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部會報告【立法院】文化部業務報告(第9屆第3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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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09)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文化部鄭麗君部長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文化部業務概況報告



2017年3月8日 星期三

⊙部會報告【立法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第9屆第3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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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08)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 http://lis.ly.gov.tw/lydb/uploadn/106/1060308/06.pdf






⊙部會報告【立法院】內政部業務報告(第9屆第3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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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06)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內政部部長葉俊榮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內政部業務報告 (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



106-03-08

內政部長葉俊榮於今(106)36日率所屬列席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針對「人民安心,簡政便民」、「國土永續,居住正義」及「公民參與,擁抱國際」內政部3大施政藍圖的推動成果,進行業務報告。

首先,在「人民安心,簡政便民」施政上,內政部持續加強維護人民安心環境工作,將防制毒品犯罪列為維護社會治安首要工作,並依據行政院毒品防制策略,掃蕩社區型毒販等手段,根絕毒品製造、運輸及供應,降低毒品危害。對於即將於今年8月間舉辦之「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內政部也配合行政院針對國際賽事期間可能發生的治安風險辦理相關防備工作,持續強化犯罪偵防,進行反恐情資蒐報與國際合作等各項跨國境安全維護,以確保國際賽事舉辦過程安全無虞。

內政部也將持續強化現有災害防救體系,加強第一線災害防救量能,目前規劃培訓防災士,以將各項防災工作帶入村(里)社區層級。另為提升民眾自主採取防災作為,減輕災難所造成的損害,推動建置「個人版防災地圖」,提供民眾方便操作使用的防災資訊。

在推動多元親民服務方面,內政部持續提供符合民眾所需的親民措施,例如推出「戶政業務宅配到家」服務,凡是年滿65歲、重症肢障等行動不便及家有6歲以下幼兒者,可透過網路向戶政事務所預約,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及作業項目後,將有專人主動到府服務,使政府服務更為普及。此外,內政部也將持續帶領全國替代役役男從事專案公益服務,包括參與弱勢學童課後照顧、獨居老人居家關懷等多元服務面向,優先滿足社會公益服務工作,使政府服務深入社會各個角落。

其次,在「國土永續,居住正義」施政上,持續促進土地永續發展,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內政部於10551日「國土計畫法」施行後,已發布1項子法,持續辦理相關子法之研訂作業;並積極建立國土計畫二層級空間體系,推動「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以使國土計畫體制更為完備。

此外,依據「海岸管理法」及「濕地保育法」之立法目的,持續針對海岸及濕地地區的永續發展,推動「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從「海岸保護」、「海岸防護」及「永續利用」等三大主軸,落實海岸保護與防護管理機制;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與在地社區溝通對話,輔導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進行濕地環境維護,並推動濕地標章,鼓勵社會企業活化濕地產業市場,輔導社區結合濕地產業,以落實濕地環境保育及友善農業的共同目標。

在強化民眾居住權益保障上,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感謝立法院委員促成「住宅法」修正案通過,對於促進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具有重要的政策意義。內政部也將朝「健全住宅租售市場」、「提供多元居住協助」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等三大面向,擘劃社會住宅政策發展方向。同時,依新修正之「住宅法」研議成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以因應社會住宅興建營運之專業性及人力需求,加速推動社會住宅。

另外,針對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內政部推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以制定專法方式,對參與重建者給予稅捐減免及資金保證,並以容積與建蔽率之獎勵方式,加速推動其重建,避免高強度地震造成建築物之倒塌或受損,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提升民眾居住環境品質。

對於健全住宅租賃制度方面,內政部推動「住宅租賃發展條例」草案立法,以引導租賃契約合理化、提供免費糾紛調處、建立租賃資訊透明、輔導成立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及建立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制度,保障國人租賃權益;又為鼓勵民間釋出閒置住宅出租,對於透過租賃住宅服務業代管或包租服務者提供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優惠。

最後,在「公民參與,擁抱國際」施政上,對於強化政黨及政治團體資訊的公開透明,已於今年2月上旬將政黨管理數位化,建置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單一入口網站,提供民眾隨時上網查詢監督的管道;針對公益性人民團體之相關財務情形,將持續依據「人民團體法」與「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等相關規定,適度進行指導與監督。

