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 星期日

部會報告【立法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第11屆第1會期)




1130304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0304/601.pdf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    目錄

壹、 前言

貳、 施政重點

一、精進政府採購制度

二、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三、加速公共工程進行

四、健全公共工程管理

五、推行工程永續發展

六、協調解決工程問題

七、其他相關業務事項

附件: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會期委員質詢及提案決議辦理情形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澤成今天有機會列席貴委員會,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報告本會業務,深感榮幸。

本會依職掌及因應公共工程實務需求,除為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並肩負「精進政府採購制度」、「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加速公共工程進行」及「健全公共工程管理」等主要任務,亦依業務推動需要辦理「推行工程永續發展」及「協調解決工程問題」等工作,近期工作重點如:強化資訊服務採購資安防護;協助地方加速推動災後復建工程;務實協助各機關及地方政府解決工程流標問題;鼓勵公共工程落實節能減碳等,持續協助解決機關及廠商遭遇之問題,以提升公共工程之執行效率及服務品質。

以下謹就施政重點,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報告,敬請指教。

貳、施政重點

一、精進政府採購制度

(一) 修訂政府採購法規及範本

依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112 年修訂各類契約範本重要內容,包括:廠商內部揭弊者保護制度以更促進採購透明、廠商請領價金應提出支付派駐勞工薪資證明以確保勞工權益、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之廠商履約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以確保重要設施於履約期間之安全、降低逾期違約金上限及其配套強化履約管理以兼顧廠商及機關權益、加強無人機資安檢測以確保該相關採購之資安國安等;將持續滾動檢討並要求機關落實執行。

(二) 強化政府採購資安防護

1. 訂定資訊服務採購資安基本要求及作業指引:為從政府採購源頭協助機關人員加強落實我國資安管理政策,建構安全之資通環境,與數位部、產業界合作,依資安法令及其主管機關要求,於 112 年 9 月25 日訂定資訊服務採購之資安基本要求項目,供機關採購人員依個案特性納入契約;另訂定「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引導機關正確辦理採購,包括:合理編列費用,並於履約過程反覆與廠商確認需求,減少爭議。

2. 持續辦理宣導講習並加強落實:與數位部合作,於112 年 12 月辦理北、中、南、東 4 場次機關說明會,於 113 年 1 月辦理北、中、南 3 場次廠商說明會,讓各界瞭解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之妥適作法,及資訊服務採購之資安基本要求,亦將透過採購稽核機制協助機關落實執行。

(三) 督促機關依法辦理政府採購

強化借牌圍標之防制,避免機關未注意投標廠商可能涉有借牌圍標情形。「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增列投標廠商可能有借牌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態樣;通函各機關發現時應即啟動行政調查之機制;介接法院裁判書系統及強化緩起訴書橫向聯繫機制,俾機關更積極、及時處理廠商脫法行為。

(四) 運用工程履歷引進優良廠商

1. 持續建置工程履歷,提供外界查詢運用:本會建置之「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目前已有 14,809 家施工廠商之履歷資料可提供各界查詢運用,藉以督促施工廠商確實自我要求。

2. 推廣應用工程履歷,引進優良廠商: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採購案,可將廠商公共工程履約情形納入評分,達成擇優汰劣之目標。

3. 精進擴充人員履歷,以利機關履約管理:綜整並擴充工程人員參與公共工程履歷,研訂「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及人員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提供機關於辦理採購評分之參考,並可妥善履約管理,審查分包商及工地相關人員,藉以督促參與公共工程之人員自我惕勵。

(五) 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

1. 政府採購公告電子化,落實採購公開及透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招標之相關公告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112 年度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機關招標、決標資訊 41.9 萬餘筆,落實採購公開、透明。

2. 推動電子領標,減省廠商領標成本:提供廠商 24 小時網路領標,及廠商可隨時透過網路下載電子招標文件之便民服務,減輕廠商往返機關領標之人力

與時間成本。112 年度機關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之案件計 22.5 萬餘件,廠商電子領標次數計 91.6 萬餘次,機關提供電子領標之件數比率達 99.66%,而少數未提供電子領標之案件,主要為機密採購或法人團體受補助之案件。

