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 星期五

部會報告【立法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第10屆第8會期)


112-11-29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澤成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2/1121129/601.pdf


目錄

壹、前言

貳、施政重點

一、精進政府採購制度

二、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三、加速公共工程進行

四、健全公共工程管理

五、推行工程永續發展

六、協調解決工程問題

七、其他相關業務事項

參、結語 

附件: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會期委員質詢及提案決議辦理情形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澤成今天有機會列席貴委員會,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報告本會業務,深感榮幸。

本會依職掌及因應公共工程實務需求,除為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並肩負「精進政府採購制度」、「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加速公共工程進行」及「健全公共工程管理」等主要任務,亦依業務推動需要辦理「推行工程永續發展」及「協調解決工程問題」等工作,近期工作重點如:強化資訊服務採購資安防護;協助地方加速推動災後復建工程;務實協助各機關及地方政府解決工程流標、物價上漲及缺工問題;強化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與保安防護等,持續協助解決機關及廠商遭遇之問題,以提升公共工程之執行效率及服務品質。


以下謹就施政重點,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報告,敬請指教。


貳、施政重點

一、精進政府採購制度


(一) 修訂政府採購法規及範本

修訂採購文件範本:112 年 7 月修訂相關採購契約範本,修訂內容包括參與關鍵基礎設施之廠商履約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基期更換之處理方式、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投保範圍、降低逾期違約金上限及其配套強化履約管理等契約內容。

(二) 強化政府採購資安防護

1. 增訂資訊服務採購資安基本要求及作業指引:近年資安攻擊頻傳手段日新月異,為從政府採購源頭即加強落實我國資安管理政策,建構安全之資通環境,與數位部、產業界合作,依資安法令及其主管機關要求,增訂不同資服採購類型之資安基本要求項目,並納入本會資服採購契約範本,供機關採購人員依個案特性納入契約;另已訂定「政府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引導機關合理編列費用,並於履約過程反覆與廠商確認需求,減少爭議。

2. 強化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鑑於無人機實務運用上,可能飛經禁(限)航區、航空站及飛行場周邊、地方政府劃設或代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紅區等場域, 又使用情境包括測量、紀錄、表演、教學等各種應用,其風險程度不同,爰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增訂「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附表,將無人機產品資安檢測等級分類及各種適用情形,採正面表列方式;未納入者,即不適用資安檢測,以兼顧資安及實務需求。

(三) 督促機關依法辦理政府採購

1. 強化借牌圍標之防制:為使各機關更積極處理廠商疑有借牌之情形,列舉機關辦理採購於各階段作業發現投標廠商疑有借牌圍標行為,以利機關即時啟動相關機制。

2. 落實採購行政管制及裁罰機制執行:為避免機關發現廠商有違法情形而未即時處理,或俟刑事起訴或判決方處理時,已逾請求或裁處時效,本會通函各機關說明,發現廠商有違反採購法規定(例如第31 條、第 50 條及第 101 條),就其行政責任部分,毋需俟刑事起訴或判決,應即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依個案實際情形審認核處。又上開行政調查結果之審認,不受刑事起訴或判決拘束,如廠商依機關調查通知陳述意見無法合理說明(說明不合理或未予說明)以供機關認定該等廠商無違反招標文件或無不法情事者,因外觀事證顯示有異常情形,機關得本權責認定依法處置。

(四) 運用工程履歷引進優良廠商

1. 持續建置工程履歷,提供外界查詢運用:本會建置之「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履歷」,目前已有 14,683 家施工廠商之履歷資料可提供各界查詢運用,藉以督促施工廠商確實自我要求。

2. 推廣應用工程履歷,引進優良廠商: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採購案,將廠商過去履約情形納入評分,達成擇優汰劣之目標。

3. 精進擴充人員履歷,以利機關履約管理:綜整並擴充工程人員參與公共工程履歷,修訂「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及人員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提供機關於辦理評選作業之參考,並可妥善履約管理,審查分包商及工地相關人員,藉以督促參與公共工程之人員自我惕勵。

(五) 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

1. 政府採購公告電子化,落實採購公開及透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招標之相關公告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112 年 1 月至 10 月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機關招標、決標資訊 32.2 萬餘筆, 落實採購公開、透明。

2. 推動電子領標,減省廠商領標成本:提供廠商 24 小時網路領標,及廠商可隨時透過網路下載電子招標文件之便民服務,減輕廠商往返機關領標之人力與時間成本。112 年 1 月至 10 月機關提供電子招

標文件之案件計 17.1 萬餘件,廠商電子領標次數計 71.8 萬餘次,機關提供電子領標之件數比率達99.63%,而少數未提供電子領標之案件,主要為機密採購或法人團體受補助之案件。

