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18
來函日期:113年3月27日 發文日期: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130004125號
辦理機關:內政部、公平交易委員會
案由
本院鍾委員佳濱,鑑於近年多種建材和設備使用歐美及日韓高級品牌供各建案使用販售,然實際生產製造地為中國、南亞和東南亞,為推廣房地產市場透明化、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及避免民眾受劣質建材和設備損害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常有建材及設備進口商以歐美日韓高級品牌貼牌做包裝,實際為中國、南亞和東南亞貼牌之次級品或劣質品。造成民眾以為花高價購買房屋使用歐美日韓高級建材及設備,實為低價次級品或劣質品,造成日後維護、維修及保養花費鉅款。此種趨近於詐騙行為,政府有責保障民眾權益。
二、建請內政部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款應記載事項中,第十一項「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中增加建材設備強制產地揭露於合約及廣告,並於交屋時交付產地證明與買方。
三、建請內政部規範建商所售新成屋,需將建材和設備強制產地揭露於合約及廣告,並須附產地證明於買賣合約附件。
答復內容
一、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1點第1項明定,賣方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另為避免建材設備濫用「同級品」之約定而滋生消費糾紛,內政部業於民國111年9月函請地方政府加強稽查業者使用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內容,如有須使用同級品替代者,應踐行「經買方同意」之程序(例如:經買受人簽章等),並請業者載明同級品之廠牌資訊,以兼顧買賣雙方權益。
三、又,「公平交易法」第21條係禁止事業為不實廣告行為之規範,以防免不實之交易資訊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如廣告就與建案相關而影響交易相對人作成交易決定之主要或重要資訊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致涉及違反該規定,公平會將依法嚴予查處。
四、至鍾委員所提預售屋買賣及新成屋合約應揭露建材設備之產地,並交付產地證明予買方之建議,涉及預售屋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及實務執行之可行性,內政部將納入通盤檢討相關法規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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