3. 推動電子投標增進採購效率:為便利廠商以電子化方式參與政府採購,使廠商參與採購更為便捷,本會持續推動可不限時間及空間電子投標之服務,整體電子投標之件數比率持續提升達 21.99%。為利廠商熟悉電子投標之作業,先就資格及規格單純之財物及工程採購,分別於 104 年及 110 年起推動簡易電子報價機制,由於涉及使用者之熟悉度與信賴度,112 年度財物及工程採購執行率分別為 62.8%與 18.33%,[ 超過本會訂定之目標值(財物類 45% 與工程類 9%) ],將持續強化電子投標之便利性及信賴度,增進採購效率。

4. 推動共同供應契約網路訂購:以網路作業取代傳統書面訂購流程,可簡化機關下訂及廠商接單行政作業,提升採購效率。112 年度網路訂購數達 19.8萬餘筆,金額為 371 億餘元。

(六) 精進採購稽核業務

1. 提高稽核選案效率:推行採購稽核智慧選案,整合政府電子採購網之警示專區、標案管理系統及技師懲戒統計資料,擇定選案條件,供各稽核小組應用於稽核選案。

2. 提升稽核品質:採取專題式稽核,彙整共通性問題,提供採購機關警惕,避免重複發生缺失;定期更新「稽核缺失實例彙編」及「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供稽核人員運用。

3. 發揮稽核效果:列管重點缺失,並針對重複發生缺失次數較高之機關加強抽案複查,確保改善成效。

(七) 推廣多元爭議處理機制

1. 設置政府採購諮詢機制減少契約條款認知歧異:107 年 1 月 11 日訂定「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為使資訊服務採購亦可利用此諮詢機制,而更發揮其功能,於 112 年 8 月 29 日將名稱修正為「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擴大適用範圍,並增訂得請與諮詢事項有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席。自 107 年建立機制至 112 年 12 月底,召開諮詢會議協處案件計 118 件,約七成三採納本會之意見,適時化解機關與廠商間對契約條款認知歧異; 少數未採納者,係部分機關希經依法設置之調解機制處理,俾作為其辦理依據。

2. 加速履約爭議調解案件之處理:持續列管爭議調解案件辦理進度,並落實回饋機制,且透過簡化調解案件審議流程,提升案件處理效率。自 109 年 4 月起更進一步不分採購類別,全面出具調解建議,以充分發揮調解功能;109 年至 112 年本會調解成立率約八成。

(八) 提供專業鑑定及諮詢

於司法審理過程中,提供專業鑑定報告,快速釐清工程技術爭議,提升工程案件審判之效能與品質。112 年受理法院、檢察或調查機關囑託之公共工程技術鑑定及諮詢案件計 24 件,並已完成 22 件(包括 112 年度受理 16 件及 111 年度受理 6 件;111 年度以前案件均已結案)。

二、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一) 精進品質管理措施

1. 落實檢驗停留點檢查:檢驗停留點是確認工程有無依設計圖施工之重要關鍵點,檢查合格者,方得續行下一階段施工項目。持續要求監造單位落實檢查,監造之技師或建築師應落實監造並簽認與複核責任,並明確劃分工地履約監督權責與分工。

2. 釐清品質缺失原因,提出因應措施:就品質缺失比率偏高項目進行分類,釐清發生原因並製作工程缺失態樣與改善對策,協助機關確實改善,避免相同缺失重複發生。

(二) 提升施工查核成效

1. 提升施工查核深度與量能:全國施工查核比率提升至 10%以上,並持續強化工程施工查核作業深度及廣度,針對「職業安全」、「檢驗停留點」、「橋梁維護」及「工程材料抽驗」等,列為查核重點,並以現場查核為主、書面為輔之查核方式,確保全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2. 施工品質穩定提升:112 年全國計查核 4,658 件工程,查核比率為 11.62%,另全國各機關工程施工查核成績列甲等以上比率為78.9%,較111 年75.1% 提升 3.8%,整體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持續穩定提升。

(三) 攜手民間力量督工

1. 建立民眾對公共工程缺失通報管道及處理機制:監督工程主辦機關檢討改進工程品質。112 年通報案件計 845 件,上開通報案件皆已完成改善,並由工程主管機關確認完成改善後始予結案。

2. 辦理全民督工考核獎勵優良通報民眾及主管(辦) 機關:自 111 年度全民督工全國 1,089 件通報案件中,評選出 10 位熱心優良通報民眾及 23 個執行績優主管(辦)機關,並於 112 年 5 月 8 日函頒獎狀, 肯定熱心民眾對公共工程品質及安全提升的用心。

