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國家標準、建築設計、管理維護、火災預防措施及相關保險類別與要保人之認定」專題報告


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


1140313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內政部部長劉世芳、經濟部、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國家標準、建築設計、管理維護、火災預防措施及相關保險類別與要保人之認定」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內政部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0313/101.pdf

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   內政委員會第 2 次全體委員會議

「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國家標準、建築設計、管理維護、火災預防措施及相關保險類別與要保人之認定」報告

報告機關:內政部     114 年 3 月 13 日

目 錄

壹、公寓大廈設置充電樁之程序

貳、強化建築安全設計

一、針對建築物規劃

二、增訂適合電動車燃燒特性之滅火設備

三、彙整安全規範及推動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安全

四、賡續研議完善充換電站樁之安全規範

參、提升救災應變及整備量能

一、建立電動車輛及其充電設備火災搶救原則

二、辦理電動車輛救援訓練,提升應變或與援能力

三、購置適合電動車輛事故之救援裝備器材

肆、策進安全管理機制

一、持續充實消防救災裝備器材及辦理救援訓練 

二、賡續整合充換電站安全措施

三、研議室內停車空間防火區劃設置及增設排煙之可行性

伍、結語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表示最大的謝忱。今日謹就「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國家標準、建築設計、管理維護、火災預防措施及相關保險類別與要保人之認定」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有關公寓大廈安裝充電裝置事宜,經與相關機關討論研析後,綜合整理為5項課題需要處理,分別是電動車及充電裝置設備安全、公寓大廈設置充電樁之程序、強化建築物安全設計、提升救災應變及整備量能,以及策進安全管理,分別涉及交通部、經濟部及本部之相關法令規定。其中涉及本部法令規定部分,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壹、 公寓大廈設置充電樁之程序:

由於國內電動車輛使用量持續增加,區分所有權人因電量焦慮問題,通常想在公寓大廈內自行設置充電裝置,但也因此常有建築物管理維護問題引起紛爭。針對這類問題,本部已於 108 年 5 月 29 日修訂建築技術規則,明定新建建築物需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以減少新建築物設置充電相關設備恐涉及重大修繕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問題。另關於既有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如果涉及共用部分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時,則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取得共識後由管理委員會依決議辦理,機制上已考量實用性。

本部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督導考核計畫,明定鼓勵地方政府訂定公寓大廈增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指引並公告上網。目前已有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地方政府已明定相關指引及參考範本,供民眾參考。

貳、 強化建築安全設計:

一、 針對建築物規劃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已定有建築物之防火、防火避難設施專章,就建築物構造上的防火要求、防火區劃的設置分別定有規定。惟電動車火災特性有別於一般油車,本部建築研究所針對此類案件之預防及救災進行研究,近期已取得部分成果,並針對防火區劃提出建議,後續建築技術規則將配合研究成果進行討論及修正,以加強建築物的使用安全。

二、 增訂適合電動車燃燒特性之滅火設備

公寓大廈建築物室內停車空間原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檢討選設泡沫、二氧化碳等滅火設備。根據本部建築研究所停車空間滅火設備有效性研究,及參考美國 NFPA、歐洲 EN 等規範室內停車場採自動撒水設備,因電動車起火有燃燒時間長、不易撲滅及須用水降溫之特性,消防署於 113 年 4 月 24 日修正上開設置標準第 18 條,將自動撒水設備納入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得選設使用之滅火設備,以達冷卻及防止延燒之效。另戶外電動車停放空間,亦須考量附近設有消防栓或水源設施充足的區域,以供消防搶救使用。

三、 彙整安全規範及推動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安全

電動車輛充電裝備火災預防著重於充電樁設備與電池的本質安全、配線及事故時之緊急斷電措施,消防署彙整國內電動車輛充電系統相關安全規範及管理機制,邀集交通部、經濟部、本部等中央相關機關多次研商會議,於 113 年 3 月 14 日函頒「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安全指引」(如附件)供各機關引用,向民眾宣導充電設備申請安裝之程序、安全規範及使用注意事項,避免民眾私自裝設充電樁設備,造成公寓大廈用電安全之疑慮。

