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320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內政部部長及國土管理署署長、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國土計畫推動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國土計畫推動辦理情形報告
內政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0320/101.pdf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國土計畫的關注與指導,今天貴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國土計畫推動辦理情形」,本部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並對於委員關心本部業管國土計畫相關議題表示感謝。
壹、國土計畫法立(修)法歷程
一、立法過程
本部自 82 年起,參酌各界意見,研訂「國土計畫法」草案,歷經 86 年、90 年、91 年、93年、98 年及 103 年函送大院審議,於 104 年 12月 18 日經大院三讀通過後,由總統於 105 年 1月 6 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 1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修法過程
因應行政院 107 年核定「全國國土計畫」指示,為給予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合理作業期程,以妥善完成法定工作,本部啟動修法作業,經行政院於 109 年 3 月 2 日送請大院審查,修正第 22條、第 35 條、第 39 條、第 45 條及第 47 條,於109 年 4 月 17 日三讀通過,109 年 4 月 21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貳、國土計畫法定工作辦理情形
本部自 82 年起,參酌各界意見,研訂「國土計畫法」草案,歷經 86 年、90 年、91 年、93年、98 年及 103 年函送大院審議,於 104 年 12月 18 日經大院三讀通過後,由總統於 105 年 1月 6 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 1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二、修法過程
因應行政院 107 年核定「全國國土計畫」指示,為給予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合理作業期程,以妥善完成法定工作,本部啟動修法作業,經行政院於 109 年 3 月 2 日送請大院審查,修正第 22條、第 35 條、第 39 條、第 45 條及第 47 條,於109 年 4 月 17 日三讀通過,109 年 4 月 21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
貳、國土計畫法定工作辦理情形
一、擬定各級國土計畫
依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本部於 107 年 4月 30 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全國國土計畫」指導事項,陸續完成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經本部審議後,核定 18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110 年 4 月 30日同時公告實施。二、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
依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依法應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4 年內,即 114 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並於前開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現行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並依照國土計畫法進行管制。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等規定,以及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等計畫指導,辦理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開作業,本部於 107 年及 108 年核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作業經費,另由本部國土管理署研擬「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及成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劃設輔導服務團」,並召開 41 場次研商會議追蹤列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進度,及協助解決各項實務劃設議題。
截至 113 年 2 月底,22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辦竣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刻正辦理各該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作業中;其中連江縣、金門縣及花蓮縣政府已將該縣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等相關法定書件函送本部,其餘 19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將陸續函報本部審議。
三、訂定相關子法
依本法各該條文授權應訂定之相關子法計有 23 項,截至 113 年 2 月底已發布 14 項子法,其餘 9 項包括「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子法,均預定於 113年底前完成法制程序,以配合本法規定期程,由區域計畫體系順利銜接至國土計畫體系。
四、推動原住民族土地規劃
為解決原住民族既有居住用地不足問題,並滿足部落長期永續發展所需之居住生活、經濟生產及公共設施等空間需求,依本法、全國國土計畫,於國土計畫架構下,本部以「擬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及「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等多元工具,讓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運用,分階段逐步解決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問題,務實回應部落發展需要。
