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 星期四

部會報告【立法院】內政部「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專案報告(110年4月15日)

 
 
110-04-15)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內政部部長及營建署署長就「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102-109年)」、「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計畫-再生水工程」、「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110-115年)」等計畫執行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經濟部次長、水利署署長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列席備詢。
 
 
「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計畫-再生水工程」、「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110-115年)」計畫執行情形專題報告
內政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0415/01.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承蒙大院邀請說明目前我國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情況,深感榮幸。各位委員平時對於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本人藉此機會,特別表示由衷的感謝與敬意。接下來,謹就上述報告簡要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壹、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緣起
 
本部自102年起致力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以達到水循環經濟目標;經評估後,將高雄鳳山廠、高雄臨海廠、臺南安平廠、臺南永康廠、臺中福田廠、臺中豐原廠共6座處 理廠列為示範案例,奉行政院102年核定「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102-109年)」,併同「污水下水道第五期建設計畫(104-109年)」推動執行。
 
貳、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計畫-再生水工程
 
為擴大再生水推動再提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計畫(水與發展)」子計畫「再生水工程」,包含臺中水湳廠、高雄臨海廠再生水取水管線工程及臺南仁德廠,總經費為9.09億元,期程106年至109年,其中高雄臨海廠再生水取水管線工程併同臨海廠一起發包。
 
參、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
 
為持續推動再生水,本部已奉行政院核定「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總經費152.73億元,期程110年至115年,除延續示範案及前瞻案共8廠之外,再新增桃園北區、新竹竹北、高雄楠梓等3廠,共計11座再生水廠,預期至115年底供應工業區及科學園區每日再生水量增加15萬噸,再生水供應量達每日19.5萬噸,如11案全數完成後,至120年達每日28.9萬噸再生水量,各再生水廠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高雄鳳山廠已於107年始營運,目前每日供水4.5萬噸給臨海工業區。
 
二、高雄臨海廠、臺南永康廠、臺南安平廠工程皆已發包執行中,永康案可在1105月供水0.8萬噸,臨海案預計110年底供水後,總計增供4.1萬噸再生水,今年度總供水量可達每日8.6萬噸
 
三、臺中福田廠、桃園桃北廠及臺中水湳廠皆已簽訂用水契約,刻正辦理工程發包作業。
 
四、臺中豐原廠、高雄楠梓廠及新竹竹北廠因用水端尚未確定,持續辦理可行性評估中。
 
肆、需克服因素及後續作為
 
102年示範案推動時因再生水法令尚未訂定且未有執行案例,因此花費時間建立機制,加上再生水價及用水契約協商不易。至105年經濟部訂定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及相關子法、鳳山案完工以及南科廠商簽署用水契約後,各案推動均已加速進行,需克服因素及後續作為說明如下:
 
一、政策強化要求廠商使用再生水
 
產業用水仍以自來水為優先考量,在沒有強制力的情形下,推廣使用再生水觀念不易被企業接受,本部已請經濟部於審核用水計畫時亦將再生水使用量納入,並於環境影響評估時將再生水納入環評承諾時,以利再生水案協商用水契約時,獲得較大之助力。
 
二、再生水價檢討
 
再生水價高於國內自來水價,造成計畫推動時需水端廠商使用意願不高,本部營建署已請高雄市政府就營運中的鳳山提出執行成效評估,以作為再生水案之營運費用為水價評估之依據,並期藉案例累積,增加廠商使用意願。同時評估引進或研發產水成本較低之處理流程,並以供應不同水質給予不同水價的方式,讓用水端廠商能就實質需求計算成本,以便加速取得用水的共識。
 
三、已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國內再生水推動過程涉及中央部會、地方政府、私人企業及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各有權責,用水契約協調介面複雜且不易互相配合。為利再生水之跨部會協商及推動,利用經濟部「經濟部再生水資源發展協調會報」,邀集相關部會機關以及各地方政府召開委員會議就個案推動進行研商及討論,亦可藉由其運作達到部會間有效溝通協調的目的,另本部亦定期召開進度檢討會議追蹤,並協助地方政府解決推動困難。
 
