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及直轄市政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88年1月5日臺88秘字第0029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院臺秘字第099010277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院臺綜字第102014381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院臺綜字第1050151701號函修正
二、質詢案件分為書面專案質詢及施政質詢。
各機關除辦理質詢案件外,應於立法院每會期開議前,依本院所訂期程撰擬施政質詢模擬題庫(以下簡稱模擬題庫)。
四、本院綜合業務處應將立法委員書面質詢關係文書及施政質詢公報紀錄電子檔轉入質詢系統,建立交答資料。
五、各機關應設置質詢案件處理窗口,指定專人負責,並提供窗口電子郵件,俾利作業訊息之傳達及聯繫。
六、質詢案件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建立交答資料後,經由質詢系統將秘書長函透過本院郵件伺服器傳送相關主管機關收文擬復。
七、各機關設置之窗口人員,於立法院開議期間,以每日上、下午各收文一次為原則,確認收文前應檢視質詢案件是否屬機關主管業務,如非本機關主管業務,或涉及未交答之其他機關權責時,應即電話通知本院綜合業務處處理。
八、各機關對於本院交答之質詢案件,除代擬代判院稿案件外,應於第六點所定秘書長函文到七日內,將擬復資料於質詢系統上傳結案。
九、本院交答之質詢案件如為代擬代判院稿案件,各機關應於第六點所定秘書長函文到十日內,以院函回復立法院;擬復資料亦應於質詢系統上傳結案。
前項各機關代擬代判院函稿應經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核判,並將院函稿及附件(一式三份)送本院發文。
十、本院及各機關擬復資料如涉及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擬復資料如需附加附件檔,應符合資訊安全規定,先行掃毒後,始得上傳質詢系統。
十一、本院綜合業務處於各機關擬復資料到院後,應即辦理彙整作業;彙整完成後併同院函稿,送會本院各主管單位詳為審核後陳判及發文送立法院。
十二、質詢案件及答復資料,應置於本院網站供各界查詢;本院函復立法院之副本不另送有關主管機關,各機關應主動至本院網站查閱,作為相關案件擬復作業之參據。
十三、質詢案件如因問題繁雜或其他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答復者,應將可答復部分或目前處理情形先行函復立法院,後續並儘速將完整答復內容另行函復。
十四、答復稿之撰擬及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答復之順序,應按原質詢之順序。
王委員就…問題(摘述文字應力求精簡,並切合題要)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四)質詢內容如有類同,應儘量利用已有之答復內容;如係相同委員所提質詢,則以「已函復在案」答復之。
十六、各機關應加強質詢案件之流程管理,確實掌握時效。立法院每會期結束後,本院依各項指標經加權統計後,對辦理績效優良之機關建議給予承辦人員適當獎勵;未依規定辦理之機關,則函請機關首長督促所屬改進。
前項指標,指書面專案質詢案件數量多寡、平均辦結日數、逾期比重及進步幅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