(四) 精進品質管理訓練

1. 訓練品質管理人員:辦理「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及「回訓班」訓練課程,112 年計辦理 368 期(包含實體、視訊及混成班),培訓 15,243 人。

2. 強化新進公務人員專業知能:辦理土木工程職系公務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課程內容包括辦理公共工程之整體觀及正確態度,以充實新進公務人員所需之專業法令知識與實務執行能力;結訓時辦理座談, 瞭解學習成效,進行意見交流,作為未來精進訓練之參據。112 年完成 5 梯次,共調訓 196 人。

(五) 辦理金質獎鼓勵優良工程

1. 金質獎辦理情形:為促使廠商朝良性循環方向前

進,進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每年辦理金質獎,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112 年12 月 26 日舉行第 23 屆頒獎典禮,得獎案件在自動化技術、節能減碳、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等方面均有良好績效,其中「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得獎68 件,「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得獎 18 件,「個人貢獻獎」計 12 人獲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連續5 屆及 10 屆得獎之「特別貢獻獎」,則分別有 11個及 3 個單位獲獎。

2. 持續精進作法、優化獎勵規定:

(1) 個人貢獻獎新增職人獎:為嘉勉基層職工,112 年度新增工班職人個人貢獻獎。

(2) 新增連續 10 年及 15 年得獎之特別貢獻獎:為獎勵維持優良表現的廠商及主辦機關,自 112 年度起擴大獎勵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連續 10 屆及 15 屆得獎之工程團隊。

(3) 強化生態保育及專案管理廠商評審項目:要求參選機關於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階段,應詳實填報生態調查、生態保育措施及保全對象,並加強確認專案管理廠商之品質督導(查證)機制。

(4) 主管機關主動查處有不良情事之得獎案件:為使主管機關重視推薦得獎案件後續之全生命週期之管理作業,明確列出得獎案件自參選至頒獎之次年起 5 年內,如發現有不良情事應主動查處之規定。

三、加速公共工程進行

(一) 修正公共工程經費估算手冊

因應近年氣候變遷及物價巿場行為的變化,蒐整相關議題(如:節能減碳、工程防蝕、公共藝術等) 於 112 年 11 月 27 日修正「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將新增及修正之相關規定納入總則篇,俾各機關於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及基本設計階段工程經費之編製與審核能有共同之作業基礎,以加速公共工程計畫之進行。

(二) 掌握公建計畫執行進度

1.112 年度整體達成率 96.21%:列管計畫包含「一般公共建設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公共建設類計畫」共 388 項,經費 6,787.42 億元,112 年整體達成率 96.21 %,較高於 111 年度整體達成率 95.78%。

2.113 年度持續督導管控:列管計畫包含「一般公共建設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公共建設類計畫」共396 項,經費 7,719.94 億元,截至 113 年 1 月底, 經費達成率 6.82%,較去年同期高 0.5%。本會將於督導會報持續管控,請各部會確實依核定之作業期程辦理。

(三) 主動協處公建計畫

1. 分類列管並主動協處:依國家重大政策分類,如軌道建設、水資源建設、電力能源建設、水環境建設、綠能建設等,採全生命週期以部會、計畫、工程標案逐級管控,每月召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協調解決跨部會問題,並不定期實地訪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2. 掌控進度狀況,提早發現問題:加強掌握預定、實際辦理進度,並針對異常或可能產生問題之案件, 採取預警機制,研訂因應措施,依計畫推動。

3. 依實際需求妥為分配預算
已請各機關應依實際工作需求及執行量能妥為規劃執行進度,核實分配預算至各月份,並依訂定之里程碑管控執行進度,克服困難以達成計畫目標。

4. 依公建計畫類型訂定執行策略:

(1) 計畫推動考量市場胃納量,使資源得有效持續運用,並避免影響執行:個案計畫推動,應全盤瞭解各項執行面之影響條件,並針對執行方式作適當決策(如分年執行等),以使專業人力及設備得有效持續運用,並避免計畫核定後產生實務上執行之困難(如承攬廠商胃納量不足,或材料生產不及等,而衍生流標或進度落後之情形)。

(2) 計畫型案件,應先完成前置作業:應先確認實際需求並完成前置作業,再編列工程預算,不應於建物位置未確定、執行內容未確認,即編列巨額工程經費。

(3) 補助型案件,應分兩階段核定:第一階段先核定規劃設計費用,並讓受補助機關妥為編列配合款及辦理完成設計、證照取得等工作,第二階段再核予工程費用,辦理發包施工。

