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部會報告【立法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新故宮計畫」專案報告(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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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31)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一、邀請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列席就「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07-112年)」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處理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3案。三、繼續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

國立故宮博物院新故宮計畫專案報告





2019年10月25日 星期五

⊙專案質詢【立法院】沈智慧委員:落實眷村文化保存活化(1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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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71
來函日期:108103
發文日期:1081015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80100526
辦理機關:國防部、文化部
別:國防及退伍軍人、文化及觀光


案由

就落實眷村文化保存問題
  
說明

一、眷村文化乃我國歷史發展過程的一部分,且描繪出近代臺灣歷史變遷、社會演進過程,並融入不同族群所表現之多樣性文化,為我國特有文化的一環,也是大多數人共有的記憶和印象。眷村文化除空間與實體建築有形文化資產外,更不容忽略集體記憶之眷村飲食文化、人物故事、人際關係、社會網絡及其生活之歷史文件、資料檔案等,為同具保存價值之資產與史蹟。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固然是一種更有效率的土地使用方式,但對文化保存而言,眷村改建意謂著居住環境與人際關係的重大改變,整體眷村文化隨著改建進程,遭受巨大衝擊。

三、眷村文化乃我國社會發展與歷史變遷的一部分,是特有文化的一環,眷村文化實有保存必要。目前對於眷村文化保存之法律依據相當薄弱,為永續推動我國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之需要,國防部及文化部等相關部會,應擬具眷村文化保存法及相關保存執行辦法,以達落實眷村文化保存、活化及永續發展之目標。


答復內容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規定,文化部為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各級公有機關之財產具文化資產身分者為管理機關。管理機關就文化資產負有管理維護之責,應編列預算妥適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因國軍眷舍及其土地之管理機關多屬國防部,眷村如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者,經各主管機關依文資法規定,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後,即應由該眷村之管理機關為後續相關之管理維護。

二、國防部於推動眷改工作同時,為因應社會各界對原有眷村空間與文化之保存日益殷切,自民國96年起,即配合文資法修法,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並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目前,國防部列管經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之眷村計50處,其中13處眷村文化保存園區,由眷改基金提撥4億元支應初期之軟、硬體設施開辦費,並無償撥用予各地方政府負責後續維管。另經地方政府指定具文資身分之眷村計37處,將分別規劃以促參、委外經營、合作開發及委託代管等方式,以持續保存及活化眷村文化資產,建構永續發展之機制。

三、文化部文資局另補助地方政府進行眷村文化性資產清查,再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文資法規定審議指定或登錄,並辦理保存維護工作。為強化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105727日修正之文資法第8條,增列第2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之規定,文化部自105至本(108)年期間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各項眷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計44案,核定補助經費計143,9999,672元。其中推動「眷村文化保存新星計畫」計40案,補助經費72,1000,778元,計畫內容含括軟硬體之保存與發展。此外,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推動「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跨域整合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計4案,補助經費為71,8998,894元。

四、至沈委員所提擬具眷村文化保存法及相關保存執行辦法一節,國防部為強化眷村文化永續發展,落實眷村文化保存工作,前已成立專案小組研擬「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於本年322日及417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審竣,俟提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後,將儘速送請貴院審議。







2019年10月10日 星期四

⊙專案質詢【立法院】陳學聖委員:古蹟建築文化資產保存(1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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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26
來函日期:108927
發文日期:108101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80100105
辦理機關:文化部
別:文化資產

案由

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鑑於近年來許多年代久遠、極具歷史價值與文化意義之建物,常於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審議是否為古蹟前、甚至已列冊為暫定古蹟後,仍被違法拆除或遭毀壞至難以復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我國對文化歷史之保存與傳承甚為重視。民國19年即制定《古物保存法》,民國71年再制定《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後更歷經7次修法,可見政府實欲盡力立法保全歷史建築及文物。然近年來諸多年代久遠、極具歷史價值與文化意義之建物常遭人蓄意拆除,或於列冊追蹤前夕、審議期間受違法毀壞。前者如杜錫圭故居、新營太子宮郭宅、張拔故居、旗山洪厝、仁武劉厝、基隆明德山莊等;後者近期著名案例為新竹市古厝「太原第」被列為暫定古蹟後仍被夷為平地、同年底台北市「汾陽居」亦於為暫定古蹟期間遭北市工務局水利處誤拆(經監察院糾正在案)。其他更有不明原因暗夜起火付之一炬者。凡此種種,不勝枚舉。古蹟文物一旦受到毀壞,能復原完整再現者幾希。每聞事例,均令人甚是痛心。

