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日 星期三

考選行政爭訟案例【建築師考試】

 

考選行政爭訟案例:110年專技人員高考建築師考試○○○應考資格事件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aspx?kind=7&menu_id=1933&laws_id=312

 

110年專技人員高考建築師考試○○○應考資格事件決定要旨及說明

一、案情摘要

110年專技高考建築師應考人○○○以美國芝加哥藝術學院建築碩士(著重於室內建築)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及學歷課程簡介網頁資料等文件,報考本項考試。因初審有疑義,經提報考選部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認訴願人所具學歷之修習課程與國內建築研究所並不相當,不符應考資格規定,故否准其應考,○○○不服本部否准應考之處分提起訴願,於110年11月10日向本部提起訴願,經考試院於111年2月14日作成「訴願駁回」之訴願決定,其主要理由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4條已明確規定建築師之應考資格,訴願人所持為國外學歷,其學歷之採認尚須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就其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進行認定。應考資格初審如涉有疑義,則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予以覆審。又考選部為辦理本項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之審議等事項,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設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由專業領域學者專家所組成之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人之應考資格案件,除非有未遵守法定程序或其判斷有顯然錯誤或有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外,原則上應予尊重。

二、本案涉及之相關法令或法律原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考試院訴願決定書 111考臺訴決字第017號

訴願人:○○○

訴願人因報考11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不服考選部110年10月26日選專二字第1103301824號應考資格審查決定所為不具應考資格,不得應考之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11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報名期間,繳驗美國芝加哥藝術學院建築碩士(著重於室內建築)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及學歷課程簡介網頁資料等文件,報考本項考試。因初審有疑義,經提報110年10月6日考選部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第91次會議審議結果,認訴願人所具學歷之修習課程與國內建築研究所並不相當,不符應考資格規定,考選部乃於同年月26日以選專二字第1103301824號應考資格審查決定否准其應考。訴願人不服,主張其所修習之碩士學程係美國國家建築認證委員會(National Architectural Accrediting Board)認可之課程,畢業生具備美國建築師考試應考資格,且其經歷3年半完整訓練,較國內建築研究所修業期限長,且修習之課程包含結構1、結構2、建築設計史、建築設計(逾18學分)、施工課、法規課等,所具學歷與國內建築研究所相當云云,於同年11月10日經由考選部向本院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案經考選部檢卷答辯到院。

理  由

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以下簡稱系爭考試規則)第4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二、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前款規定之科、系、組、學位學程開設之建築設計18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三、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第1款規定之科、系、組、學位學程開設之建築設計18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5科,合計15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有證明文件。四、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次按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4條規定:「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另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應考資格初審不合格或有疑義者,應由主辦考試單位或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覆審,必要時主辦考試單位得商請有關專家協助之。

本件訴願人繳驗美國芝加哥藝術學院建築碩士(著重於室內建築)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及學歷課程簡介網頁資料等文件,欲依系爭考試規則第4條第2款規定報名本項考試,因其國外學歷是否符合應考資格規定尚有疑義,經提報110年10月6日考選部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91次會議審議,審議結果認為該學歷之修習課程偏重於室內建築,與國內建築研究所並不相當,不符應考資格規定,且因此其於該學程修習之「室內建築1:建築設計」等相關學科學分,亦不得採計認定。考選部乃依上開審議結果,以同年月26日選專二字第1103301824號應考資格審查決定,否准訴願人應考。

訴願人不服,主張其畢業證書雖載有著重於室內建築等文字,惟並非室內設計系所,而係建築設計課程內容更強調對空間之完整設計規劃,該碩士學程係為培訓建築師所設,修業期限較國內建築研究所為長,修習課程亦包含建築相關學科,畢業生具備美國建築師考試應考資格,是其所具學歷應視為同等於國內建築研究所之學歷,另考選部應考資格審查無公開透明之審查會議,亦未予其參與或補件之機會,審查程序顯有瑕疵云云,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

查系爭考試規則第4條第2款規定,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須曾修習同條第1款規定之科、系、組、學位學程開設之建築設計18學分以上;又持國外學歷者,其學歷之採認尚須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就其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進行認定。應考資格初審如涉有疑義,則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予以覆審。次查考選部為辦理本項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之審議等事項,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設建築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訴願人應考資格疑義業提報由專業領域學者專家所組成之審議委員會審議,經依訴願人檢具之證明文件就修業期限、修習課程內容及系所課程性質等進行實質審查,審查結果認不具應考資格,不得應本項考試。又因訴願人所提供之文件已可明確判斷該學歷不符合系爭考試規則第4條第2款規定,故審議委員會未要求訴願人再行補件,核無訴願人所指程序瑕疵。茲以有關應考資格規定與審查,業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除非有未遵守法定程序或其判斷有顯然錯誤或有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外,原則上應予尊重。

綜上,訴願人所具資格核與系爭考試規則第4條第2款規定不符,考選部所為否准其應考之處分,洵無違誤,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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