四、 賡續研議完善充換電站樁之安全規範

鑒於電動車輛之電池換電站、充電樁等裝置有逐漸進入公寓大廈地下停車空間之需求,消防署邀集各地方消防機關與相關公協會,召開研商設置電動車充換電站(設備、樁)消防安全規範會議,建議設置戶外者周圍應淨空、設置滅火器並鄰近消防栓或水源設施充足區域;設置室內者,除室外之安全需求外,並應在探測器、自動滅火設備防護範圍內,及距離機電設施一定距離,後續將賡續邀集相關機關研議修正規範。

參、 提升救災應變及整備量能

一、 建立電動車輛及其充電設備火災搶救原則

消防署已修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並訂定「救災安全手冊-搶救電動車與儲能系統安全指導原則」指導消防人員注意是類救災安全事項。

二、 辦理電動車輛救援訓練,提升應變或與援能力

消防署與各地方消防機關近年來積極辦理電動車輛救援訓練,累計訓練已達 252 場次,參訓人員達 1 萬 4,110 人次;另舉辦 2 場次車禍救援挑戰賽、3 場次電動車救援安全講習,提升救災人員搶救電動車之救援能力。

三、 購置適合電動車輛事故之救援裝備器材

經統計各地方消防機關目前已購置之電動車各式救援裝備器材計有:電動車救災專用瞄子(車底瞄子、穿刺瞄子)154 組、防火毯 404 件、緊急插頭 221 個及鋰電池專用滅火器 94具,將持續透過中長程計畫補助增購適合裝備器材。

肆、 策進安全管理機制

一、 持續充實消防救災裝備器材及辦理救援訓練

為提升國內消防人員執行電動車交通意外事故及火災之救援效能,消防署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電動車救援裝備器材,並與各地方消防機關持續辦理電動車輛救援相關訓練及講習;另賡續蒐集國內外有關電動車搶救等相關資料,精進救災措施,如:妥善阻斷電源、排風機具應用、拖吊車輛及移除可燃物等。

二、 賡續整合充換電站安全措施

鑒於推展氣候變遷與淨零轉型之政策,電動車輛充換電站(樁)設置逐步普及,本部持續研議設置位置、建築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措施,已多次邀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經濟部、交通部及本部相關機關召開會議討論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措施,草擬管理指引,將賡續依會議結論及法制作業頒布,供各機關運用與管理。

三、 研議室內停車空間防火區劃設置及增設排煙之可行性

本部國土管理署刻依建築研究所研究成果就「防火區劃」建議,檢討研議「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條文(草案)。另考量電動車起火時不易滅火及隨著燃燒時間延長,濃煙亦持續增長之特性,本部建築研究所 114 年已積極將室內停車空間增設排煙並與滅火、通風換氣等設備,進行合併效益之可行性深入評估,並將依研究成果強化建築與消防安全相關規範,同時建議電動車進口時應將防火毯及滅火設備納為標準配備,並針對車主加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責任。

伍、結語

鑑於淨零碳排之政策,電動車輛使用日漸普及,充電裝置等基礎建設需求日增,因應新興能源火災特性,賡續完善法規、訓練救災技術及搶救裝備之整備,以確保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謝謝!

附件

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安全指引

內政部消防署 113 年 4 月 18 日消署預字第 1130003386 號函修正發布

一、為因應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用,提升其設置及使用安全,特訂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適用對象為設有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之室內停車場或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本指引用詞,依國家標準、商品檢驗法、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電業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營業規章、建築技術規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用詞定義之規定。

三、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設置之充電設備(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之產品安全規範

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產品安全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商品檢驗或產品驗證,確保安全。

(二)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交通部已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訂有電動車輛之電氣安全相關規定,包含觸電防護檢測(整車試 驗)、功能安全檢測(整車試驗)及 REESS 可充電式電能儲存系統(整車試驗),及電池組零組件試驗等應符合檢測規定,電動車輛經檢測合格後應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勿選用非經審驗合格或自行改裝電池組零組件之電動車輛。

