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5-19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截至110年底多達321處,審計部查核發現,國產署未善盡修復及保存維護之責,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相關計畫及管理運用機制,俾利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
審計部指出,國產署對於所管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係由所屬分署、辦事處定期巡管,並協調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或其他需用機關辦理撥用,或與政府機關合作,由合作機關負責招商引進民間資源活化運用,近年並推動開放文化資產認養及研擬標租機制等,期達到強化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引進民間力量協助保存修復之效。
然而,審計部於110年4月查核發現,國產署對於所管文化資產,編列修復及維護經費不足,間有部分古蹟及歷史建築長期荒廢坍塌,有損及文化資產價值之虞,亟待洽商其他機關協力合作或研擬中長期計畫,以爭取專項經費妥善維護;又該署雖早於103年間研擬建立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評選機制,惟評選作業及配套措施等事項遲未擬訂,亟待審慎完備相關規制,俾引進民間資源活化再利用,審計部遂於110年6月函請財政部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財政部報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16日核定「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並於110年7月19日訂定「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國產署業依上開規定於111年1月21日訂定相關招標文件等格式,俾所屬據以規劃推動經管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與活化再利用。
111-01-26
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規定公告為文化資產(下稱文資),截至110年底已321處,且主管機關陸續依法指定或登錄中,數量持續增加。經該署盤點該等文資之土地及地上物權屬均為國有者計30餘處,地上物因年代久遠,多有損壞或閒置未利用,亟需引進民間資源修復再利用,減輕政府支出及管理負擔,創造活化效益。
為符文資保存精神,避免文資遭受不當使用及再利用過於商業化,國產署會商相關機關建立標租文資之評選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經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並於110年7月19日訂定「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國產署依據該要點規定,於111年1月21日訂定標租文資之招標文件等格式,供所屬各分署辦理文資標租作業。
國產署表示,考量文資之性質與一般不動產有別,投標人參加投標應擬具企劃書,企劃書須載明投標人專業能力及相關經驗、文資修復再利用及管理維護規劃構想等內容,由標租機關、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等組成之評選會評選出得標人。得標人簽訂租約後,應依文資法相關規定及租約約定提報修復再利用等計畫予主管機關核准,於修復再利用工程竣工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後,始得經營收益標租文資,承租人並須提報管理維護計畫予主管機關備查及實施管理維護工作。另承租人出資修復及管理維護文資之費用,得依文資法相關規定申請減免租金,由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定減免額度,減輕承租人負擔。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經初步篩選,今(111)年規劃辦理標租文化景觀「陽明山美軍宿舍群」、歷史建築「豐原林務局宿舍群」、「嘉義區監理所眷舍」,並將持續篩選標的,歡迎有意投入保存、修復再利用文資者,密切注意後續招標資訊(請至國產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招標資訊-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項下查詢),並踴躍參加投標。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https://esvc.fnp.gov.tw/decreeDetail/decree?treId=377
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
https://esvc.fnp.gov.tw/decreeDetail/ruleMain?treId=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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