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5日 星期一

【監察院】北部流行音樂興建中心工程爭議案(113交正4)


糾正案文      113交正0004

賴振昌委員提,文化部洽請臺北市政府代辦北部流行音樂興建中心工程,受委託辦理規劃設計、監造與專案管理之建築師事務所分別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既經雙方調解成立,調解協議實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對於機關具有拘束力,機關應依調解成立結果,就超出計畫核定經費之履約爭議款項新臺幣(下同)1.9億餘元,儘速籌劃財源先行墊付廠商,再行釐清爭議款項支付責任歸屬,避免衍生無謂之利息費用支出。然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就該款項支付責任雙方函文往返長達1年多,遲未付款,致衍生鉅額利息費用每月高達80萬餘元,累計需支付千萬餘元,亦乏積極因應作為,此事件經媒體大肆報導,造成外界訾議聲浪不斷,實嚴重損傷政府威信。又本案工程修正計畫請增經費預算竟未確實調整增編技術服務費,且未確實審查,致廠商於完工後提出爭議請求支付服務費,無相應經費預算可支應,且迄本院調查期間,該二機關就技術服務費編列及支付責任,仍存極大認知差異,爭議未解。以上各節,核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調查報告     113交調0009

賴振昌委員自動調查,據悉,文化部委託臺北市政府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工程,其與廠商履約爭議經市府申訴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確定金額新臺幣1.9億餘元尚未結案,該府疑未善盡管理人責任,致使每月需支付80萬餘元之利息,累計需支付千萬餘元,有損市民權益等情。究本案實情為何?該府是否未依協議書規定妥適控管工程費用上限?是否未確實監控北流各項工程進度?相關人員之督導有無疏失?實有調查之必要等情案之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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