考量原住民族特殊傳統文化慣習及土地使用需求,本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刻研訂「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並於草案中納入輔導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 105 年 5 月 1 日前既有建物之合法機制,長期則以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以計畫引導發展,保障原住民族族人長期居住生活、經濟生產及公共設施等空間需求。
本部除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部(聚)落調查、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外,亦將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持續召開直轄市、縣(市)研商會議,瞭解各直轄市、縣(市)實務執行問題,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協助。
參、國土計畫推動效益及地方政府反饋情形
依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本部於 107 年 4月 30 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全國國土計畫」指導事項,陸續完成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經本部審議後,核定 18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110 年 4 月 30日同時公告實施。二、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
依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依法應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4 年內,即 114 年 4 月 30 日前公告,並於前開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現行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並依照國土計畫法進行管制。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等規定,以及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等計畫指導,辦理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開作業,本部於 107 年及 108 年核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作業經費,另由本部國土管理署研擬「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及成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劃設輔導服務團」,並召開 41 場次研商會議追蹤列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進度,及協助解決各項實務劃設議題。
截至 113 年 2 月底,22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已辦竣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刻正辦理各該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作業中;其中連江縣、金門縣及花蓮縣政府已將該縣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等相關法定書件函送本部,其餘 19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將陸續函報本部審議。
三、訂定相關子法
依本法各該條文授權應訂定之相關子法計有 23 項,截至 113 年 2 月底已發布 14 項子法,其餘 9 項包括「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子法,均預定於 113年底前完成法制程序,以配合本法規定期程,由區域計畫體系順利銜接至國土計畫體系。
四、推動原住民族土地規劃
為解決原住民族既有居住用地不足問題,並滿足部落長期永續發展所需之居住生活、經濟生產及公共設施等空間需求,依本法、全國國土計畫,於國土計畫架構下,本部以「擬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及「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等多元工具,讓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運用,分階段逐步解決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問題,務實回應部落發展需要。
考量原住民族特殊傳統文化慣習及土地使用需求,本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刻研訂「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並於草案中納入輔導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 105 年 5 月 1 日前既有建物之合法機制,長期則以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以計畫引導發展,保障原住民族族人長期居住生活、經濟生產及公共設施等空間需求。
本部除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部(聚)落調查、溝通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外,亦將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持續召開直轄市、縣(市)研商會議,瞭解各直轄市、縣(市)實務執行問題,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協助。
參、國土計畫推動效益及地方政府反饋情形
一、國土計畫推動效益
除上開法定工作依法定期限逐步完成外,本部亦針對過去數十年非都市土地發展課題,研議改善策略,其中各界有共識可藉由國土計畫工具協助處理者,主要包含下列面向:
(一)精進空間規劃工具
1. 透過各級國土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改善現行非都市土地採現況編定管制,缺乏定期檢討機制之課題。
2. 建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機制,因應鄉村聚(部)落居住、產業、公共設施等發展需求,透過計畫引導有序利用,並得訂定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改善現行鄉村聚落缺乏計畫引導發展之課題。
3. 訂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據以指導各項土地使用研擬適當調適作為,因應氣候變遷加劇之挑戰。
4. 建立海域管理機制,透過劃設海洋資源地區各分類,減少海域使用競合及衝突情形,並協助保育海洋資源。
5. 建立國土利用監測法源依據,輔助各項空間計畫擬定、檢討以及土地管理。
(二)因應產業發展需求
1. 透過各級國土計畫,預先規劃產業用地適宜總量(例如全國國土計畫載明依經濟部推估至民國 125 年新增產業用地需求為 3,311 公頃、科學工業園區新增用地需求為 1,000 公頃)及區位(如城鄉發展地區第 2 類之 3),減少廠商投資不確定性及簡化土地開發審議流程,加速產業發展。
