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114年實施之考選新措施 〔PDF〕
114年實施之考選新措施一覽表
序號 | 考試名稱 | 項目名稱 | 內容 |
1 |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 增設考區 | 增設桃園、雲林、屏東、宜蘭4考區。 |
序號 | 考試名稱 | 項目名稱 | 內容 | ||||||||||
1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 整併科別 | 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科別整併為情報通信科別。 | ||||||||||
修正第一試應試專業科目 | 飛航管制、情報通信科別第一試應試專業科目減為列考4科,飛航檢查、航務管理、適航檢查科別減為列考3科:
| ||||||||||||
調整第一試英文科目成績設限 | 情報通信、航務管理科別「英文」科目成績調整為未滿50分者,不予錄取。 | ||||||||||||
修正第二試口試方式及占分比重 | 一、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二試口試方式由英語個別口試調整為個別口試。 二、航務管理、情報通信科別第二試口試占總成績比重提高至20%。 三、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第二試口試占總成績比重提高至30%。 | ||||||||||||
修正體格檢查規定 | 修正飛航檢查、適航檢查科別視力、辨色力2項目之合格標準。 | ||||||||||||
2 |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 | 增修主要法律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 | 一、主要法律科目及專業選試科目分別增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營業秘密法」2科目及「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營業秘密法」3科目。 二、「海商法」修正為「海商法與海洋法」、「租稅法」修正為「財稅法」、「勞工法或勞動法」修正為「勞動社會法」。 | ||||||||||
修正考試方式及占分比重 | 考試方式併採「筆試」(占總成績比重60%)及「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占總成績比重40%)。 |
序號 | 考試名稱 | 項目名稱 | 內容 |
1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 修正應考資格 | 醫師第一階段考試應考資格增列報考時在學學生所應修滿之年級別課程為「醫學系在學學生修滿4年級下學期課程或學士後醫學系在學學生修滿2年級下學期課程」。 |
2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及聽力師考試 | 作答方式變革 | 由紙筆考試改採電腦化測驗。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