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5日 星期四

⊙【監察院】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理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涉有重大違失案(107內正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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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09

監察院調查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下稱城鄉分署)前分署長洪嘉宏涉嫌利用代辦國防部委託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機會期約、收受鉅額賄賂乙案,已於本(107)年1012日提案彈劾洪嘉宏,移送公懲會審理中。8日監察院就內政部營建署怠於追究技術服務廠商之契約責任,未從制度面檢討建立投標、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完整的作業程序及防弊措施,提案糾正內政部營建署及城鄉發展分署。

糾正案文指出,緣99年間政策禁止標售國有大面積土地,行政院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指示國防部調整眷改土地標售處分模式,改採設定地上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分回房地、都市更新計劃型標售等方式。因國防部欠缺辦理都市更新之專業及經驗,故於100年分批委託城鄉分署辦理眷改都更規畫及招商案,分署長洪嘉宏即利用參與規劃之顧問公司負責人黃慶銘作為中間人,向有意投標之民間廠商遠雄建設、冠德建設、益昌建設期約12,300萬,並收受3,550萬元之賄賂。

提案人林雅鋒、蔡崇義指出:上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共12案,其中新北市中和台茂段眷改案(慈德三村)、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江陵新村)、臺南精忠段眷改案(精忠三村)3案,城鄉分署明知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或工程採購,卻援引都更條例第9條,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亦未準用促參法相關規定,嗣中和台茂段眷改案次得標商將捷建設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635號判決撤銷最優申請人冠德建設之締約資格;另新竹市成功段眷改案(忠貞新村及北赤土崎新村)、新竹東大路眷改案(第十村及四知四村) 及新竹光復段 1034地號眷改案(忠貞新村及北赤土崎新村)3件眷改都更案,應依都更條例第9條及施行細則第5條之1規定,準用促參法公開評選程序,但該3案之招標文件及相關程序卻嚴重違背促參法相關規定,致生流弊,內政部營建署督導不周,均有重大違失。

監委林雅鋒、蔡崇義表示,本件涉案之招標文件均係城鄉分署委託顧問公司規劃代辦,其中「中和台茂段眷改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最優申請人之締約資格;承攬該案及「新竹成功段眷改案」、「新竹光復段 1034地號眷改案」技術服務之永奕顧問公司總經理黃慶銘涉嫌居間期約及收受賄賂。但營建署迄未就督促所屬追究顧問公司之契約責任,確有失當,將要求營建署追究技術服務廠商之契約責任,並藉本案督促該署建立公辦都更之標準作業程序,以及就各類招商模式及公開評選或履約爭議之處理,儘速訂定明確的作業規範。



107-10-12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下稱城鄉分署)前分署長洪嘉宏於100年至103年間,涉嫌利用代辦國防部委託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之機會,向參與投標之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建設)、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德建設)、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益建設)期約、收受鉅額賄賂,情節重大,監察委員林雅鋒、蔡崇義提案彈劾洪嘉宏,監察院於本(12)日審查成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緣99年間行政院政策禁止標售國有大面積土地,行政院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指示國防部調整眷改土地標售處分模式,改採設定地上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分回房地、都市更新計畫型標售等方式。國防部因欠缺辦理都市更新之專業及經驗,故於100年分批委託城鄉分署辦理眷改都更案之規劃及招商作業,前分署長洪嘉宏即利用參與規劃之顧問公司負責人黃慶銘作為中間人,向有意投標之民間廠商遠雄建設、冠德建設、昌益建設期約新臺幣(下同)12,300萬元,並收受3,550萬元之賄賂,違失情節重大,洪嘉宏於監察院調查時坦承不諱,並表示悔悟之意,事證明確。

彈劾案文臚列洪嘉宏涉貪案件,包括中和台貿段眷改案、新竹東大路眷改案、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新竹成功段眷改案、新竹光復段1034地號眷改案、臺南精忠段眷改案、臺中南屯建功段眷改案等7案。洪嘉宏與特定廠商期約賄賂後,為遂行協助行賄廠商成為最優申請人之目的,以其職務上獲悉之招商資訊優勢,透過中間人黃慶銘,於招商公告前私下不當接觸特定廠商,預先提供招商資訊,給予備標時間利益,復於公告後親自或透過中間人指導及提醒特定廠商評選準備細節,嚴重影響招商作業之公正性。且洪嘉宏為避免其投資不動產因申報財產而曝光,利用其配偶友人及配偶胞姊名義購買3戶房屋,且將收受之部分賄款用以繳納房屋貸款。

提案人林雅鋒、蔡崇義指出:洪嘉宏歷任原臺南縣城鄉發展局局長、臺東縣城鄉發展局局長、城鄉分署分署長、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等職務,當知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又其由基層公務員至機關首長,掌管全國城鄉規劃及發展業務,對於眷改土地如何藉公辦都更增加土地價值,當知之甚詳,自應忠心努力從事,竟向民間廠商索取鉅額賄款,辜負人民對公辦都更得以改善居住環境之殷殷期盼,所為實有辱官箴。洪嘉宏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法律外,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忠誠義務」、第5條「誠實清廉義務」、第6條「禁止濫權圖利」、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2項「禁止與職務上利害關係人不當接觸」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法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林雅鋒、蔡崇義表示,本案除追究洪嘉宏個人違法失職責任外,並深入調查公辦都更招商作業程序應如何建立投標、資格審查、評選作業完整的防弊措施,後續將就調查發現之缺失,督促相關機關確實檢討改善。





被彈劾人洪嘉宏於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期間,明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且對所任職務應忠心努力,竟於民國100年至103年間藉代辦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委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之機會,收受參與投標之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之賄賂,使該等廠商得以被評選為上揭都更案之最優申請人,斲喪公務員形象及人民對政府之信賴,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107年劾字第14號)

本案文件【PDF



林雅鋒委員、蔡崇義委員提︰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代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共12案,該分署前分署長洪嘉宏涉嫌透過委託招標規劃之顧問公司居間,向參與投標之廠商期約、收受鉅額賄賂;惟該署迄未督促所屬追究顧問公司之契約責任,亦未檢討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案件應如何適用相關規定,建立投標、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程序及防弊措施,核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07內正0029

糾正案文PDF



林雅鋒委員、蔡崇義委員自動調查,內政部營建署簡任秘書洪嘉宏,涉嫌利用職務獲悉有利備標及投標相關資訊,協助相關建商取得眷村改建標案,並收取期約賄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且內政部亦以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移請本院審查。究洪員涉犯違失情節,是否符合懲戒要件?該分署辦理上開眷村改建案之相關投標、資格審查、評選等相關作業程序,有無制度性缺失?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案。(107內調0076

調查報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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