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6287B號 | ||||||||||||||||||||||||||||||
附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部 長 潘文忠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修正規定
一、本基準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適用於全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基準係考量教育性、前瞻性及可行性,擬定各項空間與設備之規範。
四、學校校園規劃原則:
(一) 整體規劃原則。
(二) 校舍設計原則。
(三) 庭園配置原則。
(四) 附屬設施/公共設施空間整體設計原則。
前項各款規劃原則之內容如附件一。
五、學校應符合音環境、光環境、熱環境、空氣環境、綠化環境、文化環境之指標。
前項各指標內容如附件二。
六、校地面積應兼顧學校目前需要及未來發展規模而訂之,其土地應力求完整,其面積以班級數多寡比例伸算:
(一) 國民小學校地面積:
1、應依班級規模及區域別規劃,十二班以下,都市計畫區外學校校地面積不得少於一點八公頃、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校地面積不得少於二公頃;十三班以上每增一班,都市計畫區外學校得增加七百五十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內學校得增加四百平方公尺。前開十三班以上學校每增一班所增面積係以每班學生二十九人,都市計畫區外學校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二十五點八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十三點八平方公尺為計算,如下表: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八平方公尺;學校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七平方公尺。
(二) 國民中學校地面積:
1、應依班級規模及區域別規劃,十二班以下,都市計畫區外學校校地面積不得少於二公頃、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校地面積不得少於二點五公頃;十三班以上每增一班,都市計畫區外學校得增加八百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內學校得增加五百平方公尺。前開十三班以上學校每增一班所增面積係以每班學生三十人,都市計畫區外學校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二十六點七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十六點七平方公尺為計算,如下表: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九平方公尺;學校班級數二十五至四十七班,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八平方公尺;學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七平方公尺。
七、校舍建築空間包括行政區、教學區、活動區、運動區、休憩區、服務區,規劃原則如下:
(一) 一般原則。
(二) 行政區設計原則。
(三) 教學區設計原則。
(四) 活動區設計原則。
(五) 運動區設計原則。
(六) 休憩區設計原則。
(七) 服務區設計原則。
前項各區校舍設計原則如附件三。
八、校舍數量:
(一) 國民小學
1、每班一間普通教室,面積(包括走廊)為一百一十七平方公尺。每間教室以容納二十九人為原則。班級人數較少之學校,普通教室面積得依實際需要酌減,惟每間室內面積至少應有四十八平方公尺,且每生享有室內面積不得少於二點四平方公尺。
2、國民小學專科教室數量如附件四。
3、國民小學行政辦公室數量與公共服務空間如附件五。
4、國民小學綜合活動場館數量如附件六。
5、國民小學運動場(館)數量如附件七。
(二) 國民中學:
1、每班一間普通教室,面積(包括走廊)為一百一十七平方公尺。每間教室以容納三十人為原則。班級人數較少之學校,普通教室面積得依實際需要酌減,惟每間室內面積至少應有四十八平方公尺,且每生享有室內面積不得少於二點四平方公尺。
2、國民中學專科教室數量如附件八。
3、國民中學行政辦公室數量與公共服務空間如附件九。
4、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場館數量如附件十。
5、國民中學運動場(館)數量如附件十一。
九、學校設備:
(一) 學校設備依課程教學、行政運作及生活機能加以規劃。學校設備包括:普通教室設備、行政處室單元設備、教師辦公室單元設備、視聽教室設備、資訊教室設備、教材製作室設備、各領域教學設備。
(二) 前款各學校設備如附件十二,另各領域教學設備如附件十三。
(三) 專科教室之基本共通設備如專科教室桌椅(依各領域實際教學需求購置)、單槍投影設備或液晶顯示器、櫥櫃、電腦及周邊設備、數位相機、攝影機、影音廣播,依各領域需求規劃設計,其他設備比照普通教室之設備增刪。
十、水電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給排水系統、供電系統、照明系統、校園網路資訊基礎環境、安全監控系統、消防設施、空調設施、中央監控管理系統、廣播系統、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校園影音傳播系統、遠距教學系統、無障礙設施、綠建築設施、公共藝術、急救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規定如附件十四。
十一、學校為進行特殊教育所需之設施與設備,應依特殊教育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或國小部,所需之設施與設備得依高級中等學校之法令規定。
十二、本基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以後,新設立之學校或已設立之學校將增建、改建之校舍,其設施及設備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私立學校設施及設備除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外,應依本基準辦理。
本基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學校已核定之增建、改建校舍與已核定之建築及設施,得依本基準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十三、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得依本基準之規定,另訂較利於學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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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4日 星期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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