3. 推動電子投標增進採購效率:為便利廠商以電子化方式參與政府採購,使廠商參與採購更為便捷,本會持續推動可不限時間及空間電子投標之服務,整體電子投標之件數比率持續提升達 16.93%。為利廠商熟悉電子投標之作業,先就資格及規格單純之財物及工程採購,分別於 104 年及 110 年起推動簡易電子報價機制,由於涉及使用者之熟悉度與信賴度,112 年 1 月至 10 月財物及工程採購執行率分別為 61.47%與 15.88%,[ 超過本會訂定之目標值(財物類 45%與工程類 9%) ],將持續強化電子投標之便利性及信賴度,增進採購效率。

4. 推動共同供應契約網路訂購:以網路作業取代傳統書面訂購流程,可簡化機關下訂及廠商接單行政作業,提升採購效率。112 年 1 月至 10 月網路訂購數達 15.3 萬餘筆,金額為 231 億餘元。

(六) 精進採購稽核業務

1. 增加稽核比率:112 年 1 月至 10 月督導全國採購稽核小組辦理稽核10,020件,占全國總採購件數比率為 6.1%,自 106 年之 3.8%起逐年提升。

2. 提升稽核品質:宣導善用本會訂定之「採購稽核小組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協助稽核人員深入檢視問題及避免疏漏;針對有待精進之地方政府稽核小組進行實地訪視及意見交流,瞭解稽核業務遭遇之困難及尋求解決對策。

3. 發揮稽核效果:列管重點缺失並予複查,確保改善成效;將稽核結果回饋為預防措施,定期更新「政府採購稽核發現缺失實例彙編」(112 年 3 月 21 日修訂第 9 版)供各機關借鏡防範,並施以教育訓練;採取專題式稽核,彙整共通性問題,提供採購機關警惕,避免發生缺失。

(七) 推廣多元爭議處理機制

1. 建立諮詢機制減少契約條款認知歧異:107 年 1 月11 日訂定「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為使資訊服務採購亦可利用此諮詢機制,而更發揮其功能,於 112 年 8 月 29 日修正為「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擴大適用範圍,並增訂得請與諮詢事項有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席,以協助釐清解決廠商與機關於履約階段因契約條款認知歧異之問題。截至 112 年 10 月底,召開諮詢會議協處案件計 116 件,約七成採納本會之意見,適時化解機關與廠商間履約爭議,少數未採納者,部分為機關希以有法定效力之調解機制處理。

2.加速履約爭議調解案件之處理:持續加強列管爭議案件處理進度並落實回饋機制,且透過簡化調解案件審議流程,提升案件處理效率;自 109 年 4 月起更進一步不分採購類別,全面出具調解建議,以充分發揮調解功能。112 年 1 月至 10 月本會調解成立案件計 165 件,調解成立率約 8 成。

(八) 提供專業鑑定及諮詢

於司法審理過程中,提供專業鑑定報告,快速釐清工程技術爭議,提升工程案件審判之效能與品質。112 年 1 月至 10 月法院、檢察或調查機關囑託之公共工程技術鑑定及諮詢案件計 18 件,並已完成 15件 (包括今年度 9 件及以前年度案件 6 件;以前年度案件均已結案)。

二、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一) 品管措施與時俱進

1. 落實檢驗停留點檢查:檢驗停留點是確認工程有無依設計圖施工之重要關鍵點,檢查合格者,方得續行下一階段施工項目,爰要求監造單位落實檢查,監造之技師或建築師應落實簽認與複核責任,並明確劃分工地履約監督權責與分工。

2. 釐清品質缺失原因,提出因應措施:就品質缺失比率偏高項目進行分類,釐清發生原因並製作工程缺失態樣與改善對策,協助機關確實改善,避免相同缺失重複發生。

(二) 優化施工查核機制

1. 提升施工查核深度與量能:全國施工查核比率提升至 10%以上,並持續強化工程施工查核作業深度及廣度,針對「職業安全」、「檢驗停留點」、「橋梁維護」及「工程材料抽驗」等,列為查核重點,並以現場查核為主、書面為輔之查核方式,確保全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2. 施工查核品質提升:112 年 1 月至 10 月全國計查核 3,834 件工程,查核比率為 10.94%,另全國各機關工程施工查核成績列甲等以上工程比率為77.9%,較 111 年同期 74.9%提升 3%,整體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持續穩定提升。

