相較於臺灣地區其他縣市,財務狀況較佳,故辦理社子島都市計畫案時,開發手段很多,不必像其他財務狀況較差之縣市,非考量使用區段徵收作為土地開發手段不可。

此外,趙永清、高涌誠並表示,本案監察院諮詢專家學者意見,有專家學者建議社子島規劃開發方向宜由下而上,由當地居民共同討論出一個共同的願景,並由居民主導規劃,規劃好了,再送由政府審議並與居民共同協商,妥適調整修正。可作為市府參考,以化解或減少執行時所遭遇的阻力。



趙永清委員、高涌誠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晝」,對社子島開發方向之規 劃,於提出方案前,事先未和當地居民充分討論及徵求其意見;舉辦「社子島開發 方向i-Voting(公民投票)」作業,發行「社子島快報」,在「方向二生態社子島」下之投票蓋章欄印製紅色投票章,其餘選項之投票蓋章欄則空白,與一般選舉票圈選示範圖例不合,招致涉有明示或誘導居民投票選擇投票章所示開發方向之嫌非議;且未提供其他因而可能受到影響之居民或利害關係人亦有投票表達期望的機會;又i-Voting之網路投票,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即可投票,未採用較為嚴謹之方法,亦招致非議;辦理社子島居民安置計晝意願家戶訪查作業存有瑕疵;召開問卷調查公開說明會之通知作業,未提前於適當時間通知到當地里長、居民,致與會人數甚少,居民亦無充分時間瞭解相關資訊,核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9內正0023

糾正案文【WORD



趙永清委員、高涌誠委員自動調查,據訴,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辦理「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疑未依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指引表,執行環境影響評估調查作業,且對於居民一再陳情家戶訪查不實,均未具體回復處理。究本案家戶訪查、居民安置之辦理情形如何?社子島居民之居住與財產權益是否受到保障?文化資產與聚落保存有無妥適處理?是否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之立法精神?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之調查報告。(109內調0067

調查報告【WORD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08年度研究成果發表講習會(線上成果發表)



一、緣由

本所肩負有關建築法規、建築環境永續、建築防災、建築構造之研究發展之職責,為使成果可推廣至官、產、學、研各界,爰辦理本講習會,期藉由本講習會之線上成果發表,提供國內各界人士觀摩瀏覽,共同推廣本所建築研究成果,以提升國內建築技術水準。

二、發表主題及內容:

本次講習會主題及內容依本所108年科技計畫分項如下:

  1. 主題A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共8項課題)
(Q&A信箱:chenghsin@abri.gov.tw)
課題
主講人
論文集
簡報檔
結合高齡者生活經驗之療癒性環境應用居家空間設計之研究
陳柏宗
場次A1
a1
社會住宅應用智慧化管理之研究
陳太農
高齡者友善社區認知地圖建構之研究
簡君翰
超高齡社會長照環境研究架構之前瞻研究
陳震宇
場次A2
a2
既有公寓增設電梯相關法令突破之研究
張尚文
社會住宅營運管理與用後評估之研究
楊詩弘
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靳燕玲
場次A3
a3
美國、日本及我國建築物提供視聽障者之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比較
張志源

  1. 主題B都市及建築防災(共3項課題)
(Q&A信箱:lyttom@abri.gov.tw)
課題
主講人
論文集
簡報檔
應用都市洪水即時預警模式進行滯蓄洪設施整合減災調適技術研究
羅偉誠
場次B
b
坡地社區減災營造與智慧防災系統整合研發-預力地錨破壞監測及整體系統穩定性之強化
郭治平
研擬老人福利機構有關水災預防、應變輔導及避難撤離指引參考手冊
盧鏡臣

  1. 主題C建築防火科技(共6項課題)
(Q&A信箱:lyttom@abri.gov.tw)
課題
主講人
論文集
簡報檔
早期火災探測預警人工智慧技術與消防救災結合應用研究
游坤明
場次C1
c1
長照機構居室全尺度火災特性實驗及應用研究
陳盈月
高強度鋼構造柱於高溫下受壓強度之研究
陳誠直
實尺寸鋼構屋角柱之火害結構行為研究
鍾興陽
場次C2
c2
長照機構全尺度居室火災探測及滅火設備之實驗及驗證分析
鍾基強
防音輕隔間牆之防火性能驗證研究
林大惠

  1. 主題D建築技術多元創新(共10項課題)
(Q&A信箱:taikuang@abri.gov.tw)
課題
主講人
論文集
簡報檔
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耐久性能診斷技術手冊研擬
邱建國
場次D1
d1
卜作嵐摻料對再生混凝土與鋼筋間界面過渡區影響之研究
吳崇豪
鋼筋混凝土柱梁偏心接合之耐震抗剪強度檢討
李宏仁
應用非線性動力分析法於中高樓層軟弱層及扭轉不規則建築之詳細耐震能力評估
劉光晏
場次D2
d2
因應國際規範修訂與國內近斷層地震效應對於國內隔減震建築設計規範之研修考量
汪向榮
風速實場量測最佳化建築物自然通風效率即時資訊平台開發研究
蔡明修
太陽光電系統之耐風設計規範研擬
陳瑞華
中長期避難收容場所整體配置規劃及組合屋設計研究
陳澤修
場次D3
d3
木構造建築物高度、樓層數相關設計規定檢討研究
蔡孟廷
老舊RC建築高軸力非韌性配筋柱乾式鋼板補強
黃國倫

