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 星期四

⊙專案質詢【立法院】陳學聖委員:彰化縣老屋遭拆除與破壞(1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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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4
來函日期:106224
發文日期:10631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60083708
辦理機關:文化部
  別:文化資產


案由

本院陳委員學聖,有關彰化縣文化局局長近日失職以及不作為之情況,導致多棟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歷史建物遭受拆除與破壞。有鑒於此「吳蘅秋石油殼牌會社代理店」可能有隨時遭受拆除之危機,本席要求文化部文資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之規定,將「吳蘅秋石油殼牌會社代理店」逕行指定為暫定古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於去年20161017日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7件和美鎮公所宿舍群歷史建築或古蹟等提報案,其中「鹿港和興派出所及附屬宿舍群」及「芬園安山派出所」持續列冊追蹤,其餘5案因原建築已經殘破不堪,都未獲准同意。

二、201711日興建於1933年「大新鳳梨商事會社」拆除完畢後的第14天,矗立了87個年頭的「杜錫圭故居」也逃不出被拆除的命運,然在拆除「杜錫圭故居」的同時,位於彰化縣中華路上的「松竹堂食堂部」也因文資委員說「不具文化資產價值」難逃怪手的魔爪。

三、彰化縣文化局長曾向媒體表示,歷史建築、縣定古蹟愈來愈多,官方和屋主卻無力維護、活用,造成擱置時間愈久,屋況愈差的惡性循環,違背當初的美意,並強力抨擊修法後的文資法不但強勢又僵化,已妨礙公部門行政及老建物所有權人權益。

四、任教於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所的柯鴻基老師曾表示:「在這個時代,重視人文發展,起碼與經濟發展同等重要。公部門重視地方繁榮之外,也應該顧及文化價值與居民觀感,理當與居民充分溝通再加以定奪。如果未尋求共識而倉促決定,則顯現此地缺乏人文素養。文化可以轉化為經濟,以文化資產去創造經濟價值,才是王道。加入新思維的「新舊共構」,更是流行於世界的文化資產保存方式。一方面保護文化資產;一方面發展經濟效益。這就看領導階層與意見領袖們的睿智作為了。」

五、綜觀上述,城市文化脈絡與經濟效益在尚未取得平衡前,應再更審慎的重新評估與規劃,並創造更完整的城市文化價值。

六、上述質詢敬請答覆。

答復內容

陳委員就「將『吳蘅秋石油殼牌會社代理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之規定逕行指定為暫定古蹟案」所提質詢,文化部查復如下:

查文化部已於106116日函文彰化縣政府,有關該府1051017日召開「彰化縣政府有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5年度第3次會議」,其審議程序不盡完備,請於發文日即逕行審議程序,並於審議期間加強警力巡邏。彰化縣政府業於106117日將「彰化吳蘅秋故居」等7案逕列為暫定古蹟。

鑒於近期頻傳彰化縣老屋遭拆除之爭議事件,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施局長於106117日會見彰化縣文化局陳局長,建議有關民眾或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價值者之建物,若經審查為列冊追蹤建物,當該建物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規定之緊急情況,可先列暫定古蹟,期間辦理建物價值調查並凝聚共識後,再送文資審議會審議。

文化部楊政務次長亦於106118日會見彰化縣文化局、警察局等相關首長,以及地方文史團體,瞭解各界意見及商討相關處理機制;除請彰化縣文化局及文史工作者協助提供轄內暫定古蹟、列冊追蹤或具文資潛力建物有拆除之虞的名單,並建立通報管道,以避免再度發生前述建物遭致拆除,另亦請彰化縣警察局加強警力巡邏。

文化部已告知彰化縣政府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執行程序及要件,以及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之權力與責任,當涉及限制私有古蹟、歷史建築所有人處分其財產之權利與公共利益產生衝突時,溝通與協調益顯其必要與重要。

為達成保存文化資產之目的,主管機關得提供一定的補助與輔助,並引進民間之建言與資源,此即為105727日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總則章所揭櫫「平等之參與權」的要義。

保存文化資產,不僅止於將某一個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築物指定為古蹟、歷史建築,除管理、維護、修復外,將古蹟、歷史建築之歷史意涵與土地、人民之連結性,介紹給一般大眾認識與體會,以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也是主管機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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