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察行政院〔113年12月23日〕
監察委員范巽綠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文資修復生態及人才培育之現況與困境,代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七大議題,促請行政院督請所屬確實評估改善相關缺失,重視多元文化資產的保護
監察委員范巽綠於今(23)日巡察行政院會議中,以「政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考古遺址等文化資產保存、人才培育現況與困境」為題,針對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文資修復生態及人才培育之困境、核心問題提出七大議題,請行政院督請所屬正視相關議題,以重視多元文化資產的保護。
一、考古遺址不受重視
監委范巽綠指出,尊重臺灣歷史上各個時期留下的有形、無形文化資產,成為建構臺灣主體性之珍貴資產,藉此也看到民主臺灣開放、包容、尊重多元文化的價值。
從考古學、人類學研究證據顯示,臺灣這塊土地的人類活動歷史,可追溯5萬-3萬年前的史前人類活動史,臺灣原住民族祖先最早階段的新石器時代早期大坌坑文化,也至少已有6000-6500年的歷史,而南島語族文化或語言的形成過程,主要也在臺灣這塊土地上發展而來,僅以400年漢人移民、有文字之歷史記載或中國地方史的思維看待臺灣歷史,顯為斷裂且狹隘的史觀。
但考古遺址不受重視,考古學、人類學建構臺灣主體性的歷史論述,民眾普遍知之甚少,爰宜透過考古教育廣為推廣,讓國人明瞭此類臺灣史前遺址在國際人類學、考古界發現之重大意義,俾重建臺灣主體性歷史論述。
二、考古遺址私有土地及補償未能解決
考古遺址因範圍廣大、私有土地占比高,政府價購實屬困難。因考古遺址之土地開發利用受限,故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及「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經指定為考古遺址之土地容積得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土地建築使用,然該辦法自108年施行迄今尚無相關案件,爰文化部宜檢討其原因,並尋求其他補償措施,以保障考古遺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俾利考古遺址推展。
三、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及人才培育缺乏完整配套
原住民族各族皆有不同之傳統建築、會所,近來魯凱族好茶舊社家屋修復案例,皆靠有心之族人努力而成,但仍遭遇資源不足且不穩定、技術保存與傳承失傳、亟需年輕族人的認同與參與、材料取得困難等窘境;排灣族Tjuvecekadan(老七佳部落)石板屋聚落亦面臨交通不便、部落修復人才日漸凋零、原部落採石場已不復見造成建材取得不易等問題;鄒族的庫巴(kuba)會所為木造的,每隔10至20年全部拆掉重建,依現行法規不可能列為文化資產,庫巴會所的技術也會逐漸流失,爰文化部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文化資產保存與傳統智慧保護之整合平台,並加強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人才培育,以及強化相關技術傳承配套。
四、籌設水下文資博物館亟需突破
文化部雖自95年起推動「臺灣附近海域水下文化資產調查計畫」,104年12月9日水下文資產保存法公布實施、107年12月設置澎湖水下考古工作站,惟至今尚未設置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而現有澎湖水下考古工作站則保存大量出水遺物的空間侷促,亦缺乏典藏空間及展覽場域,文化部宜儘速推動設立水下博物館。
五、文資保存經費嚴重不足
國內近年來大量增加指定、登錄文化資產,但欠缺前瞻性之政策思維及財務規劃,造成修復經費匱乏與修復人力不足,尤其,109至111年因預算不足,致文資毀損申請修復案件未審退回,共累積447件(71%),甚至許多文化資產因年久失修而圮毀,引發爭議。文化資產與公共藝術同屬「文化藝術」之範圍,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上,文化資產卻未如公共藝術有強制提撥及設立專戶之規定。
揆諸日本文化廳與都道府縣文化機關對於整體文化財保存採取「宏觀調控」,根據文化財建造物修復周期、修復人才需求擬定十年計畫,據以編列適足經費,俾供文化財之修繕維護,俾利計畫性修復重要文化財與培育修復人才,並確保匠師工作長久、穩定及薪資待遇。
爰文化部宜會同地方文化局(處)盤點全國文化資產所需保存修護經費及修復人才供需狀況,據以擬定中、長期計畫與相應預算;從調研、修復設計、施工之間須順利接軌,莫因預算不足而期程拉長;並比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各級政府宜興辦重大公共工程時提撥一定比例經費,納入文化資產保存基金或專戶。
六、補償誘因不足、都市計畫未考慮文資特性
文化資產補償誘因薄弱,對私有產權保障不足,諸如文化資產容積移轉相較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稀少、文資法排除政府機關為管理者之公有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容積移轉,造成許多管理人、所有人為抗拒文化資產保存,衍生全臺各地文化資產自拆、自燃及抗爭、爭訟或消極處理等問題。
臺北西區門戶城市博物館園區之規劃構想囿於缺乏整體風貌管制與權利補償的整體配套工具,導致中央、地方與私人各自開發非文化資產場域(如雙子星、臺北郵局開發案、博愛路危老都更等),對景觀的衝擊及天際線的影響,也屢屢引發輿論。
文化部宜重新思考文化資產容積移轉、調派機制,保存文化資產整體風貌,研議擴大文資容積移轉範圍,並於文化資產容積移轉範圍納入一定比例公有文化資產容積移轉,以及會同內政部、地方政府修法將「古蹟周邊」或「為了保存文化資產整體風貌」而備受限制的周邊範圍,地位提升等同古蹟,並建立容積調派機制,對於其受限無法開發之容積進行調派補償。文化部與地方政府文化局(處)宜加強與管理人、所有人良性對話及溝通,共同化解文化資產指定、登錄、管理維護之歧見。
七、文資修復專業人才不足、文資業務人員員額不足
