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 星期日

【監察院】臺南市政府辦理赤嵌文化園區改造工程案(113教正3)


113-03-05監察委員新聞稿

臺南市政府辦理赤嵌文化園區改造工程事前規劃欠周,造成工期延宕經年,增耗公帑,並影響成功國小學童受教權益,監察院提案糾正


監察委員:林國明、林盛豐

臺南市政府明知赤嵌文化園區改造工程開挖區域有清代臺灣縣署等地下遺構,但該府先期規劃有欠周詳,復未參採中央研究院、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及文化部文資審議等相關建議,執意於成功國小挖設地下停車場,造成工期延宕經年及增耗公帑,並影響學童受教權益及市府施政形象。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2月22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林盛豐提案,糾正臺南市政府。
 
監察委員林國明、林盛豐強調,臺南市政府辦理赤嵌文化園區改造工程,透過歷史圖資套疊已知工區範圍內有清代臺灣縣署等地下遺構,並進行預防性考古試掘,發現有臺灣縣署遺構、史前大湖文化黑陶與貝塚,屬於高敏感文資區域。該府明知成功國小校園及其附近有臺灣縣署遺構,復未參採中央研究院、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及文化部文資審議等相關建議,仍執意在該校挖設兩層地下停車場,致甫開工即發現地下建築遺構及文化遺跡而被迫停工,延宕工期達658日;又未與設計單位取得赤嵌樓原停車場工區辦理變更設計共識,致須重新招標,使該工區之工程設計再延宕逾10個月,並遭文化部取消旅客服務中心工程補助款3,318萬元;且工程歷經多次變更設計,增加設計費、工程款及專案管理服務費達9,686萬餘元,耗費鉅額經費興建之地下停車場迄未完工,核有嚴重違失。
 
監察委員林國明、林盛豐指出,臺南市政府104年將赤嵌文化園區列為該府旗艦計畫五大園區之一,編列14億1,750萬元辦理赤嵌園區改造計畫,企圖再現赤嵌「署」光,立意良善,卻事前未調查釐清工程基地內遺構可能範圍、形制與構造樣式等,一動工就挖掘到遺構,多次停工復工,最後決議回填遺構,並放棄興建地下博物館;不僅虛耗第三期工程基本設計費281萬餘元,亦直接影響赤嵌園區改造計畫希冀藉由設置地下博物館,結合史學研究、圖書典藏等形塑為普羅民遮城研究資源中心,使園區發揮教育推廣及文化展示之整體效益,未能達成原定目標,應為殷鑑。
 
監察委員林國明、林盛豐表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因處理大量地下建築遺構、文化遺跡而延宕工期經年;且工程歷經多次變更設計,該局均未有效督促及控管變更設計進度,延宕議價期程及校舍工程施工進度,致成功國小師生返校期程由原訂110年5月延至113年暑假後,除上下學路程增加外,原校區之自然專業教室、藝術與人文教室、廚房及淋浴間,於安置文賢國中後,尚無相應配置,而圖書館之閱覽區空間亦較原校區小,嚴重影響受教權益及市府施政形象,核有怠失。


糾正案文

林國明委員、林盛豐委員提:臺南市政府辦理赤嵌文化園區改造工程,工區範圍內曾經考古試掘,發現有臺灣縣署遺構、史前大湖文化黑陶與貝塚,屬於高敏感文資區域,詎未參採中央研究院、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及文化部文資審議等相關建議,仍執意挖設地下停車場,致甫開工即發現地下遺構及文化遺跡而被迫停工,延宕工進經年,並遭文化部取消補助款3,318萬元,且工程歷經多次變更設計,追加經費近1億元,鉅資興建之地下停車場迄未完工;再者,該府編列逾14億元辦理赤嵌園區改造計畫,企圖再現赤嵌「署」光,立意良善,卻事前未調查釐清工程基地內遺構可能範圍、形制與構造樣式等,一動工就挖掘到遺構,多次停工復工,最後決議回填遺構,並放棄興建地下博物館,不僅虛擲281萬餘元工程費用,亦直接影響赤嵌園區改造計畫希冀藉由設置地下博物館,結合史學研究、圖書典藏等形塑為普羅民遮城研究資源中心,使園區發揮教育推廣及文化展示之整體效益;此外,上述工程延宕,致成功國小師生返校期程由原訂的110年5月延至113年暑假後,嚴重影響受教權益及市府施政形象,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3教正3)