(四) 管控停工終解約工程

1. 強化停工終解約管控措施:依本會「強化公共工程標案停工解約之管理機制」,就停工、終解約案件每月通知主管機關加強控管,並針對未執行金額較大之案件,每季召開會議,協助排除困難,以利工程順利執行。

2. 復工或重新發包管控成果:112 年已使 90 件尚未執行金額較大之案件加速完成重新發包, 共計523.87 億元政府預算重新投入公共建設,活絡經濟。

(五) 管控延遲付款案件:112 年度廠商通報案件經查明後,屬延遲付款案件納入列管共計 23 件,其中已付款結案 16 件,付款金額 0.72 億元。

四、健全公共工程管理

(一) 確保公共工程安全衛生

1.吊索型橋梁全生命週期管理:為確保公共安全,除已訂定「防範施工中預力 I 型梁吊放後翻落風險之作業指引」外,另以近期吊索型橋梁失敗事故為鑑,訂定「吊索型橋梁設計、施工及維護階段應注意事項」,於 113 年 2 月 19 日函頒各機關配合辦理。

2.落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施工廠商應依個案工程採購契約,於「公共工程施工日誌」詳實填報,每日實施勤前教育、檢查新進勞工是否提報勞工保險資 料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勞工個人防護具等,以落實執行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另與勞動部勞動檢查建立橫向通報機制,加強工安查核(檢查),落實執行工安相關措施。

3.加強工安查核重點及加重記點:將工程全生命週期應落實執行之事項,例如:規劃設計階段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之 1 分析潛在施工危險,訂定相關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及編列安全衛生費用、職業安全管理計畫落實提報、審查及執行、並訂定安全衛生檢驗停留點及工區防護措施等,列為查核項目;另針對查核常見或重複性工安缺失加重記點處罰。

(二) 強化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1.鼓勵重視維護管理納入金質獎
為鼓勵機關重視維護管理重要性,110 年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增列獎項鼓勵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表現優異的團隊。

2.實地抽查維護管理情形:本會協助相關主管機關就涉及民眾安全之重要公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抽查,截至 112 年底已抽查 39 件,將持續督導各機關落實維護管理相關作業。另建置「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系統」,與各機關合作,提供民眾查詢維護管理情形。

3.協調落實橋梁檢測及老舊橋梁整建
112 年協調釐清中央部會對地方政府橋梁維管之督導權責,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評鑑機制,地方政府持續落實橋梁維護,本會定期追蹤管控相關橋梁之維護情形,於112 年 9 月 20 日及 12 月 22 日召開檢討會議。

(三) 有效管理活用公共設施

強化有效管理,主動清查並抽查確認:訂定「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作業要點」,建立三級管控機制,著重要求各設施管理機關確實有效管理使用, 每年至少主動辦理一次清查,並由各主管機關抽查及本會查證確認。

(四) 加速地方災後復建工程

1. 統籌各部會辦理審議:行政院為協助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規定, 交由本會統籌相關部會辦理縣(市)政府申請復建經費補助之審議作業。

2. 即報即審加速辦理 112 年災後復建工程:

(1) 完成 112 年 5 月豪雨復建審議:計核列 4 縣巿提報 196 件工程、經費約 8.53 億元。

(2) 完成 112 年 7 月杜蘇芮及 8 月卡努颱風復建審議:計核列 9 縣市提報 1,371 件工程、經費約69.85 億元。

(3) 完成 112 年 9 月海葵颱風及豪雨復建審議:計核列 10 縣市 869 件工程、經費約 36.65 億元。

(4) 完成 112 年 10 月小犬颱風復建審議:計核列 8縣市 172 件工程、經費約 7.38 億元。

3. 成立 112 年颱風災後復建推動專案小組:

(1) 本會銜行政院指示,於 112 年 8 月 15 日成立災後復原重建推動專案小組,專案列管、追蹤及協調 112 年各項災害復原重建,包含中央部會本權責應辦事項及地方提報需中央協助部分,並依據災情類型,分成災後復原及災損救助兩部分,由專案小組邀集地方政府與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共議,確保各項復建工作有序且加速進行。

(2) 其中小犬颱風重創蘭嶼部分,本會主動於 12 月5 日、6 日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及赴蘭嶼實地勘查,協調相關單位解決當地復原重建的困難,以加速復原重建與災損救助,本會將持續追蹤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五) 強化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與保安防護

