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1日 星期五

⊙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行業網>工程產業



2017/04/11

今日媒體報導營造廠因政府推動週休二日新制造成成本增加,台灣區營造公會呼籲政府放寬招標方式,多以最有利標及統包招標,工程會表示1059月已訂定行政規則鼓勵各機關重大工程採最有利標,以遴選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經統計,105年度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自104年度之11.30%提升至16.07%,執行成效良好。

最有利標是一種讓機關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具有履約能力的優質廠商,並可避免採最低標而衍生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之情形;採行此種決標方式,因廠商可以有合理利潤,有意願提升品質效率及工安設備,對勞工薪資水平也較有保障,亦有利於廠商研發新技術、工法等,期能改善整體營建環境。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因應政府週休二日新制對於在建公共工程之影響,自1051226日起即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經與各界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已於10637日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供各機關依循,上開處理原則重點包括:

一、展延工期並補償管理費用:明定勞基法1051223日生效以後之剩餘工期,每14日展延1日,並以原契約總價2.5%及展延日數占原工期比率計算,補償廠商管理費用。

二、工期未展延之工程核實給付增加之費用:未辦理展延工期之契約(例如機關必須依原訂期程使用採購標的,無法辦理展延),由廠商提出因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致須增加之費用及計算方式,由機關核實給付。

三、物價調整約定:契約未訂物價調整約定或已約定不隨物價調整工程款者,雙方得協議增訂。

工程會並已於10637日函請全國各機關就新辦招標案件,應考量勞基法修正後之影響,妥為訂定履約期限及預算、底價,並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已考量之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以避免爭議。





工程會發布在建工程因應一例一休處理原則 106年3月7日生效

為因應一例一休對於在建公共工程之影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宏謀表示,自105年12月26日起即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經與各界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已於106年3月7日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供各機關依循,俾適時回應產業界訴求。

工程會表示,105年12月21日勞動基準法修正公布一例一休新制,包括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加班費增加、特別休假日數增加、國定假日之日數減少等,將影響部分以日曆天計算工期之在建工程。工程會綜合考量營造業、工程技術服務業員工每月平均加班工時及行業特性等,訂定處理原則,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105年12月20日以前廠商投標之工程,105年12月23日以後仍在施工尚未竣工者,不包括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而延期致尚未竣工之情形。

二、展延工期:為避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致增加雇主成本及落實週休二日政策,明定105年12月23日以後之剩餘工期,每14日展延1日。

三、補償管理費:展延工期後,營造廠商管理工地之費用隨之增加,以原契約總價2.5%及展延日數占原工期比率計算,補償廠商管理費用。

四、工期未展延之工程核實給付增加之費用:未辦理展延工期之契約(例如機關必須依原訂期程使用採購標的,無法辦理展延),由廠商提出因一例一休新制影響致須增加之費用及計算方式,由機關核實給付。

五、契約雙方得另行協議處理方式:雙方依個案特性認為不適宜依本處理原則辦理者,得另行協議之。

六、物價調整約定:契約未訂物價調整約定或已約定不隨物價調整工程款者,雙方得協議增訂。

七、採購審查小組機制:機關可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加速協助審查展延工期及增加給付費用事項。

八、協處平台:各部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成立協處平台,協助處理本機關及所屬(轄)機關採購審查小組無法解決之爭議。

九、工程技術服務契約準用本處理原則:與工程契約特性相近部分,比照辦理;與工程案件特性不同部分,得另行協議。

十、機關仍應督促廠商儘速完成履約,以利國家公共建設之順利推動。

工程會指出,勞動法令之修正屬「政府行為」,機關辦理採購如已採用工程會訂定的契約範本,訂約廠商因勞動基準法修法導致影響履約期限或成本者,可循契約變更程序及本處理原則,與機關協議辦理。

附件網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60006448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六十三條 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四科  陳 (先生或小姐)

附件:檔名為10600064480.pdf 

主旨: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
說明:

一、檢送「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含說明)乙份。

二、為因應105年12月21日公布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對機關履約中之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不包括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而延期致尚未竣工之情形)可能造成之影響,經本會召開多次會議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研商及凝聚共識,訂定旨述處理原則。訂約廠商如認為上述修正法案影響履約期限或費用,要求辦理契約變更者,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三、履約期間發生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非屬廠商於投標前知悉),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所稱「政府行為」,依個案契約及旨述處理原則增加給付廠商履約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本會105年6月1日工程企字第10500146980號函已有釋例。

四、關於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之勞基法第30條規定,105年1月1日起,勞工正常工時自雙週84小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之影響,非旨述處理原則適用範疇,請查察本會90年8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374號令、104年8月5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6560號函(以上均公開於本會網站內之政府採購法解釋函網頁),並依個案契約妥處。

五、就機關新辦招標案件:

(一)儘量依採購契約要項第44點第1項第3款,採「工作天」計算履約期間,以避免訂約廠商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致增加履約成本,並可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之政策。

(二)採「日曆天」計算履約期間之案件,應考量勞基法修正後之影響,妥為訂定履約期限及預算、底價,並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已考量之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以避免爭議。

(三)廠商應依勞基法修正後之勞動條件及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投標,如認為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例如:履約期限不足),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營造工程協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目的】為協助工程產業界順利度過「勞基法新制一例一休」所帶來之巨大改變,本學會特辦理此次研討會,研討法令變更之請求權基礎、對專案工期之衝擊分析與因應、對施工成本之衝擊分析與因應等議題,並對未來所面臨之產業衝擊提出建議。

【時間】中華民國106414日(星期五),13:3017:20
【地點】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37614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