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1日 星期四

⊙【監察院】文化部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期程嚴重延宕,預算暴增失控案(108教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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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11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小紅、王美玉、楊芳玲所提「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期程嚴重延宕,預算暴增失控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行政院、文化部及臺北市政府,該案糾正缺失如下:

一、文化部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自行政院93218日核定原始計畫「流行音樂中心建設計畫」執行迄今(108年)已歷時15載,除計畫期程數度展延外並大幅請增經費,致計畫預算由原先的45.5億元遽增至60.7955億元,增幅高達33.6%,預算執行失控,期間歷經13位行政院長、8位政務委員、12位國發會主任委員、12位文化部長、3位臺北市長及9位文化局長,迄今仍尚未營運,執行效率明顯不彰;而近年國內音樂創作人才陸續出走向外發展,喪失流行音樂產業升級契機,行政院、文化部、臺北市政府均核有違失。

二、臺北市政府原規劃3,000座位之表演廳,低於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內容建議之「5千至1萬席」中型表演廳規模,嗣因立法院兩次凍結計畫預算強烈訴求,方檢討修正為5,000座席,而據臺北市政府評估分析,目前國內仍然缺乏流行音樂演唱會之中型場館,文化部未能督導臺北市政府依核定之評估需求規劃設計表演廳座席數,顯有違失。

除糾正相關單位外,該調查報告尚指出下述多項需相關機關檢討意見:

一、政府在流行音樂中心演藝廳等特殊計畫之預算分配及審核機制明顯失衡;規劃初期往往以較高預算之國際標吸引設計競逐者,嗣後之工程招標預算卻常嚴重偏離市場行情或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招標,可謂埋下日後工程流標、預算暴增、計畫期程再三延宕禍因,國內不乏類此案例,於今亂象似仍未解除,行政院允宜正視並積極研謀改善對策。

二、北部流行音樂中心主廳館座席由原規劃之3,000席調增至5,000席之設計,依約雖無不可,惟基於尊重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之前提,此舉恐已違反國際契約之規範。另變更設計後之觀眾座席區前後排間距過窄,未來營運時之安全堪慮,文化部允宜督同臺北市政府妥謀因應。

三、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北基地主廳館工程已於108215日竣工,南基地流行音樂文化館及產業區工程迄1082月底實際進度為77.72%,落後4.91%,而後續尚有4項新增工程待趕辦發包施工,究108年底前「北部流行音樂中心」全案能否如期如質完成,似仍存變數,行政院允宜積極督導文化部及臺北市政府通力合作,及時完成本項計畫。

四、「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自償率為39.2%,突顯本案非完全自償,仍有賴政府提供補助,然行政院已表明不再補助任何經費,請營運單位臺北市政府自負盈虧,鑑於政府許多大型公共建設完成後之營運狀況不佳,最後淪為蚊子館,為避免重蹈覆轍,行政院允宜積極督導文化部及臺北市政府,儘速研議提升收益之可行做法,俾利流行音樂場館之永續經營。



陳小紅委員、王美玉委員、楊芳玲委員提:文化部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歷時15載,除計畫期程數度展延外並大幅請增經費,預算執行失控,期間歷經多位中央及地方政府首長,迄今仍尚未營運,執行效率明顯不彰,喪失流行音樂產業升級契機;另文化部未能督導臺北市政府依核定之評估需求規劃設計表演廳座席數,行政院、文化部、臺北市政府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8教正0005)

