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6287B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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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部 長 潘文忠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修正規定
一、本基準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適用於全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基準係考量教育性、前瞻性及可行性,擬定各項空間與設備之規範。
四、學校校園規劃原則:
(一) 整體規劃原則。
(二) 校舍設計原則。
(三) 庭園配置原則。
(四) 附屬設施/公共設施空間整體設計原則。
前項各款規劃原則之內容如附件一。
五、學校應符合音環境、光環境、熱環境、空氣環境、綠化環境、文化環境之指標。
前項各指標內容如附件二。
六、校地面積應兼顧學校目前需要及未來發展規模而訂之,其土地應力求完整,其面積以班級數多寡比例伸算:
(一) 國民小學校地面積:
1、應依班級規模及區域別規劃,十二班以下,都市計畫區外學校校地面積不得少於一點八公頃、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校地面積不得少於二公頃;十三班以上每增一班,都市計畫區外學校得增加七百五十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內學校得增加四百平方公尺。前開十三班以上學校每增一班所增面積係以每班學生二十九人,都市計畫區外學校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二十五點八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十三點八平方公尺為計算,如下表: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八平方公尺;學校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七平方公尺。
(二) 國民中學校地面積:
1、應依班級規模及區域別規劃,十二班以下,都市計畫區外學校校地面積不得少於二公頃、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校地面積不得少於二點五公頃;十三班以上每增一班,都市計畫區外學校得增加八百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內學校得增加五百平方公尺。前開十三班以上學校每增一班所增面積係以每班學生三十人,都市計畫區外學校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二十六點七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十六點七平方公尺為計算,如下表: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九平方公尺;學校班級數二十五至四十七班,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八平方公尺;學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七平方公尺。
七、校舍建築空間包括行政區、教學區、活動區、運動區、休憩區、服務區,規劃原則如下:
(一) 一般原則。
(二) 行政區設計原則。
(三) 教學區設計原則。
(四) 活動區設計原則。
(五) 運動區設計原則。
(六) 休憩區設計原則。
(七) 服務區設計原則。
前項各區校舍設計原則如附件三。
八、校舍數量:
(一) 國民小學
1、每班一間普通教室,面積(包括走廊)為一百一十七平方公尺。每間教室以容納二十九人為原則。班級人數較少之學校,普通教室面積得依實際需要酌減,惟每間室內面積至少應有四十八平方公尺,且每生享有室內面積不得少於二點四平方公尺。
2、國民小學專科教室數量如附件四。
3、國民小學行政辦公室數量與公共服務空間如附件五。
4、國民小學綜合活動場館數量如附件六。
5、國民小學運動場(館)數量如附件七。
(二) 國民中學:
1、每班一間普通教室,面積(包括走廊)為一百一十七平方公尺。每間教室以容納三十人為原則。班級人數較少之學校,普通教室面積得依實際需要酌減,惟每間室內面積至少應有四十八平方公尺,且每生享有室內面積不得少於二點四平方公尺。
2、國民中學專科教室數量如附件八。
3、國民中學行政辦公室數量與公共服務空間如附件九。
4、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場館數量如附件十。
5、國民中學運動場(館)數量如附件十一。
九、學校設備:
(一) 學校設備依課程教學、行政運作及生活機能加以規劃。學校設備包括:普通教室設備、行政處室單元設備、教師辦公室單元設備、視聽教室設備、資訊教室設備、教材製作室設備、各領域教學設備。
(二) 前款各學校設備如附件十二,另各領域教學設備如附件十三。
(三) 專科教室之基本共通設備如專科教室桌椅(依各領域實際教學需求購置)、單槍投影設備或液晶顯示器、櫥櫃、電腦及周邊設備、數位相機、攝影機、影音廣播,依各領域需求規劃設計,其他設備比照普通教室之設備增刪。
十、水電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給排水系統、供電系統、照明系統、校園網路資訊基礎環境、安全監控系統、消防設施、空調設施、中央監控管理系統、廣播系統、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校園影音傳播系統、遠距教學系統、無障礙設施、綠建築設施、公共藝術、急救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規定如附件十四。
