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8日 星期五

⊙【監察院】新北市林口區南勢里「農地違章工廠」案(108財調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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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3/06

蔡崇義委員調查:新北市林口區南勢里南勢六街213號至257號後方上百公頃農地和保護區上,興建了數十座鐵皮屋,並不時排放廢氣以及燃燒不明物體,讓空氣中瀰漫著難聞的塑膠味和煤味。據悉,國土規劃地圖載明該區為「農業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圖台更以紅色標示為「農地違章工廠」,如果屬實,為何新北市政府縱容違章工廠的設置?有無損及旁鄰住宅區之居住安全?又原本標示禁行大貨車的南勢六街,附近更有南勢國小,是否許多15噸以上的大卡車任意穿梭而危害居民及學童的安全?是否違法排放廢氣有損居民健康,而新北市政府有無行政作為?南勢六街雖事後有設置紅綠燈,然交通號誌為何未加使用?新北市政府對於違章工廠有否列冊清查及取締?凡此實際情形為何,有了解之必要案調查報告。(108財調0012


調查報告【WORD




壹、    由:新北市林口區南勢里南勢六街213號至257號後方上百公頃農地和保護區上,興建了數十座鐵皮屋,並不時排放廢氣以及燃燒不明物體,讓空氣中瀰漫著難聞的塑膠味和煤味。據悉,國土規劃地圖載明該區為「農業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圖台更以紅色標示為「農地違章工廠」,如果屬實,為何新北市政府縱容違章工廠的設置?有無損及旁鄰住宅區之居住安全?又原本標示禁行大貨車的南勢六街,附近更有南勢國小,是否許多15噸以上的大卡車任意穿梭而危害居民及學童的安全?是否違法排放廢氣有損居民健康,而新北市政府有無行政作為?南勢六街雖事後有設置紅綠燈,然交通號誌為何未加使用?新北市政府對於違章工廠有否列冊清查及取締?凡此實際情形為何,有了解之必要案。

貳、調查意見:

新北市林口區南勢里南勢六街213號至257號後方上百公頃農地和保護區上,興建了數十座鐵皮屋,並不時排放廢氣以及燃燒不明物體,讓空氣中瀰漫著難聞的塑膠味和煤味,為何新北市政府縱容違章工廠的設置?有無損及旁鄰住宅區之居住安全?又原本標示禁行大貨車的南勢六街,附近更有南勢國小,是否許多15噸以上的大卡車任意穿梭而危害居民及學童的安全?是否違法排放廢氣有損居民健康,而新北市政府有無行政作為?南勢六街雖事後有設置紅綠燈,然交通號誌為何未加使用?新北市政府對於違章工廠有否列冊清查及取締?凡此實際情形為何,有了解之必要案。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新北市林口區南勢里陳國烝里長說明,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於民國(下同)107928日函復、新北市政府於同年1015日函復,新北市林口區南勢里陳國烝里長於同年1019日函復。嗣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派員(嗣經該府經濟發展局、城鄉發展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交通局、農業局、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林口分局派員)及新北市林口區南勢里陳國烝里長,於1071213日下午赴實地會勘,並舉行座談交換意見。會勘之後本院於1071217日函請新北市政府對該市林口區南勢里南勢六街213號至257號後方未申辦臨時工廠登記之未登記工廠,以及確實嚴禁15噸以上的大貨車違規行駛南勢六街事宜有何解決方案見復,經該府於108214日函復。全案已調查完竣,玆臚述調查意見如下:

一、新北市林口區南勢里南勢六街213號至257號後方上百公頃農業區、保護區土地有55戶門牌鐵皮建物,包括空屋2戶、倉庫14戶、其他行業別12家、製造業類別者26家,其中依法應辦登記而未辦臨時工廠登記之違章工廠達21家,新北市政府以往對21家未登記工廠稽查作業案源以民眾陳情舉報為主,行政作為未積極主動,該府允應檢討改善,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0條、第35條規定,落實行政處分,不應放任應辦登記而未辦登記之違章工廠長期繼續存在,而不處理。

