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44
來函日期:112年6月6日
發文日期: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120007818號
辦理機關:內政部
案由
本院王委員美惠,就建築物公共安全標準檢查人員定期定額開訓核照有關事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檢查人員認可辦法第五條所定,除建築師取得建築師證書後,可直接行使公安檢查業務,其餘符合規定之專業人員,必須接受內政部或尤其委託之團體所辦理之講習後,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明文件者,方具檢查資格。惟貴署以每年已有合格取照之建築師兩百名為由,拒絕依照認可辦法第五條辦理開訓核照。
二、經本席辦公室向貴署詢問後,貴署以建築法第十六條,將建築物檢查等同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惟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辦辦法及建築公共安全檢查項目表,其所牽涉之檢查項目屬於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上開檢查項目與貴署所訂之建築物檢查內容恐有不同之處。
三、綜上所述,為確保欲執行公共安全檢查之專業人員其工作權不受影響,爰請內政部營建署研議,是否依照建築物公共檢查專業機構及人員認可辦法,重新召開每年定期定額開訓核照事宜,並以書面函復本席。
答復內容
王委員就建築物公共安全標準檢查員培訓事宜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本部營建署委託培訓單位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資格講習計畫」係需求導向業務,非屬規定應辦事項,計畫執行期間已於104年6月30日結束。
二、查詢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系統所示,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標準檢查)機構共計43家,登記專業人員及標準檢查員(以下稱檢查員)計5,583人,統計近3年(109年至111年)應申報公安案件總計為23萬7,653件,檢查員平均每人每年承接檢查案件約35件,已足敷需求。
三、又建築物檢查、鑑定等,係屬建築師業務範疇,為建築師法第16條所明定,按近3年建築師申請認可為檢查員加入標準檢查業務均超過200名,倘再開放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認可證培訓講習,恐將導致檢查員供過於求,故現評估暫無開辦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培訓需要,若後續評估確有需求,將上網公開徵選培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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