(三) 攜手民間力量督工

1. 建立民眾對公共工程缺失通報管道及處理機制:監督工程主辦機關檢討改進工程品質。112 年 1 月至9 月通報案件計 620 件,上開通報案件皆已完成改善,並由工程主管機關確認後始予結案。

2. 辦理全民督工考核獎勵優良通報民眾及主管(辦) 機關:自 111 年度全民督工全國 1,089 件通報案件中,評選出 10 位熱心優良通報民眾及 23 個執行績優主管(辦)機關,並於 112 年 5 月 8 日函頒獎狀, 肯定熱心民眾對公共工程品質及安全提升的用心。

(四) 培訓品質管理人員

1. 訓練品質管理人員:辦理「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及「回訓班」訓練課程,112 年 1 月至 10 月共計辦理 324 期,培訓 13,537 人。

2. 辦理視訊教學提供便捷上課方式:因應疫情防治, 自 110 年 7 月以視訊方式開辦課程,目前仍持續辦理,112 年 1 月至 10 月,開辦視訊班共 176 期 (含實體視訊混合班)。

3. 強化新進公務人員專業知能:辦理土木工程職系公務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課程內容包括辦理公共工程之整體觀及正確態度,以充實新進公務人員所需之專業法令知識與實務執行能力;本會亦辦理座談, 實地瞭解學習成效,進行意見交流,作為未來精進訓練之參據。已於 112 年 2 月 2 日至 3 月 31 日完成 5 梯次,共調訓 196 人。

(五) 辦理金質獎鼓勵優良工程

1.金質獎辦理情形:為促使廠商朝良性循環方向前進,進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每年辦理金質獎,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111 年12 月 22 日舉行第 22 屆頒獎典禮,得獎案件在導入新工法、節能減碳及永續發展等方面均有良好績效,其中「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得獎 64 件,「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110 年度新增獎項)得獎 17件,「個人貢獻獎」計 11 人獲獎,「特別貢獻獎」(109 年度新增獎項)則有 12 個單位獲獎。

2.精進金質獎現行相關作法、優化獎勵規定:

(1) 個人貢獻獎新增職人獎: 為嘉勉基層職工,112 年度新增工班職人個人貢獻獎。

(2) 新增連續 10 年及 15 年得獎之特別貢獻獎:為獎勵維持優良表現的廠商及主辦機關,自 112 年度起擴大獎勵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連續 10 屆及 15 屆得獎之工程團隊。

(3) 強化生態保育及專案管理廠商評審項目:要求參選機關於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階段,應詳實填報生態調查、生態保育措施及保全對象,並加強確認專案管理廠商履約能力。

(4) 主管機關主動查處有不良情事之得獎案件:為使主管機關重視推薦得獎案件後續之全生命週期之管理作業,明確列出得獎案件後續如發現有不良情事應主動查處之規定。

三、加速公共工程進行

(一) 掌握公建計畫執行進度

1.111 年度整體達成率 95.78%:列管計畫包含「一般公共建設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公共建設類計畫」共 287 項,經費 4,158.99 億元,111 年整體達成率 95.78%。[其中,一般公共建設計畫計有 208 項(8,554 件工程標案),年計畫經費 3,331.84 億元,達成率 97.10%;前瞻基礎建設公共建設類計畫計有 79 項(2,369 件工程標案),特別預算 827.15 億元,達成率 90.48%。

2.112 年度持續督導管控:列管計畫包含「一般公共建設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公共建設類計畫」共387 項,經費 6,630.96 億元,112 年 1 月至 10 月經費達成率 63.52%,較去年同期高 0.39%。本會將於督導會報持續管控,請各部會確實依核定之作業期程辦理;另為掌握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 本會已於 112 年 10 月 25 日修正督導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將全數公共建設計畫納入列管。

(二) 主動協處公建計畫

1. 分類列管並主動協處:依國家重大政策分類,採全生命週期以部會、計畫、工程標案逐級管控,每月召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協調解決跨部會問題,並不定期實地訪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2. 掌控進度狀況,提早發現問題:加強掌握預定、實際辦理進度,並針對異常或可能產生問題之案件, 採取預警機制,研訂因應措施,依計畫推動。

3. 依實際需求妥為分配預算
本會已請各機關應依實際工作需求妥為規劃執行進度,並分配至各月份, 依訂定之里程碑管控執行進度,克服困難以達成計畫目標。

4. 依公建計畫類型訂定執行策略:

(1) 計畫型案件,應先完成前置作業:應先確認實際需求並完成前置作業,再編列工程預算,不應於建物位置未確定、執行內容未確認,即編列巨額工程經費。

(2) 補助型案件,應分兩階段核定:第一階段先核定規劃設計費用,並讓受補助機關妥為編列配合款及辦理完成設計、證照取得等工作,第二階段再核予工程費用,辦理發包施工。