(一)新北市林口區南勢里南勢六街213號至257號後方上百公頃土地,位屬該市林口區南勢埔段過崙子小段44筆土地及南勢埔段南勢埔尾小段5筆土地範圍,為林口特定區計畫範圍。其中45筆為農業區土地,1筆為保護區土地,3筆為道路用地。上開範圍現況設置鐵皮建物、水泥鋪面、貨櫃屋、鋼架水塔、鋼構造物、鐵皮圍籬、放置鋼、鐵製材料、停放車輛等。上開範圍共計55戶門牌鐵皮建物,包括空屋2戶、倉庫14戶、製造業26家、其他行業別12家,詳如下表及附錄1。製造業依產業類別包括機械設備製造業7家、金屬製品製造業11家、家具製造業1家、化學製品製造業1家、紡織業1家、木竹製品製造業2家、橡膠製品製造業1家,另未達規模工廠者2家。廠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者3家、150-450平方公尺者5家、450-750平方公尺者10家、750-1050平方公尺者4家、1350平方公尺以上者4家。

鐵皮建物使用分類表
  類別


數量
空屋
倉庫
其他行業別
製造業(工廠類別)
登記工廠
未登記
工廠
臨時登記(含申辦中)
未達規模工廠
總數55
3
14
12
0
21
3
2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二)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第30條規定:「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限期完成工廠登記,屆期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完成工廠登記,擅自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第33條規定:「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二年內公告之。」第34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前,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前二項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補辦臨時登記之程序、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登記回饋金之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第35條規定:「經勒令停工拒不遵從或工廠經勒令歇業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電業及自來水事業會同到場配合執行停止供電、供水。前項經停止供電、供水者,非俟主管機關出具停止供電、供水原因消滅證明,電業及自來水事業不得恢復供電、供水。」

(三)該府表示,對上開範圍未辦臨時工廠登記之違章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裁罰基準」相關規定辦理;另如後續查有污染源相關行業別,將併提報新北市公共安全小組處理等語。該府並表示,未登記工廠之實際數量及分布因都市整體開發、市地重劃、工廠經營不善自然淘汰歇業等因素變化而為動態資訊,又未登記工廠多隱匿於各式建築物中,稽查作業案源以民眾陳情舉報為主;陳情民眾前於107716日檢舉「南勢53號」空氣污染問題,經勘查該處為住宅,非作工廠使用,後於727日再次陳情「南勢53-1號」鐵皮建物,唯該址亦為住宅。該府(經濟發展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城鄉發展局、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爰於107829913日擴大區域進行聯合勘查,經稽查結果該區26家屬製造業,其中2家經認定可免辦工廠登記(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3)3家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臨時工廠登記(1家已完成、2家申辦中),餘21家依據裁罰基準(「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裁罰基準」第2項次第1類態樣)97日起已陸續發出勸導函(按:根據附錄2違章工廠列冊清查裁處資料」所載,其中1家係10797日發函,1家係同年919日發函,1家係同年920日發函,3家係同年921日發函,2家係同年926日發函,5家係同年101日發函,5家係同年102日發函,3家係同年103日發函,均為行政指導函,輔導其辦理工廠登記)發出勸導函已屆3個月勸改期,該府經濟發展局依「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裁罰基準」陸續重新勘查,如查有廠家仍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之情事,將依法勒令停工並限期2個月完成工廠登記等語。

(四)經核,該府對違章工廠稽查作業案源以民眾陳情舉報為主,行政作為未主動稽查,包括主動對違章建築列冊及清查、主動訪查瞭解空戶、倉庫是否存放易燃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之情形,而依法為必要之處置。否則,如因此釀成重大災害,消防車、救護車等難以進入該區,恐有造成傷亡之虞。該府21依法應辦登記而未辦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雖曾發函勸改(行政指導函,輔導其辦理工廠登記)。唯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973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於10462日前,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15條第2款、第3款規定之限制。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期限為10462日,該21家既未在該期限內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依現行規定已不可能再輔導其辦理臨時工廠登記至於發函之目的如是輔導其辦理合法工廠登記,則屬同法第30條規定:「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限期完成工廠登記……」之範疇為主管機關日常業務,自無庸待民眾陳情舉報始予發函勸改。

(五)該府對該區未登記工廠提出解決方案如下:

1、未登記輔導原則(一般未登記工廠的輔導及管理)

