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部分公告事項及第五項附表二
111-05-19
環保署為配合實務運作管理,加強規範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用途及限制使用地點,修正「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部分公告事項。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焚化再生粒料用途與應符合之環境標準及品質規範,新增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內之使用地點限制、限縮部分焚化再生粒料用途之使用地點,以及新增申請工程管制編號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程序等規定,強化焚化再生粒料流向管理。
有關本次修正公告相關資料,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部分公告事項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環保署預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部分公告事項及第五項附表二、第九項附表四、附表五、附件一修正草案
110-09-22
環保署為配合實務運作管理,加強規範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用途及限制使用地點,預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部分公告事項修正草案。
環保署說明,本次預告修正重點主要有增訂焚化再生粒料用途與應符合之環境標準及品質規範,新增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內之使用地點限制、限縮部分焚化再生粒料用途之使用地點,以及新增申請工程管制編號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程序與供料機關規定,強化焚化再生粒料流向管理。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paichun.hsu@epa.gov.tw)
附加檔案: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部分公告事項及第五項附表二、第九項附表四、附表五、附件一修正草 案總說明
環保署公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廢棄物清理法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第14條第2項規定,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得依環保署公告之方式辦理,爰據此公告本管理方式。同時為實務管理,參考日本、荷蘭等資源化產品之作法及經驗,以焚化再生粒料實際用於環境之溶出情境及管制目的,採用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作為溶出檢測方法,並參考我國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分級規範環境標準,以明確限制使用地點及用途。
環保署說明,本次公告重點為:(一)增修使用用途,分列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用途,新增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的水泥製品、衛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二)檢討使用地點限制規定,修正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於其他用途者,不得用於各敏感區域;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於管溝回填者,不得用於敏感區域之水質水量保護區。(三)訂定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位於敏感區域者,限用5項加工再製品用途,須符合第一級標準;位於一般區域者,可用8項裸料及加工再製品用途,須符合第二級標準;2項不分區域特定用途,須符合特定用途標準。(四)如採用熟化程序者,熟化期由至少1個月提高為45日。
環保署說明,另為使各有關單位有相當期間因應本公告之管理要求,爰明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
有關本管理方式公告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總說明
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得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公告之方式辦理;現為實務管理,並參考日本、荷蘭等資源化產品之作法及經驗,以焚化再生粒料實際用於環境之溶出情境及管制目的,檢討溶出方法及環境標準,採用「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作為焚化再生粒料檢測方法,並參考我國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分級規範,以明確限制使用地點及用途;另針對採熟化程序者,熟化期由一個月提高至四十五日,以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及保護環境。爰據前揭本法授權,訂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又就焚化底渣再利用之管理,本署前以行政規則規範,將配合本公告作業期程併予停止適用。本公告之要點如下:
一、 適用範圍。(公告事項一)
二、 用詞定義。(公告事項二)
三、 地方環保局應負責事項。(公告事項三)
四、 焚化底渣交付再利用條件。(公告事項四)
五、 焚化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及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公告事項五)
六、 焚化再生粒料用途。(公告事項六)
七、 焚化再生粒料之限制使用地點。(公告事項七)
八、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之設施(備)應符合之規定。(公告事項八)
九、 焚化再生粒料用途之使用及流向申報。(公告事項九)
十、 焚化再生粒料之再利用應符合之規定。(公告事項十)
十一、 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興建營運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準用本管理方式。(公告事項十一)
十二、 為執行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計畫之驗證,或執行緊急環境復原清理工作之規定。(公告事項十二)
十三、 焚化底渣產生地執行機關以本公告之再利用條件或用途以外之方式進行焚化底渣再利用之規定。(公告事項十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