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9日 星期六

⊙【澎湖縣】望安花宅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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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資產資料庫-文化資產個案> 望安花宅聚落





2017-04-29


澎湖縣長陳光復29日前往望安,參加「百年古厝,戀戀花宅」展暨111號、132號展示館揭牌,恭賀古厝展現新風華,再現新的生命力。

「百年古厝,戀戀花宅」特展和花宅聚落1111322戶展示館,29日下午由縣長陳光復等人揭牌啟用,陳光復感謝文化部與議會的經費挹注與支持,讓國家級的花宅聚落,可以保存、修復活化、再利用,一棟一棟的保存下來,一步一腳印,逐步取得豐碩的成果,讓花宅成為全國聚落保存的先驅。



隨後,陳縣長等一行人參觀展示館,館內展示影相展、藝術工藝作品(如漂流木做成的桌椅),和在場民眾大玩猜燈謎,並聆聽在地82歲耆老葉成仁唱褒歌及樂團演奏。他並感謝許鄉長對花宅聚落的重視,對於「花宅聚落古厝保存協會」的曾連宗理事長、顏神靠校長、曾敬信老師、曾文明老師及花宅鄉親們的默默付出和奉獻,也致上誠摯的謝意。

文化局表示,花宅目前完成修復的古厝有8棟,已經完成規劃設計、準備發包的有17棟,相信日後定能成為傳統聚落保存與再發展的最佳典範。

今日參與揭牌的有,縣長陳光復、議員陳佩真、蔡清續、文化局長曾慧香、旅遊處長王馨珮、教育處長葉子超、望安鄉長許賢德、代表會主席俞寶貴。



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桃園市】國定古蹟李騰芳古宅開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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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7




桃園市長鄭文燦今(27)日前往大溪區李騰芳古宅,出席「國定古蹟李騰芳古宅開館記者會」時表示,李騰芳古宅歷經三次修復後,今日開館,並交由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營運,以小學堂、工作坊方式介紹李騰芳古宅與大溪的歷史文化,將成為台灣「古宅新生」的典範;市府持續推動古蹟活化,位於新屋的市定古蹟范姜古厝,設有「新屋區樂齡學習中心」,讓文化資產以新的面貌重新出發,展現桃園的光榮與驕傲。

鄭市長指出,李騰芳古宅興建於1860年至1864年間,約莫清朝咸豐同治年間,經營米榖事業起家的李家先祖炳生、都生、振生三兄弟,興建李騰芳古宅,在上街(現今中央路99號)成立公店「金興」作為經商店面,並開通「月眉通道」(現今和平老街3840號之間),以便利李宅與街區及公店間的往來。李騰芳為炳生三子,宅邸落成不久後參加鄉試中舉,李騰芳古宅遂成為舉人宅。

鄭市長說,李騰芳古宅一方面代表李姓家族在大溪的歷史,也代表家族的榮耀,更是大溪的文化資產。從1860年至今,已將近160年歷史,也是桃園市唯一的國定古蹟。在他擔任市長之後,1042月至去(105)年10月進行第3次修復,並經由李家「祭祀公業法人李金興公」同意,將古宅活化,交由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營運,成為全台灣「古宅新生」的典範。未來將策劃工作坊、小學堂,讓大家認識李騰芳古宅與大溪的歷史文化,同時也會結合規劃中的「月眉休閒農業區」,成為新的文化觀光景點。

鄭市長提到,未來大溪旅遊型態將有所改變,要呈現多元豐富的小旅行,包括老街、木器、石門水庫、慈湖、觀光工廠、李騰芳古宅及月眉休閒農業區等不同面向,也達到遊客人潮分流。李騰芳古宅所在的月眉地區,是進入大溪的入口之一,即將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市府也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提出「大嵙崁溪水與綠休閒園區計畫」,以大漢溪上游區域為主體,進行河防安全改善、河川環境營造,打造親水的水岸環境,包括設置石門水庫原水專管、跨河自行車橋梁,未來可從中庄騎自行車到山豬湖,也要設置「山豬湖自然生態公園」,形成自然觀光帶,並結合月眉休閒農業區,讓大家體驗充滿歷史、人文、生態、農業的大溪。

