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歸納流標主因 要求機關務實檢討
110-12-14
工程會統計近年9成案件在2次招標內決標(因政府採購法規定第1次招標必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第2次招標則不受限制),其餘約10%之流標案件,經個案檢討均有其個別因素,主辦機關應務實調整並注意生命週期各階段應相互扣合,以使各項工程能順利進行。
工程會從過去現勘或召開流標會議,歸納出工程流標主因為「預算不足」、「工期不實」、「設計書圖契約不合理」甚至有綁標情形(如附件),並已陸續要求機關應將全生命週期各階段納入考量。從源頭掌握本身需求,妥適設定建設計畫的目標與定位,考量市場行情編列合理預算;設計成果則須扣合原計畫之定位及預算範圍,相關材料、設備、工法、工期、現場施工條件環境等並合理可行,以利工程順利推動。
工程會補充,因應近期物價波動,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各階段均應有重點考量事項,在「計畫階段」,應考慮當時物價水準合理編列計畫經費,並就未來至完工時可能漲幅,編列物價調整費,以支應工程決標前及履約期間之物價上漲費用。
工程會強調,在「設計階段」,因與計畫核定有時間差,機關或技術服務廠商編列設計預算,除應配合當時物價編列外,亦應針對其後之物價調整編列費用。工程會於審議重大公共工程計畫與基本設計時,亦同步進行檢視及把關。
在「招標階段」,參照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應再次檢核原核定之設計預算是否符合當下之市場行情,並作必要之調整;另為合理分擔契約雙方對於物價漲跌之風險,工程會已於107年7月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訂定依序按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含材料及工資類)及總指數漲跌幅三層級機制調整契約價金,以減少廠商於履約階段受物價波動之風險。
在「履約階段」,若契約未約定物調機制或未有前述三層級物調機制案件,履約中發生物價有契約成立時不可預期之上漲情形,工程會自 108 年起已多次函釋各機關,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辦理契約變更為有物調或採用工程會契約範本之三層級物調機制,及時因應物價變動。
附件:工程流標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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