  1. 主題E建築資訊整合與分享(共2項課題)
(Q&A信箱:smchen@abri.gov.tw)
課題
主講人
論文集
簡報檔
地方政府建築資訊建模(BIM)圖資交付平台規劃研究
楊智斌
場次E
e
公有建築物繳交建築資訊建模(BIM)竣工模型之建材與設備交付資訊內容研究
施宣光

  1. 主題F綠建築與建築節能減碳(共8項課題)
 (Q&A信箱: sheng@abri.gov.tw)
課題
主講人
論文集
簡報檔
建築材料碳足跡資料系統建置之研究
林憲德
場次F1
f1
綠建築營運使用評估方式及簡化之研究
林子平
都市更新案例申請綠建築標章指標項目與成本之分析
孫振義
建築空調節能基準法制化可行性研究
林憲德
智慧建築效益評估架構及評估基準之研究
溫琇玲
場次F2
f2
綠建築與近零能源制度之調合研究
鄭政利
綠建築雨水貯集利用設計與管理維護之研究
廖朝軒
綠建材產業發展現況及產值調查之研究
林啟文
非常感謝研讀,如有相關建議或疑問,歡迎來信討論。

2020年6月12日 星期五

【監察院】大鵬灣BOT案(109交正2)



監察委員新聞稿


109-06-09

大鵬灣灣域水面遼闊風平浪靜,地屬南臺灣熱帶氣候,適合從事各種水域遊憩活動,為兼具休閒娛樂與生態教育的旅遊風景勝地。交通部觀光局所屬鵬管處依促參法辦理大鵬灣BOT案,於931130日與最優申請廠商成立之特許公司大鵬灣公司簽訂開發經營契約。108219日至33日期間,「2019臺灣燈會」首度移師至屏東縣舉行,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揭開序幕、點亮主燈,然而活動過後,大鵬灣公司隨即以可歸責於鵬管處缺失之原因,主張契約終止,並經109423日仲裁判斷確認自108313日起法律關係不存在,且鵬管處須返還大鵬灣公司保證金3億元。另本案係依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認鵬管處辦理大鵬灣BOT案涉有履約管理未臻周妥等情,案經調查發現確實涉有缺失,亟待改進,因而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969日通過李月德委員、方萬富委員及陳慶財委員提案,糾正交通部觀光局。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大鵬灣BOT案因未完成契約約定之污水截流系統、未能有效排除第三人非法占用後期開發土地及擅自興建地上物設施,暨未拆除灣域內非法設施物、蚵架及箱網等可歸責之違約事實,遭開發商依據契約規定通知自108313日起終止契約,並經109423日仲裁判斷核屬有據,且應返還3億元保證金,顯示政府各單位協力施政不足,斲喪公權力形象,占地百餘公頃之第一期開發區未竟全功、已營運項目形同閒置,鵬管處雖免於開發商所提24億元損害賠償,然後續爭訟曠日廢時,尚有土地返還、營運資產鑑價及移轉事宜待解決,實則為雙輸局面,終不利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整體觀光發展,鵬管處於執行具有高度公私夥伴合作特色之BOT案,態度顢頇,成效不彰,洵有失當。

另外,監委李月德也提到,交通部觀光局所屬鵬管處未完成污水截流系統興建,雖已設置6處人工溼地以接納及處理區外污廢水,惟自96年迄今已歷10餘載,污水處理效果不如預期,灣域水質未能全面符合甲類海域水質標準,乃不爭事實,復以臨近市鎮之生活污水與養殖廢水排入灣區之影響,欲以鵬管處一己之力尚難改善灣域水質,確屬常情。行政院賴前院長深知水質之於大鵬灣觀光開發重要性,於106年責成交通部觀光局組成「大鵬灣永續觀光發展平台專案」,國家發展委員會亦以專案平台會議,積極促成跨部會協調,觀光局允應持續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屏東縣政府等權責單位分進合擊,以收綜效。

最後,監委方萬富及陳慶財亦表示,大鵬灣域早期因養蚵盛行,多年來仍有民眾非法占用及漁撈行為,管理機關鵬管處既然已於108年邀集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屏東縣政府等權責機關訂定聯合巡查作業原則,允應以史為鑑,落實巡查,以盡經管之責。



李月德委員、陳慶財委員、方萬富委員提,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大鵬灣BOT案因未完成契約約定之污水截流系統等可歸責之違約事實,遭開發公司依據契約規定通知自108313日起終止契約,並經109423日仲裁判斷核屬有據,且應返還3億元保證金,顯示政府各單位協力施政不足,斲喪公權力形象,占地百餘公頃之第一期開發區未竟全功、已營運項目功虧一簣,鵬管處雖免於開發商所提24億元損害賠償,然後續爭訟曠日廢時,尚有土地返還、營運資產鑑價及移轉事宜待解決,實則為雙輸局面,終不利整體觀光發展,洵有失當,爰依法提案糾正。(109交正0002

糾正案文【WORD



李月德委員、陳慶財委員、方萬富委員調查,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大鵬灣BOT案,履約管理未臻周妥等情案之調查報告。(109交調0010

調查報告【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