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日 星期三

105學年度大學校院【建築及都市規劃學門】一覽表



105學年度大學校院一覽表


建築及都市規劃學門

建築學類   景觀設計學類   都巿規劃學類   其他建築及都巿規劃學類



學校名稱
學院名稱
系所名稱
學制
學校網址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建築科
二專(日間)
國立臺灣大學
工學院
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碩士班、博士班
國立成功大學
規劃與設計學院
建築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國立成功大學
規劃與設計學院
都市計劃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國立中興大學
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
景觀與遊憩學士學位學程
學士班
國立中興大學
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
景觀與遊憩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班
國立交通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
建築研究所
碩士班
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事務學院
都市計劃研究所
碩士班、博士班
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事務學院
城市治理英語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班
國立嘉義大學
農學院
景觀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
學校名稱
學院名稱
系所名稱
學制
學校網址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文化資源學院
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
碩士班
國立宜蘭大學
工學院
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
碩士班
國立聯合大學
設計學院
建築學系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視覺藝術學院
建築藝術研究所
碩士班
國立金門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
建築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
國立金門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
都市計畫與景觀學系
學士班
臺北市立大學
市政管理學院
城市發展學系
學士班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管理學院
景觀暨遊憩管理研究所
碩士班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設計學院
建築系
四技(日間)、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博士班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設計學院
建築系
四技(日間)、二技(進修)、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學校名稱
學院名稱
系所名稱
學制
學校網址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人文創意學院
景觀系
二專(進修)、四技(日間)、碩士班
東海大學
創意設計暨藝術學院
建築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
東海大學
創意設計暨藝術學院
景觀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輔仁大學
藝術學院
景觀設計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
中原大學
設計學院
建築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中原大學
設計學院
景觀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
淡江大學
工學院
建築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
中國文化大學
環境設計學院
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
學士班、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中國文化大學
環境設計學院
景觀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
中國文化大學
環境設計學院
市政暨環境規劃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
學校名稱
學院名稱
系所名稱
學制
學校網址
逢甲大學
建設學院
景觀與遊憩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逢甲大學
建設學院
土地管理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逢甲大學
建設學院
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逢甲大學
建築專業學院
建築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碩士在職專班
逢甲大學
建築專業學院
建築碩士學位學程
碩士班
逢甲大學
建築專業學院
建築學士學位學程
學士班
逢甲大學
建築專業學院
建築專業學院學士班
學士班
中華大學
建築與設計學院
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
中華大學
建築與設計學院
景觀建築學系
學士班
大葉大學
設計暨藝術學院
建築研究所
碩士班
學校名稱
學院名稱
系所名稱
學制
學校網址
華梵大學
藝術設計學院
建築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銘傳大學
設計學院
建築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
銘傳大學
設計學院
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實踐大學
設計學院
建築設計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班
南華大學
藝術學院
建築與景觀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
長榮大學
管理學院
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
設計學院
觀與環境設計學系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
華夏學校財團法人華夏科技大學
創意設計學院
建築(工程)學系
五專(日間)、四技(日間)、四技(進修)、四技(進修)
朝陽科技大學
設計學院
建築系
四技(日間)、碩士班、博士班
朝陽科技大學
設計學院
景觀及都市設計系
四技(日間)、碩士班
學校名稱
學院名稱
系所名稱
學制
學校網址
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
工程學院
建築系
四技(日間)、四技(進修)、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中國科技大學
規劃與設計學院
建築系
四技(日間)、二技(進修)、四技(進修)、碩士班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
健康學院
景觀系
二技(日間)、四技(日間)
高苑科技大學
規劃與設計學院
建築系
四技(日間)、碩士班
高苑科技大學
規劃與設計學院
綠環境設計學位學程
四技(日間)


2017年1月12日 星期四

⊙專案質詢【立法院】盧秀燕委員:國中小老舊校舍改善規劃(1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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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542
來函日期:10616
發文日期:106110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60080471
辦理機關:教育部
  別: 教育及體育、其他


案由

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我國中小學校校舍老舊,使得許多中小學學生處在無執照或是耐震係數極低的危險教室環境中上課;即便監察院已通過糾正案,至今仍不見改善。一旦遇到強震來襲,學校師生的生命安全將受到極大的危害,我國政府有關單位必須提供必要之技術支援,以有條理、有系統,且經濟有效之方法,逐年提昇校舍結構之耐震能力,預先做好最充足的準備,保障師生之安全,俾讓台灣得以永續經營。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研擬完善的中小學危險校舍改善計畫,確實檢討無執照及耐震係數不達標準的危險校舍,以保障學生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說明

一、九二一地震時造成很多學校被震毀,由於早期教育部並無法規訂定詳細耐震指數,也並未嚴格要求各縣市政府必須對學校建築做安全鑑定,並依據耐震指數來做補強或重建,因此,除了各縣市的國中小學校校舍,無使用執照或是係屬危險教室的情形外,台中市更有許多中小學老舊校舍耐震力不足或結構安全有疑慮需要被重視。

