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7日 星期一

【監察院】東華大學管理失當致地震釀火災燒毀建築案(114教正6)

 

BUILDINGFOCUS0403花蓮7.2地震*東華大學災損


地震釀火災燒毀建築 監察院糾正東華大學管理失當

監察委員新聞稿

國立東華大學理工一館於113年4月3日上午地震後起火燃燒,然該校化學系實驗室化學品貯存不當、化學品櫃未妥適固定等管理疏失,致消防人員難以入室搶救而付之一炬,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葉宜津提案糾正,並要求教育部督促大專校院加強實驗室管理作為

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葉宜津

國立東華大學理工一館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3日上午因天然災害(地震致電氣因素或化學品翻覆等複合因素)起火燃燒,該館D棟化學系因火勢迅速蔓延而付之一炬,經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葉宜津實地履勘調查後發現,該校理工一館B棟物理系於第一時間掌控火勢而得以滅火,D棟化學系卻因實驗室內化學品貯存不當、化學品櫃未妥適固定、未設置化學品清單、未適當執行應變等原因,導致消防人員難以入室搜尋火點並進行災害搶救,又因存放書籍、化學品及化學氣體管線連通,造成火勢蔓延及化學反應爆炸而致該棟建築損毀,東華大學實難辭管理失當之責,且與教育部108年4月編訂「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有間,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並於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監察委員賴鼎銘、蕭自佑、葉宜津表示,大專校院實驗室火災事故主因以電路或電氣設備過載、短路、接觸不良等產生高熱之電器火災為主,又因學校使用化學品有量少樣多而未達法規管制限量之可能,甚且如因研究使用新化學物質時,其化學危害特性以各實驗場所從事教學、研究、實驗等人員最為熟知,因此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除規範相關指引外,所建構環境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化學物質採購管理及監督查核作為,仍須自學校管理層級逐級落實至各所系實驗室辦理。

由本次東華大學火災事件可知除實驗室內部管理不當外,其管理系統亦有缺漏,該校已提出軟硬體之各項改進作為,例如加強耐震及消防設施、建置化學品等管制物品管理系統等。再據本院實地履勘國立中山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等校院,其實驗室管理均有值得相互借鏡之處,例如掌握實驗場所基本資料、提升化學品管理功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輔助工具等。教育部允宜持續精進大專校院實驗室管理督導作為,以完備學校環境安全衛生及防救災工作,並增進校園化學事故處置與應變能力。 

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花蓮縣消防局於東華大學113年4月3日火災搶救過程,當時因地震因素致救災人力調度不足,且災害現場難以入室滅火、化學品危害風險及發生爆炸等情,採行消防人員退避權以避免人員傷亡,雖非無據,然檢視本案災害搶救過程歷時20餘小時,該局於本案災搶初期與校方實驗室管理人員之聯繫、現場配置及資訊取得等過程,可知其對於轄內類此實驗室場所危險程度及資訊掌握,仍有未盡完備之處。

花蓮縣政府於事件後已檢討消防人力增補、裝備器材添購,並分階段調查及建置轄內各級學校實驗室安全資料表、研訂搶救路線等作為,允宜定期審視並督促實驗室管理人確實維護其場所安全,以防範實驗室可能因使用化學物品種類變動、平面配置調整等因素致災害風險改變,不利於災害搶救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調查報告

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葉宜津委員調查:113年4月3日上午8時許,國立東華大學理工一館4樓實驗室發生火災,疑因存放大量化學品,火勢迅速蔓延致該館付之一炬,預估重建經費高達新臺幣4億元以上。究起火原因、火勢擴大及災害搶救過程為何?該校對實驗室化學物品之管理措施及存放管制作為有無缺失?該館耐震及消防安全設備是否足夠?教育部是否確實督導學校落實實驗室之安全管理?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調查報告。(114教調7)


糾正案文

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葉宜津委員提:國立東華大學理工一館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3日上午因天然災害(地震致電氣因素或化學品翻覆等複合因素)起火燃燒,其中B棟物理系於第一時間掌控火勢而得以滅火,D棟化學系卻因實驗室內化學品貯存不當、化學品櫃未妥適固定、未設置化學品清單、未適當執行應變、化學品危害通識制度不足等原因,導致消防人員難以入室搜尋火點並進行災害搶救,又因存放大量書籍、化學品及化學氣體管線連通,造成火勢蔓延及化學反應爆炸而致該棟建築損毀,東華大學實難辭管理失當之責,且與教育部108年4月編訂「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有間,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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