2. 提供重大之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計畫土地使用及計畫檢討之彈性,以對應國家發展需求。
(三)維護民眾權益
1. 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合法政策,透過計畫或擬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協助未登記工廠、宗教寺廟、存有建物租約國有土地等既有土地使用輔導機制。
2. 因應礦業、林業等目的事業計畫廢止或退場,經由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研擬因地制宜空間發展計畫,解決在地土地使用管制疑義課題。
3. 透過多元工具,分階段解決原住民族土地長期土地使用管制疑義、未有完整規劃之課題,建立土地規劃及輔導既有建物合法之機制。
二、地方政府反饋情形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國土計畫相關業務過程,藉由本部國土管理署召開研商會議、辦理到府訪視、行政拜會等時機,或以正式公文方式,反映各該府對於整體機制、地方個案議題等建議,及民眾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開展覽期間所提各項陳情意見。
就直轄市、縣(市)政府反饋相關議題,例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違規輔導、民眾陳情意見……等事項,本部國土管理署除積極研議處理,持續召開研商會議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討論,同時加速「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子法訂定作業外,並協助回應民眾陳情意見。針對部分需長期研議課題,亦已說明後續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積極解決民眾關切課題。肆、後續推動重點
一、完成相關法定工作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審議、公告等作業,積極趕辦本法相關子法訂定,亦將配合本法規定及政策指示方向,賡續推動辦理各項工作。
二、持續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考量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全國都市及非都市土地全面納入管制後首次推動,涉及規劃政策、實務執行、部會資源整合等相關議題,為規劃內容完善及後續作業順利推動所需,本部除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費用、成立規劃顧問團加強輔導外,亦將持續召開直轄市、縣(市)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研商會議,以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協助。
三、加強辦理專業教育訓練及政策宣導
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映民眾對國土計畫機制瞭解有限之情形,考量本部國土管理署人力有限,除優先辦理產、官、學等領域之教育訓練、大專院校課程推廣、補助原住民族土地環境基本調查、培養種子人員協助說明推廣國土計畫機制外,亦透過相關資訊於網路公開方式,讓各界得查閱國土計畫各項工作推動辦理情形,後續亦將評估適當社會溝通、宣導方式,使民眾更加瞭解國土計畫。
伍、結語
綜上,本部將賡續辦理及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法定工作事項,以利國土計畫制度如期上路;並加強推動原住民族土地規劃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以提升原住民族部落及鄉村地區生活環境品質,落實國土計畫以計畫引導發展之精神;各界如對於國土計畫仍有相關建議,本部亦持續積極溝通處理,期盼國土計畫的實施能進一步促進國家永續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會應邀至貴委員會列席就「國土計畫推動辦理情形」進行報告,承蒙各位委員對此議題之關心,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惠予指導。
壹、 前言:
民國 63 年區域計畫法公布,而全國各縣市政府陸續依據區域計畫法進行轄內各筆土地的使用地編定工作,並對於土地使用進行管制。而全國 26 萬多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當中,有將近七成被編定為林業用地,依法僅能作為造林使用, 因過去於立法和用地編定作業過程,並未考量原住民族的生活型態及傳統使用土地方式,也沒有可以按照原住民族生活 需求及未來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的機制,導致近半個世紀以來,部落族人一直面臨土地受限等問題,造成文化傳承、經濟產業發展、生計受影響等困境。
貳、 法令依據:
國土計畫法於 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預定 114 年 5 月 1 日起全面上路,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因此,本會在內政部研擬國土計畫法立法階段時,即積極向內政部爭取應納入尊重及保障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條文,因此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明定,由內政部會同本會共同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 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法令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部落諮商說明,聽取族人的意見。
又依全國國土計畫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國土規劃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及土地利用方式,滿足原住民族部落生活、社會、經濟之需求,建立和諧的土地使用管制與原住民族傳統慣習為目標等面向。
參、 推動措施成果
(一) 彙集族人意見及培力:
1. 本會於 105 年 9 月即設置原住民族土地空間規劃專案推動辦公室,完成 16 族、62 個原住民族部落現地勘查,並辦理 110 場次原住民族地區鄉 (鎮、市、區) 說明座談,蒐集部落意見彙整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議題,釐清部落空間使用情形及與現行法令扞格之處。
2. 針對原住民族土地居住生活、耕作慣俗使用以及文化祭儀設施等各項使用需求議題,邀集各該領域之 專家學者舉辦 4 場次專家學者座談會進行議題研討。
3. 為了讓部落族人對於國土計畫相關法令及內容有所了解,本會於北、中、南、花蓮、臺東,每區 3 場共15 場次部落培力工作坊,共有 227 個部落,452 人次參與。
(二) 辦理地方政府教育訓練:
本會在 112 年 9 月 19、20 日及 10 月 24、25 日在臺東縣及新竹縣辦理東區及西區場次的教育訓練,期望辦理原住民族土地國土計畫之業務單位能更瞭解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相關政策工具,以期在原住民族土地空間規劃推動上能更符合族人期待。