糾正案文【PDF

壹、被糾正機關:行政院、文化部、臺北市政府。
貳、案   由:文化部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歷時15載,除計畫期程數度展延外並大幅請增經費,預算執行失控,期間歷經多位中央及地方政府首長,迄今仍尚未營運,執行效率明顯不彰,喪失流行音樂產業升級契機;另文化部未能督導臺北市政府依核定之評估需求規劃設計表演廳座席數,行政院、文化部、臺北市政府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據民國(下同)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文化部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興建計畫」,除計畫展延外,工程經費亦遽增新臺幣(下同)10億餘元已逾原計畫核定額度,另計畫之財務規劃及對於流行音樂展演設施之需求評估是否均過於樂觀等情案,經調閱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審計部等機關卷證資料,並於1071226日赴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現場履勘,108311日詢問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吳靜如處長、國發會郭翡玉副主任委員、文化部蕭宗煌次長、臺北市政府彭振聲副市長等機關人員,認確有違失,應予糾正促其注意改善。茲臚列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文化部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自行政院93218日核定原始計畫「流行音樂中心建設計畫」執行迄今(108年)已歷時15載,除計畫期程數度展延外並大幅請增經費,致計畫預算由原先的45.5億元遽增至60.7955億元,增幅高達33.6%,預算執行失控,期間歷經多位行政院長、政務委員、國發會主任委員、文化部長、臺北市長及文化局長,迄今仍尚未營運,執行效率明顯不彰,而近年國內音樂創作人才陸續出走向外發展,喪失流行音樂產業升級契機,行政院、文化部、臺北市政府均核有違失。

(一)為扶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籌建南北各1座大型流行音樂表演中心、戶外表演廣場及相關措施,以帶動流行音樂產業及周邊產業,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下稱原文建會,101520日改制為文化部)配合行政院「新十大建設」政策目標,於93218日經行政院函復同意辦理「流行音樂中心」興建計畫,期程93~97年,總預算90億元,規劃推動北中南3座流行音樂中心。續經多次審議,951225日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下稱原經建會,103122日改制為國發會)審查獲致結論,請原文建會擬定政策後,編列預算委託地方政府辦理,由北、高兩市提供土地、設計規劃、興建與營運;而軟體部分則由原文建會策辦。嗣後原文建會依原經建會「如南、北二中心修正計畫無法同時完成,則請分案陳報」審議意見,分案陳報「新十大建設-國家歷史及文化中心」-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書及綜合規劃報告書(修正草案)-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經行政院971231日函核定,計畫總經費原則同意匡列45.5億元,計畫期程94~103年。至本案軟硬體建設部分,原文建會於99421日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委託該府代辦。

(二)計畫歷次展延經過:

1、計畫期程由103年延至105年:文化部以「囿於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之議約作業,因『席次爭議及噪音控制解決議題』、『中央年度經費遭立法院凍結』、『計畫範圍內用地取得及時程進度疑慮』等問題,實難於103年完成,擬修正期程為94~105年」為由,報請行政院於102813日函復核可。

2、計畫期程由105年延至108年:文化部以「都市設計審議實際作業時程較預定期程長,工程招標數次流標及檢討調整預算,北基地建築量體之特殊性,工期須展延。至需用金額,於總預算45.5億元不變之原則下,調整各年度分年經費,往後調整執行經費至108年等」為由,報請行政院於1031218日函復核可,然提醒文化部嚴加控管各項工程預算之執行。

(三)請增預算經過:

1、臺北市政府於103年底發包北基地連續壁工程、北基地表演廳興建工程及南基地流行音樂文化館興建工程後,剩餘預算不足以完成南基地全部工程,經提該府104417日專案會議,柯文哲市長裁示:「南基地後續以現有預算先興建流行音樂文化館,並同步籌措財源興建產業區。另指示由該府編列105年至1084年連續性預算共10.4405億元。」於104428日函報文化部請增預算10.4405億元。

2、文化部於10491日、105328日函報行政院請增經費10.4405億元,行政院秘書長104115日及105518日兩次函復核示應在原核定經費45.5億元內執行,並要求就本案工程內容變更及經費遽增等問題,於規劃周延及行政嚴謹等面向釐清責任歸屬。

3、嗣後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召開多次會議審查,臺北市政府續提變更追加購置電動升降舞臺,及南基地流行音樂文化館外牆金屬飾材等,於107125日函報文化部修正請增預算至15.2955億元,該部於同年319日函報行政院,該院考量本案係屬文化部委託臺北市政府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為免影響後續工程及開館營運進度,爰於107731日函復「勉予同意」,核定修正計畫預算為60.7955億元,其中中央負擔58.2428億元,臺北市政府負擔2.5527億元。

(四)本案自93218日行政院函復原文建會同意立案執行迄今之各單位首長:

1、行政院長:游錫堃、謝長廷、蘇貞昌、張俊雄、劉兆玄、吳敦義、陳冲、江宜樺、毛治國、張善政、林全、賴清德、蘇貞昌,計13人。

2、督導政務委員:林盛豐、吳豐山、林錦昌、黃輝珍、曾志朗、黃光男、蔡玉玲、林萬億,計8人。

3、國發會主任委員(含原經建會時期):林信義、胡勝正、何美玥、陳添枝、蔡勳雄、劉憶如、尹啟銘、管中閔、杜紫軍、林祖嘉、陳添枝、陳美伶,計12人。該會除於原經建會時期971229日第1347次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交議「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書及綜合規劃報告書-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修正草案)」表原則同意外,餘無其他任何管考紀錄。

4、文化部長(含原文建會時期):陳郁秀、陳其南、邱坤良、翁金珠、王拓、黃碧端、盛治仁、曾志朗、林金田(代理)、龍應台、洪孟啟、鄭麗君,計12人。

5、臺北市長:馬英九、郝龍斌、柯文哲,計3人。

6、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長:廖咸浩、李永萍、謝小韞、鄭美華、劉維公、倪重華、謝佩霓、鍾永豐、蔡宗雄,計9人。

(五)綜上,「北部流行音樂中心」為政府「新十大建設」中之重大公共工程計畫,由中央文化部委託地方臺北市政府共同辦理,完工後擬交由臺北市政府營運管理並自負盈虧。立案之初,臺灣原居華人世界流行音樂領導地位,然自行政院93年核定原始計畫「流行音樂中心建設計畫」執行迄今(108年)已歷時15載,除計畫期程數度展延外並大幅請增經費,致計畫預算由原先的45.5億元遽增至60.7955億元,增幅高達33.6%,預算執行失控,期間歷經多位行政院長、督管政務委員、國發會主任委員、文化部長、臺北市長及文化局長,然迄今尚未營運,執行效率明顯不彰,而近年國內音樂創作人才陸續出走向外發展,喪失流行音樂產業升級契機,本院108311日詢問時,臺北市政府代表以澳洲雪梨歌劇院工程為例提及亦延宕甚久,然此一辯詞,相較於近日方完工之珠港澳大橋等世紀工程,似不足為取,行政院、文化部、臺北市政府均核有違失。

二、臺北市政府原規劃3,000座位之表演廳,低於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內容建議之「5千至1萬席」中型表演廳規模,嗣因立法院兩次凍結計畫預算強烈訴求,方檢討修正為5,000座席,而據臺北市政府評估分析,目前國內仍然缺乏流行音樂演唱會之中型場館,文化部未能督導臺北市政府依核定之評估需求規劃設計表演廳座席數,顯有違失。

(一)有關「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表演廳場地座席,依文化部歷次函報行政院修正核定之97年、102年、107年版本內容,皆指「臺北缺乏5千至1萬人的表演場地,臺灣流行音樂產業目前缺乏可容納5千至1萬名觀眾之中型表演廳」,第5章結論與建議略以:「而最具流行音樂市場潛能之5千至1萬席之中型表演場地,則付之闕如」。惟查,文化部委託臺北市政府辦理之「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招標文件,卻規定「主廳館之觀眾座席區,以3,000席為首要安排考量」。

(二)「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自行政院971231日核定分案辦理以來,曾於99年及100年兩度遭立法院決議凍結年度預算,要求主廳館座位不得少於6,000席,嗣經臺北市政府與流行音樂界召開研商會議取得「主廳館至少5,000席以上」共識後設計,方行解凍。另本案依據臺北市政府1071116日函分析得知,流行音樂演唱會集中於臺北市,未來人口成長雖受到少子化及人口老化等因素影響,但懷念金曲、老歌及民歌演唱會等亦有使用流行音樂場館之演出需求。復加流行音樂產業因應數位化及新科技變遷,商業模式亦隨之轉型,中大型製作規模演唱會將持續增加,且經該府評估並徵詢業界意見後表示,國內目前中型(4,0005,000席次)流行音樂演唱會之場館仍然缺乏,顯示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興建計畫仍有推動之必要。

(三)綜上,臺北市政府原規劃3,000座位之表演廳,低於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內容建議之「5千至1萬席」中型表演廳規模,嗣因立法院兩次凍結計畫預算強烈訴求,方檢討修正為5,000座席,而據臺北市政府評估分析,目前國內仍然缺乏流行音樂演唱會之中型場館,文化部未能督導臺北市政府依核定之評估需求規劃設計表演廳座席數,顯有違失。

