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4日 星期三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工程會是否應考慮增設工程告示牌雲端查詢 

已寫信到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信箱提出建議

工程會民意信箱回復 (案件編號:112-09-15-GCNP) 

您的電子郵件收到了。有關您來信所提問題,本會說明如下:

有關臺端來信所提「是否應考慮增設工程告示牌雲端查詢」問題一事,查於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 (https://pcic.pcc.gov.tw/pwc-web/)免登入帳號密碼狀況下,點選標案管理 - 公共工程概要,即可查詢執行中工程之資訊 ( 相關內容已含工程告示牌重點項目 ),如:工程名稱、決標金額、施工期間、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單位、重要公告事項及機關電話等。

謝謝您的來信,請繼續利用電子信箱來函指教。


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      https://pcic.pcc.gov.tw/pwc-web/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雲端系統資訊服務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法規 -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5253

法規名稱: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1120300153號函
法規體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一、為增進公共工程施工資訊公開透明化,提昇施工團隊榮譽感及責任心
    
,激勵社會大眾關懷公共建設之熱忱,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
    
採購之品質管理、環境保護及施工安全衛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與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
   
關)設置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
   
定。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設置工程告示牌。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程,應設置
   
竣工銘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涉有其他法令規定之機密資訊,經該機關
   
之上級機關同意,得免設置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

四、工程告示牌應於工程設計時納入設計圖說,或於契約明定廠商應於開
    
工前將工程告示牌相關施工圖說報機關審查核可後設置。
        
竣工銘牌應於工程設計時,納入設計圖說。

五、工程告示牌,除建築工程外,其餘工程以不少於兩處為原則;必要時
    
,機關得調整之。
       
竣工銘牌以同一工程計畫或構造物整體規劃設置為原則,設置方

    式、數量、地點由機關決定;若無適當位置可供設置時,經機關核定

    得免予設置。

六、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應設置於明顯易見處,且以避免妨礙交通、景
    
觀、佔用道路、危害安全為原則。

七、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之位置、規格、型式、材質、色彩、字型等,
    
應考量工程特性、周遭環境及地方民情設置,並以下列規格為原則:
(一)工程告示牌:巨額之工程,長五百公分,寬三百二十公分;查核金
      
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長三百公分,寬一百七十公分;未達查核
      
金額之工程,長一百二十公分,寬七十五公分。
(二)竣工銘牌:長八十公分,寬五十公分。
       
前項規格機關得調整之。

八、一般公共工程之工程告示牌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設計單
   
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工地主任(負
   
責人)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及來源(包含中
   
央政府機關補助計畫及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
   
等相關通報專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品質管理人員、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與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
   
上之工程應再增列工程效益等。(如附表及附圖一至三)
       
建築物公共工程之工程告示牌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起造人、設
   
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工地主任(負責
   
人)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及來源(包含中央
   
政府機關補助計畫及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造
   
執照、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應增列品質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與電話及工程透視
   
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工程效益等。(如附表
   
及附圖四至六)
       
前二項之經費及來源以契約金額填列,在建工程如有契約價金變
   
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填列。
       
竣工銘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計畫或工程名稱、主辦機關、設計單
   
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竣工日期、工程建造金額及經費來源(包
   
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等。

九、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之內容應正確,並採中、英文對照且字體清晰
    
,如有破損或老舊應即時更新;工程告示牌內容如有變動時,應即時
    
修正,並將變動原因摘要公告。

十、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將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費用列入發包
    
預算,並按實際狀況,可量化部分應盡量分解細項,難以量化部分以
    
一式編列。

十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將工程告示牌列入查核項目。

十二、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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