綜上,本部將逐步克服各項因素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案,結合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配合工業用水零增自來水的目標,以都市儲備小水庫的思維翻轉污水處理廠既定印象,使再生水可提供一穩定、永續的水源。另外,為因應旱象,短期可利用公共污水處理廠二級處理放流水每日130萬噸,經消毒後供作非接觸人體的次級用水,如澆灌、沖廁、洗街等,並已函請各地方政府訂定回收水再利用規定,鼓勵大眾取用。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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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3日 星期二

全國建築師公會呼籲政府正視營造業法對工地管理過於寬鬆的問題

  

營建署新聞

工地主任公會歷年建議系統建置,皆有妥善處理

2021-04-13

有關媒體報導,公會建議建置工地主任資訊管理勾稽系統,營建署9年未完成建置,對此,營建署表示,104年已完成工地主任執業情形系統建置,可查詢工地主任是否兼任其他工地主任職務,並於106年增設加入公會狀態查詢。另預計於1個月內完成系統主動勾稽功能,主動示警,以避免負責人兼職或兼任二處工地等不法情事。

營建署表示,101年工地主任公會建議,因工程施工期間,應置工地主任且不宜兼任二處工地,建議不同系統要有勾稽功能。因涉及相關部會權管系統,經營建署溝通協調,已於104年完成工地主任執業情形系統建置,提供政府相關單位查詢。其後,公會於105年建議可直接查詢工地主任加入公會情形,營建署復於106年建置完成開放查詢。惟後續公會於108年、110年建議將上開資訊對外公開查詢,因涉及資訊公開及個資法,目前提供相關工程機關與單位查詢。

營造業負責人擔任工地主任之主動勾稽,一個月內完成

營建署指出,為強化現有系統主動勾稽功能,將與工程會討論「公共工程標案系統」、「營建署建築管理系統」及「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整合,以主動勾稽營造業負責人擔任工地主任項目,以確保營造業人員登載資料地正確性,並提供示警功能,預計1個月內完成。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 naaroc | Facebook 

回應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聲明 

 

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鄭重聲明 


-回應建築師劉國隆理事長47所召開「太魯閣出軌事件記者會」


202147日,建築師劉國隆理事長召開所謂「太魯閣出軌事件記者會」。劉理事長並於記者會中,多次論及工地主任租借牌照、工地主任人數、訓練等事項,因涉及本會宗旨及任務,本會特予回應聲明如下,以正視聽,避免大眾對於工地主任之角色、職務產生誤解,以維護競競業業、認真負責執行工地主任職務之本會會員權益,尚請諒察。

一、擔任工地主任必須具有營造業法所規定之專業性

按營造業法第31條明定擔任工地主任所必須具備之法定資格及程序。例如專科以上學校土木等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2年以上土木或建築等工程經驗等,以及經內政部營建署評定合格或取得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且由內政部營建署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等。是以,擔任工地主任必須具備營造業法規定之法定資格及程序之要求。亦即,擔任工地主任必須具有營造業法所規定之專業性。


惟劉理事長於記者會中,針對工地主任之執行職務所有指摘,恐令大眾誤解擔任工地主任並不需具備專業性之要求,進而影響大眾對工地主任職務之正確認知,應先予澄清。

二、工地主任100%應是專任

依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工地主任,同法第30條第2項復規定工地主任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亦即,依上述營造業法規定可知,工地主任100%本應是專任,不得兼任。


惟劉理事長於記者會中,指摘所謂工地主任「80%無專任」。如係指法規要求,則明顯與前述營造業法規定有悖。或如指營造工程實務現況者,則其具體依據為何?實應於記者會一併提出而為說明佐證,否則徒言指摘,當陷於不夠負責、嚴謹之虞,只是主觀、臆測之言詞而已。

三、工地安全之維護,不應只是工地主任之職責 

依營造業法第3條第9項規定,建築師得擔任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而作為所謂「專任工程人員」。復依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必須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換言之,建築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者,亦負有維護工地安全之職責甚明。


惟劉理事長於記者會中,雖指摘所謂工地主任未盡工地安全維護之責,然就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建築師,所應負擔之工地安全維護職責,卻未置片語,是否有選擇性指摘、立場偏頗之處?