(3) 計畫推動應考量市場胃納量,使資源得有效持續運用,並避免影響執行:個案計畫推動,應全盤瞭解各項執行面之影響條件,並針對執行方式作適當決策(如分年執行等),以使專業人力及設備得有效持續運用,並避免計畫核定後產生實務上執行之困難(如承攬廠商胃納量不足,或材料生產不及等,而衍生流標或進度落後之情形)。

(三) 管控停工終解約工程

1. 強化停工終解約管控措施:依本會「強化公共工程標案停工解約之管理機制」,就停工、終解約案件每月通知主管機關加強控管,並針對未執行金額較大之案件,每季召開會議,協助排除困難,以利工程順利執行。

2. 復工或重新發包管控成果:112 年 1 月至 9 月已使66 件尚未執行金額較大之案件加速完成重新發包,共計 444.07 億元政府預算重新投入公共建設,活絡經濟。

(四) 管控延遲付款案件:112 年 1 至 10 月,廠商通報案件經查明後,屬延遲付款案件納入列管共計 18件,其中已付款結案 10 件,付款金額 0.23 億元。

四、健全公共工程管理

(一) 確保公共工程安全衛生

1.研提防範施工中橋梁翻落措施:本會針對施工中預力 I 型梁受地震而翻落事故,就設計、施工及工序安排研提補位措施,訂定「防範施工中預力 I 型梁吊放後翻落風險之作業指引」,通函各機關辦理。

2.落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研擬精進措施,包含:於「公共工程施工日誌」要求實施勤前教育、確認新進勞工是否提報勞工保險資料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檢查勞工個人防護具等,並與勞動部建立施工查核與勞動檢查橫向通報機制。

3.加強工安查核重點及加重記點:將工程全生命週期應落實之事項,例如:規劃設計階段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之 1 分析潛在施工危險,訂定相關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及編列安全衛生費用、職業安全管理計畫落實提報、審查及執行、並訂定安全衛生檢驗停留點及工區防護措施等,列為查核項目;另針對查核常見或重複性工安缺失加重記點處罰。

(二) 強化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1. 鼓勵重視維護管理納入金質獎:為鼓勵機關重視維護管理重要性,本會 110 年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增列獎項鼓勵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表現優異的團隊。

2.實地抽查維護管理情形:建置「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系統」,與各機關合作,提供民眾查詢維護管理情形,並持續盤點公共設施數量及維護管理資訊。3.協調落實橋梁檢測及老舊橋梁整建:本會協調釐清相關中央地方橋梁之權責,並協調推動「協助縣市 政府老舊橋梁加速整建計畫(109 年至 111 年)」, 辦理橋梁檢測與整建計 101 座,均已全數完工,並將持續追蹤管控各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地方橋梁維護情形。

(三) 有效管理活用公共設施

強化有效管理,主動清查並抽查確認:訂定「公共設施有效管理使用作業要點」,著重要求各設施管理機關確實有效管理使用,每年至少主動辦理一次清查,以落實活用公共設施,並由各主管機關及本會雙重抽查確認。

(四) 加速地方災後復建工程

1. 統籌各部會辦理審議: 行政院為協助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規定,交由本會統籌相關部會辦理縣(市)政府申請復建經費補助之審議作業。

2.即報即審加速辦理 112 年災後復建工程:

(1) 已完成 112 年 5 月豪雨復建審議:計有苗栗、南投、雲林及嘉義共 4 個縣政府提報經費需求,共核列 196 件、經費約 8.53 億元。

(2) 成立杜蘇芮及卡努颱風災後復建推動專案小組: 已於 112 年 8 月 15 日、9 月 13 日召開第 1、2 次專案會議,列管、追蹤及協調各項災害復原重建,包含中央部會本權責應辦事項及地方提報需中央協助部分,依據災情類型,分成災損復原及災損救助兩部分,計核列 9 縣市提報 1,371 件災

後復建工程、經費 69.85 億元,由專案小組邀集地方政府與中央相關主管機關,確保各項復建工作有序且加速進行。將持續召開會議追蹤列管, 以利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及早完成。

(3) 112 年 9 月海葵颱風及豪雨:已於 112 年 10 月24 日、11 月 3 日召開審查會議,計核列 10 縣市提報 869 件工程,經費 36.65 億元。

