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察行政院〔113年12月23日〕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巡察行政院,施錦芳委員就地籍圖重測執行之議題,期盼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切實檢討,研謀相關改善措施,俾利維護公私產權並順利推動地籍圖重測工作
監察院於113年12月23日巡察行政院,監察委員施錦芳代表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就「地籍圖重測執行之檢討」議題發言。施錦芳委員表示,臺灣光復後沿用日治時期依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地籍圖辦理地籍管理,此類地籍圖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嚴重,且因土地分割、天然地形變遷及人為界址變動等影響,常有圖、地、簿不符情形,政府於民國62年至64年度試辦地籍圖重測工作,嗣自65年度起研提相關計畫展辦,該等重測計畫已展辦實施多年,截至112年底已辦理重測948萬4,750筆土地,目前「地籍圖重測延續計畫」113至119年規劃辦理重測79萬4,613筆土地。
施錦芳委員指出,本院調查「政府實施地籍圖重測執行成效及界址爭議問題」,調查發現之困難與挑戰包括:
施錦芳委員指出,本院調查「政府實施地籍圖重測執行成效及界址爭議問題」,調查發現之困難與挑戰包括:
一、協助指界常遭人質疑: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未能自行指界,而協助指界是由重測人員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辦理套繪作業,然而相關套繪作業常遭人質疑。
二、面積增減不追繳或補償:內政部認為重測後土地面積增減為不可避免之事實,但地方政府反映,民眾難以接受重測後土地面積減少,缺乏補償機制,加劇實務協調難度。
三、界標滅失引發經界糾紛:土地界標為民眾土地權益範圍之表徵、實地埋設之界標經常發生移動、湮沒或遺失致界標保存不易,當重測結果與鑑界複丈成果不一致時,容易引發土地界址爭議。
四、重測人力資源短缺:重測人員薪資待遇誘因不足,且測量人員流動率高,影響經驗傳承。
五、重測計畫即將截止:中央編列之地籍圖重測計畫預計至119年截止,地方政府的經費與人力是否足以承擔,且測繪業恐面臨轉型壓力。
施錦芳委員最後提出下列五點建議,並表示地籍圖正確與否攸關公私產權甚鉅,期盼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切實檢討,研謀相關改善措施,俾利維護公私產權並順利推動地籍圖重測工作:
一、地籍調查或測量人員協助指界之套繪作業,應留下完整紀錄,並本於專業權責和經驗累積,善盡地籍調查之責,將案地周遭實地界址完整正確反映於地籍圖。
二、地政機關於重測前應建立並落實相關校核機制,對於面積增減不符法令規定等疑義,應確實查明原因,如經查明屬前次地籍測量或登記錯誤,應依法辦理更正,俾利相關個案循國家賠償法或土地法第68條等損害賠償途徑處理。
三、當鑑界或重測多年後,常因界標滅失引發經界糾紛或不易釐清責任歸屬,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允宜就實地埋設之界標建立固定物關係資料及加強宣導永久保存之有效機制。
四、面對重測專業人員異動頻繁,人才養成不易等情,允宜考量各縣市政府實際業務及人力需求,對於員額增補、職等調整、薪資調漲、工作加給、保險保障與專業培訓等情,會商相關權責機關妥謀因應處理。
五、為利重測調處機制有效解決土地界址爭議,進而發揮釐正地籍之實際效益,內政部對於調處委員會之成員與資格,以及有無培養建立第三方公正鑑定單位之必要,允應審慎評估,避免現行球員兼裁判的狀況發生。
案經馬士元次長回應
1、目前地籍圖重測作業手冊第706節已有規範地籍圖重測時,各項欄位應該要對調查內容做註記,至於如何將調查結果翔實反映紀錄,內政部每年於地籍圖重測作業展辦前,均辦理相關地籍圖重測作業研習訓練。
2、目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8條已規定丈量成果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並做註記,內政部已將上開規定納入對地方政府地政業務督導考評評核項目,要求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2、目前「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8條已規定丈量成果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並做註記,內政部已將上開規定納入對地方政府地政業務督導考評評核項目,要求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3、內政部已研議修正界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於地籍調查表查註界標與附近固定物之關係,得以現場影像或其他適當測量成果紀錄為之。並於113年11月4日完成法規預告程序,待法制作業完成後即可上路。
4、重測人力待遇提升部分,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實際從事外業測量工作者,由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於5,000元範圍內按月發給測量工作費;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得在每點141.5元範圍內自行核定支給,將自114年1月1日生效。另測量製圖職系編制人員專業加給將和人事行政總處一起努力,對於人力增補的需求也會做滾動檢討。
5、因調處委員會成員是由地方政府遴選產生,內政部已於113年10月30日洽詢地方政府研提具體意見,現刻正彙整相關意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