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3-09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號建築物後方鋼骨鐵皮違章建築,違法使用逾23年,金門縣政府反覆容任違建人以願意補照為藉口,無限期延宕拆除義務,怠忽職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今(9)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林雅鋒、章仁香、劉德勳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之缺失如下:
一、
本案違章建築違法使用期程超過23年之久,違建人始終未能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完成補照程序,金門縣政府多次令出不行,反覆容任違建人以願意補照為藉口,無限期延宕拆除之義務,足見公權力不彰,無法取信於民,難辭違失之咎。
二、
金門縣政府於105年4月19日函復監察院「已積極協調違建人淨空1公尺違建」,與對人民承諾要拆除違建之情不符,失信於民。且違建人後續如完成補照程序,受限於建蔽率規定,其建物規模將大幅縮小,違建人仍有可能將建築物設計,緊貼於陳訴人建築物後方。如此一來,雙方都無法滿意補照後的情形,爭議可能更為擴大,金門縣政府允宜告知雙方相關法令規定,避免衍生更多糾紛。
三、
金門縣政府於105年8月8日召開「金門縣105年違章建築列管案件拆除審查暨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號建築物後方違章建築處理評定會議」,決議本案違章建築仍列為第3期處理計畫,並依「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處理公有違建方式之立法精神辦理。惟查本案違章建築物所有人迄今仍未提出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及無危害公共安全證明書,金門縣政府應儘速依前揭評定會議之決議,要求違建人儘速申辦相關證明書,始為正辦。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金門縣政府。
貳、案 由: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號建築物後方鋼骨鐵皮違章建築違法使用期程超過23年之久,違建人始終未能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完成補照程序,金門縣政府多次令出不行,反覆容任違建人以願意補照為藉口,無限期延宕拆除之義務,足見公權力不彰,無法取信於民,難辭違失之咎;另該府於105年4月19日函復本院「已積極協調違建人淨空1公尺違建」,與對人民承諾要拆除違建之情不符,失信於民;本案違章建築物所有人迄今仍未提出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及無危害公共安全證明書,金門縣政府應儘速依105年8月8日評定之決議,要求違章建築物所有人儘速申辦相關證明書,始為正辦,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據訴,渠所有坐落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號建物之一樓後門及二樓窗戶,遭他人興建違章建築堵住,影響進出與居家安全,金門縣政府已多次排定拆除期程,惟迄未執行等情。案經本院向有關機關調閱相關卷證,民國(下同)105年6月20日赴現場履勘並訪談本案陳訴人(邱OO)及違建人(林OO),同年月21日詢問金門縣政府建設處王垣坤副處長、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商中治科長、金門縣養護工程所許績鑫所長及相關人員,業經調查竣事,金門縣政府確有下列失當之處,茲將事實與理由臚列如后:
一、違建人於82年間擅自於陳訴人建築物後方興建鋼骨鐵皮違章建築,金門縣政府前於82年6月28日以簡便行文表要求違建人於文到3週內自行拆除,逾期將僱工強制拆除;金門縣養護工程所於100年9月5日函知金門縣政府、金門縣金城鎮公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該所訂於100年9月13日強制執行拆除本案違章建築,請派員配合執行拆除;該府嗣於100年9月16日函知違建人,限於文到1個月內完成補照程序,否則將再排定期程執行拆除;該府復於101年7月20日函知違建人,迄今仍未完成補照或配合自行拆除,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核處;該府次於104年7月15日函請金門縣養護工程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儘速排定期程執行拆除;違建人於104年8月13日簽署切結書,如渠補照不成,願意104年10月14日完成拆除;金門縣養護工程所於104年8月21 日函復金門縣政府,為避免衝突及減少民眾財損,同意給予違建人時間辦理補照或自行拆除;金門縣養護工程所再於104年12月11日函知金門縣政府、金門縣金城鎮公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該所訂於104年12月14日執行強制拆除本案違章建築,請派員配合執行拆除;104年12月23日本院巡察金門縣受理陳訴人之陳情時,該府建設處建管科科長在場陳稱將於105年1月30日前完成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號建物後面違建之淨空,詎屆期金門縣政府仍未執行拆除作業。本案違章建築違法使用期程超過23年之久,違建人始終未能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完成補照程序,金門縣政府多次令出不行,反覆容任違建人以願意補照為藉口,無限期延宕拆除之義務,足見公權力不彰,無法取信於民,難辭違失之咎:
(一)違建人於73年間向金門縣政府申請在該縣城字3627-3等12筆地號土地內新建3樓店屋7棟,73年8月25日獲該府核發(73)敦建字第9085號建築令,該建築令說明欄規定:「……三、在未經鄉(鎮)公所規定界限前,不得任意擅自動工興建。四、凡未經鄉(鎮)公所規劃指定建築界限,而擅自動工興建,或已規劃而未按核定施工者,一律以違章建築拆除。」;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二)陳訴人於75年間向違建人購得前述店屋1棟(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號),然違建人於82年間於該棟建築物後方空地(屬違建人所持有土地範圍)上擅自興建鋼骨鐵皮違章建築,案經陳訴人提出檢舉,金門縣政府於82年6月28日以縣建字第13657號簡便行文表致金城鎮公所(副本:陳訴人邱OO、違建人林OO)略以:「貴鎮東門里居民林OO,擅自於民族路115巷21、22、24號店屋後側空地搭建鋼骨鐵皮儲藏室乙棟及圍牆,已構成違章屬實,茲再寬限於文到三週內自行拆除,逾期由貴鎮依本府(82)縣建字第08242號便文規定僱工強制拆除。」惟本違建案嗣後卻未依戰地政務時期(59~84年)前揭規定,一律予以拆除。(註:85年起,金門縣違章建築適用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三)陳訴人嗣於100年7月21日向金門縣政府陳訴略以:「一、本人父親邱OO就金門縣政府82年6月28日縣建字第13657號函提出陳情,向縣政府表示林OO搭建之鐵皮屋已經確認為違建,82年間縣政府已令林OO限期拆除,惟迄今已經是民國100年,違建尚未拆除,而縣政府亦未依法強制拆除,顯有違法之虞,故請求縣政府儘速予以強制拆除。二、本屋於87年間發生火災,屋後一樓後門、二樓窗戶被違建鐵皮屋堵住,無法逃出,受困屋內,險差喪命,還好消防人員及時趕到,逃過一劫。」金門縣養護工程所於100年9月5日函知金門縣政府、金門縣金城鎮公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略以:「本所訂100年9月13日上午10時強制執行拆除金城鎮東門里115巷22-1、23、24、25、26號原有建築物後方增建違章建築(輕鋼架鐵皮屋)乙案(林OO君)及金城鎮東門里115巷20、21、22號後方增建輕鋼架鐵皮屋及前方佔用騎樓部分違章建築案(李O君),請派員配合執行拆除……」金門縣政府嗣於100年9月16日函林OO(違建人)略以:「有關台端所有建築物位於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24、25、26號後方搭建輕鋼架鐵皮違章建築,陳情給予補辦合法手續時程乙案……本案原訂100年9月13日拆除期程將另行排定,限於文到一個月內完成補辦合法手續,如超過期限未辦理完成或補辦仍不合規定者,本府將再排定期程執行拆除。」該府復於101年7月20日函林OO(違建人)略以:「有關台端所有建築物位於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24、25、26號後方搭建輕鋼架鐵皮違章建築乙案……有關台端陳情旨揭建築物違章建築給予補辦合法手續時程,本府業於100年9月16日府建管字第1000067755號函示在案,並限於文到乙個月內補辦建築申請手續,查至今仍未辦理完成或配合自行拆除,本府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核處。」陳訴人復於104年7月9日向金門縣政府陳訴略以:「本人於100年9月14日曾致電詢問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吳媽能先生為何未執行此案件,吳媽能先生告知舊違建可補申請建照,給林OO一個月的期限申請,至今期限已過快四年,林OO也未補件,貴府也未核准發照,理應立即拆除,望貴府不要推拖、不作為,因而影響本人的生命安全(曾經發生過火災,一家6口險喪命),希望貴府能依法處理。」金門縣政府次於104年7月15日函金門縣養護工程所(副本:違建人林OO)略以:「有關縣民陳情位於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24、25、26號建築物後方搭建輕鋼架鐵皮屋違章建築乙案……本府業於101年7月20日府建管字第1010055911號函示在案,並限期補辦建築申請手續,查至今仍未辦理完成及配合自行拆除,請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儘速排定期程執行拆除作業。」違建人林OO於104年8月13日簽署切結書略以:「民於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24、25、26號建築物後方之違建拆除,因需使用再行申請補照,補照不成本人願自行拆除(104年10月14日完成拆除)。」