(三)電業法

依據電業法第三十二條及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三條規 定,住戶設置充電設備(樁)應向公用售電業(台電公司)申請,並經輸配電業(台電公司)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

(四)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經濟部已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六章「特殊設備及設施」第五節訂有「電動車輛充電系統」(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六、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七、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四、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五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八)規範充電系統之配線方法、設備構造、控制與保護等事宜,作為電器承裝業施工依據。

(五)台電公司營業規章

1. 用戶向台電公司辦理充電設備(樁)用電申請,應委由電機技師或合法登記電器承裝業辦理設計及施工,並於申請前先將設計資料送經台電公司審查通過後興工,依照設置者申請用電容量及供電方式,台電公司會評估區域負載情形及饋線容量裕度,適時加裝供電變壓器,以提供充電設施所需電源。

2. 用戶於竣工後向台電公司申報竣工,台電公司將依規定進行審查及檢驗送電。

(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定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選擇設置,或依場所風險屬性選設自動撒水設備,提升初期火災自動滅火功效。

四、電動車輛充電時,其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如下:

(一)請遵守製造商或電動車輛業者充電使用指南進行充電作業。

(二)避免使用轉接器及延長線組,因電動車充電電流較大,使用轉接器及延長線組將可能會導致電器走火或受損。

(三)遵守製造商或電動車輛業者使用指南維護充電設備(樁)及其組件,並勿使用有明顯損壞痕跡之充電設備(樁),不要拉、搓、纏或拖動充電電纜,充電器組件充電完成後不隨意棄置地上,應妥善收納存放,充電器及電纜請勿置放於熱源或化學物質之區域。

(四)裝設漏電斷路器,當檢測故障時將關閉電源並有助於防止火災發生。

(五)充電器或充電過程異常請勿充電,充電過程中若有出現總電壓過高時,代表電池內之電壓尚未穩定回壓,待回穩後再啟動車輛,使用損壞或修改的充電器可能會導致電氣安全疑慮及火災。

(六)不使用時將所有充電設備(樁)放置於兒童無法接觸之處。

(七)確保充電設備(樁)乾燥清潔,應防止充電接口接觸水,並遵守製造商或電動車輛業者使用指南,在安全濕度條件下進行充電,充電前請先確認充電連接器及插座是乾淨的,連接器或充電插座不可有任何汙染、異物或腐蝕,並確認充電電纜線外觀是否有破損,線材是否乾燥,鄰近地面是否有任何水源導致電纜線潮濕。

(八)充電設備(樁)附近不宜堆置可燃物或危險物品等得持續燃燒之物品。

五、發生事故時,其應變處理注意事項如下:

(一)遠離車體選擇上風處避難,電動車輛可能因為碰撞導致鋰電池熱失控起火自燃,並產生有毒氣體,此外可能有冷卻液(乙二醇)或電解液外漏情形,對呼吸道系統或皮膚造成危害,因此發生電動車事故時,應儘速遠離車體並選擇上風處站 立。

(二)避免站在車頭處以防暴衝,因電動車輛無引擎聲,暴衝情形難以預測,為避免暴衝造成二次意外,所以發生事故時應避免站在車頭處。

(三)避免觸碰車體以避免觸電,電動車輛碰撞後,可能因為零組件受損產生漏電情形,應避免觸碰車體以免發生觸電危險。

(四)速撥一一九通知消防單位,電動車輛鋰電池起火後需要大量的水進行持續降溫才能有效滅火,如有冒煙或起火狀況,建議立即撥打一一九。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自訂充電設備(樁)設置及管理辦法

公寓大廈設置充電設備(樁)如涉及共用部分一般修繕改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如涉重大修繕改良,依第十一條應經區權會討論後決議辦理,且區權會決議或規約可自訂充電設備(樁)管理辦法。

(二)自設相關防災設備提高場所安全

建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電動車主得準備(自購)滅火毯等阻止延燒之裝備,當電動車輛疑似起火初期,自動滅火設備尚未啟動放射時,且火煙小,得使用滅火毯等進行覆蓋車體防止延燒;若自動滅火設備啟動或火煙已達危害人命安全時,則建議優先避難逃生。