1.強化安全管理:

(1) 成立巡檢小組進行巡檢:本會配合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組成專案檢視小組,全面盤點各關鍵基礎設施(以下簡稱 CI)安全管理,找出不安全環境及行為等脆弱節點,提出改善對策並要求立即落實執行。

(2) 要求以契約約定強化資安管理:為避免各 CI 核心業務資訊,遭洩漏或被不當使用,本會辦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之行政檢查作業,要求應就 CI 委託之工程技術服務履約成果涉及機敏性資料、文件,依個案契約約定,予以保密,並符合資安要求,強化 CI 之安全管理。

2.加強保安防護:對於各 CI 可能受到外部各類侵入或干擾,協助各 CI 機關深化維護資訊安全、防範無人機入侵、增強保警保全勤務人力及要求契約履約人員之適任性等各項工作。

五、推行工程永續發展

(一)推動公共工程節能減碳

1. 訂頒節能減碳注意事項:已於 111 年 8 月 31 日訂頒「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要求各工程主辦機關自行提報從工程計畫開始至規劃設計、施工、維管等階段,均應將節能減碳觀念納入並提出具體作法,於全生命週期各階段落實執行;如因而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依本會 112 年 11 月 27 日修正「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併入工程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2. 定期追蹤提報:為追蹤各機關上開辦理情形,除於決標公告系統增列註記外,亦要求各機關提報年度實際執行情形,以落實追蹤管理。

3. 鼓勵廠商自主宣告碳排量:為建立公共工程大宗資材碳排資料庫,除鼓勵廠商自主性宣告產品碳排量,並要求各機關填報大宗資材使用量及碳排量。

4. 專案列管再生能源計畫:112 年列管再生能源計畫共計 7 項(年度計畫經費合計 48.22 億元),每月加強追蹤執行情形,並協助解決問題,俾利計畫順利推動,如期如質完成。

(二)推動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

1. 組成跨部會推動小組:會同環境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於 106 年 7 月成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共同推動於公共工程妥適運用各種再生粒料,迄今已召開 23 次推動小組會議,持續掌握再生粒料整體去化情形並進行必要協處。

2. 近期重要推動情形:

(1) 焚化再生粒料去化量大於產出量:每月彙整具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潛在需求之公共工程標案清單,送請環境部提供地方政府媒合運用於公共工程。112 年整體去化量已大於產出量(產出約79.8 萬公噸,去化約 91.5 萬公噸)。另經逐縣市逐爐盤點後,有關 111 年曾遭遇去化困難 3 縣市(新北市、彰化縣、基隆市),另提供解決對策及可使用工程案源,順利協助其加速去化,該等縣市均已達成產出與去化平衡。

(2) 煉鋼爐碴去化量已大於產出量:經盤點氧化碴、轉爐石 112 年去化量(分別為約 121 萬公噸及213 萬公噸),均大於產出量(分別為約 109 萬公噸及 155 萬公噸),堆存量已逐年下降,穩定去化中。

(三)強化公共工程生態檢核作為

1. 加強工程生態檢核執行:要求各部會持續辦理「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訓練課程,並結合案例宣導,另透過基本設計審議程序增列生態檢核事項、於「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納入生態友善機制內容、工程施工查核督促各機關依規定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並於公共工程金質獎融入生態永續理念等作為,促使工程人員於工程各階段落實執行生態檢核作業。

2. 近期重要推動情形:

(1) 為使工程主辦機關落實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即時公開工作,各部會建立之生態檢核統一資訊公開平台更加友善完整,於 112 年 4 月完成「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資訊公開作業指引」。

(2) 112 年 6 月協同審計部並邀集相關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召開研商會議,獲致共識,中央政府主管機關相關計畫補助執行要點將各階段生態檢核作業納入補助地方政府相關審核、督導管考機制,作為經費核撥之參據。未依規定辦理生態檢核者,納入爾後減列補助經費額度或比率之參據。

六、協調解決工程問題

(一) 源頭解決營建材料及缺工問題

1. 源頭控管因應物價上漲:已協調各機關採取因應對策,以源頭控管方式,每月檢視砂石供需平衡, 於河防安全前提下疏濬河川充分供應砂石,砂石與飛灰以固定價格讓售,及水泥貨物稅減半等, 使混凝土得以穩定供應,對於受國際價格影響之項目(例如鋼筋、鋼構),以契約三層級物價調整機制調整契約價款,因應價格上漲。