調查報告


林國明委員、林盛豐委員調查:依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09年6月2日發布新聞稿說明,「赤嵌文化園區改造工程案」於107年11月動工時,由該府所設之臺南考古中心進行施工監看。108年1月起,陸續發現疑似遺構與文化遺跡現象,即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與第57條規定,就發現範圍予以停工等情。惟查赤嵌文化園區改造工程範圍內成功國民小學操場曾經考古試掘,發現有臺灣縣署遺構、史前大湖文化黑陶與貝塚,屬於高敏感文資區域。該府既然明知成功國民小學校園及其附近有臺灣縣署遺構,仍執意在該校挖設兩層地下停車場,致甫開工即發現地下建築遺構及文化遺跡而被迫停工,延宕工進經年,是否有虛擲預算情事?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調查報告。(113教調5)


2024年3月29日 星期五

實力建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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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力『建築師、土木、結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及建築及都市計畫及土木高普考慶功晚宴』台中場於2024年3月21日晚上在台灣大道二段459號16樓漢來海港餐廳舉辦,共有50位新科人員參加:包括 21位建築師及4位公務人員建築高考新科。 包括張家銘、許大維、黃宸博、林怡苹、王思文、陳湘 容、徐凱威、王莉婷、黃智加、林雅穗、林宜珊、楊學展、黃湘穎、陳姳伃、陳鋼、王邦阜、吳昭穎、謝孟璇、劉立偉、尤珮綺、王欣玫、吳居政、江佳俞、江怡靚、鄭巧萱、郭昀涵、張雅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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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 星期二

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


113-03-26努力落實社會住宅租金可負擔 林右昌:擴大照顧低薪青年與邊緣戶



113-03-20。社宅租金分級原則,北市府建議應再持續與各界溝通,納入各方建議

113-03-19內政部:社宅租金分級收費草案 讓民眾負擔大幅降低

有關民間團體指出,內政部目前研訂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應改採所得分級方式進行收費,內政部表示,民團所提方案立意良善,但從臺北市與桃園市近年推動所得分級方式經驗發現,的確有錯置過度補貼的問題,應整合建立更均衡的方案。

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中央與地方有共識

內政部說明,社宅分級收費原則草案經過多次與地方政府會商修正,臺北市與桃園市政府表示可支持認同並不反對,其所建議的建立新舊制度轉軌配套措施也已配合納入新方案;臺中市政府則支持採身分別做為分級收費原則,主要因為弱勢身分已經由社福單位審查及個訪,且每年審查,較具有公信力,對政府財政較為穩健;臺南市與高雄市亦均表示支持認同。

以報稅所得決定社宅租金立意良善,但因報稅所得資料不完整,不宜過度使用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目前全國辦理所得稅申報僅640萬戶,約占全國家戶約900萬戶70%,仍有30%家戶所得未達報稅的基本門檻。以臺北市經驗為例,25處社宅承租戶有73.9%社宅承租戶的報稅所得居然低於中低收入戶標準(基本生活費1.5倍),但其中卻僅約15%是經過社會局認定的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這表示,有近五成不具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身份的社宅承租戶卻是適用低收入戶租金標準,在實務上衍生了過度補貼的問題,亦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此外,臺中市社宅承租戶則有37%的報稅所得低於低收入戶標準,且其中有22%報稅所得為零,若採取單獨以報稅所得為租金分級收費,結果這些家戶均將比照低收入戶標準收取。因此,以所得分級雖立意良善,但因我國報稅所得資料有其課徵侷限性,以其作為申請資格門檻尚可,如作為租金分級之審查依據,則容易造成補貼對象及強度誤判,不適合擴大應用。