(4) 112 年 10 月小犬颱風:已通函各地方政府於 112年 11 月 10 日前將復建經費需求函報行政院,本會將加速審議作業並追蹤列管。

3.建立機制協助解決執行困難:針對地方公共設施之災後復建,本會已建立完整的提報、審議及管控機制,同時亦要求地方政府須建立復建工程執行管理機制,定期召開檢討會議,會議紀錄應副知中央審議作業主管機關、本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俾利即早發現問題,若執行遭遇困難,立即協調中央審議作業主管機關協助解決,以加速完成各項復建工作。

(五) 強化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與保安防護

1. 為提升關鍵基礎設施韌性,去年專案巡檢已有成效:為提升關鍵基礎設施(以下簡稱 CI)韌性,行政院 111 年要求各 CI 全面盤點脆弱節點、提出改善對策落實執行,並組成專案小組至現地巡檢, 已發揮督促改善之成效。

2. 延續去年經驗建立常態性巡檢,並擴增巡檢項目: 為將去年專案巡檢內化為「常態性巡檢」工作, 以持續發揮督促改善之效,自今(112)年起,協同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規劃及執行各年度之巡檢工作,特將電力、通訊、資安、無人機防制事項, 增列為年度巡檢重點,並擴大邀請各專業部會協同派員參與巡檢工作,期能有效督促各機關提升CI 韌性,達成 CI 平時可穩定供應、災時可持續運作、災後可迅速復原之韌性目標。

五、推行工程永續發展

(一)推動公共工程淨零碳排

1. 已於 111 年 8 月 31 日訂頒「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要求各工程主辦機關自行提報從工程計畫開始至規劃設計、施工、維管等階段,均應將節能減碳觀念納入並提出具體作法,於全生命週期各階段落實執行。

2. 為追蹤各機關辦理情形,除於決標公告系統增列註記辦理情形外,亦將要求各機關填報年度辦理情形,以落實執行。

3. 為建立公共工程大宗資材碳排資料庫,除鼓勵廠商自主性宣告產品碳排量,並要求各機關填報大宗資材使用量及碳排量。

4.112 年列管再生能源計畫共計 7 項(年度計畫經費合計 48.22 億元),每月加強追蹤執行情形,並協助解決問題,俾利計畫順利推動,如期如質完成。

(二)推動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

1. 組成跨部會推動小組: 會同環境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於 106 年 7 月成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動小組」,共同推動於公共工程妥適運用各種再生粒料,迄今已召開 22 次推動小組會議,持續掌握再生粒料整體去化情形並進行必要協處。

2. 近期重要推動情形:

(1) 焚化再生粒料去化量大於產出量:每月彙整具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潛在需求之公共工程標案清單,送請環境部提供地方政府媒合運用於公共工程。目前整體去化量已大於產出量(112 年 1 月至 8 月,產出約 51.5 萬公噸,去化約 60.6 萬公噸)。另經逐縣市逐爐盤點後,有關 111 年曾遭遇去化困難 3 縣市(新北市、彰化縣、基隆市), 另提供解決對策及可使用工程案源,順利協助其加速去化,該等縣市已逐步達成產出與去化平衡。

(2) 煉鋼爐碴去化量已大於產出量:經盤點氧化碴、轉爐石 112 年 1 至 8 月去化量(分別為約 84 萬公噸及 176 萬公噸),均大於產出量(分別為約 73萬公噸及 103 萬公噸),且堆存量亦已逐年下降,穩定去化中。


(三)強化公共工程生態檢核作為

1. 加強工程生態檢核執行:已要求各部會持續落實推動「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訓練課程,並納入案例宣導,另透過基本設計審議程序增列生態檢核事項、於「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納入生態友善機制內容、工程施工查核督促各機關依規定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並於公共工程金質獎融入生態永續理念等作為,促使工程人員於工程各階段落實執行生態檢核作業。

2. 近期重要推動情形:

(1) 為使工程主辦機關落實各階段生態檢核資訊即時公開工作,各部會建立之生態檢核統一資訊公開平台更加友善完整,於 112 年 4 月完成「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資訊公開作業指引」,並函請各單位參考。

(2) 考量部分補助工程案件因主辦機關評估作業不確實,輕忽生態環境保育議題,致未辦理生態檢核作業,於 112 年 7 月修正上開注意事項, 原構造物範圍內整建或改善、已開發場所,應經上級機關審查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始無需辦理生態檢核。

六、協調解決工程問題


(一) 源頭解決營建材料及缺工問題

1. 源頭控管因應物價上漲:已協調各機關採取因應對策,以源頭控管方式,每月檢視砂石供需平衡,於河防安全前題下疏浚河川充分供應砂石,砂石與飛灰以固定價格讓售,及水泥貨物稅減半等, 使混凝土得以量足價穩供應,對於受國際價格影響之項目(例如鋼筋、鋼構),以契約三層級物價調整機制調整契約價款,以因應物價上漲。

