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三讀 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里程碑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ms=9009&s=280174
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感謝全體立委及朝野黨團支持,讓歷經7度叩關長達28年的法案,終於完成立法,未來消防設備人員管理,將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明確規範具2年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照、加入公會才能執業,如不符資格者不得充任,且訂有相關罰則,另對於「暫行人員制度」也規範施行後的5年落日,以強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維護專業,是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內政部消防署表示,因應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設計,須有一定實務經驗消防安全設備專業人才妥善規劃,以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因此,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法」將原「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提高至法律位階,不僅可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維護施工作業及民眾權利,同時也讓相關執業者的權利、義務、行為規範有所依循。
「消防設備人員法」條文共50條,規範消防專技人員其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主要重點如下:
一、消防設備人員資格取得的要件、設定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或撤銷、廢止證書的情形。
二、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業執照,才可執業,以及執業範圍、執照換發等事項。
三、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受主管機關業務檢查,並有報告的義務,且應信守的誠信原則及社會責任等事項。
四、消防設備人員業必歸會規範、公會組成等相關規定及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
五、消防設備人員違反規定的行政罰及懲戒罰等規定。
六、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者,亦應遵循本法相關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指出,為完備落實本法案各項工作,後續將依附帶決議,執行各項管理細部工作,並邀集相關機關及執業團體,於6個月內共同完備「消防設備人員施行細則」等7個子法的訂定,以強化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制度,提升場所公共安全。
消防法修正三讀 內政部:全面強化消防安全管理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ms=9009&s=280171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林右昌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順利完成修法作業。林右昌表示,這次修法是因應近年發生重大火災與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全面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也是「消防法」公布37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期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內政部消防署說明,這次共修正27條條文,重點為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危險物品場所遴用保安檢查員,強化場所自主防災;若石油煉製業發生災害,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
同時也全面檢視提高違規罰責,如謊報火警、營業場所消防設備或防火管理不符規定、危險物品場所違規或規避妨礙消防檢查及火災調查等,罰鍰額度至少提升3倍,提醒業者及民眾遵守相關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進一步說明,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為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這次修法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6千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
此外,消防人員在第一線查核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時,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防護計畫如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另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規範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
內政部消防署指出,「消防法」自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由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工作的暫行人員制度,實施迄今已28年,預計3年後消防設備人員將達到規定人數5千人,暫行人員制度就達到落日條件。為使暫行人員有更充裕的緩衝期間,這次修法將落日期程調整為5年。
內政部消防署強調,為落實本法案各項工作,後續將邀集相關機關及執業團體,於6個月內共同完備「消防法施行細則」等22個子法修訂工作,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立法緣由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及其性能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亟需由具備專門知識及技術之人員負責,故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7條第1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考試院配合於85年度起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消防設備人員特種考試,內政部則依消防法第7條第4項規定訂定發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據以管理消防設備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惟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涉及人民權益與是類人員管理事宜,亟須以專法定之。
二、立法歷程
內政部於108年1月11日函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108年2月14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嗣經109年11月12日行政院第3726次會議討論通過,於109年11月1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109年12月4日一讀通過,交付內政委員會審議,內政部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請於110年4月8日公聽會作立法專案報告,並於111年5月19日內政委員會審查本草案進行報告,後續將持續與各界進行溝通及說明,以期早日完成立法。
三、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重點
(一)草案分為總則、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罰則、附則等6章、計48條條文。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多元
(三)申請證書、執業執照及相關變動審查程序
(四)業必入會
(五)懲戒罰→行政罰
四、結語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僅就消防專技人員之執業管理進行規範,並無涉執業權益等相關條文,有關執業爭議之條文回歸消防法辦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