租金負擔率從3成降至2成以下,並增訂折扣比例

內政部表示,新方案充分考量社宅承租人負擔能力,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戶的租金負擔率從原標準的30%大幅降為20%以下,降幅高達33%!經濟弱勢戶租金折扣也從過去的5折增訂3折至4.5折,社會弱勢戶也從過去的7折增訂6折至6.5折。此舉將可有效降低社宅住戶租金負擔壓力,所增加的財務缺口也都由中央政府補足。

新完工社宅將以屋齡加計10年做為租金計算基準

內政部指出,考量新成屋市場租金過高,以之作為市場租金將導致承租戶難以負擔,因此草案內容是以中古屋(屋齡加計10年)租金作為新完工社宅的市場租金,由估價師估價並授權地方政府審查評定,依租金折扣表再打折,所以對於進住社宅民眾將更優惠更容易負擔,民眾不必擔心住新社宅將會有較高負擔。

新舊方案彈性接軌,尊重地方自治精神

內政部表示,目前地方政府社宅租金若是採用現行方式收費者,為維護既有承租戶權益,地方政府仍可依現行方式收費,可以等到原本承租人租期上限期滿,再依本分級收費原則草案公告租金收取,因此其權益不受影響。

內政部補充,未來新完工社宅與新簽約的住戶,原則以分級收費原則草案方式訂定租金,如地方政府有特殊需求,仍尊重維持現有方式,惟針對一般戶及弱勢戶收費部分,仍不得超過草案所規定租金額度。


【臺北市】市定古蹟全祥茶莊精製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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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歷史建築新竹少年刑務所職務官舍群修復再利用


刑務所職務官舍群一期修復再利用工程開工 高市長:串聯演武場打造文化園區 | 中央社訊息平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326 14:37:55) 歷史建築新竹少年刑務所職務官舍群修復再利用,第一期工程今(26)日開工,市長高虹安出席開工典禮,祈求工程順利、如期如質完工。高市長表示,市府積極向中央爭取再造歷史現場計畫補助,此工程第一期總經費2億5,411萬元,中央挹注1億5,246萬6,000元,預計116年完工,修復完成後將啟動促參招商並全面開放,同時串聯市定古蹟新竹少年刑務所演武場,形成多元且完整的文化園區。

高市長指出,市府團隊大力落實「美感新竹」、「宜居永續」施政策略,第一期工程預計修復歷史建築新竹少年刑務所職務官舍群A區、B區共計8棟歷史建築,建物面積907.87平方公尺,基地面積6,997.31平方公尺。

高市長表示,此案因歷史建築棟數較多與基地範圍涵蓋範圍較廣,感謝中央的肯定及市民朋友的支持,讓工程得以順利推動;市府盼藉由計畫執行,保留新竹少年刑務所職務官舍群歷史紋理,活化並改善原有空間,增加與周邊鄰里互動的可能性,開拓文化資產活化的廣度及深度。

文化局長王翔郁指出,此案基地鄰近市定古蹟新竹少年刑務所演武場,演武場已於109年完成修復,目前由文化局辦理策展活動,作為當地藝文先驅,活絡監獄周遭氣氛;新竹市少年刑務所是目前全台保存完整的監獄系統,包含刑務所、獄官宿舍、演武場都被保留,其中已89歲的市定古蹟「新竹少年刑務所演武場」是全台第二個修復完成的獄官武道場。

文化局提到,因少年刑務所園區腹地廣大,未來若完成新竹少年刑務所職務官舍群等8棟歷史建築修復,將結合閱讀、工藝、職人、住宿、風土飲食等文化體驗對外開放,讓更多民眾有機會認識並親近竹市文化資產。

新竹市文化局今日舉辦「新竹少年刑務所職務官舍群工藝文化園區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歷史建築新竹少年刑務所職務官舍群修復再利用第一期工程開工典禮。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典獄長曾文欽、新竹看守所長翁永芳及多位市議員與里長皆到場見證。大合照

大合照開工祈福
開工祈福高市長致詞
高市長致詞工程說明
工程說明

2024年3月25日 星期一

【監察院】新竹市永恆之丘納骨塔案(113內調12)

