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職類規範
一、下水道法自民國73 年12 月21 日公告實施以來,即明文要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需經合格承裝商承裝,執行相關配管業務;惟初期並未設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之相關考試,故乃準用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合格之技工承裝。近年為因應社會進步、都市發展、人口集中及都市計畫區內之下水道等之基礎建設,提升施工人員技術,並欲與自來水管承裝職類有所差異,實有分類之需要,特訂定本規範。
二、民國96 年1 月3 日下水道法第21 條修正公布施行,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須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工承裝,因此配合下水道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規定,及提升本行業之技能水準,爰成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職類,並設乙、丙級技術士兩級,以因應目前國家建設及市場需求,其中丙級技術士技能為從事現場配管施工作業;乙級技術士除具備丙級之技能外,並需具備現場工地施工管理之技能。
三、為配合相關法規修訂,編訂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制訂要項,計有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相關知識等內容,期能落實並提升本職類從業人員技能水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5月20日勞中二字第0970200941 號公告
勞動部105年8月15日勞動發能字第1050509449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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