文化局長莊秀美表示,今年4月到9月,木博館推出了一系列免費的導覽、講座及體驗活動,以現地踏查的深度導覽、生動的古蹟講座、豐富的手作、行動劇場體驗等,讓大家認識更多李氏家族發展與週遭環境風貌變遷,學會欣賞蘊藏於古蹟的生活美學,帶走專屬的手作品。此外,還有大溪月眉休閒農業發展協會所主辦,串連李騰芳古宅與月眉農村的童玩闖關、古裝情境攝影,以及包含導覽與各種手作體驗的「月眉古宅小旅行」,以上活動詳情請見木博館網站:http://wem.tycg.gov.tw。歡迎大家一同走訪、認識不一樣的大溪,發現台灣傳統建築蘊藏的生活美學,看見百餘年的歷史縮影。

今日包括桃園市議員李柏坊、楊朝偉、陳治文、范綱祥、市府副秘書長邱俊銘、文化局長莊秀美、大溪區長黃睿松均一同出席記者會。



⊙部會報告【立法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度預算解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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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7)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算解凍案計2案(另含書面報告11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度預算解凍報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 http://lis.ly.gov.tw/lydb/uploadn/106/1060427/02.pdf




⊙【桃園市】歷史建築蘭室老屋換新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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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室【粉絲專頁】






106-04-27



位於桃園市大溪區中山路1113號,屋齡約120年且登錄為歷史建築的蘭室,去年分別獲得97.5萬元及45萬元整建維護補助經費,已於今年初完工,成為桃園市首件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完工案例,不僅改善原有建築物立面斑駁毀損之破舊形象,騎樓屋頂漏水及電線老舊等影響公共安全問題也同時解決,街景煥然一新,帶動周邊商業氣息活絡。

住宅發展處表示,為鼓勵市民辦理老舊建築物整建維護,市府除每年受理民眾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外,亦依「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以市府預算補助整建維護案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經費,屋齡15年以上的老舊建築物,如申請通過審核,補助上限為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45%,位於市府公告整建維護策略地區,補助上限則為75%

蘭室為連續三棟1層樓透天建築物,這次完工的是其中兩連棟,改善之前出現牌樓、門面髒污毀損及騎樓屋頂漏水等問題,因位於「大溪老街保存區」整建維護策略地區,蘭室所有權人前年底經市府輔導提出申請,去年7月通過審核,獲得142.5萬元整建維護補助,約占總工程經費75%

此案經過半年施工期,保留建築物原本的牌樓、門面造型,今年初完工,成為桃園市首件申請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的完工案例。住宅發展處指出,桃園市過去也有老舊建築物透過社區環境空間營造補助,完成外牆拉皮的案例,但申請市府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者,這是首例,因為申請案除須依都市更新條例取得一定比例的住戶同意外,住戶仍須負擔部分工程費用,還有設計理念整合等問題,具有一定難度。

另住宅發展處表示,整建維護依經費來源不同,有「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2種,有意辦理者可依實際情形向市府提出申請,今年度前者受理期限至1031日止,後者受理期限至822日止,有需求的民眾歡迎踴躍申請。

考量民眾對申請都市更新補助之程序和法令不熟悉,市府設有輔導團,針對有需求的民眾提供專業諮詢和協助,若民眾想進一步了解補助內容,可逕洽輔導團(聯絡電話03-3363898),或上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網站(http://www.tycg.gov.tw/housing/index.jsp)首頁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公告受理『106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或「106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申請補助作業」,查閱相關資訊。




2017年4月21日 星期五

⊙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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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今日媒體報導營造廠因政府推動週休二日新制造成成本增加,台灣區營造公會呼籲政府放寬招標方式,多以最有利標及統包招標,工程會表示1059月已訂定行政規則鼓勵各機關重大工程採最有利標,以遴選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經統計,105年度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自104年度之11.30%提升至16.07%,執行成效良好。