綜上所述,文化部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歷時15載,除計畫期程數度展延外並大幅請增經費,預算執行失控,期間歷經多位中央及地方政府首長,迄今仍尚未營運,執行效率明顯不彰,喪失流行音樂產業升級契機;另文化部未能督導臺北市政府依核定之評估需求規劃設計表演廳座席數,行政院、文化部、臺北市政府均核有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24條之規定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提案委員:陳小紅
王美玉
楊芳玲 
      1080411


陳小紅委員、王美玉委員、楊芳玲委員調查:據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文化部辦理「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興建計畫」,除計畫展延外,工程經費亦遽增10億餘元已逾原計畫核定額度,另計畫之財務規劃及對於流行音樂展演設施之需求評估是否均過於樂觀等情案調查報告。(108教調0019)

調查報告【PDF



⊙【監察院】新北市政府辦理市定古蹟「淡水施家古厝」修復工程嚴重延宕案(108教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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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1

有關新北市政府民國(下同)101年辦理市定古蹟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下稱施家古厝)修復工程,因施家古厝坐落淡水都市計畫六號道路上,衍生道路開闢及古蹟保存爭議,102年度修復預算遭該市議會凍結後,停工迄今遲無積極行政作為,有危害文化資產保存之虞,文化部指責新北市政府不作為,危害古蹟維護並考慮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0條規定,並首度破例提報行政院核定後代行修復,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今(11)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楊芳玲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新北市政府檢討改善,並請文化部持續督促所屬改進見復。

監委王美玉、楊芳玲表示,新北市政府辦理市定古蹟施家古厝修復工程,經101416日工程決標、101519日開工並預計102518日完工(古蹟正廳、左右護龍及門樓圍牆等修復範圍);惟於102115日因預算遭議會凍結致工程停工,嗣於1031226日復工後於104831日僅完成古蹟正廳修復(含部分屋頂)及保護棚架等工項,10491日再次停工迄今,實際工程進度僅約40%,工程延宕5年餘仍未完工,新北市政府未能依法落實古蹟管理維護工作,辦理過程顯有延宕之違失。

本案停工後,文化部於10758日邀集專家學者召開「新北市定古蹟『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古蹟修復工程現勘督導會議」於現場查核發現,本案門樓屋面有掉落危險且環境維護狀況不良等情,顯見新北市政府並未積極處理任由古蹟遭受毀損,有危害文化資產保存之虞,要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於2個月內擬具「復工計畫」(內容需據實載明復工日期及完工日期)送文化部文資局核備,惟新北市政府竟未辦理。再據文化部1071214日致新北市政府函文,稱本案管理機關()長期以來未依法執行古蹟修復及保護責任,顯已違反文資法第8條及第21條規定,請依法追究管理單位相關人員違失責任,並報行政院代行修復古蹟。惟查,依據行政院108218日法規會意見請文化部本於權責督導新北市政府解決古蹟修復工程經費事宜及思考有無其他妥適處理方式等語觀之,本案古蹟修復工程恐持續膠著、延宕,遭拆解之古蹟構件仍可能受毀損或失竊,修復工程難獲合理解決,將衝擊文化資產保存價值。文化部允應持續督促新北市政府,積極化解爭端,落實文化資產保護工作。

監察院調查亦發現,施家古厝自94921日經指定為市定古蹟迄今,案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皆未檢討,不無作業疏失之嫌。另新北市政府淡水區都市計畫6號計畫道路於民國78年完成徵收,考量全線東西高差達20公尺,南北高差達9公尺,目前部分闢供車行、部分以步道方式串聯,並據該府稱:「祖師廟至中正路8巷之路段前、後既有地勢高程差異過大,經工程專業評估,該路段縱向坡度達17%以上,不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之最大縱坡度12%規定,且『施家古厝』古蹟位於該道路上,根據文資法第30條規定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無法開闢為道路通行,本該路段將由文化主管機關納入『施家古厝』整修工程,採景觀步道方式辦理開闢」等語,惟有關6號計畫道路興闢事宜,該府仍應通盤檢討溝通協調,並注意附近居民之救災動線及通行問題,化解爭端。