(1)分級:勸導改善、罰鍰、勒令停工。
(2)分類:一般工廠以輔導為原則,嚴重影響公安或專案性之違規案件,以立即勒令停工並裁罰的方式處理。

2、以短、中、長期三階段進行輔導。

(1)短期:
〈1〉103106年間透過「新北市產業用地服務團」以逐家訪視機制,共計訪視1,576家次,提供土地及廠房供需雙方媒合平台。
〈2〉106107年辦理「產業用地媒合會」彙集新北市境內商辦、廠辦、工業區廠房、物流倉儲業者及政府公有土地招商案等公私土地,提供36萬坪(120公頃)的空間,協助企業解決用地不足的困境。
(2)中期:
〈1〉公有土地招商:於樹林、新店、汐止等區共4處辦理招商作業,樹林區東豐街案已完成招商,總計4處將可容納約177餘家。
〈2〉私有工業用地(3,000坪以上)媒合:計有深坑、中和、土城、三峽、新店、瑞芳、新莊等區共計7處可供拆遷工廠納入遷廠評估。並利用已建置之土地及廠房媒合平台,提供產業用地諮詢服務,使工廠業者得以有效掌握工業用廠房、用地之資訊。
(3)長期:
爭取新闢產業用地空間:該府城鄉發展局擬於「林口工一(68公頃)、擴大五股(部分更寮及水碓)(85.4公頃)、泰山楓江(54公頃)、中和灰磘(25.4公頃)」等地區規劃產業專用區,合計約232.8公頃,因應未來產業發展需求。

(六)綜上,新北市林口區南勢里南勢六街213號至257號後方上百公頃農業區、保護區土地有55戶門牌鐵皮建物,包括空屋2戶、倉庫14戶、其他行業別12家、製造業類別者26家,其中依法應辦登記而未辦臨時工廠登記之違章工廠達21家,新北市政府對21家未登記工廠稽查作業案源以民眾陳情舉報為主,行政作為未積極主動,包括主動對違章建築列冊及清查、主動訪查瞭解空戶、倉庫是否存放易燃物或其他危險物品之情形,而依法為必要之處置。否則,如因此釀成重大災害,消防車、救護車等難以進入該區,恐有造成傷亡之虞故該府允應檢討改善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0條、第35條規定為行政處分,不應放任應辦登記而未辦登記之違章工廠長期繼續存在,未加以處理

二、新北市政府對民眾陳情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六街後方工廠空污、設廠合法性及疑似違建等疑義之回復內容,顯有不當。

(一)新北市政府對民眾陳情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六街後方工廠空污、設廠合法性及疑似違建等疑義之回復內容不適當以該府回復某民眾於10772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號:J180721-4015)為例

1、陳情內容

「因為住這一年了,原先以為社區後方為農地,沒想到常有難聞異味,尤其是半夜,但附近居民表示,多次檢舉相關單位皆無效,里長議員等甚置之不理,在此懇求:1、請相關徹查南勢六街後方整片農地,其上工廠之合法性2、水漾社區左後方鐵皮屋是否屬於違建3、水漾社區左後方鐵皮屋燃燒何物?請將其煙囪撤除,並禁止其任意燃燒萬分感謝。」

2、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107721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號:J180721-4015)反映本市林口區南勢六街213號、211號、215號面對水漾社區左後方工廠空污、設廠合法性及疑似違建一案,茲彙整相關局處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本府經濟發展局:經查本案由於違章建築位置並不明確,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再請您提供明確位置或詳細地址以利排查。若您對於本案仍有疑慮,歡迎與承辦人員高于婷聯絡,電話:(02)29603456 #5386。
(2)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經查本案由於陳述體違建物之位置未具體,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敬請您提供詳細位置及違規事證以利憑辦,若您對於本案仍有疑慮,歡迎與承辦人員林貞妤聯絡,電話:(02)22075911 #712
(3)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7314時許派員前往稽查,經查該址為一般民宅,現場大門深鎖,於您所標示之煙囪未有排放空污異味情事,爾後仍將派員不定期前往稽查,倘查獲有違環保法規之情事,將依法查處,以維環境品質。
(4)新北市政府設有1999為民服務專線,您若再發現有任何不當或污染情事,歡迎撥打專線反映,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居安。

