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會報告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0604/101.pdf
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 內政委員會第 24 次全體委員會議
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報告機關:內政部 114 年 6 月 4 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大院委員提案之建築法及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質詢,針對本次委員提案修正條文,本部整體說明如下:
壹、因應後疫情時代結構性缺工,建議申報開工免拆除完成之限制,並延長申報開工期限
有關林岱樺委員等 17 人所提建築法第 54 條修正草案,建議如建築基地上有建物辦理拆除申報開工,免受建物拆除完成限制,以及延長申報開工期限 1 節,查建築法第 54 條起造人會同承、監造人申報開工,係屬備查制度,並無規範應實質開工始得辦理。又據地方政府實務執行方式,現行申報開工部分,並無限制應拆除完成後始得辦理,故無需修正。
貳、建築工程納入第三方公正單位辦理審勘,以強化建築物勘驗制度
有關黃建賓委員等 17 人所提建築法第 56 條、第 58 條及第 87 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議納入第三方
公正單位審驗制度 1 節,查建築法第 56 條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有關申報規定、改善方式及是否經主管建築機關或指定專業機構、團體認可改善完成等,已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則)中定之,現行建築法及各地方自治法規已可推動執行,故無需修正。
參、因應近年來建築工程造成公共安全事件,建議修正建築法第 89 條提高罰鍰金額
有關徐巧芯委員等 21 人所提建築法第 89 條修正草案,建議將罰鍰金額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1 節,因罰鍰金額之合理性,涉及各地方建築物規模、違規樣態及地方政府實務執行,尚待凝具共識,建議暫不宜修正。
肆、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接用水電之規定,建立全國一致性認定標準,以保障民生權益
有關委員顏寬恒等 21 人提案修正第 73 條修正草案,建議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之但書規定修正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1 節,因現行各地方政府對於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同意申請接水接電,係考量地方之需要,因地制宜訂定相關規定,為利地方發展需要,本部建議維持原條文內容。
伍、為提升建築物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使用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意識,加重處罰未依規檢查及申報者
陸、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強化施工現場資訊揭露,及加重處罰因違法室裝致人死傷之責任
有關委員陳超明、羅廷瑋等 18 人、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 77 條之 2,明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間,應於處所明顯處張貼許可文件,強化室內裝修施工現場資訊揭露,避免肇生違法施工危及民眾生命財產 1 節。查第 77 條之 2 授權訂定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9 條已明定:「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業已明定相關規定,故無需修正。有關委員陳超明、羅廷瑋等 18 人、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 95 條之 1,針對非法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致人死傷者加重處以罰鍰,以維護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 1 節,對於其他違規事項處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尚待凝聚共識並聽取各地方政府實務執行意見,故暫不宜修正。
柒、 關於將防窺視之設計理念納入建築法規,及明定建築技術規則應落實建構無障礙、性別平權環境
捌、 對於增訂「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建築管理得予簡化之範疇
關於伍麗華委員等 16 人所提「建築法第 99 條之 1」草案,為因應原住民族生活習慣與傳統文化需求,本部 111 年及 112 年曾分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當地實際需要,訂定或納入簡化原住民族地區建築管理規定,目前已有宜蘭縣、花蓮縣等 6 個縣(市)政府訂定簡化規定據以執行。對於簡化原住民族地區建築管理規定於實務上,現已就實施範圍逐步推動。惟考量部分原住民族鄉(鎮、市、區)並未位於偏遠地區,如單就原住民族地區為條件即全面訂定簡化建築管理規定,或有偏倚,建議仍由各地方政府衡酌轄內現行偏遠地區實際需求因地制宜推動辦理,故尚不宜修正。
玖、增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私設通路及開放空間,享有地價稅之減免優惠
有關牛煦庭委員等 18 人所提「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查平均地權條例第 25 條(以下簡稱本條)與土地稅法第 6 條均規定減免地價稅之土地項目,減免標準與程序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並依土地稅法第 6 條及本條規定訂定「土地稅減免規則」,俾稅捐稽徵機關據以執行。經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其中針對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土地,已有地價稅減免規定。至法定空地部分,業經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認「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提供該建築物日照、採光……等特定之功能,與人民私有並「非」建築基地之一部分而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之道路土地,性質與功能均有所不同。且所有權人享有未來改建或都市更新之權益,不因其是否專供或兼供公眾通行使用而受影響。故該條但書規定「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無違反憲法第 7 條規定之平等原則。地價稅為地方稅,委員提案涉及擴大地價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將影響土地所在地地方政府之財政收入。經財政部統計,113 年建築基地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課徵地價稅金額約 291 億元,占同年地價稅實徵數 29.4%,建議允宜審慎,並依財政紀律法第 5 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 條之 1 及預算法第 91 條規定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以上謹就大院委員提案修正法案,作扼要報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
審查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 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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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建築法修正草案」等 12 案及「平均地權條 例修正草案」,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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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大院委員、黨團擬具「建築法」、 「平均地權條例」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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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賴瑞隆委員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顏寬恒委員等21人擬具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黃建賓委員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徐巧芯委員等22人擬具「建築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陳菁徽委員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顏寬恒委員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岱樺委員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陳超明委員等18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第九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邱鎮軍委員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邱鎮軍等18人擬具「建築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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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大院牛委員煦庭等 18 人擬具「平均 地權條例第 25 條條文修正草案」之說明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4/1140604/1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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