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訂於111年2月7日起辦理「基本居住水準」訪查,懇請受訪家戶支持與配合。
本署依據住宅法第40條規定,為調查與改善國人居住水準,暸解民眾實際的居住狀況,作為住宅政策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參考,特辦理「基本居住水準」訪查。
本次委託學聯不動產資訊顧問有限公司辦理「基本居住水準」實地訪查。由於家戶數眾多,故採抽樣方式辦理。調查期間自111年2月7日至111年4月1日。請市民朋友收到訪查公函後,您如果有意願參與實地受訪訪查,請於111年2月26日前撥打學聯不動產資訊顧問有限公司服務專線(02-2930-5116分機34吳先生)或上網 填寫約定訪查資料,屆時將派遣專人於您指定時間至貴府拜訪。
本調查資料僅供政策分析,個別資料絕對保密不作其他用途。如果受訪家戶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來電本署管理組(電話:02-87712870),我們將會懇切地為您說明。
內政部101.12.28台內營字第1010811800號令訂定
內政部107.8.13台內營字第1070812318號令修正第一點,自即日生效
一、本水準依住宅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住宅之基本居住水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面積達家戶人口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和。
(二)具備住宅重要設施設備項目及數量。
三、第二點第一款所定家戶人口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依下表規定計算之:
家戶人口 | 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 |
---|---|
一人 | 十三點零七平方公尺 |
二人 | 八點七一平方公尺 |
三人 | 七點二六平方公尺 |
四人 | 七點五三平方公尺 |
五人 | 七點三八平方公尺 |
六人以上 | 六點八八平方公尺 |
四、第二點第二款所定住宅重要設施設備項目及數量,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之住宅、集合住宅應裝設之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等衛生設備及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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