(三) 輔導地方政府推動原住民族土地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
1. 積極協調內政部並爭取核定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劃設作業,補助經費約新臺幣 1.2 億元,並於原住民族地區辦理 1,349 場次部落說明會,讓族人瞭解國土計畫原住民族土地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相關內容及反映意見,本會亦請地方政府於辦理部落說明會時,以簡單易懂的語詞輔以族語同步翻譯向族人說明。
2. 與內政部於 111 年 9 月至 12 月間、112 年 5 月至 7 月、12 月間,共計辦理 27 場次到府訪談,協助地方政府劃設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過程遭遇的執行問題。
3. 配合參與各縣市政府國土計畫審議會會議,瞭解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遭遇問題並予以輔導協助。
肆、 目前辦理情形
本會業已研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朝居住合法、傳統文化、祭儀設施允許使用、耕作慣俗專區設置等政策方向規範,未來將是族人取得土地使用合法化重要的規 範,並於 112 年 7 月 3 日提送「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予內政部。
內政部於 112 年 11 月 10 日與 13 日召開「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機關研商會議及 113 年 1 月 29 日「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相關事宜研商會議」,尚有居住、公共設施及傳統慣俗使用議題待商榷。
本會預定於 113 年 3、4 月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徵詢座談會,俟達成共識後盡速研擬修正並提送第 5 次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版本予內政部,續行草案條文研商。
伍、 結語
國土計畫將有助於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合法化,本會將持續依國土計畫法第 23 規定及全國國土計畫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以尊重及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建立永續利用原住民族土地的機制,研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
除上開法定工作依法定期限逐步完成外,本部亦針對過去數十年非都市土地發展課題,研議改善策略,其中各界有共識可藉由國土計畫工具協助處理者,主要包含下列面向:
(一)精進空間規劃工具
1. 透過各級國土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改善現行非都市土地採現況編定管制,缺乏定期檢討機制之課題。
2. 建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機制,因應鄉村聚(部)落居住、產業、公共設施等發展需求,透過計畫引導有序利用,並得訂定因地制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改善現行鄉村聚落缺乏計畫引導發展之課題。
3. 訂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據以指導各項土地使用研擬適當調適作為,因應氣候變遷加劇之挑戰。
4. 建立海域管理機制,透過劃設海洋資源地區各分類,減少海域使用競合及衝突情形,並協助保育海洋資源。
5. 建立國土利用監測法源依據,輔助各項空間計畫擬定、檢討以及土地管理。
(二)因應產業發展需求
1. 透過各級國土計畫,預先規劃產業用地適宜總量(例如全國國土計畫載明依經濟部推估至民國 125 年新增產業用地需求為 3,311 公頃、科學工業園區新增用地需求為 1,000 公頃)及區位(如城鄉發展地區第 2 類之 3),減少廠商投資不確定性及簡化土地開發審議流程,加速產業發展。
2. 提供重大之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計畫土地使用及計畫檢討之彈性,以對應國家發展需求。
(三)維護民眾權益
1. 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合法政策,透過計畫或擬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協助未登記工廠、宗教寺廟、存有建物租約國有土地等既有土地使用輔導機制。
2. 因應礦業、林業等目的事業計畫廢止或退場,經由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研擬因地制宜空間發展計畫,解決在地土地使用管制疑義課題。
3. 透過多元工具,分階段解決原住民族土地長期土地使用管制疑義、未有完整規劃之課題,建立土地規劃及輔導既有建物合法之機制。
二、地方政府反饋情形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國土計畫相關業務過程,藉由本部國土管理署召開研商會議、辦理到府訪視、行政拜會等時機,或以正式公文方式,反映各該府對於整體機制、地方個案議題等建議,及民眾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開展覽期間所提各項陳情意見。
就直轄市、縣(市)政府反饋相關議題,例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違規輔導、民眾陳情意見……等事項,本部國土管理署除積極研議處理,持續召開研商會議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討論,同時加速「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子法訂定作業外,並協助回應民眾陳情意見。針對部分需長期研議課題,亦已說明後續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積極解決民眾關切課題。肆、後續推動重點
一、完成相關法定工作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審議、公告等作業,積極趕辦本法相關子法訂定,亦將配合本法規定及政策指示方向,賡續推動辦理各項工作。
二、持續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考量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全國都市及非都市土地全面納入管制後首次推動,涉及規劃政策、實務執行、部會資源整合等相關議題,為規劃內容完善及後續作業順利推動所需,本部除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費用、成立規劃顧問團加強輔導外,亦將持續召開直轄市、縣(市)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研商會議,以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協助。
三、加強辦理專業教育訓練及政策宣導
