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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連江縣轄管之古蹟及歷史建築,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尚未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不利文化資產之保存,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輔導古蹟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另加強辦理防災演練及古蹟維護等座談會,增進防護意識,以保障文化資產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由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連江縣境內文化資產豐富且多元,連江縣政府於77至106年間將轄內大埔石刻等文化資產,指定公告為縣定古蹟、歷史建築者計有7處,復於106至108年度編列477萬餘元委外辦理相關修護及訪視作業,以加強上開文化資產之保存及維護。
然而,審計室於108年11月查核發現,連江縣政府轄管之古蹟及歷史建築,截至108年10月底止,均尚未訂定管理維護計畫,致相關管理維護工作、災害緊急應變事項等,缺乏執行之準據,不利保障文化資產安全,審計室遂於109年1月函請連江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連江縣政府已自109年8月起輔導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計畫,截至110年3月底止,已完成核定者有5處,另2處歷史建築並已進行修復工程,俟完工後協助管理人提報管理維護計畫;另為加強災害防護機制,已於109年10月辦理古蹟消防演練及維護等座談會,俾增進防護意識,提升災害應變能力,以保障文化資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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