金門縣養護工程所於104年8月21日函復金門縣政府略以:「有關『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24、25、26號建築物後方違章建築』拆除案……本所於104年8月13日上午10時執行旨案違建強制拆除時,違建人當場請求暫緩拆除並給予時間辦理補照,為避免衝突及減少民眾財損,在現場與鈞府主管建築機關(建設處)人員討論後,同意給予違建人時間辦理補照(或自行拆除)。」金門縣養護工程所再於104年12月11日函知金門縣政府、金門縣金城鎮公所、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略以:「本所訂於104年12月14日上午9時整,執行強制拆除金門縣金城鎮東門里民族路115巷23、24、25、26號建築物後方之違章建築,惠請派員配合執行拆除……」。
(四)104年12月23日本院巡察金門縣,受理陳訴人之陳情時,該府建設處建管科科長商中治在場陳稱,將於105年1月30日前完成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號建物後面違建之淨空,詎屆期金門縣政府仍未執行拆除作業。
(五)針對「本案違建迄未完成補照之緣由」部分,據本院詢問違建人稱:「我蓋的時候,沒有在想逃生問題,邱家可以從前方逃生。因邱家不斷陳情,所以我在建物後方淨空1公尺逃生通道。奧斯卡餐廳、東門餐廳目前仍在營業。我不可能再拆了,我要辦補照,補照要幾十萬元。我去找建築師,邱家就會去電阻撓。我後面不再拆任何部分,人要憑良心,不要這樣。我明明是對的,為何又叫我拆。」本院詢問陳訴人稱:「82年就檢舉違建,75~82年建物後方是沒有搭違建,這個案子是從新違建變舊違建,縣府多次要來拆除,卻不了了之,政府沒有公信力。」另針對「本舊違建違建人表示要補照已超過4年,仍未完成補照,貴府亦未拆除」部分,詢據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商中治科長說明略以:「4年多期間本府都有核發拆除通知,但違建人一直表示他要做補照。」建設處王垣坤副處長說明略以:「因本舊違建係為第三期處理計畫,尚無強制拆除之急迫性,本府以公權力介入,係因邱OO(陳訴人)一再陳情,為顧及邱OO之生活品質,並兼顧本案舊違建仍有補照之可能性,最後要求林OO自行改善,留出1公尺通道及採光。」由上顯見,本違建案係興建於早期建築令時期,未經鄉鎮公所指定建築界限,違建人即擅自動工興建,惟金門縣政府於當時並未依規定予以強制拆除,嗣92年9月12日「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公布後,該府則以其屬第三期處理計畫,尚無強制拆除之急迫性,容任違建人以辦理補照名義,繼續違法使用。
二、金門縣政府於105年4月19日函復本院「已積極協調違建人淨空1公尺違建」,與對人民承諾要拆除違建之情不符,失信於民。且日後違建人申請補照,未必能保持違建現有規模,詢據該府建設處建管科商中治科長說明略以:「不可能,仍有建蔽率之限制,住三為50~60%,違建人牆壁仍有可能緊貼於陳訴人鐵門處。」由上顯見,違建人後續如完成補照程序,受限於建蔽率規定,其建物規模將大為縮小,然違建人仍有可能將建築物設計緊貼於陳訴人建築物後方。如此一來,雙方都不可能滿意補照之後的情形,爭議可能更為擴大,金門縣政府允宜告知雙方相關法令規定,免使糾紛擴大。
三、金門縣政府於105年8月8日召開「金門縣105年違章建築列管案件拆除審查暨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號建築物後方違章建築處理評定會議」,決議本案違章建築仍列為第三期處理計畫並依「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處理公有違建方式之立法精神辦理。惟查本案違章建築物所有人迄今仍未提出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及無危害公共安全證明書,金門縣政府應儘速依 前揭評定之決議,要求違建人儘速申辦相關證明書,始為正辦。
綜上所述,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115巷23號建築物後方鋼骨鐵皮違章建築違法使用期程超過23年之久,違建人始終未能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完成補照程序,金門縣政府多次令出不行,反覆容任違建人以願意補照為藉口,無限期延宕拆除之義務,足見公權力不彰,無法取信於民,難辭違失之咎;另該府於105年4月19日函復本院「已積極協調違建人淨空1公尺違建」,與對人民承諾要拆除違建之情不符,失信於民;本案違章建築物所有人迄今仍未提出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及無危害公共安全證明書,金門縣政府應儘速依105年8月8日評定之決議,要求違章建築物所有人儘速申辦相關證明書,始為正辦。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內政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提案委員:林委員雅鋒
章委員仁香
劉委員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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