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映民眾對國土計畫機制瞭解有限之情形,考量本部國土管理署人力有限,除優先辦理產、官、學等領域之教育訓練、大專院校課程推廣、補助原住民族土地環境基本調查、培養種子人員協助說明推廣國土計畫機制外,亦透過相關資訊於網路公開方式,讓各界得查閱國土計畫各項工作推動辦理情形,後續亦將評估適當社會溝通、宣導方式,使民眾更加瞭解國土計畫。
伍、結語
綜上,本部將賡續辦理及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法定工作事項,以利國土計畫制度如期上路;並加強推動原住民族土地規劃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以提升原住民族部落及鄉村地區生活環境品質,落實國土計畫以計畫引導發展之精神;各界如對於國土計畫仍有相關建議,本部亦持續積極溝通處理,期盼國土計畫的實施能進一步促進國家永續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國土計畫推動辦理情形」報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0320/102.pdf
今天本會應邀至貴委員會列席就「國土計畫推動辦理情形」進行報告,承蒙各位委員對此議題之關心,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惠予指導。
壹、 前言:
民國 63 年區域計畫法公布,而全國各縣市政府陸續依據區域計畫法進行轄內各筆土地的使用地編定工作,並對於土地使用進行管制。而全國 26 萬多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當中,有將近七成被編定為林業用地,依法僅能作為造林使用, 因過去於立法和用地編定作業過程,並未考量原住民族的生活型態及傳統使用土地方式,也沒有可以按照原住民族生活 需求及未來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的機制,導致近半個世紀以來,部落族人一直面臨土地受限等問題,造成文化傳承、經濟產業發展、生計受影響等困境。
貳、 法令依據:
國土計畫法於 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預定 114 年 5 月 1 日起全面上路,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因此,本會在內政部研擬國土計畫法立法階段時,即積極向內政部爭取應納入尊重及保障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條文,因此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明定,由內政部會同本會共同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 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法令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部落諮商說明,聽取族人的意見。
又依全國國土計畫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國土規劃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及土地利用方式,滿足原住民族部落生活、社會、經濟之需求,建立和諧的土地使用管制與原住民族傳統慣習為目標等面向。
參、 推動措施成果
(一) 彙集族人意見及培力:
1. 本會於 105 年 9 月即設置原住民族土地空間規劃專案推動辦公室,完成 16 族、62 個原住民族部落現地勘查,並辦理 110 場次原住民族地區鄉 (鎮、市、區) 說明座談,蒐集部落意見彙整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議題,釐清部落空間使用情形及與現行法令扞格之處。
2. 針對原住民族土地居住生活、耕作慣俗使用以及文化祭儀設施等各項使用需求議題,邀集各該領域之 專家學者舉辦 4 場次專家學者座談會進行議題研討。
3. 為了讓部落族人對於國土計畫相關法令及內容有所了解,本會於北、中、南、花蓮、臺東,每區 3 場共15 場次部落培力工作坊,共有 227 個部落,452 人次參與。
(二) 辦理地方政府教育訓練:
本會在 112 年 9 月 19、20 日及 10 月 24、25 日在臺東縣及新竹縣辦理東區及西區場次的教育訓練,期望辦理原住民族土地國土計畫之業務單位能更瞭解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相關政策工具,以期在原住民族土地空間規劃推動上能更符合族人期待。
(三) 輔導地方政府推動原住民族土地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
1. 積極協調內政部並爭取核定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劃設作業,補助經費約新臺幣 1.2 億元,並於原住民族地區辦理 1,349 場次部落說明會,讓族人瞭解國土計畫原住民族土地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相關內容及反映意見,本會亦請地方政府於辦理部落說明會時,以簡單易懂的語詞輔以族語同步翻譯向族人說明。
2. 與內政部於 111 年 9 月至 12 月間、112 年 5 月至 7 月、12 月間,共計辦理 27 場次到府訪談,協助地方政府劃設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過程遭遇的執行問題。
3. 配合參與各縣市政府國土計畫審議會會議,瞭解各地方政府辦理情形、遭遇問題並予以輔導協助。
肆、 目前辦理情形
本會業已研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朝居住合法、傳統文化、祭儀設施允許使用、耕作慣俗專區設置等政策方向規範,未來將是族人取得土地使用合法化重要的規 範,並於 112 年 7 月 3 日提送「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予內政部。
內政部於 112 年 11 月 10 日與 13 日召開「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機關研商會議及 113 年 1 月 29 日「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相關事宜研商會議」,尚有居住、公共設施及傳統慣俗使用議題待商榷。
本會預定於 113 年 3、4 月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徵詢座談會,俟達成共識後盡速研擬修正並提送第 5 次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版本予內政部,續行草案條文研商。
伍、 結語
國土計畫將有助於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合法化,本會將持續依國土計畫法第 23 規定及全國國土計畫原住民族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以尊重及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建立永續利用原住民族土地的機制,研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草案)」。
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ip.gov.tw/zh-tw/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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