二、根據「台灣校舍結構耐震評估補強技術介紹」研究案,CDR值係為校舍耐震容量除以耐震需求之比值,校舍耐震容量為經評估後性能目標之性能點結果,耐震需求為規範規定耐震標準0.4SDS值,若CDR值小於1則需進行耐震補強,CDR值大於1則應無耐震疑慮。崩壞、大害及中害校舍CDR平均值皆小於1,而小害與微害校舍CDR平均值皆大於1,校舍CDR平均值明顯有隨震損程度增加而減少之相關性。根據上述,舉以台中市為例,台中市北區及北屯區共36棟校舍的CDR值未達1甚至低於0.5,已達崩壞程度,應該進行耐震補強甚至重建。

三、近年來臺灣已進入少子化社會,造成目前各縣市有許多中小學有許多閒置教室。因此應多加活化閒置教室,重新規劃完善的利用方式,以提高教室的使用率,進而使得危險老舊教室能補強或是汰除,方能令我國中小學學生能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學習。
四、為避免因校舍建築於地震中倒塌,而奪去一整個新世代,致使世代交替出現斷層。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確實實施「國中小老舊校舍改善規劃」及研擬相關計畫確實檢討有安全疑慮之校舍,以保障學生生命安全。


答復內容

盧委員就「國中小老舊校舍改善規劃」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背景說明:

()為改善國中小校舍老舊及耐震能力不足問題,於98100年訂定「加速國中小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編列201.348億元(其中9865億元、9985億元、10051.348億元),並採特別預算方式辦理。

()101年度訂定「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並投入20億元;另訂定「102 105年度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總經費80億元。

()至「拆除重建工程」則由地方政府以「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老舊校舍整建經費」項下辦理,每年均匡列30餘億元。

()有關國中小校舍未領有使用執照部分,監察院於103年發函糾正本部,並列管未領有使用執照校舍計361棟。

二、辦理情形:

()辦理補強:98年至10511月辦理(核定)3,469棟。

()辦理拆除重建:98年至10511月辦理(核定)1,128棟。

()列管中未領有使用執照校舍:截至10511月底,列管中校舍由361棟減少至301棟。

三、未來工作重點:

()為提升校舍耐震能力及加速更新老舊校舍,本部業擬定「公立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及設施設備改善計畫(106-108年度)」,並經行政院於10598日以院臺教字第1050175885號函核定在案。

()本計畫自106年起規劃以3年期程辦理,說明如下:

1、為進行經濟有效之耐震補強與拆除重建,並達到使教室空間充分利用、活化教室使用機能之效果,本部前請各地方政府參考少子女化教室使用減少及輔以教室集中配置策略,全面盤整校舍,並排定分年辦理名單。

2、預計辦理規劃如下:

()補強工程:辦理1,702棟校舍,經費以行政院核定公共建設100億元支應。

()拆除重建:辦理246棟校舍,其中78棟由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支應,另168棟由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經費80億元支應。

()未領有使用執照校舍,經詳細評估後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皆優先納入前開計畫辦理,另本部亦要求各縣市政府積極規劃校舍補強完成後之補照程序。

3、俟本計畫於108年底完成後,可有效提升國中小校舍耐震能力、更新老舊校舍,教學使用之校舍耐震容量需求比(CDR)皆可達1以上,以維護師生生命安全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院會議案【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機關補助經費核銷作業簡化」報告(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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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22

新政府上任後即要求各部會落實「減法原則」,以聚焦核心業務,國發會繼管考業務簡化後,進一步推動核銷簡化作業,期能進一步提升行政效能。 

本次國發會針對民間組織團體、學術研究機構及立法委員反映之民意,盤點及檢討政府可再精進之經費核銷及相關行政程序,研擬「核銷規定公開透明」、「強化溝通解決問題」、「簡化核銷作業流程」及相關配套措施等政策建議。 

由於民間團體、組織或機構反映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時,常面臨經費核銷規定細瑣嚴格、行政流程繁瑣等問題,政府部門過度專注於防弊,反而消減了民間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亟須重新省思如何大幅簡化核銷作業,建立積極興利的行政文化。 



本院主計總處已優先就社福組織團體經常反映的經費核銷作業繁瑣問題,協助衛福部推動政府補助經費核銷簡化作業(例如:家訪交通經費核銷不必再附Google地圖、規範地方政府核銷期限、專案管理費核銷項目正面表列及取消發票逐張簽章規定等),衛福部並已訂頒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預定於1061月開始推動實施。經國發會評估,相關簡化作業可縮短40%的核銷時間,1年至少減去10萬餘筆核銷附件或憑證,協助1個民間團體1年平均約省下4萬元的行政成本,並進一步提升行政效能與創新流程。



簡化核銷流程,為驅動創新效能的關鍵,在國發會協調下,相關策進建議已獲中央相關部會及社福組織團體的認同與支持,未來相關部會將循序推動各項核銷簡化革新工作,期能如期如質展現成果,回應各界期待。

  

105-12-22



因應各界要求政府經費核銷作業簡化,行政院長林全今(22)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國發會「行政機關補助經費核銷作業簡化」報告後表示,政府推動核銷作業簡化的目的,不僅是積極回應社會各界的期待,更藉此鼓勵各機關建立積極興利的行政文化,真正發揮減人減事的功效。