2. 兼顧整體策略,解決缺工問題:營造業人力以本地勞工為主,從本地勞工培訓及投入為根本,同時考量本勞從業年齡有增長趨勢,同步檢討以外籍移工補充。

(1) 有關提高本勞參與部分,已協調落實技術士證照制度,並於金質獎肯定第一線藍領基層勞工之個人貢獻,提升尊榮感。

(2) 有關增加移工部分,在不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及不影響本國勞工權益之前提下,已協調合理修正公共工程相關個別案件投標廠商引進外籍移工之規定(刪除計畫百億元門檻、個別契約門檻由10 億元降為 1 億元);開放符合一定規模及聘僱一定本勞之營造業廠商可進用移工,並可靈活調動至民間工程。

(3) 有關減省基層人力部分,訂定「公共工程採用自動化及預鑄化規劃設計參考指引」,鼓勵由源頭設計端採取營建自動化、預鑄化等措施,減少工地現場人力需求。

(二)釐清流標原因與因應協處

1.檢討個案流標原因:

(1) 前述各機關努力下,2 次招標內順利決標件數比率達 90%以上,並就未能順利決標約 10% 之案件,自 107 年起針對中央機關(含補助地方政府)5,000 萬元以上且流標 2 次以上之工程,或各部會推動重大建設計畫,邀集個案招標機關、上級機關、補助機關及業界專家,已召開 340 餘案專案檢討會議協處,並歸納分析流標主因為個案因素,包括「設計內容與預算編列不相符」、「未按實際需要訂定工期」、「契約書圖條件不合理」及「案量集中廠商觀望」。

(2) 另赴六都及流標較嚴重之縣市政府舉辦計 15 場說明會,說明中央政府對流標問題、施工階段如何預防停工及因應物價上漲所擬訂之因應機制,並藉由雙向交流討論,瞭解地方遭遇問題; 續經歸納分析後,彙整提供本會意見,函送各縣市政府。

2.務實提出因應協處:就上開個案因素提出因應對策,並通函各機關工程招標前應確實檢核預算是否符合當下之市場行情,遇有流標時亦應務實檢討, 屬預算不足者,應核實調整預算後,再行招標等注意事項;另彙整「工程採購流標主因及工程招標前各階段機關應注意重點及說明」提供各機關參考。

(三)訂定「道路塌陷及鄰房基礎淘空之防範指引」及「工程高空作業災害之防範指引」讓民眾有安全的生活環境,是政府的責任,惟近來國內發生數起道路塌陷、工程施工鄰損或高空作業造成災害之情形,本會自 112 年 5 月起,主動蒐集案例資料,歸納原因,發現法規針對設計、施工、管理均有完善之規定,惟於執行時尚乏團隊及相互確認之作法,爰於 112 年 11 月 8 日函頒「道路塌陷及鄰房基礎淘空之防範指引」及「工程高空作業災害之防範指引」,供各機關加強注意辦理,防範災害發生。

(四)中央地方建設協調事項

1. 成立平台積極協調:為協調地方建設推動事宜,行政院成立「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溝通協調相關案件,俾利中央主管部會或地方政府順利推動, 其中新北市、宜蘭縣及屏東縣由澤成以政務委員身分負責協調。截至 113 年 2 月已召開 80 次會議(含現勘),共計處理 185 案(宜蘭縣 93 案、新北市69 案及屏東縣 23 案)。

2. 溝通協調成效案例:經協調完成相關案件多具有成效,謹舉例說明,例如:推動宜蘭縣鐵路高架化可行研究及綜合規劃、加速推動國道 5 號銜接台 9 線及蘇花改核定並啟動規劃案、協調南方澳大橋重建橋址(111 年 12 月通車)、協助核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蘭陽院區擴建經費;新北市五股交流道增設匝道及大漢溪左岸堤外道路工程;屏東縣興海漁港擴建計畫補助經費、屏東縣大聖西營區新建工程第 2 次修正計畫奉行政院核定等。

七、其他相關業務事項

(一) 落實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施工依權責執行:已通函各機關自行辦理實施技師簽證之設計、監造事務,不應另委託技師辦理簽證,並刻正通盤檢討修正「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強化技師受託實際辦理與本科技術相關事務,方得簽證以示負責,並刪除簽證規則第 7 條,機關自辦設計、監造業務時,回歸技師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俾利權責相符; 工程施工階段依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落實執行,各負其責。