此外,在推動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友善發展環境方面,內政部持續辦理人民團體轉型法制,鬆綁結社自由,研議將社會團體單獨立法,另增訂培力社會團體之相關規定,以活絡市民社會。

對於留才攬才政策,葉俊榮部長感謝立法院委員支持,使「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得以通過,讓在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之外國人權益獲得保障。在「國籍法」修正後,行政院林全院長於今年16日在臺南頒發國民身分證給來臺53年奉獻臺灣特殊教育的美籍甘惠忠神父,讓對於我國有特殊功勳,長期為臺灣社會犧牲奉獻的外籍人士,可免喪失原屬國籍之要件,申請歸化,順利取得我國國籍。

對於營造友善新住民環境方面,內政部持續辦理「新住民子女海外培力計畫」,鼓勵新住民子女利用寒(暑)假回到(外)祖父母家鄉進行語言、文化、生活體驗,協助新住民運用母語能力及文化優勢,成為豐富我國多元文化之能量,為國家帶來新發展力量。

葉俊榮部長表示,為維護人與土地關係的情感關懷、人權保障,內政部本著「人親土親」的理念,以互相瞭解,彼此尊重的態度,推動諸多變革,包括提高公民參與度及強化資訊公開的聽證程序相關作業,以提升決策的合理性與正當性,更周延保障民眾權益,落實程序正義。








2017年3月2日 星期四

⊙專案質詢【立法院】陳學聖委員:彰化縣老屋遭拆除與破壞(1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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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4
來函日期:106224
發文日期:10631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60083708
辦理機關:文化部
  別:文化資產


案由

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關彰化縣文化局局長近日失職以及不作為之情況,導致多棟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歷史建物遭受拆除與破壞。有鑒於此「吳蘅秋石油殼牌會社代理店」可能有隨時遭受拆除之危機,本席要求文化部文資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之規定,將「吳蘅秋石油殼牌會社代理店」逕行指定為暫定古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於去年20161017日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7件和美鎮公所宿舍群歷史建築或古蹟等提報案,其中「鹿港和興派出所及附屬宿舍群」及「芬園安山派出所」持續列冊追蹤,其餘5案因原建築已經殘破不堪,都未獲准同意。

二、201711日興建於1933年「大新鳳梨商事會社」拆除完畢後的第14天,矗立了87個年頭的「杜錫圭故居」也逃不出被拆除的命運,然在拆除「杜錫圭故居」的同時,位於彰化縣中華路上的「松竹堂食堂部」也因文資委員說「不具文化資產價值」難逃怪手的魔爪。

三、彰化縣文化局長曾向媒體表示,歷史建築、縣定古蹟愈來愈多,官方和屋主卻無力維護、活用,造成擱置時間愈久,屋況愈差的惡性循環,違背當初的美意,並強力抨擊修法後的文資法不但強勢又僵化,已妨礙公部門行政及老建物所有權人權益。

四、任教於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所的柯鴻基老師曾表示:「在這個時代,重視人文發展,起碼與經濟發展同等重要。公部門重視地方繁榮之外,也應該顧及文化價值與居民觀感,理當與居民充分溝通再加以定奪。如果未尋求共識而倉促決定,則顯現此地缺乏人文素養。文化可以轉化為經濟,以文化資產去創造經濟價值,才是王道。加入新思維的「新舊共構」,更是流行於世界的文化資產保存方式。一方面保護文化資產;一方面發展經濟效益。這就看領導階層與意見領袖們的睿智作為了。」

五、綜觀上述,城市文化脈絡與經濟效益在尚未取得平衡前,應再更審慎的重新評估與規劃,並創造更完整的城市文化價值。

六、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答復內容

陳委員就「將『吳蘅秋石油殼牌會社代理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之規定逕行指定為暫定古蹟案」所提質詢,文化部查復如下:

查文化部已於106116日函文彰化縣政府,有關該府1051017日召開「彰化縣政府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5年度第3次會議」,其審議程序不盡完備,請於發文日即逕行審議程序,並於審議期間加強警力巡邏。彰化縣政府業於106117日將「彰化吳蘅秋故居」等7案逕列為暫定古蹟。

