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352
來函日期:105年11月14日
發文日期:105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50096920號
辦理機關:經濟部
業 務 別:能源
案由
本院黃委員昭順,針對為了加速推動太陽能,經濟部長李世光支持全台違建都可在安裝太陽能發電板後就地合法,提出嚴正異議籲請政府正視。本席完全支持節能減碳政策,也希望人民擁有一個安全的居家環境!但是,違建與綠能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違建不僅引發公共安全的疑慮,對居住者而言亦有安全問題。政府豈能為了加速推動太陽能發電的綠能,竟支持加裝太陽能板的違建即可合法,完全無視公共安全及違法者,可因合法化得到的鉅額利益?那是否也意味著,政府為了建築安全訂定的所有建築標準、要求的建照審核、按圖施工等都不必太理會了?再說,違建的認定不就是為了擔心加蓋的建物,會影響全般原建築的結構及安全嗎?難道加裝太陽板,這些影響建築安全的顧慮就沒有了?就如同,經漂白的洗錢就不是犯罪了嗎?那麼,請問清境農場那麼多的違章民宿,是否也在屋頂多裝上幾塊太陽能板,就也可以就地合法?政府為推動一個政策,到如此目無法紀、飢不擇食、不擇手段,是否也等於變相的告訴人民,可以任由的巧立名目來玩法弄法?可以為某一目的而讓公共安全與法治精神成為陪葬品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為提升太陽光電的裝置容量,經濟部長李世光日前在立法院表示,可以讓全台各縣市比照高雄市,讓違建屋頂改裝太陽能後合法化,經濟部將和各縣市溝通,能源局長林全能也表示會協助地方,比照高雄模式,以讓兩年內屋頂型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到61萬瓩的目標。
二、內政部日前才公布全台違建急速增加,經查報的違建已高達66萬戶的歷年新高,政府正研修《建築法》以重罰加速拆除違建,然不過數日,經濟部卻提出讓違建合法化的旁門左道,政府施政如此沒有章法,台灣社會如何不亂?根據內政部《建築法》修正草案,未來將採「以罰代拆」的方式,以迫使違建戶自行拆違建,政府釋出重罰拆違建的決心,原可收嚇阻之效,但在經濟部這番話後,此一嚇阻之效豈不形同作廢?
三、政府施政是可以有些彈性,但彈性也需有所節制,否則喧賓奪主,政府若每項政策都如此便宜行事,大開旁門左道,置法紀尊嚴於何地?社會價值觀又豈有不崩跌之理?想想,今天農地興建農舍違規情況嚴重,孰令致之?「法律者,國家治天下之柄也」,政府因為想要發展太陽光電,就讓違建就地合法,這不但衝擊都市景觀,也讓政府法律威信掃地盡矣,須知,「政無常規,民無常心」,政府每每在常規下開旁門,民眾都看在眼裡,久而久之,自然視法規為兒戲,法治體制亦必大亂。
四、用違建換裝太陽能板的作法,一定可增加民眾裝置太陽能的誘因,但公共安全與法治精神則成為陪葬品。大家只要記得蓋違建的同時,在上面裝上幾塊太陽能板即可合法化。如果此法可行,推而廣之,那些違章工廠是否也在屋頂多裝上幾塊太陽能板,也可以就地合法?
五、民進黨的能源政策要全面廢核,以綠電比例提高到20%補充電力缺口,為此既要在鹽灘地種電,又要拿農地種電,海上則是蓋風電,還想要重啟抽蓄發電、多開小型水力電廠,這等於是既要搶農地、又要搶漁場,還要破壞河川生態,現在是連都市的生態都要破壞──讓違建全面合法,這種「大躍進」式的搞綠能,到底會帶來多大的破壞與風險,政府實在該想清楚,不要到頭來,不但無法解決缺電問題,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答復內容
對黃委員昭順書面專案質詢之答復
黃委員就政府為加速推動太陽能發電綠能,規劃違建加裝太陽能板就地合法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以設置於領有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或依「建築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等合法建築構造物為限。
二、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相關規定,設置於上開合法建築構造物之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始得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申請辦理該設備之免請領雜項執照備查等事宜,且該設備不得另外設置鐵皮浪板或其他頂蓋設施。
三、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設置之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亦應依相關程序取得雜項執照。如「高雄市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或「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等規定,亦針對該設備下方空間之使用(如四周不得以壁面封閉、不得作為居室使用)、消防安全及緊急避難(不得影響建築物緊急進口)等部分另有規範。
四、有關違建部分,仍須依各地方政府之自治法規或建築法相關規定下進行審查、取得相關執照等合法後方能設置,並無外界疑慮之違建就地合法衍生建物安全等問題。
發布日期:105-10-28
報載「經濟部支持全台違建可設置太陽光電就地合法化」,經濟部能源局澄清,為達成我國太陽光電2025年20GW設置目標,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除推動於合法建築物上設置太陽光電,依現行再生能源法規規範,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應設置於合法之建築物;如申請免請領雜項執照,則其結構設計須由結構技師簽證,並由所轄地方政府之建管單位進行備查;而違建部分,可依各地方政府之自治法規下進行相關審查、取得相關簽證及執照等程序後方能設置。
為擴大推動設置太陽光電,基於建築物安全條件下,對於部分地方政府(如桃園市、高雄市)透過訂定地方自治條例,將既有違建經建管單位等審查程序於取得雜項工作物執照後施作太陽光電系統,能源局表示樂觀其成。以目前高雄市政府所訂定「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為例,該辦法放寬太陽光電設置高度可至4.5公尺以下,且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惟仍應依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能源局更進一步說明,考量擴大推動太陽光電政策及兼顧太陽光電系統之結構安全,藉由桃園市、高雄市等自治條例之經驗,可擴及全國其他地方政府,達成太陽光電政策目標及結構安全之雙贏局面,共創台灣永續發展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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