十一、學校為進行特殊教育所需之設施與設備,應依特殊教育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或國小部,所需之設施與設備得依高級中等學校之法令規定。
十二、本基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以後,新設立之學校或已設立之學校將增建、改建之校舍,其設施及設備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私立學校設施及設備除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外,應依本基準辦理。
本基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學校已核定之增建、改建校舍與已核定之建築及設施,得依本基準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十三、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得依本基準之規定,另訂較利於學生之規定。
附件(請參見PDF) | |||||||||||||||||||||||||||||||
2019年7月24日 星期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2019年7月18日 星期四
⊙院會議案【行政院】內政部「公有老舊建築耐震補強加速執行策略」報告(108年7月18日)
108-07-18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18)日於行政院會聽取內政部「公有老舊建築耐震補強加速執行策略」報告後表示,老舊建物耐震補強工作關係到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政府機關應以身作則,優先編列經費,加速辦理改善工作。
蘇院長指出,他於今(108)年4月25日院會中,為解決地方政府處理公有老舊建築耐震補強所面臨預算及發包等困難,他指派政務委員吳澤成督導內政部營建署再次盤點,並邀集地方政府研商後,於今天再次提出改善策略。
蘇院長強調,目前公有老舊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的「詳細評估」部分,完成率已達97%,而後續「補強工程」部分的完成數仍偏低,請內政部持續加強管控。
蘇院長表示,關於中央機關辦公廳舍耐震補強,請各部會首長親自督促所屬機關依期程加速辦理,其中教育部(大專院校)、衛福部(公立醫院)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等單位,需自行由各該基金自有財源支應經費,考量人力與廳舍調度需分年完成者,亦應特別掌控執行進度;另請工程會協助各部會研議先行辦理發包設計及減少於辦公區域施工方法,以縮短整體期程,盼於112年全數完成。
蘇院長指出,地方政府管轄與防救災直接相關的公有建築物(如警消廳舍、鄉、鎮、市、區公所、活動中心、衛生社福機關及市場等)需辦理補強及拆除重建作業者,目前尚計有910件未能納入前瞻計畫,請相關部會協助地方政府先行辦理規劃設計,並依個案執行進度,分年編列預算予以協助,並請內政部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屆期前,會同各部會盤點實際需求,研提新計畫報院核定,全力協助地方政府加速推動相關作業。
2019年6月30日 星期日
⊙【新北市】歷史建築浮洲榮工修配廠房遷移再利用工程
2019-06-27
浮洲榮工修配廠房位於新北市板橋浮洲地區,原作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榮工處)機械修配廠房使用,為近代國家重大建設發展史上頗具代表性之工程事業機構,所承建重大建設分布台灣及海外友邦,但隨「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後,榮工處受時代及業務變遷之衝擊逐漸式微,修配廠房也騰空閒置。
再現榮工歷史記憶
然而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公告將浮洲榮工修配廠房登錄為歷史建築,又配合行政院推動「健全房屋市場方案」,將浮洲榮工修配廠房所佔位置部分規劃興建合宜住宅,其餘為商業區及部分道路用地。本署考量文化保存及興建整體規劃,將廠房部分桁架拆卸後整修重組再活化利用,為浮洲地區保留榮工文化與地方歷史記憶。
專業團隊如期完工
本工程規劃設計由楊仁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工程標案於106年5月26日決標,承攬廠商為忠煌營造有限公司,契約金額為5,380萬元;工程於106年8月21日開工,施工期間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3月29日施工查核及內政部107年6月6日施工查核皆獲甲等成績,工程更提前於108年4月10日完工。
歷史風貌新熱點
本工程建築量體計有A、B、C、D四棟,分置新北市板橋區中山國小、B棟現地保存、親民公園、公八公園。完工後不僅能使民眾認識榮工修配廠房歷史價值,增添運動休憩空間,復舊檢整的歷史建築風貌亦可成為拍照打卡新熱點。






2019年6月20日 星期四