 

監察委員新聞稿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796&s=29599

新竹永恆之丘納骨塔原採半開放式設計,全館不需空調,完工後出現地面淺積水及雨水漂濺塔位瑕疵,顯示仍未完全符合民眾對慎終民俗的期待。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田秋堇調查報告,要求新竹市政府應積極溝通改善,以維持綠建築的設計理念


調查報告    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aspx?n=133&s=28659

壹、案  由:據悉,新竹市永恆之丘納骨塔獲得多項國內外大獎,新竹市政府並稱為「全國最美納骨塔」,經豪大雨致室內地面嚴重積水,甚至濺及納骨塔位。此引以為傲之公共工程,竟發生如此重大瑕疵,其原因為何?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

貳、調查意見:

民國(下同)105年,新竹市政府鑑於該市大坪頂已有華藏堂、華嚴堂、通天堂等納骨設施,為因應不久將來剩餘可納骨灰櫃位不足,規劃於大坪頂新建1棟現代化、人性化、精緻化的納骨塔(完工後,市府命名為「永恆之丘」),以提供民眾優質的喪葬環境。民政處負責辦理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工務處負責代辦「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新建工程」採購,工程決標金額新臺幣(下同)2億5,700萬元,108年4月8日開工,施工期間辦理5次變更設計,變更後契約總價為4億6,383萬7,000元,111年12月25日完工,112年5月10日驗收完畢,同年月15日啟用。惟於完工前之112年4月19日發生大雨淹(積)水事件,使塔位區2至5樓受到程度不一影響。嗣陳訴人新竹市議員於112年5月16日到院陳訴,永恆之丘納骨塔疑未考量當地風雨特性,致生雨水隨強風吹入牌位塔位區,導致地面嚴重積水,要求追究相關人等行政責任。案經調閱新竹市政府、新竹市議會、審計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等機關卷證資料,並於112年8月15日赴現場履勘,針對永恆之丘納骨塔申請人實施問卷調查,同年9月28日諮詢專家學者,同年10月26日詢問新竹市政府人員,嗣審計部於同年月27日函報該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下稱新竹市審計室)查核本案意見,已調查竣事,茲臚列調查意見如下:

一、永恆之丘納骨塔原設計採半開放式設計,需兼具環保、節能、自然採光、通風、不用空調設施。雖然施工過程發現受新竹環境氣候影響,雨水經風勢飛濺入內,雖已辦理變更設計改善,但完工後仍出現地面積水及雨水漂濺塔位的瑕疵,顯示仍未完全符合民眾對慎終民俗的期待。新竹市政府應積極溝通改善,以維持綠建築的設計理念。

(一) 納骨塔為安置祖先及往生者塔(神主牌)位之殯葬設施,基於慎終追遠習俗,積(淹)水、雨水漂濺等為民間禁忌。查新竹市公共建設設計執行原則二、3規定:「建築設計在立面開窗上,除基本的通風和光線控制外,需特別考量東北季風的遮蔽及雨天通風排濕等氣候因素」。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永恆之丘)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需求說明書五、使用需求:(一)建築物設計應兼具環保、節能、景觀等專業考量。(二)照明設計可考慮節能,並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三)室內空間應考量防潮及通風功能,公共空間儘量不使用空調設施。(四)為符合永續生態城市發展,未來基地建築時應符合綠建築相關規定……。