鑒於近期頻傳彰化縣老屋遭拆除之爭議事件,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施局長於106117日會見彰化縣文化局陳局長,建議有關民眾或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價值者之建物,若經審查為列冊追蹤建物,當該建物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規定之緊急情況,可先列暫定古蹟,期間辦理建物價值調查並凝聚共識後,再送文資審議會審議。

文化部楊政務次長亦於106118日會見彰化縣文化局、警察局等相關首長,以及地方文史團體,瞭解各界意見及商討相關處理機制;除請彰化縣文化局及文史工作者協助提供轄內暫定古蹟、列冊追蹤或具文資潛力建物有拆除之虞的名單,並建立通報管道,以避免再度發生前述建物遭致拆除,另亦請彰化縣警察局加強警力巡邏。

文化部已告知彰化縣政府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執行程序及要件,以及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之權力與責任,當涉及限制私有古蹟、歷史建築所有人處分其財產之權利與公共利益產生衝突時,溝通與協調益顯其必要與重要。

為達成保存文化資產之目的,主管機關得提供一定的補助與輔助,並引進民間之建言與資源,此即為105727日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總則章所揭櫫「平等之參與權」的要義。

保存文化資產,不僅止於將某一個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築物指定為古蹟、歷史建築,除管理、維護、修復外,將古蹟、歷史建築之歷史意涵與土地、人民之連結性,介紹給一般大眾認識與體會,以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也是主管機關的責任。





⊙專案質詢【立法院】徐榛蔚委員:修正建築法違章罰鍰對象(1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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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1
來函日期:106224
發文日期:10631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60083715
辦理機關:內政部
  別:營建


案由

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內政部擬修正《建築法》,將違章罰鍰對象擴及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且得按次連續開罰,此舉涉及民眾權利義務之行使,倉促修法恐造成民眾恐慌,爰建請內政部應審慎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規劃之修法方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為有效控管違章建物,內政部營建署欲修正《建築法》,將違章罰鍰對象從原始建造人擴及使用者及土地所有權人,按次罰鍰四到五十萬元,得連續處罰,直至拆除為止。修法意旨雖為有效遏止新興違建,然恐影響善意第三人之財產權利。

二、現行法規係為針對原始建築物之建造人進行裁罰,然原違建之老舊公寓經多次轉手,違建部分非使用者或土地所有權人所為,除須額外負擔費用拆除,倘不執行亦須受到懲處,顯失公平。

三、爰建請內政部應審慎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規劃之修法方向,向民眾充分說明後再行推動修法,以保障人民財產權,避免民眾造成恐慌,特向內政部提出質詢。


答復內容

徐委員就有鑑於內政部擬修正建築法將違章罰鍰對象擴及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且得按次連續開罰,此舉涉及民眾權利義務之行使,倉促修法恐造成民眾恐慌,爰建請內政部應審慎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並提出具體規劃之修法方向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監察院9938日調查意見指出,違建處理應摒棄由公部門執行拆除之思維模式,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本部允應積極推動修法,以健全法制。建議修法為「得勒令所有人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逾上述期限未改善完畢得連續處以罰款,罰款不繳得送法院強制執行。」上開修正草案前於102105年二度提送至大院審查,因未排入議程或屆期不續審而退回,後因政黨輪替,行政院提案撤回並經大院院會同意,105712日大院退回行政院,並於105719日退回本部。經審視該草案,業彙整其他修正條文,1051230日再次送請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

二、本部研商建築法修正草案第86條條文過程業就行為責任及狀態責任予以釐清,行為責任係指因自身行為導致危險者,負有排除危險之義務;而狀態責任則係對物之狀態具有事實管理權者,負有回復物之安全狀態的義務。且學理及高等行政法院實務都認為:買賣有違建之建築物者,買受人自應因承受該違建物所有權而成為上述狀態責任之義務人,其因此所負之受行政罰或違建拆除義務並不因該違章建築非其所建而得以免除其責,理由正在於其所負之責任為狀態責任,而非行為責任,爰納入課予狀態責任之相關規定,於擅自建造之行為人不明者,始要求令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限期補辦手續、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始有按次處罰之適用。