2. 兼顧整體策略,解決缺工問題:營造業人力以本地勞工為主,故須從本地勞工培訓及投入為根本, 且考量本勞從業年齡有增長趨勢,亦同步檢討以外籍移工補充。本勞部分,已持續推動技術士證照制度及營建自動化、預鑄化等措施,以提升本勞待遇及尊榮感,並減少工地現場人力需求;移工部分,在不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及不影響本國勞工權益之前提下,已協調勞動部合理修正公共工程相關個別案件投標廠商引進外籍移工之規定(刪除計畫百億元門檻、個別契約門檻由 10 億元降為 1 億元,並增加適用類型包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發包之社會住宅興建工程等)。近期再開放符合一定規模及聘僱一定本國勞工之營造業廠商可進用移工,並可靈活調動至民間工程。

(二)釐清流標原因並赴地方說明因應作為

1. 釐清流標原因:自 107 年起針對中央機關(含補助地方政府)5,000 萬元以上且流標 2 次以上之工程,或各部會推動重大建設計畫,邀集個案招標機關、上級機關、補助機關及業界專家,已召開 300 餘案專案檢討會議協處,並歸納分析流標主因為個案因素,包括「設計內容與預算編列不相同」、「未按實際需要訂定工期」、「契約書圖條件不合理」及「案量集中廠商觀望」。

2. 赴地方說明因應作為:於 112 年 4 月至 5 月赴各直轄市政府,以說明會方式協助工程主辦機關瞭解政府已採行之因應作為,並透過流標主因及流標案例分享,使各主辦機關以正確積極之作法辦理採購, 降低流標情形發生,並彙整會中反映意見及回應說明函送各機關瞭解;另考量其他縣市政府亦有流標情形,於 7 月至 9 月起陸續前往流標情形較嚴重之縣市政府進行宣導及雙向交流。

(三)持續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公共工程

1. 提供政府採購之因應措施,並請機關主動處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本會對招標、備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就契約面、工地管理面及公司經營面等三大面向,提供相關辦理原則、指引及處理方式,俾利各機關依循辦理,降低疫情影響。

2. 強化宣導移工接種疫苗及加強相關防疫:已請各機關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及強化宣導要求公共工程之外籍移工疫苗接種,以全面提升疫苗接種率、保護國人安全及促使公共工程順利推動。

3. 提供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關於工期之處理方式: 受 COVID-19 持續影響,使工地出工人數減少造成工率降低而阻礙工進,本會已提供簡易、明確、易執行之非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展延工期及停工處理方式供各機關參採執行,有效銜接前已提供之第三級警戒期間受影響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減少履約爭議。

(四)訂定「道路塌陷及鄰房基礎淘空之防範指引」及「工程高空作業災害之防範指引」

讓民眾有安全的生活環境,是政府的責任,惟近來國內發生數起道路塌陷、工程施工鄰損或高空作業造成災害之情形,本會自 112 年 5 月起,即主動蒐集案例資料,歸納原因,發現技術面法規針對設計、施工、管理均有完善之規定,惟尚乏團隊及相互確認之作法,爰提出建管機關、設計、監造、施工除各有其工作內容外,亦應以團隊合作,相互現場確認之方式, 以能確實且即時發現問題,以避免災害發生。

(五)中央地方建設協調事項

1. 成立平台積極協調:為協調地方建設推動事宜,行政院成立「中央地方建設協調會報」,溝通協調相關案件,俾利中央主管部會或地方政府順利推動, 其中新北市、宜蘭縣及屏東縣由澤成以政務委員身分負責協調。截至 112 年 10 月已召開 79 次會議(含現勘),共計處理 181 案(宜蘭縣 90 案、新北市68 案及屏東縣 23 案)。

2. 溝通協調成效案例:經協調完成相關案件多具有成效,謹舉例說明,例如突破全線整段高架整體施作問題,推動宜蘭縣鐵路高架化可行研究及綜合規劃、加速推動國道 5 號銜接台 9 線及蘇花改核定並啟動規劃案、協調南方澳大橋重建橋址(111 年 12 月通車)、協助核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蘭陽院區擴建經費、協調交通部觀光局同意增設綠 18、綠 19 公車路線停靠站;新北市五股交流道增設匝道及大漢溪左岸堤外道路工程;屏東縣興海漁港擴建計畫補助經費、屏東縣大聖西營區新建工程第 2 次修正計畫奉行政院核定等。

