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
第396-18條
108.05.29內政部營建署採納身心障礙聯盟之意見,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停車空間中電動車輛之充電設備及空間應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基隆市建築物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及裝置空間執行要點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印發
院總第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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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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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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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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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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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2017年12月21日,行政院宣布三階段電動車發展目標,達到2030年全面使用電動公車與公務車、2035年禁售汽油機車、2040年禁售汽油汽車的理想目標。
二、若要達到長程及增程之巡航範圍,若運行環境缺乏設置足夠的中繼充電站點,便無法接應電動車之電力補充需求。為此,我政府大力推動中油公司及高速公路增設電動車充電設施。
三、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府甫通過新法案,要求新興建的住宅房屋和公共停車設施,需具備一定比例之電動車適用設施。歐盟亦決議,2019年起,會員國所有新屋或翻修房屋均須安裝電動車充電裝置。配套包括所有商用或大型住宅區,至少要有20%的車位為電動車適用;新興建的房屋則需要有可以安裝電動車充電站點的基礎建設。
四、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除了持續擴大公共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外,應鼓勵公司住家及公寓大樓籌設家用充電設施。爰此,新建住宅或大樓應強制預留電動車所需電力管線通路,俾完善智慧電動車輛之能源補充設施,以打造友善使用環境。
提案人:邱議瑩 蘇震清
連署人:蔡易餘 莊瑞雄 張廖萬堅 林俊憲 郭正亮 鄭寶清 施義芳 何欣純 蔡培慧 高志鵬 江永昌 王榮璋 鄭運鵬 吳焜裕 蕭美琴 蘇治芬 洪宗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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