(二) 協助工程產業拓展海外市場

1. 精進協助業者各項作為並強化政府各資源之連結性:為針對業者拓展海外市場所遭遇之困難提供更有效之協助,精進「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辦公室」之各項執行措施,除連結經濟部投資臺灣網站(InvesTaiwan)及外貿協會政府採購專案掌握全球市場動態外,並從市場資訊、人脈關係、法務會計諮詢、資金及技術之媒合等面向,提供更貼近業者個案需求之整合服務,以協助工程產業拓展海外市場。

2. 海外工程輸出已逐漸回復:112 年國內七大輸出團隊及拓點業者於新南向國家得標 39 件、約 319 億元,已逐步回復至疫情前水平,業者於能源、鐵道、建築開發等領域皆有所斬獲。

參、結語

公共工程建設之推動與民眾福祉息息相關,並為國家經濟發展之主要動力,爰積極協助各機關排除公共工程推動上所遇到之困難與障礙,讓公共工程順利推動並讓品質更為提升,一直是本會努力的目標;近期並與相關部會合作,協助強化涉及國安、資安的設施管理及採購,維護優質、安全的生活環境。本會將全力協助加速公共建設之推動,以增進經濟動能。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


附件: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會期委員質詢及提案決議辦理情形

一、 112 年 12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培瑜口頭質詢略以:「請協助盤點法人團體辦理藝文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4 條第 2 項執行狀況。請協助指導體育協會出國比賽購買機票相關採購策略。請瞭解如何降低採購蒐集個資之資安風險。」

二、 112 年 12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何委員欣純口頭質詢略以:「數位部『lll 簡訊平台系統』訂於l13 年元旦上路,採購期程來得及嗎?請工程會了解並協助。」

三、 112 年 12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椒華口頭質詢略以:「請研擬推動公共採購納入永續指標,將循環條件、循環度、可回收材質比例、包裝材料等面向納入採購標準,導入現有採購規定,採用能支持循環經濟的商業模式,促進產業共生跟循環生態系統,在制度面能夠讓永續更實質來落實。」

四、 112 年 12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邱委員顯智口頭質詢略以:「新竹市寡婦樓都更案經法院判決廠商行賄迄今,國防部尚無積極作為,該部是否應即啟動行政調查,請邀請國防部及內政部釐清。」

五、 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邱委員顯智口頭質詢略以:「針對強化汰除不良廠商機制,將這一個廠商的履歷應該要如何納入。」

六、 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
議,陳委員歐珀口頭質詢略以:「公共工程流標比率逐年上升,機關要覈實編列預算,不要編得很保守,造成後來不得不追加。」

七、 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林委員俊憲口頭質詢略以:「安平漁港跨港大橋多次流標,請工程會再專案協助解決困難。」

八、 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劉委員櫂豪書面質詢略以:「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流標情形越來越嚴重,工程會應儘速研謀改善方案,以提升政府採購效率。」

九、 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 議,傅委員崐萁書面質詢略以:「近2 年5 千萬以上未決標之工程採購案件流廢標情形增加,工程會該如何輔導各級地方改善流標情形?」

十、 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魯委員明哲口頭質詢略以:「重大建設計畫自可行性研究到發包常花費數年,但機關仍依最初評估時預算進行發包,致未符市場行情而流標,請工程會加強宣導正確作法。」

十一、 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趙委員正宇書面質詢略以:「是否應評估一個合理的全國年度發包工程總額,依照急迫性來排定先後順序,進行總量管制?」

十二、 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趙委員正宇書面質詢略以:「對於非直轄市的公共工程招標不順,工程會有沒有甚麼解決辦法?」

十三、 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洪委員孟楷口頭質詢略以:「請工程會提供對於重大公共工程流標管考情形資料。」

十四、 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 會議,陳委員椒華口頭質詢略以:「請工程會研議公共工程配合淨零碳排推動減碳機制。」

十五、 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椒華口頭質詢略以:「本席建議營建剩餘土石方朝國有化處理,以解決廢土濫倒問題,請主委整合內政部、環境部推動。」

十六、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林委員俊憲口頭質詢略以:「工程會應按市場行情,動態檢討『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並將特殊工程潛藏施作風險納入工程成本估算。」

十七、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雪生口頭質詢略以:「有關馬祖跨海大橋一案,請工程會協助說明國內工程技術之可行性,並適時反映。」

