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 星期五

⊙專案質詢【立法院】許淑華委員: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1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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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339
來函日期:106126
發文日期:1061214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60103285
辦理機關:經濟部、文化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
別:財政金融

案由

本院許委員淑華,鑒於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日前表示,由於新行業不斷出現,為讓新行業正確歸類,以提高新創產業上市櫃彈性,並讓政府五加二產業產值可獲準確統計,月內將召集主計總處、金管會及經濟部積極檢討「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並提出具體行動方案。本席建請主計總處、經濟部、文化部與金管會等機關,在本次行業分類檢討中應以國家發展為念,應強制要求生產、營收、僱用、薪資、國民所得援此定義所編製的統計定期對外發布,一方面讓決策當局掌握政策推動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讓各界了解新創業、新行業的變化,有了這些常規統計的輔助,政府施政才不會陷入迷航。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日前表示,由於新行業不斷出現,為讓新行業正確歸類,以提高新創產業上市櫃彈性,並讓政府五加二產業產值可獲準確統計,月內將召集主計總處、金管會及經濟部積極檢討「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並提出具體行動方案。

二、我國行業標準是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該處雖每五年會依國際標準(ISIC)修訂,但由於晚近新行業經常跨越分類標準,勉強歸類,非僅難以了解新行業的變化,由於上市櫃行業也以此為分類依據,不當的歸類,勢必影響投資人的判斷,不利於股市的健全發展,雖是小小的行業標準分類,然其影響既廣且深,輕忽不得。

三、生物學上以界、門、綱、目、科、屬、種為生物分類,貓科底下有老虎、獅子、豹,行業分類也是如此,最上一層為農業、工業、服務業三大部門,工業部門裡有製造業、營造業等五大業別,而製造業又可分為食品業、紡織業、電子零組件業等27個中業,電子零組件業又可細分為積體電路、半導體封裝測試、面板及太陽能電池等業。

四、雖然主計總處的行業分類非常有邏輯,然而隨著產業發展的巨變,像生技、文創、綠能、物聯網到底屬於什麼行業,迄今仍沒人說的清楚,而隨著網路商業活動日趨擴大,電商到底算零售業還是資訊服務業?愛情公寓又是什麼行業?也是眾說紛紜,去年底當立委問主計長朱澤民「愛情公寓」屬於哪個行業時,朱主計長竟說這是住宅業,經立委提示這是網路交友平台後,朱澤民又說有可能是旅遊業,主計總處身為行業分類的訂定機關,對於新行業該怎麼歸類,顯然也是茫然得很。

五、然而,只要這些定義一天不明朗,我們就永遠不知道五加二產業推動了一年半到底創造多少產值、多少就業,也不知道網路新創行業與實體行業相互消長有多嚴重。並且公司登記、上市櫃行業歸類、政府產業政策扶植的對象也都將變得模稜兩可,不加以正名,非僅政策成效無從得知,日後糾紛必多,正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六、統計工作的關鍵在定義,目前綠能、文創、物聯網這些產業之所以人言言殊,主要是各憑想像,國發會應分別把電商、五加二產業的主管機關找來,請他們與主計總處面對面溝通,以明確定出各業的統計範圍,統計範圍明確了,則用之於工業生產、商業營收、受僱人數、薪資統計、GDP等統計才可以進行編算。

七、現行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有其一定的分類思維,這些新創行業、網路行業與傳統思維格格不入,待範圍、定義釐清後,可以「特殊行業分類」呈現在各類統計報告書裡,如此既不影響既有的行業分類,也同時呈現綠能、文創、物聯網各業的生產、僱用概況,我國各類統計裡早有「特殊分類」的作法,循此模式可也。

八、不論是電商、綠能、生技等五加二產業的統計範圍一旦明確,成為可操作的統計,即應強制要求生產、營收、僱用、薪資、國民所得援此定義所編製的統計定期對外發布,一方面讓決策當局掌握政策推動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讓各界了解新創業、新行業的變化,有了這些常規統計的輔助,政府施政才不會陷入迷航。


答復內容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以下簡稱行業標準分類)係供行業別統計分類之用。為利國際間統計資料之比較分析,主計總處參酌聯合國「國際行業標準分類」(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 ,簡稱 ISIC)之分類架構與定義,以「場所單位」實際從事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另為使行業別統計資料適時反映經濟結構之變遷,行業標準分類每5年修訂1次,最新版為民國105年實施之第10次修訂版。

二、另鑑於各機關行政管理重點不同,適用之行業業態、業種互異,難以單一行業分類滿足各方差異性需求,多有依業務管理所需自訂之行業分類,如財政部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經濟部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以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此外,我國以往亦有若干機關依其需要自訂統合性產業分類,並建置衛星帳者,如交通部觀光局自90年起即著手進行我國觀光衛星帳編製方法之研究,參考國外經驗及我國觀光活動特性,範圍涵蓋住宿服務、餐飲業、運輸業等多個細類,自98年起並按年統計觀光產業之生產總額、中間投入、附加價值、就業人數及觀光支出之直接與間接效果等,各界應用甚多;另衛福部亦正著手規劃編製國民健康帳。

三、有關文化創意產業之定義及分類一節,文化部辦理情形如下:

(一)已於103年至104年盤點及重新檢視­「文化創意產業法」,參考國外案例及立法趨勢,將文化創意產業分類逐漸朝向整併之作法,刻正規劃辦理修法公聽會,廣徵產、官、學界之修法建議。

(二)建議主計總處辦理第10次行業標準分類修訂時,將新媒體、數位技術等趨勢納入考量,並配合修訂相關行業名稱及定義;另亦於本(106)年提出增列線上影片及節目製作、播送業等建議。

四、有關新創產業上市櫃分類一節,金管會辦理情形如下:

(一)現行「五加二」產業之上市櫃類別,係依照公司主要營業收入來源,並依行業標準分類予以歸類,執行迄今尚無爭議;至於電子商務產業,通常為各行業眾多交易行為之一,尚不易認定,而未納入行業標準分類。

(二)為增加投資人對電子商務產業之認識及瞭解,並參酌實務經驗,倘未規範行業定義,掛牌公司可能會因產業類別之本益比高低,主張及選擇其擬掛牌之產業類別,爰為利明確電子商務產業類別判斷基礎,已督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參酌主計總處及電子商務協會之定義增訂「電子商務」產業類別。


來源:【行政院】質詢案件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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