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支應網路行銷採購案之相關規範未臻明確,審計部促請改善
2021-12-23
行政院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方式,訂有「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該支用要點對於工程管理費可否支應工程建設之網路行銷,尚無明確規範,衍生社會輿論爭議,經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檢討改善,已於110年11月4日修正相關規定,以符實需。
審計部指出,行政院對於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已於「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中,規定可支用項目、經費提列方式及計價標準等,其中,該支用要點第3點第9款載明工程管理費可用於與工程相關之宣導,實務上多有透過媒體,將公共建設資訊傳達給社會大眾之案例,讓外界更能瞭解政府施政作為。
然而,隨著傳播媒體發展,宣導媒介日趨多元,透過網路社群媒體宣導工程建設已成為時勢所趨,但對於工程管理費可否支應工程建設之網路行銷採購案,上開支用要點卻無明確規範,甚有引發社會輿論爭議之案例,審計部遂於110年5月函請工程會通盤檢討該支用要點有無修正之必要。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已於110年11月4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明確規定以工程管理費支應與工程建設相關之宣導,如係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者,應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有關應明確標示機關名稱,且不得置入性行銷等規定,俾利各機關遵循。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總說明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八十年八月十七日訂定,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年十二月七日。鑒於本要點距上次修正已近十年,為符現行工程實務執行所需,有通盤檢討修正之必要,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隨著傳播媒體發展,宣導媒介日趨多元,以工程管理費支應與工程建設相關之宣導尚無疑義,惟如係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爰修正文字,俾利各機關遵循。(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 修正工程管理費提列規定,敘明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 等專業技術服務之委託費用另行編列,非屬工程管理費支用範圍; 配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名稱,修正相關文字,俾一致;另現行規定第六點工程委託專案管理之工程管理費之提列基準計算方式整併移至第四點第三款,及增訂工程委託具工程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時,其工程管理費之提列基準。(修正規定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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