七、其他相關業務事項

(一) 落實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施工依權責執行:已通函各機關自行辦理實施技師簽證之設計、監造事務,不應另委託技師辦理簽證,並於 112 年 10 月發布修正「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強化技師受託實際辦理與本科技術相關事務,方得簽證以示負責,並刪除簽證規則第 7 條,機關自辦設計、監造業務時,回歸技師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俾利權責相符;工程施工階段依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落實執行,各負其責。

(二) 協助工程產業拓展海外市場

1. 精進協助業者各項作為並強化政府各資源之連結性:為針對業者拓展海外市場所遭遇之困難提供更有效之協助,精進「工程產業全球化專案辦公室」之各項執行措施,除連結經濟部投資臺灣網站(InvesTaiwan)及外貿協會政府採購專案掌握全球市場動態外,並從市場資訊、人脈關係、法務會計諮詢、資金及技術之媒合等面向,提供更貼近業者個案需求之整合服務,以協助工程產業拓展海外市場。

2. 海外工程輸出已逐漸回復:112 年 1 月至 10 月國內七大輸出團隊及拓點業者於新南向國家得標 36 件、約 70 億元,已逐步回復至疫情前水平,業者於能源、鐵道、建築開發等領域皆有所斬獲。

參、結語

公共工程建設之推動與民眾福祉息息相關,並為國家經濟發展之主要動力,爰積極協助各機關排除公共工程推動上所遇到之困難與障礙,讓公共工程順利推動並讓品質更為提升,一直是本會努力的目標;近期並與相關部會合作,協助強化涉及國安、資安的設施管理及採購,維護優質、安全的生活環境。又此時正值疫情後經濟重啟之際, 本會將全力協助加速公共建設之推動,以增進經濟動能。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 


附件: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會期委員質詢及提案決議辦理情形

一、 112 年4 月13 日立法院第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 林委員俊憲口頭質詢略以:「安平漁港跨港大橋流標多次,請專案協處。」

二、 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素月口頭質詢略以:「彰化縣政府工程流標嚴重,機關採減項方式合適嗎?伸港鄉青年住宅,請專案協處。」

三、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劉委員櫂豪口頭質詢略以:「未來 10 年臺東重大公共建設案件(例如花東鐵路雙軌化、南迴鐵路雙軌化、台 9 線工程等),工程會應適時協助讓其順利發包;另缺工部分,工程會亦應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四、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雪生口頭質詢略以:「請工程會注意各縣(市)政府辦理之工程流標案件,適時予以協助;另有發現公(民)營事業單位與廠商簽訂之契約內容有不合理之條款,該部分工程會能否儘量協助?」

五、 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魯委員明哲口頭質詢略以:「機關在工程流標後常採取減項方式因應,工程會看法為何?市立圖書館復旦分館暨多功能館舍新建工程及桃園市立美術館新建工程,因招標階段經費不足採減項發包,衍生完工後恐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請工程會瞭解後回覆。」

六、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歐珀口頭質詢略以:「近期宜蘭的重大工程都有流標情形,如宜蘭第二行政中心、五結防潮閘門、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二期工程等,政府應提出解決方案。」

七、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楊委員瓊瓔口頭質詢略以:「請工程會盤點工程流標的類型態樣,加強向各縣市政府宣導,並將類型態樣提供予本席。」

八、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何委員欣純書面質詢略以:「各採購稽核小組案件,若出現違失的後續辦理追蹤統計情形?」、「採購稽核案源大宗,是否為抽查? 能否訂定抽查機制?」

九、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素月口頭質詢略以:「水庫淤泥清淤數量龐大,工程會應注意去化問題,亦可協助瞭解有意願之廠商進場處理。」

十、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楊委員瓊瓔口頭質詢略以:「聯合國多次強烈警告氣候變遷的影響已達不可忽視的「氣候緊急狀態(全球升溫 1.5℃)」,永續發展已經成為全球必須共同承擔之挑戰與契機,企業也掀起一股永續新浪潮!淨零碳排及循環經濟為營建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營運的指標, 工程會應致力推動節能減碳相關作為。」

十一、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李委員昆澤口頭質詢略以:「現行生態檢核推動流於形式, 工程單位往往缺乏環境與生態相關專業,也有邀請只會附和的團體與會討論的情況,請工程會要求並督導各機關落實。」

十二、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鄭委員天財 Sra Kacaw 口頭質詢略以:「花東基金第三期已核定興建 14 個部落聚會所,惟因原物料上漲問題,致吉安鄉與壽豐鄉各兩個部落聚會所興建執照已取得,但遭遇經費不足問題,請工程會協助解決。」