(二)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辦理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採購,經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程序,於105年12月29日簽約委託○○○建築師事務所(後更名為○○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為全國首創以無梁柱設計工法,導入木紋清水模、天井的納骨堂,打破冰冷的刻版印象,於108年3月取得我國「候選綠建築證書」,111年6月獲得德國紅點設計獎,及同年12月工程會第22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建築類特優。工程標案部分,經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程序,於107年12月7日簽約委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與○○有限公司(兩家合作為共同投標廠商)施工。惟施工過程中,市府發現中央天井於下雨時,受風勢影響,雨水在塔內並未如預期落入2樓水池,造成四處飛濺,或使雨水流入匯聚成小型瀑布,因而使塔位區2至5樓受到程度不一之影響,以及2樓空間有積水問題,促使該府請設計建築師研議改善對策(塔位區天井加裝玻璃蓋、5樓增設百葉窗、2樓神主牌區設置鋁門窗、2樓新設導水溝、2樓中間庭院加裝雨遮等),並辦理第5次契約變更設計(淨追加1,770萬6,899元),於111年12月25日完工,惟於112年5月15日啟用前之新聞媒體報導,質疑永恆之丘納骨塔一遇強風大雨就積水,112年4月19日及5月19日受風雨影響,2F祭祀空間、神主牌位區積水未退,及水珠飛濺5F塔位區等情,顯示改善工程完工後,塔內雨水飛濺問題改善效果不如預期。據新竹市政府檢討表示:「2樓祭祀空間及牌位區並未完全對外密封,仍有通透開口;5樓部分則是百葉窗密度不足以抵擋,當雨勢搭配風勢則發生雨水吹拂入內。另永恆之丘為半開放式空間設計,當雨勢搭配風勢吹拂入內而形成積水現象,惟骨灰骸存放設施並無相關設置細節規範,以致設計未充分考量。」針對2、5樓缺失,該府已另案辦理「永恆之丘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案」,仍由○○建築師事務所得標,待完成規劃設計後,將辦理工程發包,以根絕雨水飛入問題,以及永恆之丘綠建築標章申請(註:原工程契約未約定承商須辦理該項目)。

(三) 針對永恆之丘納骨塔完工啟用後現況,及媒體報導缺失,本院除於112年8月15日現場履勘瞭解外,並諮詢專家學者意見略以:

1、A教授:設計沒有百分之百的完美,是多元目標與價值追求的綜合整理。本案設計,風雨因素確實是必須考慮,技術上做的到,只要經費許可。永恆之丘追求自然交融,綠建築目標是其設計重點,本案天井、側牆,個人認為是其不完美之處,本案不是沒有瑕疵,比起它所追求的目標,在我們設計界來講是可以接受的程度。

2、B建築師:本案並非設計錯誤,而是考慮的細節與施工者該留意而未提出。通風採光的設計是正確的方向,若因為是自然通風積淹水就不做綠建築,有點因噎廢食,綠建築方向絕對是正確的,只是執行過程遇到預算、設計、施工等問題。不用空調,對建築師設計是很大的挑戰,目前遇到的問題應與原設計建築師溝通,以維持原來美好的設計價值。

3、C建築師:個人曾洽本案設計建築師瞭解,本案設計階段花了1年多的時間審查才發包,審查委員及市府也喜歡本案的設計概念,已盡設計責任。本案設計要求環保、節能、通風、自然採光,最重要的是不用空調,在有限的預算下,個人認為設計要求已充分達到。當地1年平均約有2~3個月會下雨,不能說一下雨就把各開口都封起來,這樣的設計,可以讓機關在9~10個月不用開冷氣的情況下,節省很多經費。

(四) 由於永恆之丘納骨塔受豪大雨影響範圍主要為2樓祭祀空間、神主牌位區及5樓塔位區,本院為瞭解使用現況,針對兩區實施問卷調查結果如下(2樓489位申請人有55人回應,5樓170位申請人有31人回應):1.「永恆之丘」周遭環境及設施滿意度:非常滿意(29%)、滿意(38.3%)、尚可(19.7%)、不滿意(8.1%)、非常不滿意(4.6%)。2.申請的骨灰塔位或神主牌位是否已晉塔:已晉塔(98.8%)、未進塔(1.1%)。3.如已晉塔,骨灰塔位或神主牌位有無遇到雨水飛濺或淹(積)水情形:已晉塔,沒有遇到雨水飛濺或淹積水(87.2%);已晉塔,有遇到雨水飛濺或淹積水(10.4%);尚未晉塔(2.3%)。4.無論是否已晉塔,雨水飛濺或淹(積)水,是否會改變您登記申請意願:不會(58.1%)、會(31.3%)、尚未決定(10.4%)。總體而言,民眾對永恆之丘納骨塔大致滿意。

