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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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新竹市部分市定古蹟與歷史建築使用管理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

新竹市文化局(下稱文化局)辦理市定古蹟與歷史建築使用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市定古蹟與歷史建築所有權人未依規定擬訂管理維護計畫報請文化局備查,及未投保相關保險,經函請研謀改善,已督促所有權人擬訂管理維護計畫及報請備查,並完成各項保險投保作業,以強化文化資產管理及公共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3條第2項、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2條第1項及第21條規定,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計畫內容應包括:防盜、防災、保險。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準用本辦法規定。截至110年10月底止,新竹市計有市定古蹟33處及歷史建築27處。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1月查核發現,所有權人尚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擬訂管理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文化局備查者,計有市定古蹟15處及歷史建築12處;另市定古蹟及歷史建築未投保火險、地震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者,計有10處及8處,顯示文化局未確實依規定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踨改善情形,文化局已督促市定古蹟與歷史建築所有權人依規定擬訂管理維護計畫,截至111年9月底止,27處市定古蹟與歷史建築之維護計畫皆經該局備查;另除2處未具房地產籍或建物嚴重頹傾無法納保者外,其餘16處已辦理火災險、地震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事宜,有效強化文化資產之妥善維護與確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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