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日 星期四

【宜蘭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107-01-23

今日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通過「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並將於近期公告施行。由於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審查作業要點係屬行政規則,依規定無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惟該要點仍須符合中央法規之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表示,將俟宜蘭縣政府公告該作業要點後,檢視是否符合中央法規,如與中央法規有違,將發文請該府檢討修正。

水土保持局並強調,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而農舍之附屬設施應一併計入10%農舍用地面積配置。另「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是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生產使用,避免生產空間破碎零散。

另農委會也說明,農業設施係為農業生產所需,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係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且依該辦法第33條規定,農業設施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該辦法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係屬截然不同之法令規定,其規範目的、使用強度及性質均不相同,地方政府審查申請興建農舍與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自應分別依其申請案件類型,適用申請之法規據以審查。



107-01-23

宜蘭縣政府於1061223日舉辦政策說明會,針對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等問題與民眾溝通,並蒐集各界意見以作為政策修訂的參考,經過縣府內部一個月的討論與修正,於今(23)日縣務會議當中,由農業處專案報告,新訂「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及修訂「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作為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審查依據。

縣府這次的版本,是在依循中央相關法令、行政院農委會指導的前提下,進行新訂與修訂,同時針對外界若干誤解,縣府也同步提出說明;縣府重申,從頭到尾都沒有放寬的問題:各種用地的比例、設施項目皆依據中央規定配比,也將優先請申請人依照中央指導的方式配置,但仍可在因地制宜下,作最適當位置,相關的條文請參考附件說明。

以現行農舍臨路臨邊、唯一配置的情況下,未必符合各種農林漁畜的生產樣態;臨路居住出入不便,影響生活機能;臨邊臨路興建房舍,會妨礙視線、影響交通安全;未來鄉間農路拓寬時,臨路林邊的農舍就面臨拆除。縣府依循中央及農委會的規定及指導,也希望為在地農民、農業經營型態,爭取因地制宜的空間,另外,為避免有蓋在田中央的情況,這次新訂要點當中,有明文要求:農業設施和農舍用地,需集中臨路配置且必須配置在臨路地界線起縱深40範圍內,並加嚴放流水標準,

至於民眾關心的農地違規後續如何處理,縣府表示,新建的農舍將採用新的要點,而既存農舍則將於每年61日至831日全面清查,就宜蘭縣農業用地全面空拍,並依違規之輕重程度及違規時間分類造冊、分類處理。

以使用現況來說,凡屬違規使用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者、違法施工中(進行中)、無法興建農舍之用地,而以農業設施擴大違法興建並從事營業行為者、供工廠使用者(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於10462日前申請臨時登記者除外)、供餐廳、賣場、便利商店營業使用者、違法興建建築物投影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以上之違規案件,列為重大違規案件,由地政處及建設處依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裁罰。

以時間軸來說,89年以前未作農業使用案件,由農業處錄案列管;89年以後未作農業使用案件,農業處依新發布之「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及「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輔導,並限期於1231日前改善,逾期未改善,再依農業發展條例69條規定,移地政處及建設處依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裁罰。另於10731日起,於農地買賣移轉案件,倘未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本宗土地於移轉時未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縣府最後重申,「保護農業」與「保障農民權益」這兩個政策目的,不必然衝突,是可以相容並進的,縣府希望經由一個遵循中央原則、容許因地制宜的規範,並建立一個讓爭議中止,讓行政單位可確實執行,讓農民可依循的制度。





106-12-22

針對最近新聞有關農舍及農業設施之議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今日召開記者會重申,沒有農業就沒有農民,沒有農民就沒有農舍;有農業,才有農民,才需要農舍。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並非擁有農地即可興建農舍。農委會強調,地方政府應將申請興建農舍與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依申請適用之法規分別據以審查,倘訂定之地方自治規則與中央法規牴觸,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應屬無效。