(五) 綜上,永恆之丘納骨塔原設計採半開放式設計,需兼具環保、節能、自然採光、通風、不用空調設施。雖然施工過程發現受新竹環境氣候影響,雨水經風勢飛濺入內,雖已辦理變更設計改善,但完工後仍出現地面積水及雨水漂濺塔位的瑕疵。然據本院實施問卷訪查結果,接受問卷調查的申請民眾有部分表示會因此改變登記申請意願,顯示仍未完全符合民眾對慎終民俗的期待。新竹市政府應積極溝通改善,以維持綠建築的設計理念。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不得參加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或作為決標對象。但同條第2項規定,若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衡其立法意旨並非絕對禁止。查○○○建築師事務所於105年12月27日得標承攬「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案」,對於工程規劃設計細節均較外界知之甚詳且占有優勢,嗣又於107年3月15日得標承攬「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新建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新竹市政府疏未注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未簽陳機關同意,即同意規劃設計廠商參與監造採購案之投、決標,允應檢討改進。

(一)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前項第1款……,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工程會92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237740號函釋略以:「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所稱『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包括監造之勞務採購。惟機關辦理委託監造時,前階段設計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設計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前揭細則第38條第2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監造服務」。至何謂「公開」,該會90年5月28日(90)工程企字第90014140號函釋略以:「例如將規劃成果附於招標文件,公開於機關網站或比照『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提供廠商閱覽等均屬之。另由何單位判定『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應由採購機關為之」。

(二) 查新竹市政府於105年11月29日公告「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案」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準用最有利標決標,經開標評選,於同年12月27日由○○○建築師事務所以749萬6,000元決標,同年月29日簽約。市府完成規劃設計審查後,於107年2月14日公告「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新建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本案投標須知第63點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1)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前項第1款……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嗣同年月27日開標,因無廠商投標流標,同年3月1日第2次公告限制性招標,經開標評選,於同年月15日由○○○建築師事務所以642萬4,887元決標,同年月21日簽約。

(三) 按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整合,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得合併委託辦理。查新竹市政府辦理「永恆之丘」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係拆分兩標案辦理,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及工程會函釋,「永恆之丘」規劃設計廠商○○○建築師事務所原則上應不得參與後續委託監造案之投、決標。針對該爭議,經詢據新竹市政府檢討表示:「本案規劃設計及監造原為同案辦理,監造為後續擴充項目,因超過時限未履行,監造案改為另案辦理招標,惟未於投標須知中勾選第63條,亦疏於簽報機關同意,程序有行政疏失,未來如有類似案件,將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審慎評估有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簽陳機關同意後,始辦理後續招標程序」。

(四)綜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不得參加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或作為決標對象。但同條第2項規定,若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衡其立法意旨並非絕對禁止。查○○○建築師事務所於105年12月27日得標承攬「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案」,對於工程規劃設計細節均較外界知之甚詳且占有優勢,嗣又於107年3月15日得標承攬「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新建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新竹市政府疏未注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未簽陳機關同意,即同意規劃設計廠商參與監造採購案之投、決標,允應檢討改進。

三、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新建工程原契約金額2億5,700萬元,施工期間經5次變更設計追加減後之契約總價4億6,383萬7,000元,被質疑追加幅度已逾8成,經調閱新竹市政府簽辦文件顯示,第2、3次變更設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第4款規定辦理,非依第6款辦理,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追加之累計金額,尚未逾原主契約百分之五十規定。惟工程會審查本案工程歷次契約變更契約書工程總價表,就其所載契約變更說明內容,建請招標機關應釐清歷次契約變更其符合簽文所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及第7款(是否符合招標公告之增購項目)之情形。

(一)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6、7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註:可洽原得標廠商辦理變更設計追加):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惟其中第6款有「追加金額不得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之規定限制。