二、依《文資法》第16條:「主管機關應建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調查、研究、保存、維護、修復及再利用之完整個案資料。」,再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中略)......,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及第2項「前項修復計畫,必要時得採用現代科技與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災、防潮、防蛀等機能及存續年限。」但傳統調查研究等資料建立多以文字、錄影與拍照為之,對於具立體空間性之建物或文物復原所助實屬有限。

三、近年立體與環景攝影軟硬體科技大幅進步,使室內固定式或手持「3D雷射掃描設備」(3D laser-scanning device)、與可載具高解析度攝影機的空拍機的成本和便利性都趨於平價且實際。除可建立起全面性、立體性的完整資料可供全面重建之用,更可做為數位教材供全國人民於網路鑑賞。

四、建請文化部儘速與科技部、中央研究院等技術研究與開發單位合作,應用各類適用於保存文化資產之「3D雷射掃描設備」,以期更建立更為周全之古蹟完整個案資料。

五、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答復內容

陳委員就文化部之應加強運用3D雷射掃描技術記錄文化資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文化資產局自103年起即著手推動3D雷射掃描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調查,相關工作說明如下:

(一)目前主要3D掃描對象及範圍

本部文化資產局推動文化資產3D雷射掃描記錄,考量資源有限,目前先以國定古蹟、考古遺址為主要辦理對象。
現行3D調查記錄之範圍,除古蹟本體外,尚包含古蹟周邊場域及古蹟內附屬重要文物,特定區域另進行地下遺構探測。

(二)依文化資產所在位置3D掃描作業方式區分如下:

1. 空拍大範圍3D掃描資料:
文化資產周邊場域運用空拍機進行航空攝影後,經近景攝影測量軟體運算,可以產出大場域3D模型,另考古遺址可採用空載光達建立遺址之地形地貌3D點雲資料。

2. 古蹟建築本體或主要範圍:
運用地面基站式3D雷射掃描儀進行高解析、高精確度3D建模。

3. 特定文物及裝飾物件:
採用工業品管用高精細掃描儀進行3D建模

4. 地下遺構部分則採用透地雷達進行3D影像建模。

(三)目前3D掃描建模成果

本部文化資產局迄今已完成44處國定古蹟、考古遺址之3D點雲模型,預計108年底將再完成3處國定古蹟3D掃描,合計47處。

二、有關加強與科技部、中央研究院等單位加強合作事項:

(一)本部文化資產局產出之文化資產3D模型資料,經由本部、科技部、教育部及經濟部,跨部會合作計畫-「跨虛實人文科技計算平台」(106-109)計畫進行資料高速運算、巨量資料管理與3D模型教育推廣與產業推廣應用。

(二)相關產出3D模型檔案除導入文化資產局相關業務系統(文化資產災害情資網、文化資產保存科學圖台等)應用外,並於本部「臺灣3D數位模型庫TDAL」以國際通行的「創用CC」公眾授權方式對外提供應用(無著作權爭議部分),或提供研究單位等個案申請提供後續運用。

三、後續之相關計畫推動

(一)未來將以每年10處計畫性3D掃描作業進行,並推動古蹟調查及修復工程導入3D掃描技術運用。

(二)本部文化資產局預訂明(109)年度起,以補助方式輔導縣市政府進行轄內國定古蹟3D建模作業,未來將陸續推廣至縣市定古蹟及歷史性建物等文化資產3D記錄。

(三)推動3D掃瞄作業標準規範制定與試行,以強化建模資料完整度,俾利後續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運用。

四、文化部除推動古蹟建築文化資產3D記錄建模外,亦積極推動博物館館藏文物3D數位典藏,並持續推動3D模型於各項業務上之應用(如變異監測、管理資訊整合、虛擬導覽、數位教育推廣、文創產業應用等),希冀委員對本部相關計畫推動能持續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