林院長表示,政府很多核銷作業因為程序冗長,造成成本增加與不便,要有決心改變,特別是相關同仁對經費核銷的觀念一定要改變。

林院長指出,國發會所提短、中、長程的核銷簡化策進建議,已獲行政院主計總處、相關部會及民間團體的認同,應加速推動辦理。請主計總處持續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積極推動核銷流程改造,落實各項革新措施。同時,對於國發會、主計總處同仁在簡化補助經費核銷作業的努力,林院長也表示肯定之意。

國發會表示,該案分為二階段推動進程,第一階段(以一年為期)推動簡化社會福利組織(團體)、學術(研究)機構面臨的核銷議題,並分為立即可行、中期及長期作法;第二階段則擴大適用於各項政府補助民間辦理的項目。

國發會指出,立即可行的作法包括:網站公布規定、增設核銷簡化服務專線、舉辦地方政府與受補助者座談、辦理內部人員教育訓練、提供審核退件一次告知服務及輔導地方政府配合簡化;中長期作法包括:落實縮短核銷作業審核時間的相關措施、完成核銷作業流程檢討、研議核銷簡化獎勵機制、適時與審計機關協調及加強社會溝通宣導。





2016年11月30日 星期三

⊙專案質詢【立法院】徐榛蔚委員:砂石開發供應政策問題(1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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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359
來函日期:1051117
發文日期:1051122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50097231
辦理機關: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別:礦業地質

案由

本院徐委員榛蔚,鑑於國內海砂屋及海砂公共工程問題,長期危害國人居住使用安全,以及國產砂石明明足以支應全國營建所需,但政府卻放任中國廉價淡化海砂進口,導致花東業者倒閉逾半,影響相關產業員工生計甚鉅。為解決上述問題,中央應妥善利用花東疏濬清淤之優質河砂,依循國砂國用原則,明定重大公共工程使用國產砂石比例並積極推動砂石生產履歷制度之建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調查,台北市有四成的學生在海砂校舍中上課;另外今(105)年四月,檢調發現中南部數項重大公共工程使用摻混海砂的混凝土。顯見海砂已對國人建築的使用安全造成嚴重疑慮。而進一步依中央地質調查所統計,台灣河川砂石的總沖刷入海量,每年高達五千萬至一億公噸,居全世界河川沖刷量第一高,以此對照我國每年砂石約7,200萬公噸的總需求量來看,如果將花東河川疏濬清淤所產出的優質砂石善加運用,其實國產砂石應能供給全國所需用量,無須依賴進口。

二、按經濟部1058月「砂石開發供應政策」評估說明書,政府未來五年每年仍規劃進口1,500萬公噸以上的砂石,用以填補國內需求量缺口,顯示中央迄今仍無視花東河砂堆積如山以及地方業者逾半倒閉的情形。為此建請政府立即檢討現行砂石進口政策,在國產砂石(含疏濬河砂)能自給自足的前提下,應該立即停止進口砂石,除此之外並應依循國砂國用原則,明訂國內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應使用國產砂石之比例,進而制定推動砂石生產履歷制度的配套措施,發揮政府帶頭示範的作用,以振興地方產業景氣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答復內容

一、有關公共工程使用國產砂石部分:

()我國砂石供應政策仍為「國內為主,進口為輔」,砂石屬耗竭性資源,且為大量使用之材料,實需多元化供應以維持穩定供給,而進口砂石為多元化供應源選項之一,對維持砂石穩定供應提供調節功能,若陸上砂石或河川砂石得以大量開採並穩定供應,進口砂石循市場機制自然減少。

()依「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之規定辦理,目前已締結涉及政府採購之國際協定,包括「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各機關須依其規定開放條約協定會員(含我國)之產品參與競標;對於不適用GPA之公共工程採購,如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使用國產砂石或使用國產砂石之比例,尚無不可。

()行政院工程會已於民國10039日通函各機關,辦理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政府採購案件,得優先採購國產品。另為提升整體採購環境,鼓勵各機關採行最有利標,對於不適用條約協定之公共工程採購,機關得考量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採用價格合理之國產品納入評選項目,並依廠商採用國產品之情形,給予評分。

二、有關建立砂石生產履歷制度部分:經濟部礦務局已提出「建置土石資源及產銷鏈資料庫」計畫,將砂石履歷業務列為重要工作項目之一。該計畫106年至109年總經費需求為2,900萬元,106年度編列經費700萬元,俟預算獲貴院通過後,將可建立優質砂石履歷,有助於品質、數量、流向之透明揭露,促進砂石產業升級、提升砂石產業競爭力,並提高砂石品質水準,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三、有關「砂石開發供應政策評估說明書」中對106年至1105年之砂石供應,規劃每年進口1,500萬公噸部分:係就河川疏濬砂石、營建剩餘土石方、陸上砂石、礦區礦石批註土石及進口砂石等5項供應來源,審酌各種供需情況預為分析,僅為各情境之其一方案,未來最佳砂石供應方針,仍需經行政院環保署專案小組意見徵詢會議及環評大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