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361
來函日期:106年12月13日
發文日期:106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60103815號
辦理機關:內政部
業 務 別:營建
案由
本院王委員惠美,針對近日發生違建出租套房火警意外,住屋公共安全出現嚴重漏洞。然現行法規,民宅屬私人領域,違建情形僅能仰賴民眾檢發,導致憾事一再發生。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106年11月22日晚間,新北市中和區發生出租套房火警,造成9人命喪火窟,是近年來死傷最慘重的民宅火警。同月26日,台北市萬華區一處5樓頂樓加蓋住宅再傳火警。然而造成火警原因多為違章公寓或因加蓋的違建,而且是使用易燃的木造隔間,導致延燒速度驚人,加上沒有相關的逃生避難設備,導致房客逃生不及。
二、長期以來,因為都市房價高昂,致租屋需求高,導致屋主為利冒險遊走法律邊緣,不僅增建加蓋房間出租,還使用劣質建築材料、忽略消防安全設備,以求增加租金收益。而依據現行法令,民宅隔間須向縣市政府建管處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從隔間建材、逃生通道、水電負載等,都要重新檢驗;然而,消防法規上只對公共場所消防設備訂定規範,在私人民宅不僅沒有相關規範;且建築及消防單位無權主動訪查,僅能被動仰賴民眾檢舉,相關主管機關未能建立完善管理機制,並且詳實掌握違章建築情況,使得建築法規及消防安全檢查流於形式,進而導致居住環境公共安全出現嚴重漏洞。
三、為維護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相關單位應健檢檢討並修正相關法規,如有違法使用情況,應予以管理輔導或裁罰。此外,中央政府主管機關也應與地方政府規劃,建立租屋安全檢驗資料庫,公開租屋檢查結果及評鑑資訊,以便民眾易於查詢,充分揭露資訊,使租屋者清楚選擇安全合適的租屋環境,以確保住屋環境公共安全。
答復內容
王委員就近日發生違建出租套房火警意外,住屋公共安全出現嚴重漏洞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自用住宅出租場所應依法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查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不屬於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一般住宅場所管理權人應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基於「自己財產、自己保護」原則,住警器設置係屋主自我責任範疇,應主動設置,保障承租人生命安全。鑑於106年11月22日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頂樓加蓋公寓火災及106年12月5日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樓民宅火災造成人命傷亡案例,本部消防署已於106年12月13日函請全國消防機關加強宣導租屋及違章建築之用火用電安全及主動設置住警器。
二、強化租賃住宅消防安全
查立法院106年11月28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健全租賃住宅專業服務,保障國人住宅租賃權益,為強化租賃住宅消防安全,擬加強宣導租賃住宅服務業者落實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請屋主依法設置,或為代管代租之住宅設置住警器,提供承租人安心的居住環境。
三、按建築法第25條第1項及第86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另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已有明定。
四、本部本於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督導權責,業成立「內政部處理違章建築督導考核組」督促地方政府辦理違建相關事宜,並依據督導考核計畫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績效評比,及赴考核成績不佳之地方政府實地訪視與輔導改善。並建請各地方政府首長將違建處理納入該府公共安全會報積極推動。
五、本部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計畫」,優先拆除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建及訂定「新違章建築劃分日期」、「新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新取得使用執照之複查機制」相關管理機制,並請積極增加編列年度違建拆除經費,辦理即報即拆之開口合約,以提高執行效率與辦理能量,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及居住安全。
六、另為正本清源,有效遏止違章建築新增案件之發生,摒棄公部門執行拆除之思維模式,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及罰緩規定,本部已完成檢討修正建築法相關規定,以積極推動處理違章建築事宜。並於102年6月11日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因第8屆立法委員屆期不續審,目前內政部刻正再收集各地方政府意見,將俟意見回復續辦後,再送請行政院核審通過後提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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