王美玉委員、楊芳玲委員調查:據悉,有關新北市政府101年辦理市定古蹟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修復工程,因施家古厝坐落淡水都市計畫六號道路上,衍生道路開闢及古蹟保存爭議,102年度修復預算遭該市議會凍結後,停工迄今遲無積極行政作為,有危害文化資產保存之虞,文化部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0條規定,提報行政院核定後代行修復。究新北市政府辦理施家古厝修復工程,延宕迄今仍未完成修復之始末經過及相關法令依據為何?修復工程自102年停工迄今,新北市政府有無採行其他行政作為,以保存施家古厝文化資產?有無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危害施家古厝之情事?等疑義,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等情案調查報告。(108教調0014)

調查報告【PDF




⊙【監察院】東華大學人文學院二期暨藝術學院大樓新建工程嚴重違失案(108教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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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4-11

行政院於98515日同意教育部所報國立東華大學人文學院二期工程及藝術學院大樓工程,總經費新臺幣72,075萬餘元,計畫期程均至10012月底止。惟東華大學未詳予審查繼受廠商之履約資格,復未注意確認保單有效性,致與繼受廠商終止契約後,無法沒收廠商履約保證金;復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於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時,屢次同意廠商辦理估驗計價,致保留款不足以扣抵逾期違約罰款。教育部明知該校非工程專業機關,卻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命其洽由其他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且未善盡監督之責,要求該校訂定必要之特殊資格,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尋求優良廠商施作,以致迭次發生廠商因財務不健全及履約能力不足等因素而終止契約,至今多方官司纏訟,且工期延宕已逾8年,迄未完工,均有嚴重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通過監察委員楊芳玲、陳慶財、章仁香提案,糾正教育部及國立東華大學。

據監察院完成的調查報告指出:

一、東華大學未詳予審查繼受廠商之履約資格,即同意更換共同投標廠商,衍生繼受廠商因財力及履約能力不足,嚴重延宕工程執行進度,致終止契約,工程迄未完工。

二、東華大學未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會函釋審查原施工廠商所提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經工程會函知缺失後,仍未注意確認保單有效性;復未重視「採購契約之當事人變更」屬不負賠償責任之專業法律意見,輕率默許繼受廠商逕以原施工廠商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作為履約保證,致與繼受廠商終止契約後,無法沒收廠商履約保證金,損及機關權益。

三、東華大學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任令施工廠商一再拖延施工進度,延宕完工時程;復於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時,未依契約及相關規定積極處理,屢次同意施工廠商辦理估驗計價付款,致保留未撥付廠商之款項不足以扣抵逾期違約罰款,迄今仍與施工廠商訴訟中,核有違失。

四、教育部明知東華大學非工程專業機關,卻未依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規定,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工程採購;又本工程為巨額工程採購案,該部卻未善盡監督之責,要求東華大學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必要之特殊資格,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尋求優良廠商施作,以致迭次發生廠商因財務不健全及履約能力不足等因素而終止契約,至今多方官司纏訟,且工期延宕已逾8年,迄未完工,核有嚴重違失。



楊芳玲委員、陳慶財委員、章仁香委員提:東華大學未詳予審查繼受廠商之履約資格,復未注意確認保單有效性,致與繼受廠商終止契約後,無法沒收廠商履約保證金;復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於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時,屢次同意廠商辦理估驗計價,致保留款不足以扣抵逾期違約罰款。教育部明知該校非工程專業機關,卻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命其洽由其他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且未善盡監督之責,要求該校訂定必要之特殊資格,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尋求優良廠商施作,以致迭次發生廠商因財務不健全及履約能力不足等因素而終止契約,至今多方官司纏訟,且工期延宕已逾8年,迄未完工,均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8教正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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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芳玲委員、陳慶財委員、章仁香委員調查:據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國立東華大學為解決人文學院及藝術學院空間不足問題,辦理人文學院二期暨藝術學院大樓新建工程,惟未詳予審查繼受廠商之履約資格,致廠商履約能力不足而終止契約,且工程興建過程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延宕完工時程等情案調查報告。(108教調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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