原住民族各族皆有不同之傳統建築、會所,其民族智慧、材料運用、工法卻未有完整之人才培育、技術傳承之配套。根據文化部統計,108至112年有34位考古遺址發掘主持人,並預估每年至少有110案環評考古調查需求,而現階段隨案養才方式,每年約僅增補10位考古人力,人才缺口亟大。國內僅清華大學辦理水下考古人才培訓,凸顯水下考古研究人才培育更加急迫。
根據文化部預估未來每年平均傳統匠師需求數為730人,但65歲以下實際從事古蹟修復工作具傳統匠師資格者約300人,每年平均缺工約430人,但因技職教育體系養成不足,傳統匠師更面臨人才斷層,現行教育體制又對於古蹟修復相關課程明顯欠缺,致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畢業生投入文化資產產業比例偏低。文資法規定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惟目前各地方政府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係由轄管文化局(處)所屬科室負責,設有專責機構僅臺中市文化資產處、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及屏東縣文化資產保護所負責辦理提報、管理與保存維護等文化資產相關事項。
又,本院履勘時,多有地方政府文化局(處)反映文化資產單位員額不足、職等低及流動性高的問題,甚至連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及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仍有行政人力不足、職等偏低之情事。
反觀日本的國寶、重要文化財之修復作工細緻,講究職人精神,係因日本重視培育專業修復人才,透過「選定保存技術」、指定「保持者」及「保存團體」,進行文化財專業修繕與人才培育;文化廳編列適足經費與規劃合理工期,且建置文化財修復人才庫,依專業程度高低,分門別類,凡涉及國寶、重要文化財之修復,就必須從人才庫中挑選最高等級(專業)技術保存團體執行修復,如:政府預算支持之民間專業技術組織「文化財建造物保存技術協會」擁有100多名具有豐富經驗和高度技術的專門修復人才,主任技術者更占全國4成餘,社會信譽度極高,直接受公、私部門委託辦理修復大部分國寶、重要文化財相關調查、設計和監造等業務,並為「建造物修理」及「建造物木工」等2項「選定保存技術」保存組織,且修復過程非常重視解體調查,全盤掌握隱蔽部分,方能確保修復品質;東京文化財研究所對於文化財保存、修復研究成果豐碩,研究人才濟濟,並擁有優良的保存研究儀器設備;日本京都府、奈良縣、滋賀縣管有文化財數量龐大,轄設文化財保護課(所)進用技術官僚,辦理境內文化財修繕作業。
鑒於計畫性思考、規劃尤為重要,透過細水長流之經費、穩定之調研、修復,才能計畫性培養人才,公部門的流動率也不致於過高,爰文化部宜與教育部、原民會合作就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考古、水下考古、文資修復相關人才,建立制度化、體制內之培育制度,並依不同職能,分類、分級培訓,建置人才庫,以提供長期穩定之優質修復人才及考古人才;且,文化部宜擬定國定古蹟修復示範計畫,擇定優秀之修復團體(國家隊),編列適足經費,同時將修復現場做為教學實務基地,進而培育人才,傳承技術;另,文化部允宜協助地方政府成立文化資產專責機構,並透過行政院、考試院研擬適當之員額配置及職等調整,以使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得以順利推展。
文化部、教育部、原民會回應:已提文資法修正草案、與教育部合作長期培育文資修復人才、爭取預算維護文資創新高
文化部部長李遠表示,文資法於105年經大幅修正後,距今已超過8年,今(113)年已召開多場座談會,廣徵意見進行全盤檢討,修法重點包含「提高私有文資保存誘因」、「促進公有文資保存活化」、「建立文資專業人才認證制度」及「增訂罰則強化保存文資責任」等;該部重視文資保存工作,已向行政院爭取到「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計畫(第五期)」(113-118年)新臺幣159.44億元預算,創歷期新高;文資法對於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已有相關審議機制;在培育人才部分,該部成立「文資傳匠工坊」,至今已培育500多位學員,有效提升文資修復人力,該部將與教育部研議推動「技職高中+大專院校(3+4)」職涯進路,長期培養文資修復人才;在保存修復技術方面,將透過補助地方政府,推動修復現場,作為實務傳承技術之基地,紮實地方能量。
教育部部長鄭英耀表示,該部將配合文化部所提人才培育建議,將文化資產保存修復人才納入,提供大學校院增設調整系所參考;該部將就國立大專校院所轄文化資產建築維護修繕經費需求,進行整體評估,參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方式,研提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簡稱公建計畫)向行政院爭取經費挹注。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曾智勇表示,有關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及人才培育缺乏完整配套部分,該會目前已對特別傳統建築修復技術人才,進行培育,范委員所提出之建材取得不易、工法難保存等問題,將一併列入研擬保存之配套措施。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綜整表示,非常認同范委員提出的各項建議,她於文化部長任內,期望建立「文資修復2.0」,也鑒於國公有文資占比達6成,倡導「部部都是文化部」,希望政府能夠帶頭做;文資保存經費在2025年前瞻特別預算結束後,將回歸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預算下,希望未來各部會能重視;文化部已將私有文資誘因不足、容積移轉等建議,納入文資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會全力支持,以利文化資產能完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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