(三)妥善留存車輛緊急救援手冊

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電動車輛業者製造或進口工作電壓為高電壓之電動車輛(含油電車)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時,應主動提供緊急救援手冊(含消防救災需求資訊),建議電動車主應自行或交由管理委員會妥善留存所屬車輛緊急救援手冊,災時可供救災人員參考應用。


經濟部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0313/102.pdf

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   內政委員會第 3 次全體委員會議

「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國家標準、建築設計、管理維護、火災預防措施及相關保險類別與要保人之認定」涉及經濟部部分專題報告

經濟部      114 年 3 月 13 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感謝各位委員平日對本部各項業務的協助與指教,今天承貴委員會邀請,本部就「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與國家標準」進行專案報告如下:

一、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涉及經濟部、內政部及交通部相關法規

依據行政院 113 年 10 月 14 日會議結論,經濟部為電動車充換 電站之主管機關,但設置充電樁裝置涉及多個部會之主管法規,由經濟部負責電氣安全與設備標準,交通部負責電動車運具管理、充換電站配置規劃及停車場管理,內政部則負責消防安全與建築管理。

二、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

(一) 經濟部能源署針對電氣安全已有規定

1. 電氣線路裝置工程,應依「電業法」及「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委由電機技師或合格電器承裝業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設備之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向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辦理用電申請及審查,經台電公司依「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得接電。

2. 經濟部已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 章「特殊設備及設施」第 5 節訂有「電動車輛充電系統」(第 396-1 條至第396-19 條),規範充電系統之配線方法、設備構造、控制與保護等事宜,做為電器承裝業施工依據。

3. 台電公司考量用電安全及供電穩定,已公告自 111 年 3 月 1 日起,新設集合住宅內充電設施僅同意採專設一戶方式供電。

(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設備標準已有規定

1. 已訂有充電設備國家標準,包含安規及通訊相容性、電磁相容性、充電槍介面及纜線安全要求等項目。

2. 全球電動車 8 種主要充電介面規格(Type 1、 Type 2、Type 3、TPC、CCS1、CCS2、CHAdeMO、GB)皆已納入國家標準。

3. 為強化產品安全,已於 111 年 1 月 13 日公告電動車充電設備及充電槍之產品安全納入自願性產品驗證(VPC),台電公司已要求電動車輛充電設備用電申請案應於報竣工時,檢附標準檢驗局核發之 VPC 證書,標準檢驗局進一步於 112 年 6 月 29 日公告將資訊安全納入VPC。標準檢驗局於 113 年 12 月 25 日公告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將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由現行自願性產品驗證改納入應施檢驗範圍,確保消費權益及使用安全。

三、結語

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涉及多個部會,經濟部已經制定相關規範,確保充電設備之電氣安全及裝設規定,並將依據電動車技術演進,滾動式檢討相關法規。而考量社區自治精神,公寓大廈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應回歸各部會相關業管法規辦理。此外,電動車安全疑慮主要為電池,建議車輛主管機關將電池定檢納入考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惠予指教,謝謝。


通部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0313/103.pdf


 114 年 3 月 13 日    第 11 屆第 3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 2 次全體委員會議

「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國家標準、建築設 計、管理維護、火災預防措施及相關保險類別與要保人之認定」專題報告

交通部

目 錄

壹、前言

貳、公共停車場裝設電動車充電設施相關規定

參、結語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至貴委員會,就「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國家標準、建築設計、管理維護、火災預防措施及相關保險類別與要保人之認定」進行報告。本部係針對公共停車場設置電動車公共充電設施進行推動,以下謹就本部因應公共停車場設置充電設施訂定之相關法規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貳、公共停車場裝設電動車充電設施相關規定

一、依停車場法第 27 條之 1 訂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範公共停車場設置充電專用停車位之相關事項:

(一) 辦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充電設施之用電安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充電設施之設備、介面及配件,均應符合國家標準;停車場經營業充電設施之設置,應依電業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辦法第 7 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設置充電設施應備具監控設備及 24 小時緊急應變人員聯絡方式之標示牌。另為保障使用者權益,確保其發生意外時之損害賠償得以實現,設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之公共停車場,停車場經營業應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二、配合內政部研擬相關安全管理指引規範:

