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8
來函日期:106年2月24日
發文日期:106年3月1日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60083712號
辦理機關:內政部
業 務 別:營建
案由
本院徐委員榛蔚,有鑑於內政部為加速危樓及老屋重建,提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修正草案」,省略嚴謹的都更審議程序,此舉不僅缺乏整體都市機能規劃與發展策略,更衝擊現有都市更新審議程序,爰建請內政部應從都市整體永續發展為目標,以整體的都市防災安全為考量,系統性進行老屋健檢及建築性能評估調查,並充分與民眾溝通及說明政策方向,以釐清相關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都市計畫的精神在於針對土地做合理的規劃與運用,改善人民生活環境,以增進公共利益。應由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溝通並整合各方意見、確保政策決定的合理性等綜合觀之,應當從都市整體永續發展為目標。然內政部為求速成,省略嚴謹的都更審議程序,提出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條例,僅需提出申請重建許可即能進行重建。未來社區恐將出現多棟單獨重建建物之市容,缺乏以整體都市機能為考量之都市規劃與永續發展之基神,恐衍生日後都市計畫更多的問題與爭議。
二、重建條例將老屋建築納入適用範圍,然需符合「屋齡三十年以上經建築物性能評估改善不具效益,須拆除重建者」才能適用,但過去所發生的危樓倒塌事件,部分屋齡根本不到三十年,在未經主管機關評估認定前尚難發現其倒塌風險,這些潛在危樓恐成法律適用之漏洞。此外,相關評估標準與具體內容未見明確,又涉及人民財產權益,相關修法宜審慎為之。爰建請內政部應從都市整體永續發展為目標,以整體的都市防災與公共安全為考量,系統性進行老屋健檢及建築性能評估調查,並充分與民眾溝通及說明政策方向,以釐清相關疑慮。
答復內容
徐委員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因0206震災引發民眾重視住宅結構耐震能力,本部特研擬「安家固園計畫(105-110年)」經行政院105年4月29日核定,並據以補助地方政府,針對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之私有住宅,由政府依法指定之評估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申請初步評估者總樓地板面積未滿3,000平方公尺每件補助新臺幣6,000元,3,000平方公尺以上(含)每幢(棟)補助新臺幣8,000元,採全額補助,老舊公寓大廈經初步評估有安全疑慮者,得進一步申請詳細評估之補助,補助比例上限為詳細評估總費用的45%,且不超過30萬元為限(106年度起調整為60萬元);私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電影院、大賣場、百貨公司等)將研議修正建築法規,強制私有供公眾使用老舊建築物辦理耐震評估。本 (106)年度「安家固園計畫」預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約1萬3,000件,約計1.1億元,詳細評估260件約1.57億元,本部將持續推動老屋耐震安檢作業,以協助民眾了解居家安全。
二、有鑑於我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數量龐大,其建築立面、公共管線老舊,加蓋違建嚴重,大部分位於狹窄巷弄中,且消防設施不完備,耐震設計與現行規範有所差距,公共設施及活動空間不足,環境品質不佳等問題亟待解決;我國又已步入高齡少子女化社會,目前65歲以上高齡者已近人口結構之13%,5層樓以下老舊住宅多無設置昇降設備,對於無障礙居住環境之需求日殷。依據過去實務執行經驗,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因原建築容積大於法定容積、重建後因建蔽率規定致一樓使用面積減少、居民自主及經濟弱勢地區重建經費籌措困難及缺乏主管機關介入提供諮詢與協助之機制等原因,致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推動重建不易,缺乏政策誘因。本部爰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29日函請大院審議,以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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