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日 星期五

建築物停車空間設置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空間



62


396-18


108.05.29內政部營建署採納身心障礙聯盟之意見,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停車空間中電動車輛之充電設備及空間應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基隆市建築物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及裝置空間執行要點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印發

院總第820
委員
提案第
22330




說明:

一、20171221日,行政院宣布三階段電動車發展目標,達到2030年全面使用電動公車與公務車、2035年禁售汽油機車、2040年禁售汽油汽車的理想目標。

二、若要達到長程及增程之巡航範圍,若運行環境缺乏設置足夠的中繼充電站點,便無法接應電動車之電力補充需求。為此,我政府大力推動中油公司及高速公路增設電動車充電設施。

三、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府甫通過新法案,要求新興建的住宅房屋和公共停車設施,需具備一定比例之電動車適用設施。歐盟亦決議,2019年起,會員國所有新屋或翻修房屋均須安裝電動車充電裝置。配套包括所有商用或大型住宅區,至少要有20%的車位為電動車適用;新興建的房屋則需要有可以安裝電動車充電站點的基礎建設。

四、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除了持續擴大公共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外,應鼓勵公司住家及公寓大樓籌設家用充電設施。爰此,新建住宅或大樓應強制預留電動車所需電力管線通路,俾完善智慧電動車輛之能源補充設施,以打造友善使用環境。

提案人:邱議瑩  蘇震清  
連署人:蔡易餘  莊瑞雄  張廖萬堅 林俊憲  郭正亮  鄭寶清  施義芳  何欣純  蔡培慧  高志鵬  江永昌  王榮璋  鄭運鵬  吳焜裕  蕭美琴  蘇治芬  洪宗熠          



建築法第第九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十九條之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九十九條之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文字修正。
第一百零二條之二 新建造建築物之起造人應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附建停車空間應依規定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並預留輸配電管線通路及裝置充電基礎措施所需空間。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既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充電系統,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訂裝置之緩衝時間。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規定。
電動車充電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國內充電設施相關規範供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輸配電管線通路、用戶用電設備、用戶用電容量、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與罰則,依電業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新建造建築物,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條為新增條文
二、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除了持續擴大公共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外,新建住宅或大樓應強制預留電動車所需電力管線通路,俾完善智慧電動車輛之能源補充設施,因應未來全民使用電動車之生活需求。
三、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府甫通過新法案,要求新興建的住宅房屋和公共停車設施,需具備一定比例之電動車適用設施,包括所有商用或大型住宅區,至少要有20%的車位為電動車適用;新興建的房屋均需配備以安裝電動車充電站點的基礎建設。歐盟亦決議,2019年起,會員國所有新屋或翻修房屋均須安裝電動車充電裝置。
四、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設計規範應通過標檢局審驗合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電動車輛充電系統規定,以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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