(一) 內政部刻正研擬「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係針對設有電動車輛充電設施之區域,明訂相關應符合事項。

(二) 本部前已建議內政部可參考「電動汽車充電專 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所規範之設置充電設施應備具監控設備與 24 小時緊急應變人員聯絡方式之標示牌,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機制等,並將充電專用停車位集中區域設置之措施,納入安全管理指引草案中。

參、結語

為落實「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目標,本部將持續協同相關部會就「完善電動車使用環境配套」策略共同努力與精進相關作為,營造電動車友善充電環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0313/104.pdf


114 年 3 月 13 日    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內政委員會 第 2 次全體委員會議

「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國家標準、建築設計、管理維護、火災預防措施及相關保險類別與要保人之認定」專題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承貴委員會邀請本會就「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國家標準、建築設計、管理維護、火災預防措施及相關保險類別與要保人之認定」進行專題報告,至感榮幸。

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充電裝置(下稱充電樁)可能衍生之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所致財物損失及責任風險,目前市面上已有相關保險商品可提供保障,依充電樁之所有權或管理權歸屬,商品要保人亦有不同,謹說明如下:

一、充電樁為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專有者,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為要保人,投保下列保險商品:

1. 充電樁綜合保險:針對因外來物碰撞、火災、閃電、雷擊、爆炸等危險事故致充電樁損失,或對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提供保險保障。

2.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含第三人責任):係承保建築物及其內動產因火災、爆炸、閃電雷擊、機動車輛碰撞、竊盜等危險事故造成之財物損失,或對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須於投保時,事先與保險公司約定將充電樁納入承保範圍,以轉嫁意外事故發生之風險。

二、充電樁裝設於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其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爰以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要保人,投保下列保險商品:

1. 充電樁綜合保險:承保範圍同上所述。

2. 商業火災保險:對於火災、爆炸引起之火災、閃電雷擊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損失提供保險保障。

3.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針對社區內設置之充電樁所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物損失等情形,提供保險保障。

對於公寓大廈裝設充電樁可能衍生之財產損失及第三人責任風險,目前市面上已有相關保險商品針對要保人提供保障,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0313/105.pdf


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   內政委員會第 3 次全體委員會議

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國家標準、建築設計、管理維護、火災預防措施及相關保險類別與要保人之認定 專題報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14 年 3 月 13 日

壹、 案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公寓大廈裝設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之相關法令、國家標準、建築設計、管理維護、火災預防措施及相關保險類別與要保人之認定」進行專題報告。

貳、 民眾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申請電動車輛充電裝置(以下簡稱充電樁)用電之說明如下:

一、 法規及相關規章:

(一) 依「電業法」及相關子法如「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台電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等規定,由民眾委託合格電器承裝業向台電公司提送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台電公司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審查(以下簡稱圖面審查),以確保用電安全。

(二) 前述圖面審查完成後,方可依據「電業法」及「台電公司營業規章」規定,向台電公司各區營業處(以下簡稱各區處)申請充電樁用電。

(三) 依「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及「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充電樁應委由合格電器承裝業依圖審資料施工(用電容量大於 100 瓩須委託電機技師監造),施工完成後向台電公司申報竣工檢驗,經台電公司檢驗電器承裝業施作項目符合圖面審查資料後送電,始完成用電申請作業。

二、 申請設置流程:

(一) 民眾凡新增設用電、設備變更、改修,皆須向各區處提出申請,惟申請用電前,須備齊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送各區處

審查,圖面審查完成申請用電後,各區處依充電樁申請新設或表後增設等不同類別,評估區域負載、線路及變壓器容量,視需求與民眾委託之合格電器承裝業約期現勘設計,安排供電線路施工。

