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 星期三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修正「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111-10-14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遂行計畫審議會審、年度預算籌編先期會審及行政院核定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之基本設計審議,於九十年一月三日訂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審議作業要點),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本會藉由參與公共工程計畫階段會審及落實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之經驗,為強化計畫應有整體性思維,及要求主辦機關加強檢視細部 設計之公共安全事項等優化及符合實務需求,爰檢討修正審議作業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機關辦理各項計畫時,應落實執行「計畫應符合需求及定位」理念, 工程生命週期從需求、定位、計畫、預算、評選、設計、發包、施工等各階段均應環環相扣,爰增訂要求工程全生命週期均需依計畫 所定之建造標準執行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為利機關瞭解可行性研究階段需評估計畫整體性,爰增訂計畫整體性考量面向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為加強提醒機關應於統包契約發包前,依第七點第一款之基本設計階段必要圖說規定辦理,爰定明相關送審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科技部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修正規定第七點及第九點)

五、為確保細部設計成果符合基本設計審議結果,主辦機關應於細部設計階段落實審查,且就涉及公共安全事項予以重視,爰增訂主辦機關加強審查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八點)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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