三、另外,違章建築罰款政策,主要目標係針對「新違章建築」持續惡化問題發揮控制效果,同時結合既有機制,增加地方政府的管理工具,並與違章建築管理的政策作搭配,循序漸進方式,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提升事先遏止及事後拆除效率。又為周延修正草案對於社會之衝擊性,各地方政府得結合現行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處理違章建築業務,並依其授權規定,按違章建築態樣、形式、規模,依據各縣市政府執行能量分別訂定列管執行規定。同時,修正草案亦增訂罰鍰收入得成立基金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機制,解決地方政府經費編列不易,受制於預算編列及議會審查之窘境。惟因各界對上述相關條文仍有疑慮,本部將再由各縣市政府研商,以確認未來修法方向。





⊙專案質詢【立法院】徐榛蔚委員: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問題(1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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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8
來函日期:106224
發文日期:10631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60083712
辦理機關:內政部
  別:營建


案由

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內政部為加速危樓及老屋重建,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修正草案」,省略嚴謹的都更審議程序,此舉不僅缺乏整體都市機能規劃與發展策略,更衝擊現有都市更新審議程序,爰建請內政部應從都市整體永續發展為目標,以整體的都市防災安全為考量,系統性進行老屋健檢及建築性能評估調查,並充分與民眾溝通及說明政策方向,以釐清相關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都市計畫的精神在於針對土地做合理的規劃與運用,改善人民生活環境,以增進公共利益。應由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溝通並整合各方意見、確保政策決定的合理性等綜合觀之,應當從都市整體永續發展為目標。然內政部為求速成,省略嚴謹的都更審議程序,提出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條例,僅需提出申請重建許可即能進行重建。未來社區恐將出現多棟單獨重建建物之市容,缺乏以整體都市機能為考量之都市規劃與永續發展之基神,恐衍生日後都市計畫更多的問題與爭議。

二、重建條例將老屋建築納入適用範圍,然需符合「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才能適用,但過去所發生的危樓倒塌事件,部分屋齡根本不到三十年,在未經主管機關評估認定前尚難發現其倒塌風險,這些潛在危樓恐成法律適用之漏洞。此外,相關評估標準與具體內容未見明確,又涉及人民財產權益,相關修法宜審慎為之。爰建請內政部應從都市整體永續發展為目標,以整體的都市防災與公共安全為考量,系統性進行老屋健檢及建築性能評估調查,並充分與民眾溝通及說明政策方向,以釐清相關疑慮。


答復內容

徐委員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0206震災引發民眾重視住宅結構耐震能力,本部特研擬「安家固園計畫(105-110年)」經行政院105429日核定,並據以補助地方政府,針對881231日以前取得建照之私有住宅,由政府依法指定之評估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申請初步評估者總樓地板面積未滿3,000平方公尺每件補助新臺幣6,000元,3,000平方公尺以上(含)每幢(棟)補助新臺幣8,000元,採全額補助,老舊公寓大廈經初步評估有安全疑慮者,得進一步申請詳細評估之補助,補助比例上限為詳細評估總費用的45%,且不超過30萬元為限(106年度起調整為60萬元);私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電影院、大賣場、百貨公司等)將研議修正建築法規,強制私有供公眾使用老舊建築物辦理耐震評估。本 (106)年度「安家固園計畫」預計補助直轄市、縣()政府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約13,000件,約計1.1億元,詳細評估260件約1.57億元,本部將持續推動老屋耐震安檢作業,以協助民眾了解居家安全。

二、有鑑於我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數量龐大,其建築立面、公共管線老舊,加蓋違建嚴重,大部分位於狹窄巷弄中,且消防設施不完備,耐震設計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公共設施及活動空間不足,環境品質不佳等問題亟待解決;我國又已步入高齡少子女化社會,目前65歲以上高齡者已近人口結構之13%5層樓以下老舊住宅多無設置昇降設備,對於無障礙居住環境之需求日殷。依據過去實務執行經驗,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因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重建後因建蔽率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居民自主及經濟弱勢地區重建經費籌措困難及缺乏主管機關介入提供諮詢與協助之機制等原因,致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推動重建不易,缺乏政策誘因。本部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於1051229日函請大院審議,以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