(二) 申報竣工檢驗時,施工之電器承裝業或監造之電機技師備齊自主檢核表及竣工報告等資料送各區處核對;另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推動充電樁自願性產品認證 (VPC),台電公司已公告家用充電樁自 112 年 1 月 1 日、商用充電樁自 112 年 7 月 1 日起,於申報竣工檢驗時,須檢附標準局VPC 證書,以確保民眾使用充電設備之安全。

(三) 台電公司依前述資料逐項核對,確認其不影響用電安全及不違反其他相關規定後予以送電。

三、 便民措施及提醒事項:

(一) 為協助外界瞭解充電樁用電申請應備文件及相關規定,台電公司已訂定「新增設用電申請須知」、「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申請用電)用戶自主檢核表」等文件提供用戶、受委託之電機技師或合格之電器承裝業者參考,相關資訊均放置於台電公司網 站 之 電 動 車 用 電 業 務 專 區 ( 網 址 為 : https://www.taipower.com.tw/2289/2406/2420/2429/12048/normalPost)。

(二) 為讓民眾簡單快速知道「充電樁要怎麼裝?」,台電公司針對充電樁之規劃施工、產品合格標準、用電申設及報竣檢驗流程等注意事項製作電子文宣,送各相關公會宣導,並公布於台電公司網站之電動車用電業務專區,供民眾下載應用。

(三) 民眾應定期委請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維護配電箱內開關、漏電斷路器、電線及充電樁等相關自備用電設備,相關合格業者名單可至經濟部能源署網站查詢。

參、 充電樁推廣作為:

一、 為落實法規,並考量建物年限長,且既有建物設置相關管線不易取得住戶共識,台電公司與不動產開發商、建築師、電機技師及電器承裝業等公會討論後取得共識如下:

(一) 111 年 3 月 1 日以前取得建照之建築可採「用戶表後增設」及「專設電表」方式供電,為維護用電安全,均須向台電公司提出申請用電。

(二) 111 年 3 月 1 日後之建築僅同意採「專設電表」方式供電,充電樁之電力線路須預先設置公用管線至各區域配電盤 (箱),並依車格數與用戶協商配電場所擴大,俾預為因應未來充電樁用電需求。

二、 台電公司配合政府推動電動車政策,已就集合式住宅停車區域放寬設戶原則,同意各停車樓層充電樁可按停車樓層專設電表供電,並研擬既有集合住宅設置充電樁建議方案,提出配合社區電動車持續普及化,分階段建置公用電力線路,以降低社區經費負擔等務實作法,提供既有社區參考採用,以滿足社區電動車充電樁用電需求。

三、 針對既設集合住宅部分,為滿足電動車在住宅充電需求,若因經費籌措等因素無法整體建置,建議民眾可採分階段方式建置,以及採用「電動車充電樁能源管理系統(EMS)」(以下簡稱 EMS 系統)於離峰期間充電,並提供充電管理讓更多車輛可彈性擴充,後續建議專設電表搭配 EMS 系統之方式,做為因應持續增加充電樁設置需求。

四、 台電公司針對用戶充電樁新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 100 瓩,在考量用電量較大情形下,建議用戶設置 EMS 系統進行充電樁充電模式管控,達成分散及調控充電功率、監控充電情形等功能,俾確保用電安全。

五、 為提升既有社區充電樁採專設電表供電之意願,以及因應發電型態改變有效移轉尖峰用電,台電公司已於 111 年 5 月 30 日公告實施「電動車充換電設施時間電價」,除基本電費及線路設置費降低 80%外,並拉大尖峰及離峰電價差異,鼓勵用戶主動調整於離峰時段進行充電以享有優惠電價費率。

六、 台電公司持續向地方政府、相關公協會與充電樁廠商、社區管委會及民眾等利害關係人宣導「專設電表+專用電價」之最適用電方案,並由各區營業處指派電動車用電業務詢問單一窗口人員公布於台電公司電動車用電業務專區官網內,(網址為: https://www.taipower.com.tw/2289/2406/2420/2429/12048/normalPost)),供上述利害關係人查詢及詢問,以提升推廣成效。

肆、 結語:

台電公司將持續配合政府推動「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關鍵戰略,辦理充電樁之設置及推廣,協助達成 2050 年淨零排放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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