十三、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椒華臨時提案 4 略以:「為加強水庫集水區之保育,行政院於民國 95 年即核定「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明訂長期推動水庫集水區(流域)配合組改成立管理局。且在水庫集水區(流域) 治理面,各政府單位可有效運用生態工法原則,加強生態工法技術之研究、發展,以及落實生態工法應用於水庫集水區治理。由於水庫屬人為之構造物,上游集水區之泥砂流進水庫為必然現象,單純以傳統式的「阻」、「擋」工法或自然式的「疏」、「導」工法,實無法有效減輕泥砂沖蝕強度。必須以「自然工法」原則,綜合功能、安全、生態、環境、景觀等考量,採行適當之整治工法,才能有效治理水庫集水區。爰此,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邀集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訂加強推動水庫集水區各項工程全面落實生態工法原則,除不可以柔性工法施工者外,須加強生態工法技術之研究及落實。」

十四、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椒華臨時提案 2 略以:「阿塱壹古道遭水泥工程破壞, 造成陸蟹遷徙生殖路線受阻,恐引發土石流與海水沖刷。經查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執行之工程,未落實生態檢核, 而現正研議水泥步道恢復原狀。監察委員已於 112 年 4 月 11 日主動申請調查。有鑑於前揭案例未落實生態檢核,施工不當造成環境生態破壞後,仍能請領預算,毫無罰則,甚至後續「恢復原狀」工項還能再花公帑,等同於狠剝人民納稅錢以及生態環境兩層皮,實不應再助長此風,爰請本會於 2 個月內協同審計部共同研商將生態檢核納入預算管控機制之可行性(譬如將工程各階段之生態檢核納入核撥預算之依據等)。」

十五、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提案 3,略以:「有鑒於近年廢土問題嚴重,影響土地保育及利用。然營建廢土的管理在中央僅有『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方案』,遲未立法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辦法』,且內政部營建署與環保署對土石方濫倒究係資源或廢棄物之認定有差距,形成長年互推之難解困境。爰此,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內政部及環保署於組改過程中,研議將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管理納入未來的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主管範圍,而非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將土石方視為可循環使用資源,由環境部統一事權管理,並由工程會增設土方交換中心,加強監督公共工程土方處理。」

十六、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陳委員椒華口頭質詢略以:「內政部營建署 111 年度營建工程土石方處理督導考核,其中臺南市、桃園市都有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變廢棄物的情形,成績卻還優等。繼轉爐石、焚化底渣等再生粒料, 臺北港再開放營建廢棄物填海造陸,公共工程變掩埋場?廢土濫倒誰來管?土石方亂倒是資源或是廢棄物?政委及工程會協調多時,沒有進展?」

十七、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會議業務報告,洪委員孟楷質詢略以:「請工程會針對國內公共工程缺工問題,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議解決對策,並將具體解決方案提供予本席。」

十八、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會議業務報告,趙委員正宇質詢略以:「請工程會釐清網站公布『各機關工程施工品質比較分析』圖之數據資料內容正確性,並檢討調整圖表呈現方式(例如查核案件如包含其補助案件,應說明清楚),避免造成外界誤解。」

十九、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會議業務報告,陳委員歐珀質詢略以:「機關有延遲付款情形,廠商不敢主動通報,怕被秋後算帳,工程會有何解決方式?」

二十、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會議業務報告,李委員昆澤口頭質詢略以:「發現很多工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請工程會儘速介接取得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資料,違反前揭事項規定者,將於系統提出警示。」

二十一、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會議業務報告,傅委員崐萁質詢略以:「桃園市、新竹市公共工程頻頻爆出問題(例如新竹棒球場、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平鎮市文化公園地下停車場崩塌案、楊梅區公所行政大樓上浮案、竹圍漁港新設遊艇碼頭損壞),工程會應善盡監督之責。建議工程會針對桃園、新竹過去八年之公共工程進行全面調查,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調報告。」

二十二、112 年 4 月 13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會議業務報告,臨時提案略以:「請工程會偕同國發會研議對公共工程進行總量管制,強化落實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加強施工品質查核及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確實依法驗收。研議修法加強結構安全之外審把關程序,低矮樓房之公共建築物亦應委託第三方土木技師公會審查。」

二十三、112 年4 月13 日立法院第10 屆第 7 會期交通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李委員昆澤質詢略以:「環保署計算機關綠色採購金額,僅就機關採購指定項目 計算,比率看似很高,但如以公開招標決標金額來看, 實際上綠色採購比率非常小,請工程會會同環保署檢討綠色採購項目計算的範圍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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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會報告【立法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

第10屆(第8會期)(第7會期)(第6會期)(第5會期)(第4會期)(第3會期)(第2會期)(第1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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