(二) 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新建工程於107年11月27日以2億5,700萬元決標予○○公司,施工期間因新竹市政府有其需要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限制性招標規定,洽原得標廠商○○公司共辦理5次變更設計(詳附表),變更後契約總價為4億6,383萬7,000元,契約累計追加2億683萬7,000元,已占原主契約金額8成,遭外界質疑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情事,惟經調閱新竹市政府該5次簽辦變更設計文件顯示,第2、3次變更設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第4款規定辦理,非依第6款辦理,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追加之累計金額,尚未逾原主契約百分之五十(註:48.79%),工程會審查亦表示相同意見,故外界質疑,容有誤解。惟工程會審查本案工程歷次契約變更契約書工程總價表,就其所載契約變更說明內容,建請招標機關應釐清歷次契約變更其符合簽文所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及第7款(是否符合招標公告之增購項目)之情形。至於審計部查核意見認為,本案第3次變更設計追加之神主牌位10,634個,其非原工程承攬營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且原契約亦無該等項目,核有工程會108年12月3日函頒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第4款(三)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標的,並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惟查,本案承攬廠商○○公司雖為營造業,但原契約工項已列有櫃體工程12,000組,其與神主牌位之殯葬設施性質類似,變更設計追加,可併交其協力廠商處理,若謂其非原供應廠商之專業能力範圍,實值商榷。況查新竹市政府工務處承辦人簽辦本案第3次契約變更設計,亦敘明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經簽奉核定。

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新建工程各次契約變更設計追加情形      單位:元

變更次數

變更後契約金額

追加金額

依據政府採購法條

變更主要項目

原契約

257,000,000

237,451,367

 

1次契約變更

269,455,745

30,555,068

22條第1項第6

土方交換、擋土牆、景觀廁所等

2次契約變更

288,053,307

18,598,864

22條第1項第7

景觀長廊等

3次契約變更

381,576,227

93,462,920

22條第1項第4

追加納骨塔位及神主牌位等

4次契約變更

446,130,101

76,740,786

22條第1項第6

建築、機電、景觀工程等

5次契約變更

463,837,000

18,093,629

22條第1項第6

納骨塔天井設置玻璃蓋、5樓設置百葉窗、2樓設置鋁門、導水溝、雨遮等



(三) 綜上,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新建工程原契約金額2億5,700萬元,施工期間經5次變更設計追加減後之契約總價4億6,383萬7,000元,被質疑追加幅度已逾8成,經調閱新竹市政府簽辦文件顯示,第2、3次變更設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第4款規定辦理,非依第6款辦理,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追加之累計金額,尚未逾原主契約百分之五十規定。惟工程會審查本案工程歷次契約變更契約書工程總價表,就其所載契約變更說明內容,建請招標機關應釐清歷次契約變更其符合簽文所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及第7款(是否符合招標公告之增購項目)之情形。

參、處理辦法:

一、修正通過。

二、調查意見一至三,函請新竹市政府檢討改進見復。

三、調查意見函復陳訴人及審計部。

四、調查報告審議通過後之案由、調查意見、處理辦法及簡報檔於個資隱匿後,上網公布。


調查委員:王幼玲  田秋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Public Building Taiwan【新竹市】大坪頂納骨塔〔永恆之丘〕




2024年3月22日 星期五

新竹市住宅中心辦公室(大同108舊城再生基地)


113-03-22
竹市大同108舊城再生基地功成身退 市府:轉型住宅中心辦公室、推動宜居永續城市

自105年揭牌成立的「新竹市大同108舊城再生基地」,將於今年3月31日劃上句點,未來將轉型為「新竹市住宅中心辦公室」,市府表示,市府秉持維護公眾利益原則,未來住宅中心辦公室成立後將服務更多民眾,提供便民住宅福利申辦及都更諮詢相關服務,與市民攜手打造宜居永續城市。

都發處表示,大同路108號前身是新竹市知名老字號「新陶芳餐館」,為日治時代的5層洋樓,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回饋,由民間捐贈市府作為公益空間,再轉型為「大同108舊城再生基地」,以「軟性都更」作為起點。考量迄今已過7個年頭,為兼顧社會公平正義精神、符合公眾利益使用,並配合中央推動多元居住政策,需要一處便民洽公的公眾空間,故將此空間轉化為便民服務據點。