「沒有農業就沒有農舍」,農委會再次強調,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而農舍之附屬設施應一併計入10%農舍用地面積配置。至於證明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應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之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之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地方政府無權另訂格式。

農委會進一步強調,農業設施係為農業生產所需,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係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且依該辦法第33條規定,農業設施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其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係屬截然不同之法令規定,其規範目的、使用強度及性質均不相同,地方政府審查申請興建農舍與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自應各依其申請案件類型,適用申請之法規據以審查。農舍之興建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農舍用地以外的90%完整區塊應整體看待,故農舍用地自應臨側臨路配置;而農業設施則為專供農業生產使用有必要者始得設置,二者規範並無結合、模糊空間。

為堅守農地農用立場,並落實農舍興建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且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立法意旨,農委會呼籲地方政府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針對農民居住需求,宜回歸農業發展角度,站在農業、農民及農村發展的立場整體考量,並避免農地零碎化。農委會期望政府與人民共同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以期臺灣農業經營永續發展。
















106-12-18

有關近日外界關切宜蘭縣政府訂定「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草案)並將於明年起發布實施,宜蘭縣擬放寬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表示,關於農舍興建之作法及規範,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均有明定,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地方自治規則若牴觸中央法規,應屬無效。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至於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即係由內政部會同農委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授權制定之農舍興建規範,其中第2條第2項明定,興建農舍之申請人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檢附農業經營計畫書,地方審認時須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及該中央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明確審查農舍申請人確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該筆農業用地,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等認定條件,避免農地破碎化,以維持供農業生產用地面積之完整性。

水保局說明,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地方政府受理興建農舍申請案時,須依前揭規定逐案審查該筆農業用地,是否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等認定條件,避免農地破碎化,以維持供農業生產用地面積之完整性。又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係審認農舍之興建是否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等認定條件之重要依據。

農委會水保局進一步表示,申請興建農舍與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分別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與「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分屬不同之法令規定,為不同之人民申請案件審查依據,自應依其申請案件類型,適用申請之法規據以審查,若以同一程序包裹農舍及農業設施之配置與審查,已與中央法令有所扞格。另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90%,係為確保該筆農業經營用地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生產使用,故申請興建農舍若有附屬設施,亦應一併納入農舍用地面積10%配置。

農民居住需求,宜回歸農業發展角度,站在農業、農民及農村發展的立場,把地方城鄉規劃及農民住宅需求納入整體考量,並避免農地零碎化。農委會呼籲地方政府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政府與人民共同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以期臺灣農業經營永續發展。




106-11-13

有關近日外界關切違規農舍增稅及興建管理問題,農委會表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另為加強農民資格審認,分別於102年及104年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歷經2次修法,並於104年修法增訂農民認定之相關條件,要求地方政府對於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應核實審查。

農委會說明,自104年修正農舍辦法後,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核定數從104年的2,905件下降至105年的643件,農舍申請案件大幅下降77.87%,已有效降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數量。該會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訂定農舍經營計畫書,並以通函發布,計畫書內敘明「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是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生產使用,避免農業生產空間破碎零散。此外,監察院亦多次糾正,要求農舍興建應臨地界及道路側,係基於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所為之裁量,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農委會強調,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是一種許可行為,並非每一筆農業用地均可以興建農舍,該會依法訂定申請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原則供地方政府作為審查依據,故地方政府審認時,須依農業發展條例明確農舍申請人應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該筆農業用地,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等認定條件,期可從源頭減少非農民之農舍興建,避免衍生不當使用。

農委會指出,宜蘭縣違規農舍之房屋稅加價部分,經查係基於房屋價值所為之調整,並非基於土地之價值作為核課之依據。參照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1號),房屋稅加價規定未逾越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授權規定,並未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為堅守農地農用立場,並落實農舍興建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且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立法意旨,農委會與內政部已要求地方政府對於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應核實審查,以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共同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以期臺灣農業經營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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