⊙院會議案【行政院】內政部「社會住宅政策推動及第二階段規劃情形」報告(1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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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20 。蘇揆:積極推動社會住宅 營造安居敢婚願生樂養環境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20)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內政部「社會住宅政策推動及第二階段規劃情形」報告後表示,社會住宅的推動,不只要追求「量」的增加,也必須兼顧「質」的提升,政府要持續努力,讓年輕人及弱勢族群可以安心居住。唯有解決住的問題,再配合近年來推動的少子女化對策,政府從各方面降低養兒育女負擔,提升台灣的結婚率及生育率,希望各部會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
蘇院長指出,社會住宅是政府協助弱勢族群與年輕人可以輕鬆住得起、住得好,具體落實居住正義的重要政策,近3年來直接興建的社會住宅戶數已近2萬8千戶,今(108)年底前還有1萬2千多戶將動工,請內政部持續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
蘇院長強調,內政部所提「協助單身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今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將有2萬4千個單身年輕人及新婚與育兒家庭受惠,今日即會核定,讓青年敢婚、願生、樂養。
蘇院長表示,檢視社會住宅第一階段推動情形,「包租代管」計畫推動成果未如預期,請內政部針對問題檢討精進,增加彈性及誘因,鼓勵業者、公協會共同參與。另賦稅減免有助促進房東參與,請尚未完成相關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自治條例的新北市等9個縣市,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擴大政策推動效果。
蘇院長指出,社會住宅為國家重要政策,請各國營事業協助提供土地,或主動參與興辦社會住宅;也請財政部持續督導公股行庫,積極辦理社會住宅貸款及融資業務,給予地方政府協助。
蘇院長進一步指出,未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陸續協助各地方興辦社會住宅,希望各地方政府基於為市民謀福利的角度出發,配合研修相關自治條例,免徵行政法人直接興建社會住宅的地價稅及房屋稅。
此外,蘇院長表示,社會住宅自今年6月起,已納入「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可適用租稅優惠,有助吸引民間資金投入,請財政部積極宣導。
內政部指出,8年推動20萬戶社會住宅計畫包括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目前全國社會住宅已完工與施工中戶數逾2.7萬戶,明(109)年底將超過第一階段4萬戶目標;包租代管方面,6都試辦計畫自107年1月開辦以來,已委託17家民間業者,提供專業租賃媒合與租賃住宅之經營管理,目前媒合戶數已超過4,200戶,等同創造14個中型規模住宅社區,使就學、就業青年及弱勢族群,擁有更多樣的租屋選擇及安穩的居住環境。
108-06-20 。8年興辦20萬戶社宅 內政部:中央地方通力合作 有信心如期達成
為積極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內政部長徐國勇今(20)日在行政院會報告社會住宅推動情形,目前全國社會住宅已完工與施工中戶數合計超過2.7萬戶,預計今(108)年底可達3.5萬戶,明(109)年底將超過第一階段4萬戶目標,透過中央地方通力合作,政府有信心如期達成8年20萬戶社會住宅。
第2階段直接興建土地已盤點183處
內政部表示,下一階段(110至113年)規劃直接興建8萬戶,目前已盤點183處區位適合的土地,將視基地條件以多元方式創造社會住宅,善用每一筆土地。內政部強調,地方政府做不來的,會運用營建署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能量來協助與補足。
包租代管已創造14個中型規模住宅社區
內政部指出,為加速落實社會住宅政策,正積極推動「包租代管」,鼓勵房東釋出民間房屋轉化為社會住宅,除在社會住宅起步階段提供多元化的居住選擇,也發揮散居及融入社區的效果。
6都試辦計畫,自107年1月開辦以來,已委託17家民間業者,提供專業租賃媒合與租賃住宅之經營管理,除弱勢房客將獲得租金補助外,參與的房東可享有修繕補助、居家安全險補助及賦稅優惠,目前媒合戶數已超過4,200戶,等同創造了14個中型規模住宅社區,使就學就業青年及弱勢族群,能有更多樣的租屋選擇及安穩的居住環境。
包租代管2期計畫擴大至全臺啟動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目前推動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採雙軌制執行,除由6都擴大至全國各縣市共同辦理外,亦配合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成立的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攜手合作,全面提升包租代管媒合量能,盼藉此擴大社會住宅供給,減輕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負擔,並扶植住宅租賃市場與產業的發展。
穩健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
內政部強調,施政必須有節奏,社會住宅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合作成果,中央會持續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按照一定的步驟與方法,逐步達成8年20
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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