都發處說明,大同路108號再生基地即將轉型為「住宅中心辦公室」,以推廣中央住宅福利及都更政策為主,包含都市更新、租金補貼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涉及民眾住宅福利相關業務,將務更多民眾了解更多相關住宅政策業務,發揮更大的效益。



〔建築管理〕臺北市建築管理業務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https://dba.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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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於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設六科一隊五室,分別為建照科、施工科、使用科、營建科、違建處理科、公寓大廈科、違建查報隊、資訊室、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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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統提供建築圖資及租屋/買屋/賣屋/開公司店/建築開發等,涉及建築物列管資訊、法規查詢及相關單位網站連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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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北埔新姜天水堂




「北埔新姜天水堂」文化資產審議 會議相關資料皆公開透明 | 中央社訊息平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322 10:45:19) 新竹縣政府於2月26日下午召開第三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現場勘查及第2次審議會,「北埔新姜天水堂文化資產價值審議案」經審議會議決議,不指定古蹟、不登錄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並解除列冊追蹤。縣府強調,相關討論與投票表決過程,縣府皆全程錄影紀錄,可供檢驗。

縣府表示,於審議投票表決前,文化局已報告說明本案依文資法14、17、18條辦理,申請人申請指定古蹟、登錄歷史建築,並由文化局主動納入登錄紀念建築一併提送審議,因此新姜天水堂之審議共有3案須投票表決。

投票表決方式提請委員討論確認後,由會議主持人宣布投票流程將逐案投票、統計、報告後,再進行下一案,依序由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3案逐案進行,然3案投票結果皆未獲得過半數出席委員同意。

另外,文化局依文資法14條提送審議會討論「北埔新姜天水堂列冊追蹤檢討案」,因本案已依文資法規範之審議程序,分別就古蹟、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等三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基準完成審議作業,確認不予指定登錄,經委員投票決議解除列冊追蹤。相關討論與投票表決過程,縣府皆全程錄影紀錄,可供檢驗。

縣府表示,感謝文史團體各界對本縣文化資產的關心,相關審議結果已於3月20日公告於文化局官網,如對本行政處分有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新竹縣政府,並由新竹縣政府轉送文化部提起訴願。

縣府於2月26日下午召開第三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現場勘查及第2次審議會


守護新姜老歷史 新姜天水堂的古蹟去留爭議 | 環境資訊中心

開箱北埔新姜天水堂 北埔姜家家族與老屋的故事 | 環境資訊中心





〔建築管理〕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



113-03-21。北市府推出集合住宅大樓公安申報懶人包!

臺北市政府自112年起正式將8樓以上集合住宅大樓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場所,期間配合各項輔導措施,包含:法令說明會、現場諮詢公安申報事宜、發放宣導品等,以輔導為原則執行至今,預計於今年7月1日起針對未申報大樓進行裁罰作業,另114年起再將6至7樓集合住宅大樓納入應辦理公安申報場所。

建管處表示,按內政部現行公安申報規定,集合住宅大樓16樓以上申報頻率為每2年申報一次,8至15樓申報頻率為每3年申報一次,6至7樓申報頻率為每4年申報一次,申報期限為每申報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首次申報除外),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共6項。另為增進市民了解政策及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相關資訊,建管處製做「集合住宅大樓公安申報懶人包」(如附圖),提供市民參閱,另可於本市建管處網站瀏覽更多資訊 ( 網址連結:https://reurl.cc/XqnbVR ) 。

建管處提醒,所有權人有責任維護建築物使用安全並確保公共區域之逃生避難動線暢通無阻,加強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之意識( 如走廊、樓梯間不得堆放雜物妨礙逃生及常閉式防火門不得敞開或有閉合不全、損壞影響防火避難等) ,以共同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尚未申報大樓應於7月1日前儘速申報,以免受罰,民眾若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相關問題,歡迎隨時向建管處詢問,服務專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387。

集合住宅公安申報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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