最有利標是一種讓機關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具有履約能力的優質廠商,並可避免採最低標而衍生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之情形;採行此種決標方式,因廠商可以有合理利潤,有意願提升品質效率及工安設備,對勞工薪資水平也較有保障,亦有利於廠商研發新技術、工法等,期能改善整體營建環境。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因應政府週休二日新制對於在建公共工程之影響,自1051226日起即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經與各界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已於10637日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供各機關依循,上開處理原則重點包括:

一、展延工期並補償管理費用:明定勞基法1051223日生效以後之剩餘工期,每14日展延1日,並以原契約總價2.5%及展延日數占原工期比率計算,補償廠商管理費用。

二、工期未展延之工程核實給付增加之費用:未辦理展延工期之契約(例如機關必須依原訂期程使用採購標的,無法辦理展延),由廠商提出因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致須增加之費用及計算方式,由機關核實給付。

三、物價調整約定:契約未訂物價調整約定或已約定不隨物價調整工程款者,雙方得協議增訂。

工程會並已於10637日函請全國各機關就新辦招標案件,應考量勞基法修正後之影響,妥為訂定履約期限及預算、底價,並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已考量之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以避免爭議。





工程會發布在建工程因應一例一休處理原則 106年3月7日生效

為因應一例一休對於在建公共工程之影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宏謀表示,自105年12月26日起即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經與各界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已於106年3月7日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供各機關依循,俾適時回應產業界訴求。

工程會表示,105年12月21日勞動基準法修正公布一例一休新制,包括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加班費增加、特別休假日數增加、國定假日之日數減少等,將影響部分以日曆天計算工期之在建工程。工程會綜合考量營造業、工程技術服務業員工每月平均加班工時及行業特性等,訂定處理原則,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105年12月20日以前廠商投標之工程,105年12月23日以後仍在施工尚未竣工者,不包括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而延期致尚未竣工之情形。

二、展延工期:為避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致增加雇主成本及落實週休二日政策,明定105年12月23日以後之剩餘工期,每14日展延1日。

三、補償管理費:展延工期後,營造廠商管理工地之費用隨之增加,以原契約總價2.5%及展延日數占原工期比率計算,補償廠商管理費用。

四、工期未展延之工程核實給付增加之費用:未辦理展延工期之契約(例如機關必須依原訂期程使用採購標的,無法辦理展延),由廠商提出因一例一休新制影響致須增加之費用及計算方式,由機關核實給付。

五、契約雙方得另行協議處理方式:雙方依個案特性認為不適宜依本處理原則辦理者,得另行協議之。

六、物價調整約定:契約未訂物價調整約定或已約定不隨物價調整工程款者,雙方得協議增訂。

七、採購審查小組機制:機關可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加速協助審查展延工期及增加給付費用事項。

八、協處平台:各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成立協處平台,協助處理本機關及所屬(轄)機關採購審查小組無法解決之爭議。

九、工程技術服務契約準用本處理原則:與工程契約特性相近部分,比照辦理;與工程案件特性不同部分,得另行協議。

十、機關仍應督促廠商儘速完成履約,以利國家公共建設之順利推動。

工程會指出,勞動法令之修正屬「政府行為」,機關辦理採購如已採用工程會訂定的契約範本,訂約廠商因勞動基準法修法導致影響履約期限或成本者,可循契約變更程序及本處理原則,與機關協議辦理。

附件網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60006448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六十三條 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陳 (先生或小姐)

附件:檔名為10600064480.pdf 

主旨: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
說明:

一、檢送「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含說明)乙份。

二、為因應105年12月21日公布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對機關履約中之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不包括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而延期致尚未竣工之情形)可能造成之影響,經本會召開多次會議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研商及凝聚共識,訂定旨述處理原則。訂約廠商如認為上述修正法案影響履約期限或費用,要求辦理契約變更者,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三、履約期間發生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非屬廠商於投標前知悉),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所稱「政府行為」,依個案契約及旨述處理原則增加給付廠商履約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本會105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10500146980號函已有釋例。

