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5日 星期二

建築物停車空間設置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空間





配合當前國家淨零轉型推動電動車重大政策,電動車充電需求已成為社會關注議題,內政部除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自108年7月1日起申請建造執照之新建建築物停車空間,應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外,並推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在用電安全下,凝聚社區共識,協助電動車輛充電系統於公寓大廈內設置。

電動車的充電需求隨著車輛的普及亦隨之提高,建築物因應需求應預留充足的充電設備管線及空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已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自108年7月1日起申請建造執照之新建建築物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後續民眾有裝設充電設備之需求時,即可於預留之空間設置,避免影響美觀及安全。

至於既有公寓大廈不易裝設電動車輛充電系統之困境,係因電動車火災時有所聞且滅火不易,近一年內南韓及中國因為電動車輛於建築物內火災造成大量人命及財產損失的新聞事件,甚至有限制一定電量以上電動車輛進入建築物的措施,造成民眾對於電池安全及充電設備安全的重大疑慮,因此公寓大廈內區分所有權人常因用電安全、管理維護及費用分配等問題,對於是否設置充電設備引起紛爭,亦常見難以取得共識進行設置。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表示,在相關法令規範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精神主要在協助社區自治,推動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應優先協助建立強化安全及協助溝通達成共識之機制,故已研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設置前辦理用電安全評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內容,以達專業評估維護安全之目的,另並提出降低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門檻等等協助社區進行溝通討論之修正方向,在確保用電安全下,藉由專業評估、理性討論、充分溝通來凝聚社區共識,協助電動車輛充電系統於公寓大廈內設置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8日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內政部於112年7月13日提送修正內容及說明至行政院,待行政院院會討論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相關法案之推動,結合交通部推動電動車輛檢驗、經濟部建立充電設備國家標準及內政部消防署強化建築物消防設備相關規定,各部會齊心努力,達成國家淨零轉型發展電動車之目標。


62


396-18


108.05.29 內政部營建署採納身心障礙聯盟之意見,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停車空間中電動車輛之充電設備及空間應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基隆市建築物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及裝置空間執行要點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印發

院總第820
委員
提案第
22330




說明:

一、20171221日,行政院宣布三階段電動車發展目標,達到2030年全面使用電動公車與公務車、2035年禁售汽油機車、2040年禁售汽油汽車的理想目標。

二、若要達到長程及增程之巡航範圍,若運行環境缺乏設置足夠的中繼充電站點,便無法接應電動車之電力補充需求。為此,我政府大力推動中油公司及高速公路增設電動車充電設施。

三、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府甫通過新法案,要求新興建的住宅房屋和公共停車設施,需具備一定比例之電動車適用設施。歐盟亦決議,2019年起,會員國所有新屋或翻修房屋均須安裝電動車充電裝置。配套包括所有商用或大型住宅區,至少要有20%的車位為電動車適用;新興建的房屋則需要有可以安裝電動車充電站點的基礎建設。

四、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除了持續擴大公共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外,應鼓勵公司住家及公寓大樓籌設家用充電設施。爰此,新建住宅或大樓應強制預留電動車所需電力管線通路,俾完善智慧電動車輛之能源補充設施,以打造友善使用環境。

提案人:邱議瑩  蘇震清  
連署人:蔡易餘  莊瑞雄  張廖萬堅 林俊憲  郭正亮  鄭寶清  施義芳  何欣純  蔡培慧  高志鵬  江永昌  王榮璋  鄭運鵬  吳焜裕  蕭美琴  蘇治芬  洪宗熠          



建築法第第九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十九條之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九十九條之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文字修正。
第一百零二條之二 新建造建築物之起造人應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附建停車空間應依規定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並預留輸配電管線通路及裝置充電基礎措施所需空間。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既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充電系統,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訂裝置之緩衝時間。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規定。
電動車充電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國內充電設施相關規範供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輸配電管線通路、用戶用電設備、用戶用電容量、配電場所及通道之設置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與罰則,依電業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新建造建築物,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條為新增條文
二、為及早因應電動車普及化,除了持續擴大公共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外,新建住宅或大樓應強制預留電動車所需電力管線通路,俾完善智慧電動車輛之能源補充設施,因應未來全民使用電動車之生活需求。
三、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府甫通過新法案,要求新興建的住宅房屋和公共停車設施,需具備一定比例之電動車適用設施,包括所有商用或大型住宅區,至少要有20%的車位為電動車適用;新興建的房屋均需配備以安裝電動車充電站點的基礎建設。歐盟亦決議,2019年起,會員國所有新屋或翻修房屋均須安裝電動車充電裝置。
四、電動車輛之充電設施設計規範應通過標檢局審驗合格,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電動車輛充電系統規定,以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等相關規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