十八、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劉委員櫂豪書面質詢略以:「請工程會加速辦理災後復建工程審議作業。」

十九、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許委員智傑書面質詢略以:「請工程會積極查核公共工程採購機關填報碳排資料。」

二十、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洪委員孟楷臨時提案略以:「關渡大橋現況汽機車混流, 易生事故。而關渡新橋興建到完成需數年,爰應先做好關渡大橋分 流。建議參考國外成功案例,於橋梁外掛人行道,將原人行道轉為機車專用道,可紓緩車流、提升交通安全並兼顧行人行走權利,請工程會邀集專家學者協助公路局研究此方案之可行性。」

二十一、112 年11 月29 日立法院第10 屆第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 次全體委員會議,傅委員崐萁等 3 位委員質詢略以:「有鑑於審計部調查各機關 111 年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執行績效結果發現,部分計畫 111 年度預算達成率雖達 9 成,但均有於年度內辦理計畫修正、展延計畫期程及調整年度經費等情形,原分配計畫經費執行率介於39.71%至72.99%,經調整修正後提升至 96.26%至 100.00%,足見現行管考作業無法確實反映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與原計畫之差異。為提高公共工程計畫執行成效,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重大公共建設修正經費次數及期程列入管考項目,並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112 年11 月29 日立法院第10 屆第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 次全體委員會議,何委員欣純等5 位委員質詢略以:「針對曳引車、砂石車等大型車輛超載破壞道路、有交通安全疑慮甚至交通事故。現況車行及司機並不會主動要求超載,均為承造人及承包廠商要求司機超載。而現行規範均只有罰則,無不超載獎勵制度,應秉持有罰有賞原則,公共工程部分,若無超載應按聯單資訊依個別趟次之對應司機,直接對司機發放不超載獎金。爰此, 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於公共工程部分依聯單資訊個別趟次之對應司機發放不超載獎金可行性」之書面報告。」

二十三、112 年11 月29 日立法院第10 屆第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 次全體委員會議,洪委員孟楷質詢略以:「因應天坑事件 ( 道路塌陷及鄰房基礎淘空 ), 工程會有訂定防範指引,惟仍應課予設計、監造、施工等相關單位一定的責任,並強化其連結勾稽,請工程會就如何防止該等單位存僥倖心態以及本位主義各自為政造成漏洞等問題,於一週內提供具體作法予本席。」

二十四、112 年11 月29 日立法院第10 屆第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 次全體委員會議,李委員昆澤質詢略以:「有關公共工程職安加強部分,建議必須確保勞工受完整的職安訓練、要求雇主依法訂立職安管理計畫、加強對工程現場的安全性查核;針對如何降低工地職災發生率,請工程會提出相關具體計畫、時程及改善目標。」

二十五、112 年11 月29 日立法院第10 屆第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歐珀質詢略以:「有關宜蘭第二行政中心及蘭海鐵道五漁村工進延宕部分,請工程會瞭解輔導,讓該等工程能如期如質完工。」

二十六、112 年11 月29 日立法院第10 屆第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素月質詢略以:「請工程會就台鐵田中車站電梯增建及台南車站古蹟修復工程延宕乙事,瞭解協助。」

二十七、112 年11 月29 日立法院第10 屆第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 次全體委員會議,魯委員明哲質詢略以:「請工程會對於機關延遲付款加強督導改進。」

二十八、112 年11 月29 日立法院第10 屆第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 次全體委員會議,邱委員顯智質詢略以:「請工程會於兩個月內就強化民間工程職安機制及相關費用編列,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112 年11 月29 日立法院第10 屆第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 次全體委員會議,張委員其祿質詢略以:「公共建設興辦社會住宅溝通是否落實, 以文山區社會住宅個案為例,請協調了解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與里鄰溝通之程序,並於兩個月內將辦理情形書面送本席瞭解。」

三十、 112 年 11 月 29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委員會議,劉委員櫂豪書面質詢略以:「工程會列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但依目前列管方式只針對預算執行率,恐無法有效掌握重大建設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工程會應儘速研議更有效的管控機制,評估計畫經費與期程變動情形納為管考依據,方能有效提升各機關的執行效率 。」

三十一、112 年11 月29 日立法院第10 屆第8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 次全體委員會議,趙委員正宇書面質詢略以:「中央補助地方之競爭型預算,是否會影響公共工程品質? (例如為申請前瞻趕時間而規劃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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