四、關於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勞基法第30條規定,105年1月1日起,勞工正常工時自雙週84小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之影響,非旨述處理原則適用範疇,請查察本會90年8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374號令、104年8月5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6560號函(以上均公開於本會網站內之政府採購法解釋函網頁),並依個案契約妥處。

五、就機關新辦招標案件:

(一)儘量依採購契約要項第44點第1項第3款,採「工作天」計算履約期間,以避免訂約廠商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致增加履約成本,並可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之政策。

(二)採「日曆天」計算履約期間之案件,應考量勞基法修正後之影響,妥為訂定履約期限及預算、底價,並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已考量之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以避免爭議。

(三)廠商應依勞基法修正後之勞動條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投標,如認為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例如:履約期限不足),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營造工程協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目的】為協助工程產業界順利度過「勞基法新制一例一休」所帶來之巨大改變,本學會特辦理此次研討會,研討法令變更之請求權基礎、對專案工期之衝擊分析與因應、對施工成本之衝擊分析與因應等議題,並對未來所面臨之產業衝擊提出建議。

【時間】中華民國106414日(星期五),13:3017:20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37614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2017年4月20日 星期四

⊙部會報告【立法院】文化部主管106年度預算凍結項目動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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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0)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


文化部主管106年度預算凍結項目動支報告


文化部主管106年度預算凍結項目彙總表


文化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報告




2017年4月7日 星期五

⊙【監察院】內政部營建署辦理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道路興闢工程涉有違失案(106內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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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6)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提案,糾正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營建署與前臺南縣政府(991225日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簽訂「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道路興闢工程委託代辦專案管理協議書」,約定代辦範圍包括設計、公開閱覽、招標發包、施工及驗收等5階段,其中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3-50號道路(即西拉雅大道)工程及15-25號道路(即加溜灣大道)工程驗收合格後,即因廠商使用鋼爐碴作為級配粒料底層,引發部分路面不平整,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指出,轉爐碴完工2年後,仍有3.0%以上的膨脹性,使用轉爐碴軋製碎石級配粒料是造成瑕疵的原因。顯見營建署無法發揮代辦專案管理應有的功能,致完工後路面隆起漲裂,影響行車安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營建署辦理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道路興闢工程,未考量專案管理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在未修正協議書範本要項及內容的情況下,即與前臺南縣政府簽訂代辦協議書,實際卻未協助設計審查,造成設計單位引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舊版的施工規範,亦導致設計審查與施工監造之督導,明顯存有落差,洵有疏失。就本案言,道路路面級配底層材料通常採自河川粒料的天然碎石級配,因近代煉鋼廠產出爐碴()副產物,具耐磨、高硬度及高抗滑的特性,但「爐碴軋製」碎石級配粒料的種類及成分複雜,瀝青混凝土道路工程於設計之初,即應針對天然碎石級配與爐碴軋製級配粒料之差異、施工檢驗之不同而周詳考量,以利後續按圖施作,不影響設計原意及功能。然而本案設計階段援用90327日舊版的「級配粒料底層」施工規範,營建署於施工後,雖發現工程契約文件未含92122日版的「道路用鋼爐碴」國家標準,卻僅憑據設計監造單位備忘錄記載「路基填方舖壓,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施工規範辦理」等事項,而未進行主要建材的實質審查,即備查鋼爐碴可作為級配底層材料,也沒有提出變更設計的要求,顯有未當。

二、營建署對於承包廠商使用非屬契約規範所允許之鋼爐碴級配粒料底層,未能及時發現實際施工材料與原核定材料不同,僅以浸水膨脹比試驗小於1.5%,即判定該等爐碴材料符合契約規定,且廠商提供之品質文件並無「經普通安定化程序6個月以上」之證明;亦未確實依代辦協議書規定,督導監造單位覈實審查,且廠商實際使用「轉爐碴」亦與核定之「電弧爐碴」不同,致完工後路面隆起漲裂,公共工程品質未能符合民眾的期待,影響政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