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作業要點」
111-12-14
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
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係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訂定,迄今未曾修正。考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列管之公共設施大部分已經活化,閒置案件逐年減少, 需從源頭管理防止閒置公共設施產生,後續應由各機關透過主動清查及有效管理使用等方式以避免閒置情形,經主動清查盤點發現有閒置之虞者,工程會掌握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督導設施管理機關辦理活化作業,若確有困難問題,可提報工程會協處。爰修正本要點及名稱為「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作業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之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公共設施種類繁多,考量本要點以管理使用為主,爰依「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基準」為基礎訂定適用範圍。(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訂主管機關之定義。(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督導會議之任務、組成及開會頻率。(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新增有效管理公共設施之主動清查、處理方式、抽查、困難協處、 解除列管案件抽查,及將結果傳送至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系統,並配合修正獎懲、經費及作業流程圖等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至第十四點)
六、本要點本次修正生效前督導會議原列管尚未完成活化之閒置公共設施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110-12-14
工程會為督導各級政府有效管理維護公共設施避免閒置,要求機關應積極主動管理,每年至少一次清查。針對列管案件,成立專案小組主動輔導逐案解決遭遇問題,目前僅餘8件繼續推動活化。
工程會表示,閒置公共設施議題於94年受到全民重視,立法院、審監單位與媒體對於閒置公共設施之清查及活化推動情形皆相當關注,工程會自94年8月組成「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並開始列管。經考量主動輔導活化閒置已有成效,未來將朝避免公共設施閒置方向轉型,透過有效管理以降低閒置疑慮。
近幾年工程會化被動為主動,盤點閒置公共設施列管必要性及活化策略,逐案瞭解閒置原因,確認活化目標具體可行。必要時至現場訪查,瞭解區位特性,提供解決對策,累計列管429件中,已活化或結案計421件,持續活化者尚餘8件,已成立專案小組輔導活化。
工程會表示,為使機關有效管理使用公共設施,已要求機關就轄管或補助興建公共設施之使用情形,每年主動辦理一次清查並作成紀錄,確保設施維持正常使用,若發現設施有閒置之虞,應即刻研擬改善,避免閒置,而工程會也會抽查確認。
工程會最後強調,針對解列案件及機關主動清查情形,各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程會都會適時辦理抽查以確認是否如實使用。此外,未來也將修正前述要點要求設施管理機關主動掌控使用情形,對有閒置之虞案件能夠預見於先,即早防範。
行政院為協助各機關積極活化閒置設施,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定期召開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加強列管閒置設施活化執行情形,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會督導機制尚乏政府機關主動清查及列管相關規定,經函請檢討改善,該會已檢討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強化督導會議列管及督導功能。
審計部指出,行政院為協助各機關積極活化經管閒置設施,業由工程會依照「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等規定,定期召開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並列管各機關經管閒置設施案件之活化情形,執行結果確能改善公共設施閒置狀況。
然而,審計部於108年6月查核發現,該等活化措施相關規定及督導會議列管推動機制,尚乏政府機關自主清查閒置公共設施及提報列管相關規定,不利各級政府主動發掘閒置或低度利用設施予以提報列管,及督促設施管理機關確實完成活化,經於108年6月14日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於109年1月函頒「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轄管或補助興建之公共設施使用情形,應督促設施管理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清查並作成紀錄;另工程會於110年第2季「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已追蹤各機關清查情形,持續督促設施管理機關落實閒置公共設施活化,以提升公共設施使用效能。
行政院列管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機制未盡完善,經審計部建議強化自主清查及提報列管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檢討訂定相關規範,以強化督導會議功能,落實閒置設施活化
2020-06-24
行政院為協助各機關積極活化經管閒置設施,業由工程會依照「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等規定,定期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並列管各機關經管閒置設施案件之活化情形,執行結果確能改善公共設施閒置狀況。審計部於108年6月查核發現,該等活化措施相關規定及其督導會議列管推動機制,尚乏政府機關自主清查閒置公共設施及提報列管相關規定,不利各機關主動發掘閒置或低度利用設施予以提報列管,及督促設施管理機關確實完成活化,經於108年6月14日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工程會已參採相關建議意見及綜整該會既有作業規章,研訂「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納列政府機關自主清查閒置公共設施及提報列管相關規定,並報經行政院核定,於109年1月22日函頒實施,未來可藉由強化自主清查閒置公共設施責任,及確認列管之必要性,督促設施管理機關落實閒置公共設施活化,進而充分運用政府公共資源,提升公共設施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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