(二)經核,民眾向新北市政府陳情該市林口區南勢六街213號、211號、215號面對水漾社區左後方工廠空污、設廠合法性及疑似違建等情,該府竟回復陳情人略以,陳情之位置並不明確、未具體,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請陳情人提供明確位置或詳細地址及違規事證以利憑辦等語。查行政程序法第40條係規定「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並非「應」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換言之,陳情人陳情內容如堪稱具體,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並非陳情人的義務,如未提供,主管機關亦應即調查事實及蒐集證據不可擅自結案。查上開案例之陳情內容勘稱具體,因為該市林口區南勢里南勢六街213號至257號後方上百公頃農業區、保護區土地,長期存在許多鐵皮建物,是在地許多住戶知道之事實;尤其,陳情人質疑南勢六街後方整片農地上工廠之合法性時,已顯示該處違章工廠林立之嚴重性;而且表達附近居民表示多次檢舉相關單位皆無效此際該府更應重視其陳情內容而依法處理。該府對陳情人可稱具體之陳情內容是否為事實,本即應秉於權責調查事實及蒐集證據,卻回復陳情之位置並不明確、未具體,要求陳情人提供明確位置或詳細地址及違規事證始為排查顯有不當,亦造成民眾推諉塞責,敷衍行事之誤解

三、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六街為雙向各一車道,路幅狹窄,無人行專用道,人車爭道,對兒童、老人尤其危險,附近更有南勢國小,卻常有15噸以上的大貨車違規行駛該路段,嚴重危害附近居民及學童通行之安全。新北市政府雖公告路段禁行大貨車管制,並於現場設有「禁止15噸以上大貨車通行」標誌牌面,且於南勢街與南勢六街設置號誌燈,並派警員執法取締,唯警力撤離,違規情形又再出現,民眾怨聲載道。該府於本院立案調查、實地會勘之後,函復本院表示將於該路段試行科技執法(攝影監控)方式掌握違規行駛情形,並移交該府警察局認證舉發故該府允應本於職責應用科技確實於該路段實施15噸以上大貨車區域性管制措施,以保障用路人通行安全。

(一)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六街大卡車任意穿梭危害居民及學童的安全,新北市政府1046月公告路段禁行大貨車管制,並於現場設有「禁止15噸以上大貨車通行」標誌牌面。另107717日該府交通局於南勢街與南勢六街設置號誌燈,並於10791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接電完成正式啟用。該處路口交通號誌燈計有4處,及路口監視器4具,均正常運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自成立起,即於林口區南勢街、南勢一街至南勢六街等路段及周遭派員執法取締15噸以上大貨車違規駛入禁行路段,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於南勢六街舉發違規案件。

(二)上開南勢六街雖有實施15噸以上大貨車區域性管制措施,唯仍常有15噸以上的大貨車違規行駛該路段,附近更有南勢國小,嚴重危害附近居民及學童通行之安全。本院履勘發現南勢六街並無人行專用道,故人車爭道,對兒童、老人尤其危險。該府函復本院表示,除依規定設置必要標誌外,業已依照當地需求增設5面禁止15噸以上大貨車通行告示加強告警。另該府於本院立案調查、實地會勘之後,考量該禁行路段雖規劃轄區林口分局警力前往取締,唯警力撤離,違規情形又再出現,惡性循環,終非正辦;且南勢六街為雙向各一車道,路幅不夠寬,員警攔停15噸以上大貨車至路旁盤查,易造成後方車輛堵塞且恐有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之虞,將於該路段試行科技執法(攝影監控)方式掌握違規行駛情形,並移交該府警察局認證舉發,減少違規人投機心態。

(三)綜上,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六街為雙向各一車道,路幅狹窄,無人行專用道,人車爭道,對兒童、老人尤其危險,附近更有南勢國小,卻常有15噸以上的大貨車違規行駛該路段,嚴重危害附近居民及學童通行之安全。新北市政府雖公告路段禁行大貨車管制,並於現場設有「禁止15噸以上大貨車通行」標誌牌面,且於南勢街與南勢六街設置號誌燈,並派警員執法取締,唯警力撤離,違規情形又再出現,民眾怨聲載道。該府於本院立案調查、實地會勘之後,函復本院表示將於該路段試行科技執法(攝影監控)方式掌握違規行駛情形,並移交該府警察局認證舉發故該府允應本於職責應用科技確實於該路段實施15噸以上大貨車區域性管制措施,以保障用路人通行安全,唯是否真正落實,本院將持續追蹤。

參、處理辦法:

一、調查意見函新北市政府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二、調查意見函新北市林口區南勢里里長辦公室,供陳情人及里民參閱。

三、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聯席委員會處理。




處理進度機關檢討改善情形,仍須持續定期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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