四、不宜以個別工地主任之違法行為,打擊認真負責工地主任之專業付出

本次不幸事故之相關事實,仍待檢警單位調查釐清,實不宜僅憑片面不全的資料及新聞報導,即逕自遽下認定及評論。


惟劉理事長於記者會中,卻指摘所謂工地主任租借牌照,應予吊銷執業執照等。除有自行扮演檢警單位,恣意率斷事實及遽下認定評論之情形外,甚且因此之指摘,將造成大眾誤解工地主任之執業實況,進而打擊認真負責工地主任之專業付出,實有欠公允,並非厚道。


最後,本會謹向本次事故罹難者、受傷乘客及其所有家屬等,表達最深的哀悼及慰問之意。並深覺社會各界應靜待檢警單位調查釐清相關事實及追究應負責人員之責任,實不宜僅憑片面不全的資料及新聞報導,甚至即以召開記者會之方式,吸引媒體關注,博取媒體報導版面,而公開地妄加臆測事實及遽下評斷。方得避免影響檢警單位之調查,更應留意勿對罹難者、受傷乘客及其所有家屬等造成二次傷害,則為甚幸!


本會亦將以本次事故為鑑,繼續強化提升會員之工地安全管理等職能之在職訓練,以更加提升工地安全管理,確保營造工程之應有品質。


聲明人: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2021/4/8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新聞稿]

八成工地沒有專任工地主任,工安堪虞!

呼籲立即修法強化共工程施工安全!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https://www.naa.org.tw/

 

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

http://tcca-ro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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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2日 星期一

機關採購廉政平臺

 

機關採購廉政平臺 - 法務部廉政署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837471/Nodelist











廉政防貪指引 (廉政細工)



採購篇




















工程篇


























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施計畫

1051129日法廉字第10505014220號函訂頒

一、 依據:

105831日行政院第17次政策列管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辦理。 

二、 背景:

為提升國內公共工程建設品質,強化保障採購人員機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等二項行政規則,推動重大工程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行政院請法務部研議配套措施,法務部責由廉政署協助各政風機構配合首長需求成立「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建立民眾、廠商、公務員與相關政府機關(檢察、調查、廉政、審計、工程會等)的跨域溝通管道,促進行政與司法積極合作,藉由對外宣示、資訊公開、定期集會、提供意見等作為,強化政府監督機制並維護廠商合理權益,營造使公務同仁能勇於任事之工作環境,使全民獲得優質公共建設。

為利有效發揮廉政平臺功能,廉政署將配合機關首長需求,每年擇選各機關巨額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案件,結合相關公私部門成立廉政平臺,並全程參與運作迄採購案件完成。 

三、 目的:

(一)      建構優質尊嚴工作環境:

1、 保護機關同仁及廠商免受不當外力干擾。

2、 減少黑函檢舉、誣控濫告,協助機關同仁洗冤白謗。

3、 降低採購案件遭司法偵辦機率。

(二)      協助採購案如期、如質、無垢完成:

1、 協助機關建立公開透明採購制度。

2、 結合機關內控機制,善盡監辦稽核職責。

3、 協處陳情請願事件,避免採購延宕。

(三)      發揮監督外控力量:

透過廉政平臺公開資訊,使民間與司法力量得以協助監督採購標辦履約,俾便及早發現缺失,妥善處理解決。 

四、 作法:

(一)   機關規劃辦理巨額採購案件,首長認有需要,得透過機關政風機構成立廉政平臺,邀集檢察、調查、廉政、審計機關、工程會、相關廠商、利害關係人等公私部門,建立聯繫溝通機制,協助完善採購案件之規劃與執行。

(二)   由機關公開宣示如期、如質、無垢完成採購案件之決心,以說明會或其他活動方式,邀請檢察、調查、廉政、審計機關及各界參與,提供採購、工程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發包、履約及後續管理等資訊,與專業人士及利害關係人交換意見,促成並確保各項決策及作業合規、合宜,減少對採購立意及流程之誤解,避免後續爭議。

(三)   藉由廉政平臺公開說明相關資訊,如依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公開閱覽,使廠商或利害關係人皆能得知標案資訊,進而提出意見,避免限制競爭之質疑;同時將相關工程計畫、標辦、履約、查核、工程進度等文件主動提供予檢察、調查、廉政、審計機關,並將符合公開事項者登載於官網。

(四)   結合檢察、調查、廉政、審計及工程會等政府機關召開座談會,就採購各階段可能涉及之廉政風險及應行注意事項進行宣導,加強公務員及廠商對其權利、義務、相關法律與契約責任之瞭解。

(五)   整合機關具稽核職能單位,如工程查核、採購稽核小組、督考工單位及政風機構等,針對組成廉政平臺之巨額採購案件,視需要提高稽核頻率,執行專案訪查,就發現疑慮事項即時處理,深化稽核效益,避免風險擴大。

(六)   定期召開溝通會議,由採購主辦機關向與會之檢察、調查、廉政、審計、工程會、廠商等人員說明辦理進度、面臨問題、潛存風險因子及爭議事件等,共同協商解決方式。

(七)   遇有廠商對審標、決標、查驗、驗收結果有不同意見,可透過平臺協調引導其循法定程序提出疑義、異議、申訴,以避免私下關說,並協助機關掌握爭議癥結及相關事證,蒐集類似案例,提供業管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妥處,兼顧契約合理、採購效益並維護廠商合法權益。 

五、 管考:

各政風機構每季就機關成立廉政平臺運作情形陳報廉政署。 

六、 本計畫自即日起施行,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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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會報告【立法院】「工地主任管理機制」及「營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及營建管理」等相關問題專題報告(110年4月12日)

 
110-04-12)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內政部部長、營建署署長就「工地主任管理機制」及「營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及營建管理」等相關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邀請交通部政務次長、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列席備詢。
 
「工地主任管理機制」暨「營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及營建管理」等相關問題之專題報告
內政部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0412/01.pdf
 
「工地主任管理機制」及「營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及營建管理」書面資料
交通部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0412/02.pdf
 
「工地主任管理機制」及「營建工程之設計監造及營建管理」等相關問題口頭報告之書面資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0412/03.pdf
 
 
110-04-08)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就『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件突顯工程之發包、監造、施工等作業安全管理之權責釐清及後續改善處置』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勞動部及內政部營建署列席
 
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件突顯之工程發包、監造、施工等作業安全管理之權責釐清及後續改善處置專題報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0408/08.pdf
 
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件突顯工程之發包、監造、施工等作業安全管理之權責釐清及後續改善處置專題報告
交通部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0408/09.pdf
 
0402太魯閣號鐵道事件突顯工程之發包、監造、施工等作業安全管理之權責釐清及後續改善處置」專題報告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宏智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0408/10.pdf
 
 
110-04-07)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交通部部長林佳龍、臺灣鐵路管理局代理局長祁文中就「臺灣鐵路管理局0402408次自強號太魯閣列車於崇德-和仁站間(清水隧道)出軌事故之肇事原因、行車安全、工程廠商控管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宏智列席。
 
臺灣鐵路管理局0402408次自強號太魯閣列車於崇德-和仁站間(清水隧道)出軌事故之肇事原因、行車安全、工程廠商控管機制專題報告
交通部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0/1100407/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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